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视角下的集体土地拆迁——以Y市W、T两村为例

2012-08-15 00:45周晶晶
关键词:拆迁人行动者集体土地

周晶晶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城市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进步状况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旧城改造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大量的土地,但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是非常有限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地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来缓解建设用地短缺的压力。从而,国家对集体土地征用力度越来越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越来越多,矛盾也越来越多。那么,集体土地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冲突是什么?造成集体土地拆迁不顺利的原因又是什么?在此将通过比较集体土地拆迁中顺利与不顺利的两个案例,从“结构化”的视角入手,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

本研究采用的是质性研究方法,调查对象是Y市的W村与T村。Y市是农村发展起来的城市,目前城区的面积是9平方公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多数仍然是集体土地,因此,根据《Y市拆迁管理办法》的说明,目前Y市的拆迁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的拆迁,即先征用土地,将集体土地国有化,然后再进行房屋拆迁。Y市的拆迁模式是由政府负责拆迁,用地单位向政府拿地,房屋拆迁人是用地单位,而实际的拆迁实施单位是政府,这体现了政府经营城市的模式。因此,本文所涉及的拆迁人是政府,被拆迁人是动迁的居民。为了探究集体土地拆迁上矛盾冲突的表现及其原因,笔者选取了W村以及T村进行比较。虽然W村与T村的动迁时间相仿,拆迁规模类似,并且都属于企业项目的拆迁,但是W村拆迁得很顺利,而T村拆迁得很不顺利,持续了5年还没有拆完。在多次前期调研后,笔者通过当地建设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搜集了很多资料,并于2011年4月对W村与T村的动迁居民,参与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村委会成员进行了多次访谈。本论文根据调查所得,对W、T两村的拆迁现状作一社会学的解读。

一、案例比较

(一)深水码头项目

根据Y市拆迁办的文件,W村的拆迁是用于深水码头建设,该工程拆迁共涉及W村的9个组,于2006年初开始拆迁,2007年3月份完成所有拆迁任务。该地段房屋多数为90年代建筑,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室内普通装修,水电设施齐全,深水码头工程拆迁总户数128户,拆迁总面积24810.58m2,①根据Y市拆迁办的深水码头项目拆迁方案,拆迁总面积中包括楼房86户17477.02m2,平房42户3355.28m2,平台1330.54m2,厢房838.33m2,披房1809.41m2。需划地建房约112户,货币安置约8户,拆补约8户。

通过实地调查,笔者发现,虽然深水码头项目属于商业性质的拆迁,但是拆迁人员并没有因为拆迁时间的紧迫而不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而是站在被拆迁人的立场上考虑,使码头项目的拆迁变成了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水到渠成的“利民工程”。同时被拆迁人对深水码头项目的拆迁也很认同,认为这次拆迁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拆迁实施前,总负责这次项目的Y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做了充分准备。其中,对涉及到拆迁政策的宣传发动以及与被拆迁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安置方式等都进行了安排,这充分体现了深水码头项目拆迁的公平与公正。除了介绍项目情况以及拆迁程序,拆迁工作人员更是向动迁居民展示了安置地点的设计,这也是群众愿意拆迁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在调查摸底阶段,拆迁人员进行了入户调查进行丈量、评估等工作,并将动迁居民最关心的补偿结果进行了公示。②R为研究者,S为被访谈主任,M为被访谈村长,A为被访谈会计,V为被访谈村民,下同。

R:最后对补偿的结果都公示么?

M:对,在拆迁前都进行公示。这个项目的手续很齐全,还有一点,老百姓担心征地的土地价格,后来村里同区里协商,如果在拆迁时间内,国家出台土地涨价的文件的话,那么增加的钱照样会补给群众并且写出了书面承诺书,这样群众更加放心。

R:那么百姓对房屋拆迁以及征地的补偿满意么?

M:应当说在当时的时候是很满意的,当时的价格比现在要少,都能接受(2011年4月12日对W村L村长的访谈)。

从村长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深水码头项目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政策上的规定,并且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在拆迁期间若政策上的补偿标准有涨幅的话,动迁的居民依然可以拿到补贴。虽然,深水码头项目拆迁的补偿标准比现在的补偿标准要低一些,但是体现了公平与公正,也给了农民一定的实惠,所以村民都能够接受。

(二)长江花城项目

根据Y市国土局的文件,T村的拆迁是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工程拆迁共涉及T村居民141户,于2005年底开始拆迁,至今仍然有20多户没有拆迁。该地段房屋大部分房屋为八九十年代建筑,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室内普通装修,水电设施齐全,绝大部分为私有居住用房,长江花城项目拆迁总面积为23421m2。

