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华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乡村旅游作为世界旅游的三大类型之一,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独特的发展规律。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广袤的乡野村落为发展乡村旅游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与巨大的空间。据统计,2008年全国乡村旅游接待游客超过3.85亿人次,乡村旅游收入达到573亿元,农民直接就业达到495万人,间接就业、季节性就业达到1,840万人。然而,在乡村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当地居民与当地政府、外来企业和旅游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地居民,其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如何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结构关系协调、利益分配公平的机制,是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课题。
乡村旅游在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但仍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如可进入性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居民发展旅游缺乏财力等。所以,实施政府主导战略是旅游开发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首先,政府应组织有关规划单位和专家编制好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同时,乡村旅游开发中涉及的征地、撤迁、补偿等问题,政府也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并且要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参与到乡村旅游开发中去。
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需要资金投入,资金短缺是我国资源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而且在较长时期内,国家和地方难以拿出足够的资金进行开发,更没有资金对旅游资源进行无偿保护,需要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投资开发,以开发促进保护。因此,国内民营资本逐步通过买断经营权、租赁经营、合作开发等方式介入这一领域。
居民与乡村旅游的存在是一体的。乡村旅游可以说是居民生活的一部分,没有居民,乡村旅游也就不复存在。同时,乡村旅游是当地居民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旅游发展程度如何直接决定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居民获得收入的同时也是付出了相应代价的,比如自己原来平静而又熟悉的生活环境等。
旅游者最为关注的利益要求集中在旅游产品的核心内容——旅游景观上,如旅游目的地的乡村生态环境和乡村文化景观。但我们知道,优美的自然景色与特色建筑需要当地较完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保护体系作为支持,但政府往往在这方面的利益关注度较低,由此易出现旅游者与政府在旅游开发认识上的偏差。
由于乡村旅游各利益相关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发展乡村旅游提出不同的要求,并且每一类利益相关者对不同利益要求的关注程度也存在显著性差异。这种利益要求的差异性,会导致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共生冲突。
1、当地政府与当地居民争利
当地居民希望通过发展旅游来提高生活水平,当地政府也希望通过旅游开发来改善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基础设施等。然而,当地政府各方面的管理必然要与经济利益挂钩,存在自利性,容易忽略其原来的职责。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可供分配的旅游收益会相应减少,出现了政府与当地居民争利的局面。
2、当地居民的主体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
近年来,发展乡村旅游的当地居民对资源价值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主体意识也越加强烈,希望能从旅游中获益和参与旅游决策。但是当前还未能从中得到所期望的利益,并被排斥在旅游决策之外,只能被动地接受各项指令,与政府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环境。他们觉得没有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对政府产生了不满或抵触情绪。
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比,旅游投资开发者与社区居民的关系更为紧密,旅游企业是乡村旅游资源的主要经营者,他们能给社区居民增加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而社区居民也能给企业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旅游企业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因为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发展经济,会给旅游开发商许多权利和优惠政策。而社区居民由于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限制,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难以与旅游企业竞争,只能被动接受旅游开发带来的各种影响。
1、旅游者的利益要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当地居民与旅游者之间最大矛盾主要表现在保持乡村原始风貌与当地居民渴望改善物质条件之间的矛盾。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当地居民的价值观念和生活习俗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部分居民为了改善生活条件,改扩建房屋,甚至生活习惯也发生很大改变,破坏了乡村的原有风貌,以及当地居民摒弃原有的生活方式,居民的这些行为都导致旅游者体验质量下降。
2、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旅游者的到来,使得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生活空间受到挤占、生活环境受到污染、不文明的旅游行为时有发生等都引起当地居民的不满。
政府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总指挥,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应该担任起各种角色。一般而言,政府会担当的角色有:经营者,如某些旅游景区由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经营,这时政府通常参与企业运作,还有旅游基础设施的开发和运作等;管理者: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旅游行业;引资者:在旅游开发中进行招商引资;营销者:对旅游地做整体的促销;协调者:协调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教育者:建立旅游教育体系,提供旅游教育与培训项目。当然,政府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这六种角色也会随着实际情况与需求不断调整。乡村旅游不同的发展阶段,政府的职能应有所不同。
乡村旅游地所在的社区是社区居民赖以生存的场所,尤其是一些以古民居,祠堂,乡村街道布局为吸引物的乡村社区。因此,对该乡村旅游地进行规划,社区居民最有发言权。鼓励社区居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到乡村旅游开发中,让社区居民充分享受到旅游开发的有益的成果,还能发展社区经济,有利于乡村旅游社区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居民参与的形式一般有以下两种。
1、社区居民直接参与旅游经营
在旅游景区规划和项目设立之时,就充分考虑到为社区居民设立可供经营的旅游项目,这些项目优先承包给社区居民,由社区居民进行经营,优先雇佣社区居民从事景区一些简单的工作如绿化、清洁。另外,根据当地的民俗特色,设计出独特的民俗文化产品。这样,既保护了当地民俗文化,又可以让当地具有这类特长的居民参与其中。如发展农业观光园,既充分利用了社.区居民自有的资源和能力,又可增加旅游产品的丰度。
2、社区居民以资产入股形式参与旅游开发
首先,对于社区居民拥有所有权的公共资源,进行资产评估,折算成股份参与到旅游企业中;另外还可补充以土地经营权、个人资产或其他的作为股份参与进来,获得股份收益。这种方式不但能够加强社区居民和旅游企业的联系,还可以使社区居民能从旅游开发中直接受益,增强他们发展旅游业的信心和自觉性,减少旅游企业和社区居民的矛盾。
1、保障居民基本利益渠道
要保障居民最基本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方面,应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做法,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根据这一指标换算合理的土地补偿费用,确保旅游开发后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减少采用土地征用的方式,采用土地入股,如四川都江堰虹口乡白鹿村,采用了将住宅外的土地入股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建设农家乐的方式,农民以上交的土地计算股份并分红,也可土地出租包租的方式,收取租金收入。这样可以避免社区居民失去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更好避免了社会矛盾。
2、建立环境资源补偿机制
乡村旅游地对城市游客来说最具有吸引力的就是其乡村意象,是由乡村景观意象和乡村文化意象构成的,如果失去了这个基础,乡村旅游就不具备有吸引力了。但在旅游开发中,旅游企业的自利性使得他们开发多与保护,而未尽到环境资源、文化资源的保护责任。因此,有必要对环境资源进行补偿,建立自然环境和文化保护基金。
3、健全保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
协调机制的规范化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有这样,协调制度才能有法可依,社区居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比如,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社区参与旅游规划,保障他们有权利参与旅游开发并从中受益,社区参与旅游教育培训的内容,社区有权进行利益分配,保障社区居民具有优先被雇佣或承包经营项目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利;对于土地补偿和环境补偿费用等补偿也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
4、建立利益协调监督机制
为了能更好的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保障乡村旅游各方的权益,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非政府的协调监督机构,对乡村旅游开发整个过程中各方的行为进行协调、监督、控制,确保各方利益的实现和环境的健康发展。该机构同时也是一个信息沟通和反馈的渠道,由专家、政府代表、各方代表以及公众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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