驯服权力何以可能?

2012-12-21 15:18朱祥海
行政与法 2012年10期
关键词:权力法治方案

□朱祥海

(石家庄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5)

驯服权力何以可能?

□朱祥海

(石家庄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5)

缘于人的本性和社会生活现实,成立政府来统一行使权力已成为必要。设立政府的目的是实施社会正义和谋取优良生活。如何防止权力滥用造成奴役,是从古典到现代政治法律哲学的主题,并由此形成了三种典型方案。现代法治提供了最合理的制度化方案,其理性精神在于驯服权力。惟有奉行法治主义,公正、自由、和谐的幸福生活才具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公共权力;政府目的;古典方案;法治精神

在东西方文明中,思想家们都讨论过如何建立理想的政制和公共善,并开出了不同的方案。在诸种理想化的方案中,共同的理论关注是何种社会治理方式最优。东西方遵循着各自的文化逻辑,“最优治理”的想象和实践走上了不同的路向。“城邦之外非神即兽”,亚里士多德极为简洁地指出了惟有生活于社群中才能获得属人的全部意义。任何形态的政治社会,良好的治理都在两个维度上展开,一是政治统治获取正当性和民意支持,这需要对公共权力的性质、目的进行正当性辩护。二是如何建构善的治理,即合理安排彼此冲突的个人欲望和利益追求并予以制度化。政府(广义的)和公共权力应以生产和促进社会正义为目标。为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专断暴政的工具,就必须对其加以制度化的规范。从古典时期到现代有三种典型方案,现代法治的理性精神在于弘扬法律的至上权威,把限制公共权力制度化。近代以来的人类实践已经证明,现代法治是驯服权力的最优的理性选择。

一、谋取优良生活:设立公共权力的原旨

古典政治思想家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性和组建政府并赋予其强制性公共权力的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不论其具体的思想立场和阐释方式有何差异,但却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实施社会正义是设立政府和公共权力的惟一原旨和真理。因为“人们全都意识到正义是维护安宁和秩序所必需的,人们也都意识到安宁和秩序是维护社会生存所必需的。”[1](p23)对于所有人而言,结成政治共同体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2](p133)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应以促进公共福祉和公共利益为原旨,以追求公共善和公正自由的幸福生活为最高理想。实行正义(或公正、道义)的社会治理,是共同体存在的合理基础,是人们彼此之间形成合理期待、信任与合作的前提,是赋予政府拥有公共权力的正当依据。正如罗尔斯的庄重宣告,“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3](p3-4)其中的首要价值,表达为法律上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等能够使人作为人的必要价值。

如何形成对公共领域的正当管理,都要始终以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为基点。因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聚合起来的集合体。”[4](p39)作为社会治理系统,政府具有平衡、消解和协调社会成员之间冲突的功能。设立政府和公共权力,是使生活世界有序化的必要基础。然而,权力的本质与目的、合理运作的方式和边界是什么?思想者们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权力是一个在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其具体含义和合理实施方式始终存有争议,但都认为“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一个行为者或者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者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5](p641)权力是“一个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6](p14)另外,“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7](p135)总之,公共权力的实质是一种强迫他者服从的力量,而不论权力具体指涉的对象是否愿意。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支配、控制与服从的关系。权力作为单纯的事实状态与权威不同,无关乎情感、伦理和意愿。强制与支配、单向度的服从,构成了权力的真正本质。因此,“在历史上,政治哲学家们讨论较多的权力,这是因为政治权力通常都意指强制的权力。从弥尔顿和埃德蒙·伯克到阿克顿勋爵和伯克哈特,这些大政治学家无一不认为权力是万恶之首。”[8](p165)这种思考方法的另一面又表现为强制性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是维系社会公共生活的必需。同时,垄断化地拥有强制权力的政府,需要证明公共权力目的、边界与合理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信仰。”[9](p239)社会生活包含着无限多样的又互相冲突的欲望和追求,若缺乏公共管理组织和法律秩序基础,将导致混乱无序的“丛林状态”,因而使得设立公共权力成为必要。如何通过制度化方法,保证其有效行使又防止其异化为奴役和暴政,已成为政治、法律、哲学等领域研究的永恒主题。

二、从古典到现代的方案

在东西方文化体系中,对于如何使社会治理成为一种可欲的善治(优良治理),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制度设计方案。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注重伦理政治,即把“家”的伦理扩展为公共领域中的政治伦理。但对如何限制王权和政府,寄望、求助于统治阶层的个人心性修养和伦理品质,并没有开出制度化的理性方案。作为对照,西方传统最终找到了限制公共权力异化的制度化解决办法即现代法治方案。

