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及风险控制

2012-08-15 00:54李长远张举国
关键词:年金受托人委托人

李长远,张举国

(甘肃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及风险控制

李长远,张举国

(甘肃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企业年金;信托;委托—代理;风险控制

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信托型管理方式,是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在年金管理的两层关系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所以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来降低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是提高企业年金管理与运营效率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型管理方式的基本框架

企业年金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另外一种保险形式,是企业内部的福利保障计划,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的原则是企业年金的一个本质的特征。企业年金管理方式可分四种:公司型、基金会型、信托型和契约型。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信托型管理方式,将其投资、托管、运营等业务部分或全部外包,是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的中国DC型信托制,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及年金资产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这样既可避免由政府控制而产生的腐败行为的发生,又可有效防止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而造成的DB模式的支付风险。在具体的业务管理中涉及诸多当事人,如举办企业、受托人、受益人和代理人 (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以及托管人)。企业年金的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个层次法律关系:第一层是信托关系,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举办年金的企业 (委托人)和职工 (收益人)与受托人根据《信托法》所产生的信托关系;第二层是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 (理事会/法定受托机构)分别与基金托管机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合同法》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治理的结构中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受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可以有效的提高资金运营的安全和效率。

信托关系不同于委托—代理关系。首先,二者当事人不同,信托制度主要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邓大松教授指出了受托人在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所以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1]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代理人双方。其次,财产占有权和成立的条件不同。虽然信托和委托—代理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制度,但发生信托关系时,要把财产占有权转移给受托者,由受托人管理和处置,而委托—代理关系并不一定以财产占有权为基础,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照样成立,而且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再次,财产性质不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区别与委托人、受托人的财产,而发生委托—代理关系时,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上海事件违规使用的社保基金大部分为企业年金,有专家分析,我国以前建立的企业年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托制,基金的运营与投资没有完全纳入到规范的市场化运作程序上来,是政府的附属物,资产没有独立出来”。[2]上海社保案属于典型的“经办模式”(由当地社保部门经办企业年金),这种管理模式很难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腐败行为的发生在所难免,改革我国企业年金监答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中的信托关系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信托制度受法律制度和信托意识的影响

英美法系与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养老基金产权的不同解释,郑秉文认为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财产的绝对一元所有权,而后者则存在着则产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就是信托问题。可以说,信托是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大陆法排斥信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所坚持的则产不可分割的原则,这是继受信托的一个基本障碍。[3]发达国家信托业发达的主要原因是信托观念根深蒂固,我国信托业的几起几落,需要重塑信托形象,同时也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信托意识。

(二)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关系中缺乏对受托人的有效制约

相对于委托—代理关系来说,信托关系所承担风险较大,信托关系依据的是信托契约,委托代理关系中依据的是委托合同,在信托关系中,基本没有相互的制衡关系,主要依靠受托人的诚实、信用、谨慎以及有效管理原则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必须像“专家”一样,按照“审慎人”法则,勤奋地、谨慎地采取任何手段,来保证委托人的利益。两大法系对受托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把受托人的责任定位在选择和监督代理人;而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在“审慎人”法则的基础上来判定受托人功过和责任。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受托人应履行忠诚的义务,但对受托人违反相关义务和责任给信托年金造成损失的,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企业年金信托过程中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但是该办法没有对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选举的办法及企业和职工的人数构成如何分配等关键性问题进行细化。在企业成为企业年金事实上的控制人的时候,受托人和委托人重合,产生委托人缺位或越位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虚化,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4]受我国信托制度和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的制约,在企业年金的治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美国安燃公司丑闻的发生,给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制约受托人的权利和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管变的尤为重要。

三、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存在的风险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信息不对称,此理论认为代理人较之委托人在交易中有信息优势。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可观测的信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在签约之后采取适当的行动,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在现实中,委托代理理论存在很大的缺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非对称性又可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可分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二是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可能是隐藏行动,也可能是隐藏信息。[5]人是有限理性的,在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交易的成本,如调查成本、选择合适代理人的成本、业绩评估成本、监督成本以及剩余损失成本等。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与基金托管机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分别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管理过程较为复杂,企业年金在运行过程中涉及诸多当事人,如举办企业、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中介机构等,而且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控制和监管的难度较大。

