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开征时机选择中的思维陷阱

2012-08-15 00:50张永忠
铜陵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财产税遗产税宪政

张永忠

(江苏大学,江苏 镇江 212013)

目前,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已越来越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但为什么遗产税的开征总被认为时机尚不成熟?是不是因为我们在遗产税开征时机选择中的思维方式存在问题,一次又一次地贻误了战机,阻碍了遗产税的开征?对此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一个重要的发现

在遗产税开征时机的选择中,一般的思维是在我国征收遗产税是必要的,但是目前尚不具备开征的条件,需要积极准备,等待时机,从长计议。

因为中国的富人尚且年轻,离转让遗产的日子还很遥远。现在开征遗产税,不仅征不到多少钱,而且会付出相当的征管成本。效益与成本相抵之后,很可能得不偿失。

因为中国的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吸引大量的投资。此时开征遗产税,不仅会把富人吓跑,而且穷人也会因投资的减少而失掉本可以有的致富机会。所得与所失相抵之后,同样是划不来的一笔账。

因为开征遗产税有很多技术性和基础性的工作要做,要有效地征收遗产税,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行财产实名制度,二是建立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三是正确进行财产评估。从现实情况看,这三个条件我国目前还都不具备。

因为如果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制度不能得到完善,调节贫富差距的前两道防线难以有效形成,遗产税的实行显然时机不成熟。基于此,遗产税实现的路径可以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改革到位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补充手段择机出台。

因为世界上已经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浪潮,而且,这股浪潮还越刮越近。距离远的如美国。在那里,正在谋划通过取消遗产税的法案。距离近的如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那里,已经正式取消了实施了多年的遗产税。于是,有人宣告:我们总不能啃人家吃剩下并扔掉了的骨头。

高培勇教授发现,倘若循着上述这些冠冕堂皇的说法推演下去,最终会得出遗产税不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结论。而与此相应的事实是,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就开始着手开征遗产税,“八五”、“九五”、“十五”计划、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十五大报告、九届人大立法计划都将遗产税的开征列入其中,[1]但近十几年来,遗产税非但没有如原先预期的那样走进我们的生活,其脚步声反而离我们越来越远,甚至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清单上都没有它的位置。[2]

这个重要的发现告诉我们,原来,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总被认为时机尚不成熟,需要永远等下去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说法”“冠冕堂皇”,其“推演”存在问题,正是这些似是而非、逻辑错误的说法贻误了战机,阻碍了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对此不能不予高度重视。

二、何以似是而非

之所以说上述各种关于遗产税开征时机尚未成熟的说法冠冕堂皇,似是而非:

因为在我国富豪平均年龄尚轻的情况下开征此税,对于减少征税阻力,积累税制建设经验是极有裨益的。[3]而且,就算我国的富人尚且年轻,并不意味着没有遗产转让,黄泉路上无老少;就算离转让遗产的日子还很遥远,也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出台遗产税法征税,“娃娃业主”、“娃娃股东”现象的增多,迫切需要遗产税的辅助税种——赠与税在遗产转让之前发挥作用;与其他税种相比,遗产税的征收成本可能较高,但绝不至于大于其所征税款,得不偿失,更何况遗产税是个收入不多影响很大的税种,其得失不能只考虑国库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

因为事实证明,吸引投资要靠良好的整体投资环境和投资前景,而不能靠少征税或不征税,不征遗产税并不能吸引多少投资,同样征收遗产税也不至于把富人吓跑;在这个世界上,穷人确实离不开富人,同样,富人事实上也离不开穷人,而向富人征收遗产税则是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使穷人和富人和谐相处的重要条件,根本就不存在划来划不来的帐要算。

因为今天荷英法美意日德等国的遗产税分别开征于 1598年、1694年、1702年、1788年、1862年、1905年和1906年,[4]不是说遗产税的开征必须具备实行财产实名制度、建立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正确进行财产评估等三个条件吗?能说在开征遗产税之时,这些国家具备了这些条件吗?相反,在今天,这些国家都已较好地具备了这些条件,能否认遗产税的开征在其中的巨大推动作用吗?

因为财税史常识告诉我们,遗产税开征之时,各国的财产税制度并不完善,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不知“如果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制度不能得到完善,调节贫富差距的前两道防线难以有效形成,遗产税的实行显然时机不成熟”从何谈起?而且,很显然,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改革总会一直进行下去,可以说永远不会到位,难道说遗产税的实现或开征要永远等下去不成?相反,遗产税税源集中,征收面很小,征纳双方都具有相对较高的财税法律素质,谁能断言遗产税的开征不能成为直接税改革的“试验田”或“突破口”,有力地推动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制度的完善呢?

