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当性分析

2012-08-15 00:47吉敏丽
关键词:平等权教育权正当性

吉敏丽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兰州730070)

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当性分析

吉敏丽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兰州730070)

高考加分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高考制度的某些缺陷,并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高考加分政策乱象丛生,名目繁多。而这些名目繁多的加分项目必须对其进行正当性的考量,因为这关系到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高考;加分政策;教育公平;正当性

高考作为我国各大高校选拔高素质人才的一项重要途径一直备受关注,其为人们享受高等学历教育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的平台,保证了广大学子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然而高考制度不免存在一定的单一性、僵硬性,单纯的“唯分数论”、地域上的不公平性等种种弊端更是有悖于培养人才的目标。高考加分政策的提出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并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高考加分政策已经被严重异化,其已成为部分人通过权或钱交易谋取私利的腐败通道。随着一系列高考加分资格弄虚作假、滥设加分项目等丑闻的曝光,我们不得不对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当性进行考量。

一、我国现行的高考加分政策

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有着较长的历史。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年即1950年教育主管部门就规定,高校招生对于“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国家开始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从1983年开始,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1986年,国家教委又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20分投档。

对我国现行的高考加分政策进行明确规定的是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发出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①该条例已于2004年9月20日失效。,该条例在第35条至第39条详尽规定了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优惠的项目和分值。这一条例为我国高考加分提供了政策依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能够享受高考加分的主要有如下情况:(1)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2)体育竞赛获奖者:在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20分以内;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6名,两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50分以内;(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5)退出现役的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以及烈士子女。

该条例在2004年失效后,2006年年初教育部公布了调整后的高考加分政策,此后,教育部对于高考加分的政策都是在当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进行明确规定。每年的加分政策都会有一定的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大。除此之外,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的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本省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省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并未形成一套统一的高考加分政策,除了教育部有关的加分规定外,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可根据本省(市、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高考加分政策。由此在加分幅度、加分项目、加分形式等方面各省不尽相同。据相关统计显示,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只有14项,而各地方出台的具体加分政策累计竟达近200项[1]。除此之外,当前各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不断扩大,各大高校还可制定自己的高考加分政策。

依据教育部条例、近年来教育部历年的招生办法及各省的招生实施办法中有关高考加分政策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普通高校招生相关的加分政策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属于照顾性加分,它是基于考生的自然属性和国家相关照顾政策如民族政策所产生的加分,主要针对上述第(3)、(4)、(5)类情形;一类是鼓励性加分,它是通过考生自身的努力,获取的某些方面的成就,以此获得一些加分的机会,主要针对上述第(1)和(2)类情形。

二、高考加分政策之正当性分析

高考加分政策的实行,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对优秀人才和特长生的鼓励。但同时,加分形式的多样化,加分对象的多元化,加分内容的随意增加,高考加分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在社会上遭到颇多的诟病,高考加分政策该何去何从已经到了作出取舍的时候,否则,该项政策带来的无法消弭的社会不公的源头会影响整个中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在当前社会上关于取消高考加分政策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势下,既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因噎废食,“一刀切”地将所有高考加分政策都一概废除,而应当在对各项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当性进行考量后,作出科学、合理地抉择。

(一)高考加分政策与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高考加分政策是高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触及的是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的问题。我国《宪法》第4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平等受教育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高考加分政策涉及的不仅仅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还包括公平享有的问题。我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既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更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平等权深刻地影响着受教育权,使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中体现出是否平等的特性,由此宪法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结合便产生了平等受教育权。对于高考加分政策正当性的考量正是基于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的要求,也是教育公平的要求。

从法理的视角考察高考加分政策,主要是以“平等权”这一法律原则和法律权利为切入点。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2]。日本学者三浦隆在其《实践宪法学》一书中指出:“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3]所以,对于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称为禁止法律上的区别对待。这里的“禁止法律上的区别对待”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对于合理的差别对待,因其有合理的理由,故而是不违宪的。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不仅仅要求适用法律的平等,同时还要求立法上的平等。这里的立法,具体到我国,既包括立法机构制定法律,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机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也应该符合平等权对立法的要求。高考加分项目必须符合“合理差别对待”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哪些人、哪些获奖、哪些情况予以高考加分必须建立在“合理理由”的基础上。人们对高考加分政策的种种质疑,归根结底在于人们对这些加分政策的“正当性”的质疑。例如,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三种加分形式,那么,作出这些加分的依据是什么?“钢琴弹得好加分,那杀猪杀得好,凭什么不给加分?美国哈佛等学校的学生弹琴好的多了去,人家都没什么加分!”北京理工大学的一位教授曾在微博发出如此疑问。面对人们对高考加分政策的诘难,我们必须从法理上作出分析和回应。

