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保障途径研究
——从立法完善谈起

2012-08-15 00:51王岩芳高晓春
卫生职业教育 2012年9期
关键词:西北妇女少数民族

王岩芳,高晓春

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保障途径研究
——从立法完善谈起

王岩芳1,高晓春2

(1.甘肃政法学院体育部,甘肃兰州730070;2.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广大少数民族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在体育领域,她们的大众体育参与程度仍较低,缺乏主动性。因此,以立法完善为出发点,完善相应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她们的身体素质,而且对加强各民族间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体育事业发展,推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小康社会的建设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基本体育服务权利;法律保障

1 问题的提出

基本体育服务,是指由政府投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支持兴办的以无偿为主,适当有偿的非营利性的体育公共服务,是以公益性事业为主体的体育服务[1]。基本体育服务属于体育公共服务范畴,具有公平性、便利性、多样性[2]、公益性、基本性、长久性[3]等特点。

在我国,直接提及“基本体育服务”这一概念的是2000年12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规定:“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仍将存在。在努力适应不同人群体育需求的同时,保障低收入人群享有最基本的体育服务。”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和传统宗教文化的影响,广大少数民族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普遍较低,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水平普遍较低。原因有:(1)西北少数民族妇女文化水平偏低,文盲、半文盲比例高,学习和掌握知识的能力不强,普遍缺乏必要的健康教育方面的知识及健身知识,形成了在教育上忽视女性,在大众体育运动上排斥女性的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现象。(2)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多位于较偏远、封闭的地区,对外界事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排斥和封闭心理,妇女更是被孤立、排斥在公共领域以外。(3)由于民族、地域、宗教、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使西北少数民族妇女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健身意识薄弱,从而影响其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她们很难认识到自己享有获得体育服务的权利及体育服务对个人发展的意义[4]。上述原因导致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大众体育难以广泛、深入地开展。

在我国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中,体育法制系统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法制系统是群众性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及各个子系统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健全的法制不仅可促使群众性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和均衡,还可推动群众性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整体发展。所以,在我国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过程中,法律保障就成为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前提和基础。

2 我国现行立法在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上的缺失

2.1 现状

我国的体育立法根据其效力大体可分为5个层次。在各层次的立法中,都包含有一些与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相关联的内容。如《体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12项规定:“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于2006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使民族传统体育在更大范围为各族人民服务。”地方性立法如《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扶植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从上述立法规定不难发现:一方面,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各层次体育立法中几乎没有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的直接性规定,即便就整个妇女群体而言,也只是有个别法规、规章作了宣示性的规定,没有专门的条款维护其参与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也正是现行立法在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方面存在的主要不足。

2.2 立法参与的缺失

据2004年的统计,西北少数民族地区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者占全国文盲、半文盲总人数的10.95%,男性占6.12%,女性则高达15.85%,女性明显高于男性。而西北地区的青海、甘肃、宁夏三省区15岁以上的女性中,文盲、半文盲比例远远高于这个平均数,分别为32.88%、26.71%、24.69%[5]。因此,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程度低,使其在体育立法及体育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处于弱势,参与公共立法的机会较少,政治影响力较小,在构建基本体育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几乎听不到她们的声音。不可否认,掌握决策权的强势群体根据主观判断所做的决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弱势群体的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但客观环境的改善和人们的主观满意度并不总是一致的,尤其是当客观的改善和主观的需求存在一定偏差时[6]。所以,不能及时、确切地了解她们的需求,就很难“对症下药”。

3 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3.1 完善立法内容

立法内容的完善可从两方面来实现。一方面,立法机关可通过新的立法来确定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可通过对现行立法进行完善,增加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的内容。具体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为体育立法及体育公共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要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区分性别的统计数据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使区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公布制度化、经常化,了解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大众体育运动的主要障碍。广泛宣传和促进使用数据库系统及其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向公众介绍性别统计资料的价值、开发与利用,使统计资料便于统计者和其他使用者利用,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2)在体育立法及体育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引入社会性别意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体育立法和体育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改变体育立法及公共政策的“中性化”。政府体育各部门要树立性别意识,立法者和决策者要从性别平等的角度,充分注意到妇女在大众体育参与中的不利因素,纠正以往的性别忽视[7]。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育立法、体育发展规划制定中,要注意把少数民族妇女作为主体,考虑她们的体育需求,保证她们与男性一样平等地参与和分享大众体育发展的成果,提高她们的大众体育参与程度。

(3)在体育基本法中,以专门条款保障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中,对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保障。给予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特殊群体以特殊法律保护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在于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专门规定了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妇女等特殊人群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对于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目前仅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规划》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所涉及,但缺乏实质性的内容。

笔者认为妇女参与体育运动,获得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应给予特殊的保护。首先,从《宪法》看,妇女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一样,也属于社会弱势人群,但在体育立法中,宪法的这一精神却未得到充分体现。其次,从妇女参与大众体育的实际情况来看,仍不容乐观。2000年全国群众体育调查数据库显示:我国16~70岁的城乡居民中,体育人口的性别结构男性占62.5%,女性占37.5%;男性体育人口占男性总人口的20.2%,女性体育人口占女性总人口的15.8%[8]。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显示:男性经常锻炼的人数是9.0%,女性是7.5%。不难看出,女性在大众体育的参与中仍较落后。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论是社会生活中,还是大众体育运动的参与中,妇女均处于弱势,其参与体育运动和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通过立法完善使妇女群体,特别是西北地区少数民族妇女获得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十分必要。具体思路是:首先,应在《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体育基本法及重要体育法规中,明确规定为妇女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充分考虑妇女参与大众体育活动的特殊性,保障妇女享有获得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其次,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专门保障妇女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应明确对少数民族妇女参加体育运动给予特殊保障,保障她们都能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最后,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应采用单独制定法规、规章的方式,具体规范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大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形式、指导、场地保障、经费保障、舆论宣传等内容,使她们获得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三个层次的体育立法中,对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起到最直接保障作用的是地方性立法。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段世杰在2005年全国体育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到:“全国体育工作千差万别,国务院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本级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并不足以解决各地的特殊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地方体育立法,弥补中央立法不足,反映地方之需。”

3.2 积极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

在制定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大众体育健身活动的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西北少数民族妇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让她们参与法规、政策的制定,使她们的利益诉求能通过立法体现出来。只有这样,立法才能消除障碍,创造条件,使西北少数民族妇女真正享受获得基本体育服务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郁俊,杨建营,李萍美,等.浙苏皖赣鲁农民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体育科学,2006(4):21~27.

[2]王才兴.构建完善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J].体育科研,2008(2):1~13.

[3]秦小平,王健,鲁长芬.实现我国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刍议[J].体育学刊,2009(8):32~34.

[4]袁音,芦平生,张仕德.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体育服务权益保障的社会学分析[J].卫生职业教育,2009,27(10):106~1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

[6]徐焕新,董新光.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中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3(4):1~5.

[7]潘丽霞.中国社会体育参与中的妇女与性别差异[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8.

[8]苗治文,秦椿林.当代中国体育人口结构的社会学分析[J].体育学刊,2006(1):119~121.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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