因为前些年世界上掀起了一股废除遗产税的浪潮,今天已经彻底停息,事实证明,遗产税总是废而不除,而其原因就在于遗产税已成为一种社会心理疏导机制,是当今任何社会都不可或缺的。再说,正如不能因看到别人家的孩子已经上了大学,便不顾自家的孩子刚刚小学毕业的事实而执意让其直接进入大学一样,即便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有了取消遗产税的动作,对于我们,遗产税也并非就是人家吃剩下并扔掉了的骨头,也并非就不适于中国的现实国情。[2]

三、原来是个陷阱

之所以说上述各种关于遗产税开征时机尚未成熟的说法“推演存在问题”,逻辑错误,是因为:

1.虚假的必备条件:对于比较重大的或以前没有的事物,人们对其常常会有一种神秘感,没来由地会认为,这些事件的发生肯定需要一些必备条件,事实并非如此。为人所熟知的“民智未开,不能骤行宪政”之说就存在这一问题。“行宪政”并不以“民智开”为必备条件,民主宪政是一种常识政治,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只要经过启蒙教育,去除政治蒙昧,普通公民都有参政决策能力。借口“民智未开,不能骤行宪政”,长期实行“训政”,最终导致了国民党在大陆的倒台。胡适曾说:国民党的失败,“不是骤行宪政之过,乃是始终不曾实行宪政之过。[5]事实上,“行宪政”能真正使“民智开”。同样,上述说法认为只有具备了许多苛刻的条件,才能开征遗产税,亦即这些条件为开征遗产税的必备条件,没有不行,而事实是,这些条件充其量为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即有了最好,没有也行。比如,如果一国已实行了财产实名制度,建立了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并能正确进行财产评估,在这样的条件下开征遗产税当然最好不过,但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遗产税的开征同样是可以的,正如上文所述,世界各国的遗产税都是在并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开征的。而且,这些条件的形成与遗产税的开征正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这些条件的形成可以促进遗产税的更好开征,而遗产税的开征也能促进这些条件的真正形成。上述说法正是将各种有利条件当成了开征遗产税的必备条件,才得出了时机总是不成熟的结论,从而也成为了一些人阻挠遗产税开征的托词和借口。

2.夸大的负面效应:面对某些决策,人们常常会不大在意其正面效应,而会自觉不自觉地夸大其负面效应,自己吓唬自己。比如10年前我们面对“入世”的抉择时,我们曾担心外国汽车随中国入世彻底“吃掉”中国民族汽车业,但后者却奇迹般地不断壮大,以至中国的吉利汽车反而收购了沃尔沃。中国汽车市场也成为全世界容量最大、最有活力的新兴市场……我们自己对命运的控制力,比10年前认为的要大得多。[6]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我们争辩是否开征遗产税时,我们才会担心征收遗产税的成本会大于所征的税款、开征遗产税会把富人吓跑,才会认为世界各国都会废除遗产税。只不过因为人们普遍厌税,尤其是普遍对遗产税的不理解、厌恶和恐惧,使这种夸大负面效应的心理更加强烈。

3.想当然的可行性分析:事物的必然性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但不同的事物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对其必然性的决定作用却是不同的,就某一新税的开征而言,一般是必要性更具决定作用。因为倒逼,而非顺推,才是开征新税的一般规律,新税常常是在发生了严重的外部冲突(如战争)、或严重的财政危机、或严重的社会危机等危急时刻倒逼出来的,这时开征必要性的决定作用自然大大超过可行性,而开征的可行性,因为一方面在这样的时刻顾不上过多的考虑,而此时国民的忍受能力也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不管基础如何,技术怎样,在征收上总会有应对之策,就是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在征收过程中逐步解决,所以其决定作用自然要小得多。具体到遗产税,古代和近代各国遗产税的开征大多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7]是倒逼出来的,其时情势紧迫,开征必要性的决定作用自然非可行性可比,而当今的遗产税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是一个社会的“排气孔”,在一些国家,尤其是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问题非常严重,形势同样十分危急,开征遗产税万分必要,刻不容缓,甚至到了能征多少税款倒在其次,最重要的是能让国民看到政府有办法,政府在行动的地步,当前巨大的减税压力对其根本不是问题,因此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同样具有绝对的决定作用。但问题是,一旦人们讨论起遗产税的开征时机来,思维马上就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不由自主地将可行性放置到与必要性一样重要的地位,而这貌似公允的天平则因为由来已久的厌税,尤其是对遗产税的不解、厌恶、恐惧和抵触观念,很自然地向可行性倾斜,直接指向了其不可行的方向,结果是很自然地产生或接受上述“必备条件说”和“夸大负面效应说”,经过如此“理性思考“,得出的结论将永远是: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尚不成熟。

这真是一种可怕的思维陷阱,是相互关联的三个陷阱构成的大陷阱。在宪政思想传入中国一百多年后的今天还有人死抱着“民智未开,不能骤行宪政”梦呓,中国加入WTO十年后我们才对自己对命运的控制能力“恍然大悟”,而至今似乎还没多少人意识到某一税种“想当然的可行性分析”陷阱,可见我们要跳出遗产税开征时机选择中的思维陷阱有多难。

[1]刘佐.新中国遗产税的发展与展望[J].税务研究,2000,(8):76-78.

[2]高培勇.新一轮税制改革评述:内容、进程与前瞻(续)[J].财贸经济,2009,(4):15.

[3]庞凤喜.我国中长期税制改革战略目标及其实施方案研究[J].铜陵学院学报,2010,(5):9.

[4]蒋晓蕙.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44.

[5]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J].法学评论,2002,(3):7.

[6]社评.中国入世十年后的“恍然大悟”[N].环球时报,2011-12-10(7).

[7]刘佐,石坚.遗产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22-23.

猜你喜欢
财产税遗产税宪政
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国民国家与近代日本宪政之路——以自由民权运动为中心
中共在国统区掀起的两次宪政运动高潮
浅谈美国遗产税
锐词
关于中国财产税制改革的思考
个人住房财产税征收要件与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宪政思潮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正义价值论——以代际公平理论为视角
宪政视野中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