委托代理风险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企业年金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同样存在这两种风险。道德风险发生在事后(契约关系建立之后)非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并不总相一致,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只能观测到结果,不可能对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有无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的发生制约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督。在企业年金的治理过程中,委托人不参与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及决策,委托人通过受托人来达到基金的最大收益。基金管理人和企业年金委托人信息不对称,而且目标函数不一致,这就给代理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以及托管人)提供了向委托人隐瞒信息和行动的机会,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可能会出现在事前(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前)非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准确地评估代理人的业绩和努力程度,从而导致劣质代理人充斥市场,排斥优秀代理者。代理人也可利用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处于不利的地位。在企业年金的治理过程中,在代理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以及托管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托人作为委托人难以准确的选择代理人,也不能正确评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和管理绩效。受托人可能初于降低管理费用的考虑,把管理年金效率较高的代理人拒之门外,从而出现年金市场的逆向选择。

在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时,还会发生投资和通货膨胀的风险。林义等人建议鉴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建议暂时采用契约模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方面特有的优势,尽量减少委托代理风险。[6]我国企业年金的采取信托型管理方式,将其投资、托管、运营等业务部分或全部外包,是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但是根据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现行的管理模式,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在所难免。

委托人与代理人风险不对称。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由此可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按照年金财产净值的固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的,可谓旱涝保收,而且还可通过基金财产净值和总量的增长分享收益。在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管理过程中采取管理费提取费机制,并不能很好的体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风险分担机制,职工(收益人)、举办年金的企业和所组成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人)在失去了企业年金的直接经营管理权后,弱化了对受托人和代理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以及托管人)的控制,从而面临更大的风险。

四、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的风险控制

(一)设计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如何设计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根据显性激励机制理论,在委托—代理静态博弈中,委托人无法通过长期观测了解代理人的行动,那么委托人只能根据可观测的行动结果来奖惩代理人。在设计激励合同时规定代理人的报酬与业绩直接挂钩,使代理人在每年从年金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年费,而且根据业绩,按照累进分成制使代理人在若干年内分期获得一定的业绩报酬,运用边际报酬递增来激发代理人努力提高投资收益,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的同时选择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行动。企业年金委托代理问题在进行的激励合同的设计时,还应考虑风险如何分担,即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合理的进行剩余索取权分配,尽量掌握足够多的信息,全面、准确的评估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保管人的业绩,在选择代理人时,引入竞争机制,进行相应的奖惩。

(二)完善企业年金的各环节的制约机制及内控机制

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型假定只有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然而实际上委托人和代理人可能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多个代理人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合谋”。[7]企业年金管理的过程中出现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多个代理人的情况下,所以在在企业年金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需要在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保管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制衡机制。

我们一般把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益人)对理事会的监管、各管理机构对自身的监督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监管看作内部监管(内部控制)。对于内控机制的设计,通过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以及业务流程,形成不同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监控和消除内部的风险。一方面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都建立相互制衡的的内控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的现代企业制度,例如,年金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类似职能机构通过,从而体现民主性和公众监督。把企业年金的资产与企业年金发起人资产或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资产相分离,使企业年金在遇到举办年金企业或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倒闭或亏损时不会影响到企业年金的安全。通过企业年金各管理经办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互换信息和沟通以及内部监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三)投资管理安全保障制度(投资限制)

对企业年金巨额的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且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的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资本市场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所以政府应在企业年金投资的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监管主要包括:建立基金投资管理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在企业年金基金或管理部门自身发生重大事件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对企业年金的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比例的规定方面,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使基金的投资者谨慎选择投资工具、实行合理的多元组合投资。企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多元化、赢利性和社会效益的原则。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化和完善,应适当放松对企业年金投资的过多的限制,以满足企业年金收益性追求比较高的要求。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年金基金监管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多采取的是委托专门的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营的,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在企业年金的整个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分别与基金托管人、个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受托投资营运机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定期向企业年金有关监管部门、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而出现的受托机构违规操作和幕后交易行为的发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使信息公开的程序化、制度化。

[1] 邓大松.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郑秉文、房连泉.国内学术界对我国社保资金投资监管体制改革的观点综述[J].中国经贸导刊,2006(24):5~6.

[3] 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何去何从[J].中国人口科学,2006(2):2~19.

[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课题组.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下的结构治理与完善[J].福建金融,2005(1):20.

[5]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1996.

[6] 林义.彭雪梅等 企业年金的理论与政策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7] 陈国富.委托—代理与机制设计——激励理论前言专题[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17.

The Trust andClient—Agent Relationships and Risk Control in the Occupational Pension Management in China

LI Chang-yuan ZHANG Ju-guo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ollege;Lanzhou Gansu 730070,China)

Occupational Pension;trust;client-agent;Risk Control

China adopts the trust mode of management which i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rust and client-agent relationships.There are many risks in the two levels of the Occupational Pension’s management,so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to reduce the risks in the two levels relationships which are inevitable choice of enhancing efficiency of the management.

F404

A

2095-2708(2012)03-0034-04

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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