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完整性与公正价值的权威

2012-08-15 00:53
关键词:威廉斯道德规范康德

孙 戬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社会科学研究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当代的道德哲学家对康德伦理学的不满常集中于:康德的道德理论过多地要求具有个人完整性的行为者对公正价值的权威的服从。这必然会产生行为者对自我行为的漠视,以及对内在情感的贬值甚或是疏离,最终造成对个人完整性的破坏。因此,在道德论证的法庭上,康德伦理学就被宣判犯有“强迫他人意志”的重罪。

当代道德哲学的战将威廉斯对康德伦理学就有这样的评论:“道德的观点基本上不同于一个非道德的观点,尤其是不同于一个自我利益的观点,而且是种类上的不同;道德的观点是特别由它的不偏不倚来表征的,由它对与特定的人所处的任何特定的关系的冷漠来表征的,而道德思维就要求从特殊情景和各方的特殊特征中进行抽象,包括从行动者当中进行抽象——只是在这些东西能够被处理为任何道德上相似的状况的普遍特点的情况下,这一点才是例外;相应地,一个道德行动者的动机就涉及到对不偏不倚的原则的一种理性的运用,因此在类型上就不同于他因为碰巧对某些特殊的人(例如他自己,尽管并不完全包括他自己)具有某些特殊的利益而对待他们的动机。”[1](P2-3)就此,威廉斯认为在康德伦理学使我们只关心道德,而忽略了我们行为的本身,以及我们作为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所自愿关注的对象。这必然导致情感在很难成为道德上重要动机的同时,我们作为完整性存在的个人生活计划也不得不依附于道德。这样,在道德意志的迫使下,我们必然疏离了自身以及我们所看重的很多东西。

一、义务动机关注行为本身

威廉斯认为在康德伦理学中,出于义务而行为的行为者,仅仅关心自己的行为是否产生绝对命令准则或道德原则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原则成为关注的重心,就必然忽视了其他重要的东西。比如在帮助他人的时候,行为者可能并不关注或者只是间接地关注他人的好生活。他的行为只是作为达到道德原则的手段。至少在某些道德行为的例子中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因此,威廉斯坚持:那些出于直接对个人好生活关注动机的行为,比起符合原则的动机更具有道德价值。然而,论者认为这一表述误解了什么是“出于原则而行为”的义务动机理论。一个出于符合绝对命令准则的义务动机的行为,其关心的仍然是行为本身,而不是那个原则。那个原则无非是对我的行为的指导与调节。

导致这一误解的原因是对行为动机与行为目的的混淆。一个行为的动机,是直接推动行为者采取某种行为的因素,是认为可以为行为给出有力理由的东西。而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行为者意向他的行为所带来的某种事态。例如:甲被一辆翻倒的货车压住而不能行动,乙刚好从旁经过,乙要对甲实施救助。虽然都是提供对甲的帮助,但乙的动机可以是不同的:乙可以出于对人类的爱的一种情感因素,也可以是个人关系(刚好乙和甲是朋友),或者对规则(规则要求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的遵守,亦或是义务的动机。但是,不同的动机会带给乙不同的反思:我所做的对我有什么意义呢?这种对动机的反思追问,正是源自于我对行为的关注,源自于我希望我的行为对于我是有意义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出于“义务动机而行为”会让人产生注重规范而忽视行为的误解呢?

那么,让我们来考虑:“如果我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使某人摆脱困境,那我就有义务这样做”,这样的道德规范是如何可以作为合义务行为的因素进入到行为者的行为推动中去的。传统观点认为,道德规范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对与错的道德判断标准,是行为的权威,只要按照道德规范去行为就是具有价值的。然而这只是一种“外在论”的有关道德规范的观点。这种外在的道德规范的引入,其错误在于没有为行为者的主观意识留有空间,没有道德规范内化的过程。任何道德规范不可否认地都是我们后天习得的有关行为在道德方面可运用的知识。当这种知识以正确的方式内化为我的行为时,它就成了我们人格观念构成部分。当道德规范描述的情形发生时,我们不至于每每将行为代入到审议中去,才可以做出价值判断。因为,在习得道德规范这种知识的同时,我们也就知道了如何行为。义务论动机就是强调道德规范的内在化。

当我们依照道德规范采取行为时,行为的动机并非是对规范的遵守,也不是在做道德规范的填空题。而是将规范内在化为我自愿履行的义务,可以为我提供不假思索的行为的意义所在。当遇到需要帮助的情况发生时,有意义的行为就是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的行为。所以出于义务而行为的规范关注的不是规范本身,而是提供帮助的行为,是行为的道德关切,也就是拥有了采取某一行为的充足理由。因此,我们也就拥有了一种思考行为的不同方式,它是我们人格结构的组成要素。道德的人就是出于“尊重义务”动机而行为的人。

