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2-10-27 05:21范鑫
中国科技信息 2012年9期
关键词:列报所得税负债

范鑫

大连交通大学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8

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范鑫

大连交通大学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得税会计在经济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角度入手,阐释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中所得税准则的发展历程,指出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最后提出改善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所得税发展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准则

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是在借鉴各国先进经验和考虑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所得税的规定相比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改进并增加了新的规定,这些变化很大程度改善了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所得税准则》贯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协调。但准则在有些方面还是存在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在财务会计中,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用来解决所得税的确认计量问题。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分为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基本方法。其中应付税款法要求所得税费用完全按照税法进行计算,并将本期的会计利润和应收税款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不递延到以后各个时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将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充分展现出来,可见它是税法导向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纳税会影响会计法则要求的所得税跨期核算事宜,所以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不用调整时间性差异,但要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永久性差异,然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这样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会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个时期。这种方法体现了会计准则导向。纳税影响会计法又由于在税率或税基变动时的不同处理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详细分类如图1所示。

图1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2.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中所得税准则的发展历程

(1)国际会计准则中所得税准则的发展历程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9年7月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除了要求对时间性差异进行跨期分配之外,仅仅对各种方法进行了描述,而没有表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的原则与立场。在198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专门项目组,通过研究修正了12号公告。在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其中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在199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发布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其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仅可以使用债务法。在1994年10月,该委员会再次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其中建议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到了1996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IAS12—所得税》会计,其中明确禁止采用递延法,同时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美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

美国于1909年通过了《公司税法》,以法律形式开始对企业征收所得税。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第16条宪法修正案”得到各州的承认,标志着所得税征收制度的正式形成。此后,美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经历过多次修订和变更。

在美国主要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SFAS96)及财务会计准则第109号(SFAS109)两项准则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SFAS96)于1987年制定,是历经多年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在遵循规定程序基础上制定的,是准则制定从损益表导向资产负债表导向转变的一个典型。财务会计准则第109号(SFAS109)于1992年颁布,并一直沿用至今。

3.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目标比较模糊与笼统

我国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的就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的列报。这种表达表面看起来比较简练与易懂,可以并没有从根本上提出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目标的表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而言,其目标的界定还比较笼统与模糊。

(2)会计准则中缺乏对会计处理等相关概念的解释性表述

从结构上来看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基本上遵循着国际会计准则的架构,其中对相关概念与处理方法给出了明确的解释与说明,研究成果丰厚。然而,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缺乏大量的解释性说明,也没有示例。这样会对普通会计工作者会有不知所云只之感觉。

(3)资产和负债的抵消的相关处理规定不够准确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详细规定了:企业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抵消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抵消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4)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列报的相关规定缺乏严谨性

在列报方面,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仅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没有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09号公报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的作法。

4.对改善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建议

(1)增加对所得税会计目标的明确规定

为了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制度更为健全,使会计人在从业时能够更明确自己的职责,建议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会计目标及基本原则、有关概念和处理方法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对前期或当期交易或事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和权利的会计处理。

(2)对相关概念添加具体的、完善的、解释性的语言

建议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会计准则对于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等概念的具体表述,如美国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

(3)完善关于资产和负债的抵消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增加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抵消的规定。

(4)进一步改善有关所得税会计列报的相关规定

我国应该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09号公报要求,采取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的作法,同时规定相关资产与预期转回时间标准,进而用来判断和划分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具体分类。

[1]王新虎.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看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J]. 会计之友, 2011,28(10):101~103.

[2]项行茂,曾慧芳. 所得税会计处理初探[J].财会通讯,2010,25(9):150~151.

10.3969/j.issn.1001-8972.2012.09.108

范鑫(1989-),女,大连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3+2)专业2008级学生,主要从事会计方面的理论学习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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