(二)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当性分析

对于高考加分政策造成的考生之间的差别对待,当出现某种差别时,对此应作出具体分析,需要判断的是这些差别对待即各类加分项目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对于上文归纳的两类加分政策,在此分别加以分析。

1.照顾性加分政策。此类加分政策具有其正当性,因为它首先符合法理上的“合理差别”原则的要求;其次,该政策也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第一,法理上的“合理差别”。“所谓合理的差别,即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4]。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我国长期的实践,对于涉及公民平等权方面采取区别对待的、通常认为属于合理差别的情形主要包括:基于年龄的差异、基于人的生理的差异、基于民族的差异、基于特定职位及从事特定职业的特殊要求等。之所以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理由是在现代社会,平等不仅体现在形式平等和机会平等,同时还强调实质平等和结果的平等,因为每个公民生活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条件、受教育条件等事实上存在着客观的差别,这些差别多数情况下又是个人无法改变的,实行纯粹的机会平等必然导致实质的不平等。为了弥补这种纯粹的机会平等带来的事实的不平等,采取一些合理的纠偏措施是符合实质平等的理念要求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著名论著《正义论》中关于教育平等的理论也为我们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法理依据和注解。罗尔斯认为对于处境不利者应给予机会补偿的不平等对待,他在著述中论道:“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点就是要按照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5]这就是罗尔斯的“不平等补偿”理论。美国在上世纪中叶推行的“肯定性行动”就是属于一种“合理差别对待”。美国的“肯定性行动”是指为了弥补或纠正历史上对妇女、黑人等弱势人群造成的损害,国家机关在规定雇佣、升学等方面的条件时给他们以特殊优惠,它旨在实质上为公民平等发展提供政策条件。在德国的宪法学理论上,形成了“立法者的理智决定”等判断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平等原则的标准,提出立法者若未经理智的公益考量,对于相同事物进行差别对待的立法,即构成“恣意”。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立法者应当对法律规范的人或者事物,依照事物本质进行理智的决定,相同者相同对待,不同者区别处理,否则将违反宪法平等权。

就我国的照顾性加分政策的对象看,这些公民主要属于罗尔斯理论中的“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中“基于民族差异”理由,国家给予他们在高考过程中的加分,是为了弥补这些个体由于自然地理位置、民族发展的实际状况等先天不足而造成的他们在享受受教育权方面的不平等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与罗尔斯提出的对“弱势群体”的“差别补偿原则”契合,此类加分政策具有其正当性。

第二,照顾性加分政策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我国,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是,我国由多民族组成,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疆、山区、牧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较差,经济落后,教育资源相对较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受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有了跨越式增长,但少数民族在各类型高校的入学比例一直未能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仍低于全国总体水平[6]。由于家庭所处的自然地理位置的差异导致的受教育质量和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具有客观必然性,高考如果一味追求简单机械的“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忽视这些差异的存在,它其实是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了公民在受教育权方面的实质不平等。它不仅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还会造成新的民族矛盾的产生,这必将导致社会分化及社会矛盾的加剧。在当下中国还无法摒弃以“高考分数”作为录取学生的办法的现实下,为了不致使社会的“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丛林法则加剧,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受教育权。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上述现实,给少数民族予以高考加分方面的照顾是属于“合理差别”的对待。

另外,此类照顾性加分政策中对于烈士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对残疾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适当加分及择优录取的办法也是有其正当性理由。这些群体大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付出了他们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很多时候都要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去完成组织交代的工作,如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军人、警察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奋战在救灾第一线,他们平时无暇照顾子女的生活及学习,在工作岗位上无私奉献,为了广大民众的利益有的因公致残牺牲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有的甚至付出了自己的生命,那么给予其子女在考高入学方面以适当的照顾,不仅体现了对他们的人文关怀,也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

2.鼓励性加分政策。在近年来对高考加分政策的非议中,主要的指向对象当属此类。无论是在法律法规的表述方面抑或是在实践的操作层面,这类加分项目不仅导致了加分的乱象丛生,面目全非,而且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对此类加分政策予以取消的呼声最高。笔者认为,无论在实践操作层面出现何种问题,对于该类加分政策的“存”或者“废”必须有合理的理由,不能仅凭人们的好恶或者政策制定者的想法就随意变动,故也应当对此类加分政策的正当性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剖析。