出于义务动机而行为相比起依照道德规范而行为,更具有行为者主观上的能动性。但相比出于情感基础的行为仍然是过于中立的。情感触动对于我们来说似乎更具有人格上的魅力。如果一种义务动机学说无法评说这种人类生活的丰富体验,那么作为道德理论就一定是不充足的。

二、义务动机接纳情感的存在

正是基于人类生活的丰富体验,威廉斯与康德主义者更大的争议就体现在:情感与道德动机的问题上。威廉斯认为:康德没有给情感以道德动机的地位。康德认为,相对于义务动机,情感变化莫测,缺少恒常的稳定性。一个人依据情感采取的行为,很难预期在道德相似环境中会有前后一致的回应。而依据义务动机采取的行为,因其有绝对命令准则的条件,道德上不相干的因素就被排除了,在环境相似的情况下行为是稳定的。但仅仅是这样的理由,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康德还认为,在出于义务动机而采取行为时,道德准则为行为的正当性给出了理由。而出于情感动机采取的行为,行为的正当性不能得到充足的保证。

比如说一个极其热心的人,半夜三更看见一个小个子盗贼,正在费力地将一件大型艺术品搬上车,他只是出于自己的情感,而伸出了援助之手。我们很难说,他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值得称赞的。即便是出于好的情感,我们也常常很难保证行为的道德性。因为,以情感为基础的动机无法保证动机和其引起的行为之间的正当性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威廉斯赞同这种观点,但他仍然可以质疑没有情感参与其动机的行为在人性上的缺失。康德对出于义务动机的行为的道德评判,不会是个人性及其情感的表达。而没有情感的行为,会是对个人完整性的冷淡甚至是蔑视,他缺失对别人做出自然而然的恰当回应。尤其是关于爱与友情,更是需要一种自然而然的情感回应,而不是出于责任这种具有公正道德性的回应,后者总是会让人感到是缺乏道德直观的。那么是否是如威廉斯所说的出于义务动机的行为就一定是非个人的公正性的;而如康德主张,出于情感动机的行为在道德上就一定是不足的。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对“出于义务动机而行为”的内涵的揭示。

在这里我们强调:康德的义务动机并不是积极意义上要去促成某种事态的发生,而是在消极意义上为行为的道德评价提供某种限制性的条件。即:他的行为除非在道德上是被准许的,否则他不会采取该行为。我们所做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个都有道德评价的参与。饿了就吃,困了就睡,这都是不参与道德评价的行为。义务动机不是在所有行为中都是主导动机。但是义务动机的作用就在于,任何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被拒绝的,那个行为就应该是被限制的。作为限制性条件,合义务行为的做出在动机上是允许多重的,义务动机只是要防止行为人着手去做那些道德上不被允许的行为。只有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出于义务而行为的动机才是作为一个积极的因素进入考量的体系。由此可见,出于义务动机的行为,并不排斥情感等非道德动机的存在。只是在参与道德评价的行为中,情感等非道德动机不起主导性因素。

我去探望生病朋友,当我说我是基于友谊的义务而不是友谊的情感才来探望你的。这确实是一个在道德上正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一定是我的朋友所需要的吗?难道这个时候,他不是更需要我的情感关爱吗?如果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是否就说明:有时候,非道德动机所触发的合义务行为比道德动机触发的义务行为更合理、更可取呢?进而,这种对非道德价值倾向的合理性,会使作为一个道德的人的问题变成一个开放性的问题,而使得义务因素就不再是一个主导性的因素了呢?

然而,这个论证仍然是一个方向性有偏离的论证。作为一个有公正道德价值的人,并没有否定作为一个有感情的人的存在。道德因素没有必要为人的所有因素提供全面需要的任务。道德的普遍性并不表现在要做完整的人的每一个因素当中。道德确实是普遍存在的,其表现在做一个完整的人的众多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道德因素。而这个因素完成,是通过“要求在追求我们所看重的行为时我们不以道德所禁止的方式行动”来达成的。由此可见,道德并没有否定情感在作为完整的人当中的存在。道德本身也是作为人的完整性的一个方面而存在,并没有如威廉斯所说对人的完整性构成威胁。

三、义务动机内涵于根本计划

威廉斯认为“在一个人生活的绝大部分时间或者甚至只是在一段时期里,他可以具有一个根本计划或者一系列这样的计划,而这种计划与他的存在密切相连,并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他的生活以意义。”[1](P18)这些计划承担起我们所是的那个人,我们将自己等同于那些根本计划,它们使我们和其他人相区别。出于根本计划而行为时,我们向世界表达了我们自己。“当这些计划可以与道德的要求(在康德意义上来设想的道德要求)发生某些冲突时,这些冲突可能很微小;对于一个在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个体来说,这些计划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那些构成一个道德承诺的倾向中被形成的,而且是被这些倾向形成的,而我并不想要否认或者遗忘这一点。但另一方面,剧烈冲突的可能性在这个社会世界中也是存在的。”[1](P18)威廉斯认为:“如果这种冲突确实出现了,那么不偏不倚的道德就必须获胜,……康德主义者对品格的忽视就是他们根本上强调不偏不倚的道德要求的一个条件,同时也是我们发现他们对个体的论述很不恰当的一个理由。”[1](P53)因此,不偏不倚的道德即公正道德的需要不能够尊重一个人的人格和个人完整性的深刻条件,或者不能为这些条件留有空间。

