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实施方案研究

2012-08-15 00:44孙中胤,卢植,史瑞君
镇江高专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教学做实施方案法学

教育部2006年《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1]明确提出:“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何谓“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明确的权威定义,只有对这种教学模式的描述,一般都是引用陶行知先生的说法:“教而不做不是真教,学而不做不是真学”,教的方法根据学的方法,学的方法根据做的方法,要“教学做合一。”即要求教育者以做的方式来教,在做的过程中教,学习者以实践的目的去学,在实践过程中去学[2]。

1 实施方案研究的对象、目的和意义

根据2003年11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对法律类专业的设置,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分为“法律实务”、“法律执行”和“司法技术”3个专业,对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以“实用”为核心的教学目标。高职高专院校作为承上启下的层级,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应是应用性的辅助类法律人才和实践性的操作人才。实践性很强的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实行“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是必然的选择。但要将这一新型教学模式成功实施,离不开一个科学、完善的实施方案。制定一个科学完善的实施方案,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改革,高职高专教育目标实现,高质量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研究主要研究实施方案适用的范围、主要环节、实施条件等问题。

2 实施方案的主要适用范围

2.1 适用的主体范围

大体上适用于以下几类人员:1)教师。其范围不仅包括校内专任教师、兼任教师、外聘教师,还包括担任指导任务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论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都应纳入到实施方案中去。2)学生。3)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离不开教学管理人员的计划、组织、安排、考核等,他们的教学管理工作是“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直接关系到教学成效。这类人员主要包括: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校教务处、后勤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等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等。实施方案必须对他们的分工、工作要求、程序等作出规划。4)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实施离不开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图书情报室等管理维护人员、操作人员的协作。

2.2 适用课程范围

主要法学课程按适用“教学做”一体化的广泛性程度,可以分成3类:

2.2.1 全面适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课程

所谓全面适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基本不采用单纯讲解、教师讲学生听、按部就班地按知识的系统结构推进的传统理论教学模式,全面采用案例分析、讨论、模拟、实训、实习等“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理论学习主要由学生自学完成,理论的系统性主要由学生自己总结。二是指这些课程全面适用于高职高专法律各个具体专业,各专业对这些课程都应适用“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这样的课程主要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物权法、合同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法律文书和法律辩论。

2.2.2 部分采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课程

这类课程部分采用传统教学模式,以讲授的方法,按学科的知识体系推进教学,部分采用案例分析、讨论等“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而且“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仅限于课堂教学,基本不进行课堂以外的模拟和实训等形式。这类课程主要有:法理学、宪法、国际法、国际私法。

2.2.3 很少采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课程

这类课程基本采用讲授等传统教学模式,只偶尔采用案例分析、讨论等“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这类课程主要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

基于此,实施方案应针对各门课程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实施要求。

2.3 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

2.3.1 适用的时间范围及适用条件

总体上以教学时间为限,但由于“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淡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界限、淡化学期界限,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实施方案只适用于课堂教学时间和模拟法庭教学时间,校外的观摩、调查、见习、实习时间等都是实施方案的适用时间,甚至于周末、放假时间等也都是适用时间,只要其处于“教学做”一体化教学的进程中。

2.3.2 适用的空间范围

总体上以教育场所为限,但如上所述由于“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淡化学校与社会的界限、淡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界限,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实施方案只适用于课堂和模拟法庭等校内教育场所,律师事务所、法庭、企业等校外场所也是其重要适用空间范围,只要其承担着法律“教学做”一体化教学任务。实施方案应根据不同教学场所的特点提出具体要求,不能遗漏。

3 实施方案的主要实施环节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下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3大环节:

3.1 课堂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主要用来学习教学计划设定的各门课程,课堂教学一直是学校教育的主流形式[3]。“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下也是如此,但在具体教学方式上与传统课堂教学不同,主要采用案例分析、讨论辩论教学[4]。虽然传统教学模式下也有案例分析和讨论,但主要还是以讲授等方法为主,并没有将其作为基本教学方式来对待,而“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下它们是基本教学方法。在传统教学模式下,课堂教学是按学科理论体系展开,按理论知识的顺序推进,案例分析、辩论讨论教学是从属于理论教学的,是验证性的,因而是辅助性的教学方式。而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下,以“做”为核心,并不强调理论的系统性,理论教学是为实践教学服务的,是为实践教学提供理论知识准备的,其往往是通过学生的自学完成的。因而,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案例分析、辩论讨论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是基本的教学方法。

实施方案应当对案例分析、辩论讨论教学等教学方法的主体地位作出规定,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其数量、质量、组织、程序、要求、考核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如上述3类不同课程在采用案例分析、辩论讨论等教学方法的比例、要求等方面可不同,就是同一类课程也可根据需要有所不同。

3.2 实践性教学环节

“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主要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在这一模式下实践性教学环节无论是从量上还是从质上都比传统教学模式要求高。对此实施方案应予以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庭审教学(其中含模拟法庭、法庭观摹、庭审评析等内容)、假期专题见习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等内容,这个环节涉及的教学场所从校内扩展到校外,组织管理的难度很大,很容易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实施方案应对各环节的组织管理作出规定,如要求制定专门的模拟法庭管理制度、实习大纲、法庭观摩管理办法等,对各实践教学活动的数量、质量、要求、程序等作出规定。