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此类加分政策主要对象是在高中阶段获得各种奖励的考生,具体包括: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的考生;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及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6名。加分政策一般是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这些加分项目是否具有正当性呢?如果仅从这些文字表面似乎看不出其存在的不平等因素,但这些貌似平等的加分政策却暗藏了导致不平等的因素。

首先,在法理层面,这类加分项目只是一种“表面平等”,这种表面平等会造成实际的不平等。在宪法学上,将平等又分为“表面平等”与“实际平等”。所谓表面平等是指法律文字上的平等;实际平等是指形式上平等的法律在运用过程中也获得了平等的效果,因而实现了实质意义的平等(但不一定是结果平等)[7]。此类加分项目从表面看,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去享受,每个学生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享受这些加分政策,但事实是什么呢?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国长期的“二元制”社会结构下,教育发展水平及教育资源的分配极端不平衡,这些政策的受益者实质上主要是大中城市的学生。农村孩子由于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资源的劣势,学校能够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尚且需要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学校不可能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去培养学生科技创新能力,不可能投入人力物力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同时农村孩子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有些家庭能供孩子读书上学已经不易,更奢谈给孩子培养需要高投入的艺术特长。有研究者曾对国内一所著名大学的新生来源做过统计:在这所大学所招收的体育特长生中,70%来自大城市,20%来自小城市或城镇,只有6%的学生来自农村;艺术特长生中,80%来自大中城市,只有11%来自小城市或城镇,没有一位艺术特长生来自农村[8]。其次,在现实层面,这类加分政策被各省在具体细化执行过程中有扩大加分项目的倾向,如很多省的加分项目中给参加“三模三电”比赛的获奖者加分。据《中国青年报》2009年5月15日报道,参加航海(建筑)模型只要交600元报名费、1.5万元培训费,培训一个月,几乎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前6名。这笔不菲的费用约相当于一名学生高中3年开支的总和,却可以轻松换来高考中“20分”的筹码。这样的加分项目因此被称为“有钱有权家庭加分俱乐部”,它在多数时候成了有钱有权家庭子女通往大学的捷径。在高考时每一分都来之不易,而这样高达20分的加分项目足已把一些人带到“天堂”,把另一些人打入“地狱”。

这些事实说明,这类加分政策的实际受惠者是社会的优势群体而非弱势群体。这与合理的差别对待的价值目标是背离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本应该是弥补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自然因素而产生的在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方面的不足。这种需要依靠考生父母的经济实力去争取的加分项目违背了权利保障向弱者倾斜的原则,实质上是给予社会优势地位群体的一种特惠。这类群体本已享有了相对优越的条件,没有理由再让公共资源为之倾斜。西塞罗曾经说过,“让我们记住,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这种表面看来设计公平的高考加分项目已经导致的实际不平等的结果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它丝毫经不起对其正当性的检验。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层面可以考虑对这类加分政策适时进行调整乃至最终取消。

三、结语

教育本身的功能是多重的。人们接受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知识,教育还给人们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平等机会,帮助弱势群体摆脱他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9]。因此,我国的任何一项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乃至国家政策都关乎到每一个个体甚或其家庭的前途与命运,“高考加分的政策”今生与来世都是一个需要慎重、认真对待的命题。

[1]朱治华.高考加分奖励性项目将渐减[N].法制晚报,2010-04-26.

[2]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3.

[3][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M].李力,白云海,译.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04.

[4]韩大元.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6.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96.

[6]谭敏,谢作栩.高校大规模扩招以来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分析[J].高教探索,2009,(2).

[7]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01.

[8]任羽中.为了农民子弟,建议“裸考”[J].瞭望东方周刊,2009,(31).

[9][美]S·鲍尔斯,H·金蒂斯.美国:经济生活与教育改革[M].王佩雄,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28;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98.

Analysis of the Policy Justification of Giving Bonus Points in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JI Min-li

The Policy of giving bonus points in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made up some defects of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system in some extents,and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promoting educational justice.However,the policy of giving bonus points in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ecame disordered and complex in recent years.It’s necessary to seriously considering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policy of giving bonus points in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ecause it relates to the accomplishment of citizen’s right to receive fair education.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Policy of Giving Bonus Points;Educational Justice;Justification

DF2

A

1008-7966(2012)06-0023-04

2012-08-16

吉敏丽(1968-),女,陕西韩城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人权法学的教学和科研研究。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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