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与W村的拆迁类似,拆迁的操作单位国土局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可是在后来的5年中,长江花城项目的拆迁几乎停滞,推进得十分迟缓。这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首先,因为是“毛地净交”①“毛挂净交”是指在“毛地”的情况下进行招拍挂交易,之后政府利用社会资金将“毛地”变为“净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净地并交付给开发商的一种供地方式(詹伟,2010)。的拆迁方式,所以政府在拆迁之前已经确定了T村被拆土地的用途——房地产开发并且对动迁居民进行了挂牌公示,居民便因为项目拆迁的性质而要求增加补偿,不理会实际丈量以及评估的价格。

另外,因为居民的心理落差,拆迁难以推进,长江花城的拆迁从2005年持续到了11年,这期间物价、房价都上涨的很快。而拆迁人在调查摸底阶段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的时候,出现了补偿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容易做工作的拆迁户的补偿较之难说话的拆迁户要少很多,先一批拆迁居民的补偿费也不及后拆迁的居民,拆迁人并没有按照政策中的补偿标准来补偿,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M:结果先拆的老百姓心里不平衡。当然我们也听他们的意见,拆迁原来的标准按照市场材料增长的幅度以及装修工人工资幅度的上涨而提高。现在老百姓的想法就是,原来补偿标准低,现在涨幅高,于是就漫天要价。

R:哦,原来如此。

M:当时还发生了一件事情,也是我要说的,现在的政府不硬,软弱无能,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都不可能,当时已经启用了司法强拆程序了,组织了100多号人去现场拆,被拆迁户爬到屋顶上要自焚,所以就收兵了,妥协了后多给了10万,这件事出现后,更加拆不掉了(2011年4月18日对T村L村长的访谈)。

从访谈资料可以看出,拆迁人没有妥善解决好钉子户的问题,只是在金钱上补偿了钉子户,满足了他的漫天要价。这样做看似解决了一个钉子户,其实产生的负面效应要比该钉子户带来的多得多,不仅使已经拆迁的居民产生了相对剥夺感,还给未拆迁的居民带来了更高的心理期望,如此一来,拆迁便更难推行了。

根据上述实证资料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拆迁实施之前,两村都进行了周密的部署,不同的是,T村的拆迁方式是与政策相违背的,也就是说,整个拆迁都是建立在不合法的基础上。因为“毛地净交”,多出了很多原本可以避免的问题。首先是因为是“毛地净交”,所以政府在拆迁之前已经确定了T村被拆土地的用途——房地产开发并且对动迁居民进行了挂牌公示,居民便因为项目拆迁的性质而要求增加补偿,不理会实际丈量以及评估的价格。其次,因为居民的漫天要价得不到满足而产生了心理落差,拆迁难以推进。此外,这些年媒体的舆论导向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长江花城项目拆迁的时间跨度长,动迁居民受到外界的干扰越来越大,要价也是越来越高。

二、“结构化解释”:行动者对规则与资源的运用

吉登斯认为,结构可以概念化为行动者在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互动情境”利用的规则和资源。正是使用这些规则和资源,行动者在空间和时间中维持和再生产了结构。吉登斯视规则和资源为“可转化的”和“中介性的”,认为结构具有双重性,是行动者行为的一部分[1]。社会结构是规则和资源的函数,如果规则和资源的组合发生变化,那么结构也将随之而变,而“实践”则在二者的组合中充当重要角色。

根据理论,笔者将有关拆迁的制度或规范当作两类行动者在拆迁实践中发生互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将两者之间的拆迁补偿费用等物质补偿以及权力关系等视为行动者在拆迁实践中所不可回避的“资源”。根据实地调查,笔者发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规则的遵守与否造成了两村拆迁结果的不同,而拆迁中的矛盾与冲突自然是源于行动者双方对拆迁规则的不遵守。这个调查结果从“结构化”理论中得到了印证,根据“结构化”理论,规则与资源的组合发生了变化,结构也随之改变。而结构具有双重性,行动者在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互动情境”中利用规则和资源维持和再生产了结构。结合“结构化”理论,笔者认为,在拆迁实践中,行动者对规则与资源运用方式的不同,造成了两村拆迁结果的不同。这两类行动者在实践中都拥有拆迁制度之类的“规则”,在W村中,拆迁人遵守规则,资源也按照规则分配,同时被执行者也遵守规则,双方利益均衡,实现了良性循环。而在T村中,拆迁人不遵守规则,整个拆迁都是建立在不合法的基础上,也没有按照规则分配资源,同时,被拆迁人也不遵守规则,双方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结果利益分配失衡,最终导致了恶性循环。

[1] 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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