3.3 课外阅读环节

这一环节是指在学校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前提下,学生被指定阅读相关法学经典著作,定期接受考核,以提高其法学素养。法律理论素养是法律素质的基础和关键[5],法律专业“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虽强调法律实践教学,但并不是不重视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只是主要通过自学来完成,自学的主要方式就是课外阅读。没有课外的高质量的阅读,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和讨论根本无法进行,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更没办法进行,因此,课外阅读是“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重要环节。实施方案可根据法律专业的不同培养方向和培养目标对课外阅读的数量、范围、考核、组织管理、相关保障等作出规定。

4 实施方案的实施条件

4.1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实施需要一支既有法学教学经验又有法律实务部门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没有这个条件,“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是实施方案成功的重要条件。可能的途径大体上有以下几个:一是从实务部门引进专家充实现有教师队伍;二是培训现有教师;三是与实务部门合作,借用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作为教师。三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第一种途径面临的问题是优秀的专家并不一定愿意到学校来做专职教师,即使来了,过一段时间,脱离实践的时间长了,其实践技能也会退化。第二种途径主要问题在于要将教师培养成实务专家并不容易,一是没有合适的培训机构,二是周期长。只有第三种途径相对较容易实现些,但不如前两种途径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好管理。目前最好的选择是三种途径多管齐下、以第三种途径为主。实施方案应就双师型教师占全体教师的比例,认定的标准、待遇、培训、准入与退出,引进和借用双师型教师的条件、要求、途径、待遇、管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4.2 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专业“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离不开实习基地[6]、模拟法庭、法律图书情报室、多媒体教室等基础设施。其中,法律图书情报室目前还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下,相关的理论学习主要是自学完成,实践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也要学生自己查找资料解决,客观上需要一个资料库。同时教师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实践教学中的素材准备也需要一个完备的情报室。各校可根据自己实际在实施方案中作出规划。

4.3 教材、课程体系建设

“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作为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做为核心,不同于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培养方式。其所要求的教材和课程体系都有特殊性。比如教材要求突出实践性、综合性,现有的教材都存在实践性不强、缺乏综合性问题。实施方案应就教材建设问题,根据本校实际、结合校企合作情况,对与法院、律师事务所、其他高校等合作单位合编教材或组织本校教师自编教材作出规划。在课程设置上,为更好实现技能培养的目的,应增设法律辩论、文献检索、速记打字等课程[7]。

4.4 经费保障

“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不同于以往的课堂理论教学,上述的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教材和课程体系建设都需要经费的支持,因此,经费保障是一个重要条件。实施方案必须对各项花费进行测算,结合学校实际作出安排。

4.5 组织管理制度建设

作为一种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涉及的面非常广,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的推动和保障是无法完成的。实施方案应当在系部设立“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系主任负责,成员应包括各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等教学和管理负责人,要求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在运行过程中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应对各教学环节的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8]。

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是考核、评估制度建设,设计实施方案时应给予特别的重视,它事关教师教、学生学及其他各方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由于以做为核心的“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要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不在考核、评估制度上作出改革,很难调动教师“做”的积极性。同样学生在做的过程中也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如果在学业成绩考核评估上不能体现出来,学生就不会认真去做。其他各主体也是如此。实施方案应在考核、评估制度的改革方面作出要求。

5 实施方案应注意的问题

5.1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要求教师讲授与学生合作探究相结合、课堂教学与非课堂教学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训体验教学相结合、传统教学手段与科学的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9]。这种教学模式完全是围绕培养学生技能的主旨展开的,很难再按传统意义的理论课教学还是实践课教学来定义。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其涉及的教学环节更多,教学场所更广,需要的保障条件更多更高,在师资、基础教学设施、经费、计划、组织、管理、评估、考核等方面的要求,绝不是传统教学模式所可比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和实施方案时必须从自身条件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能贪大求全、面面俱到、大而无当、流于形式,根据各门学科的特点和高职高专具体培养目标,确定各门学科课程的“教学做”一体化的具体形式、重点环节和具体要求、标准。

5.2 整体规划,循序渐进

首先,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涉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场所的变更,更牵涉到学校的日常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教师和学生的考核评估制度、教师培训、待遇保障制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如果不把实施方案纳入学校整体工作来考虑,不考虑实施方案和现有制度、现有条件的衔接,实施方案就失去了针对性,缺乏顺利实施的现实基础。

其次,“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以实践为中心,而法律实践需要知识积累和技能储备,实施方案必须尊重法学的一般规律[10],循序渐进推进实施。此外,由于实施方案涉及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受人认识水平的限制,很难保证制定出来的实施方案就符合实际,况且社会形势不断变化,这就决定了实施方案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顺利实施要求的条件比传统的教学模式高得多,有些条件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才能成熟,比如师资条件就需要一个较长的培养时间。这些决定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根据条件,分阶段、分批次地不断予以完善。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OL].(2006-11-16)[2011-08-18].http://baike.baidu.com/view/5307797.htm

[2]唐冬生.“教学做合一”高职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研究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08(33):154-155.

[3]房文翠.法律职业技能及培养途径[J].现代法学,2003(1):128-130.

[4]胡建.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J].高教研究,2009(3):52-56.

[5]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法学家,2003(6):35-38.

[6]朱运利.对高职院校实训实习基地功能的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6(12):132-134.

[7]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J].比较法研究,2004(1):108-112.

[8]冯年华,周宏,刘克健.“教学做合一”思想指导下的实践教学改革简论[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45-48.

[9]肖渊.“教学做合一”教学观指导下的高职教学法[J].中国电力教育,2008(15):107-108.

[10]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12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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