不可否认违背道德的情形时有发生。我们可能会因为利益、情感和智识等原因使我们成为道德上脆弱的人,为了那些可能是片面的根本计划而做出违背道德上公正无私行为。即便我们知道这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仍然不能成为我们放弃该行为的充足理由。威廉斯认为这些根本计划是给我们理由继续生活的东西,而公正道德无法和生存本身相提并论。这并不是说根本计划本身是不道德的,而是强调人有时就是会陷入到根本计划与公正道德的矛盾冲突中。因此威廉斯判定:康德所秉承的理性行为者始终能够按照道德的要求而行动的原则就是虚假的。既然根本计划是人格的构成要素,那么道德就有可能与人格产生冲突。威廉斯的这种人格与道德的论述,把道德放在了给予生命以意义的根本计划之外。

但是威廉斯是否想过,对公正道德的依赖自身就可赋予给一个生命意义的根本计划呢?正如康德对道德行为者描述的那样,他具有的道德观念是把他自己作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虽然在这里他是普遍立法者,同时自身也服从这些法律、规律。他是这一王国的首脑,在他立法时是不服从异己意志的。”[2](P20-21)由此,过一种有道德的生活也是可以构成一个人人格的要件,体现着个人完整性。就“过一种道德的生活”这一点来说,威廉斯或许是同意的。但是,他仍然坚持:一种公正无偏的道德的生活会与某些个人性的根本计划相冲突。比如威廉斯所举的高更为了事业而放弃家庭的例子。

康德式的道德理论对此并不是缄默的。出于义务而行为的这种康德式的道德观念认为,坚持义务动机目的是为行为提供一种调解性的条件。“过一种道德的生活”其本质在于调节一个人生活中的全部活动。得不到公正道德支持的行为是必须放弃的。而威廉斯的错误正在于此:他认为人是不可能放弃人之所是的那些构成性要件的活动的,也就是有关根本计划的行为,否则他的个人完整性就会受到威胁。

康德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的道德评判中都是被准许的。即便为了人之所是的某个根本计划,也不必然导致行为的道德可辩护性。并且认为被公正道德观念所准许的行为构建的根本计划,并不因为曾经的某些行为在道德评判中被否定的事实,就远离了他们的主要关切。在某一点上,一些关于生活的计划是会与道德相冲突的,当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道德必须取胜。除非某些计划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否则道德的胜利并不减损这些计划的价值。

一个人所选择的理想可能会有道德上不被准许的情况发生,道德规范调节性作用就在于,它可以作为目的追寻的限制性条件,而不使得可准许的根本计划远离行为者的主要关切,以确保人格的完整性。如例子中,高更为了艺术必须放弃家庭,暂不说是否每个人都会认为艺术事业是一个根本计划,但单就放弃家庭责任的道德评价来说是可错的。放弃家庭的道德可错性,并没有必然减损事业的成功本身。道德的无条件性是可以与品格和根本计划相容的。道德行为者把自身看作是一个不会以道德上不准许的种种行为追求根本计划的人。这就是一种品格的完整性。高更之所以放弃家庭,是因为他根本没有将这种道德责任纳入到他的根本计划当中。因此,不能说他的根本计划与道德发生了冲突。如果一个人将家庭责任纳入到他的根本计划当中,他就一定不会为了事业而放弃家庭,因此根本计划与道德仍然没有发生冲突。康德式的道德的自我感,保证除去那种道德上不准许的行为外的人格完整性。由此可见,根本计划并不是仅仅一种结构,道德只是为某些计划提供限制,以使它从自我认同感来确证自己应该如何生活的理想。

由此可见,出于义务动机而行为的康德伦理学理论认为,道德作为一种调节性原则并不会对个人完整性构成威胁。并且调节下的个人完整性不仅体现着自我尊重,同时还体现着对他人的尊重。在公正道德的前提下,一个人的根本计划不允许干涉他人根本计划的制定。这种尊重原则是源自于我们必然生活在同我们一般有着公正道德需求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中。在达到自我目标的同时,要考虑他人的需求而行为。除非公正道德不准许的某些行为发生,否则我不会放弃个人的完整性,这是关于一个人应该如何生活的全部。

[1][英]伯纳德·威廉斯.道德运气[M].徐向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5][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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