离婚也应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2012-08-15 00:44胡良武
中国民政 2012年2期
关键词:协议书婚姻登记黄某

◎ 胡良武

离婚也应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 胡良武

案例

2011年6月28日下午,67岁的老人黄某气冲冲地来到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声称其儿子离婚时他不知晓,不能生效;工作人员将自己辛苦半辈子所建的房子全部判给了儿媳妇认为不公,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给自己一个说法。交谈中了解到,老人的儿子黄某和其媳张某背着老人几天前在该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离婚证,过后均外出打工。28日上午,老人无意中发现了儿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全归张某所有时,老人的心里非常纠结,急忙来到婚姻登记大厅,要求工作人员将该离婚证宣布无效,并撤销该离婚协议书的条款。

评析

本案属于离婚财产分配不合理而引发的侵害老人合法权益案例。由于黄某、张某将老人全部房产协议归张某所有,导致老人对自己的居住问题产生了焦虑情绪。对其侵权行为,婚姻登记机关既无权宣布该婚姻无效,也不能撤销该离婚协议。第一,黄某、张某领取的离婚证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黄某、张某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男女双方提供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婚姻登记合法有效。对无效婚姻的界定,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即因重婚而无效、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无效、因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无效、因未达到婚龄而无效。显然,黄某和张某的婚姻登记不在无效婚姻规定的范畴之列。第二,婚姻登记条例没有相关的撤销条款规定。根据婚姻法可撤销婚姻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可见,法规没有规定撤销该离婚登记的条款。第三,黄某和张某的侵权行为,老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婚姻登记其性质是行政确认行为,是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行政确认有别于行政许可,婚姻登记既不可能附期限,也不可能附条件,无需对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之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宣布该婚姻登记无效,也不能撤销该婚姻。根据《婚姻法律知识问答》解释,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可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如果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思考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提以下建议。一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增加“关于老人利益保障问题”一栏,括号内注明老人的住房、财产保障等内容的提示,可体现民政部门对老年人的关爱。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离婚协议书审查时,除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从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醒当事人慎重考虑财产分割问题。一则可促使当事人在处理离婚事宜时与家人协商,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二则也可通过家人的劝导,对遏制“赌气”离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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