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2012-08-15 00:54冯晓健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民法

高 佳,冯晓健

(1.河北联合大学 校长办公室,河北唐山063009;2.河北联合大学 学科建设处,河北唐山063009)

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高 佳1,冯晓健2

(1.河北联合大学 校长办公室,河北唐山063009;2.河北联合大学 学科建设处,河北唐山063009)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完善

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平等保护体现在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整部法律的始终,符合宪法精神,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确立依据等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指出物权法对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尚不完善,例如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导致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存在着一定问题,所以需要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完善该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两条规定,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确立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都给予平等保护,这既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分析

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如果不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遵循统一的市场规则,才能实现公平竞争。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宪法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民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核心在产权上,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物权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物权主体合法取得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都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第二,在物权的归属或行使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各个主体都应当使用平等的原则解决其纠纷。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各种不同的物权主体享有的物权都是平等的。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物权纠纷,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明晰物权,确认归属,也就是说,都平等地享有确权请求权,国有资产没有优越于其他财产主体的权力。

第三,物权受到侵害后,物权主体都受到平等的保护。《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物权还是私人所有的物权,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不管是公有财产还是私人的合法财产,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可以依法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及请求损害赔偿,使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到侵害的权利得以补救,遭受妨害得以排除。在权利保护程序上,受到侵害的物权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侵害任何主体的物权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二、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理论、法律和制度依据

第一,确立平等保护原则遵循了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这是确立该原则的理论依据。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从财产关系方面看,表现为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利益受到平等保护;从人身关系来看,平等原则是指人格和身份平等,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物权法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遵循了民法的之一原则。

第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符合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这是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民法上的表现,也是宪法中保护各类财产权利法律规则的具体化。物权法体现了宪法的精神,符合宪法的要求。

第三,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这是确立该原则的制度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是平等的,同时交易本身要以平等为前提。在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相互间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这样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通过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平等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消除妨碍市场运行的各种不正当竞争现象,从而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奠定基础。

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征收征用制度中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很难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条文来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只有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启动,而公共利益的含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在征收、征用的补偿方面,《物权法》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规定的比较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该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从以上规定中,我们看出物权法明确了征收征用权的主体为国家,公共利益是征收征用追求的目的,征收征用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这些规定为征收征用补偿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没有一个具体细致的标准,这需要我们制定《征收征用法》或者具体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平等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各类财产平等和公正保护的精神,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但是,要使这项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还需进一步地完善和改进。

[1]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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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8] 季秀平.物权之民法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Discussion on the Equal Protection Princip le in Property Law of Our Country

GAO Jia,FENG Xiao-jian
(Principal Office,Hebei United University,Tangshan Hebei063009,China)

Property law;equal protection principle;perfection

Equal protection principle reflects the spirit of China's property law.It is themajor principle of property law.Equal protection embodied in all aspects of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he state,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in property law.It throughouts the law from beginning to the end.It conforms to the spirit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possesses distinct Chinese characteristics.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upholding and improving the basic socialisteconomic system,develop the socialistmarketeconomy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The article represents themeaning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the establishment of several theoretical issues based on amore detailed.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e provisions of equal protection principle are imperfect,for example,the provisions of expropriation and requisition system.This lead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principle exists certain problems,so we need some practical system designs to ref

D913.2

A

2095-2708(2012)03-0018-03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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