不论社会的组织形式采取何种具体样态,但对建立政府、统一运用公共权力进行管理都是一个基本的理性共识。关于权力的来源、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证成、权力的边界与限度等问题,从古至今依然歧义纷繁、论争不止。尤其是在西方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和启蒙运动之后的社会运动与变迁过程中,怎样划定权力的范围、如何限制政府权力,既通过公共权力实现社会控制,又要防止权力本身变异而失控,已演化为政治法律哲学的核心问题与难题。公共权力是维系、保障社会存在和演进的基本手段,是确保公共领域保有必要秩序的基础。在此,权力本身并非伦理上的“恶”,它是一个无关伦理判断的客观事实。真正产生暴政和专断的根本原因是权力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即具有理性、欲望和情感的具体的人。之所以出现权力异化和失控,皆因人本身的特质。因为权力只是一种强制力量,使他人服从;而人则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具有理性能力又更多地受自身欲望和情感驱使。现代心理科学充分证明,人更多地受制于自身的欲望和情感的支配,受自利的心理动因的驱使来追求自我满足的最优化与最大化。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政治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点在直观上表达为宪政制度(有限政府),深层的理论基础在于,洞察到了人的本性即人的理性有限性(并非贬低人的光辉与高贵,而是一种理性的清醒)。当然,这种制度设计只是人类政治发明的一种形式,远非完美但却也验证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寻求权力的边界与限度在本质上是在设定人的边界与限度。

如何制约权力以防止产生暴政,已形成了三种具有深远影响的方案,即以社会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10](p148)和以法律制约权力。每个方案都代表了一种政治理想和实践智慧,又有共同的限制权力和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价值取向。方案一主张,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个人和政府(广义的政府,即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和机构)的关系最具有根本性。社会契约学说是其最完美的理论表达。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边界、正当行使的方法和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成为此种方案思考的核心。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个人“让渡”权利的契约,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基本的法理信念是,个人权利优先于政府权力。为防止滥用权力和暴政,应当把政府权力分散于社会中,同时,个人仍保有一项具有自救权利即革命(更换政府)。这种思想是启蒙时代契约论者的主流政治观念。方案二的基点和视角放在了公共权力内部,从内在构成方面寻求限制权力的办法,形成了复杂、精致的权力划分体制。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会产生专断和暴政。“暴政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的暴政,是以暴力统治人民;另一种是见解上的暴政,即当统治者建立的一些设施和人民的想法相抵触时让人感觉到的那种暴政。”[11](p363)为此,必须采用权力分化、彼此牵制抗衡的办法,即通过划分不同权力的边界和互相制约,防止权力集中可能导致的集体堕落。“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12](p95)方案三崇尚以法律制约权力即法治,这种构想是现代政治法律文明的主流思想,具有普世意义。通过“良法之治”,划定公共权力的边界和运作范围,设立司法审查制度予以监督。尊重个人自由,强调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化。现代法治方案既维护政府的权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正当行使,又使个人生活世界获知最可靠的制度化保障。在三种关于限制政府权力的方案中,现代法治的理性方案是最可靠的制度化方式,是进行制度设计与政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三、驯服权力:现代法治的理性精神

作为政治哲学的范畴,合法性概念用以指涉正当性、合理性和道义。它是用来评判对政治制度和社会治理的公正与否的尺度。“如果每一种有效的合法性信念都被视为同真理有一种内在联系,那么,它的外在基础就包含着一种合理的有效性要求,这种有效性要求可以在不考虑这些基础的心理作用的情况下接受批判和检验。”[13](p106)

三种限制政府权力的方案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理想。既主张尊重政府权威,又注重保护个人自由地追求属己的生活意义。以社会制约权力方案,十分警惕政府行政权力过于发达而形成的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强调公共权力的社会化、分散化,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制度格局。然而,全球化时代的世界局势和民族国家之内在的复杂性,使得这种理想难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方案,是从公共权力的构成角度来思考如何限制权力。通过权力分工实现彼此制约,防止某种权力因缺乏必要牵制形成专断。但疏于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相互关涉的宏观视角和整体性思考。同时,权力分化也未必能有效杜绝权力拥有者“共谋”导致的集体非理性与集体堕落。法治方案通过法律合理地设定和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式,已成为当代世界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在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应作较为狭窄的理念,即它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治理,遵从法律。在这个意义上的法治理念常常被表达为‘政府由法律而非由人来统治’。法治意味着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由法律授权。”[14](p612)

法治观念历史久长,蕴含在政治哲学家探讨什么样的社会治理方式是正义、善与正当的思考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表述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5](p199)启蒙运动弘扬良法之治的理念,建立起了现代政治法律制度。如博登海默所言,自然法学家对基本原则和要素的讨论,构成了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的先决条件,“为现代文明的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础”。[16](p63)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和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果,反映了人类的理性能力和精神信仰。法治的理念丰富、精致,核心观念是尊重个人价值与尊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是设计社会生活制度的理性选择。任何生活制度的建构都表达了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和人们的理性认识能力。法治着眼于普通人的立场,思考社会治理的方案。人既具有理性能力,又受自身激情和欲望的驱使去行动。现实生活的真实状况是,人们之间的欲求彼此冲突,在自己建立的价值评判立场上又各自合理。社会生活在实质上是一种冲突中的合作。“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17](p42)现代法治的理性精神表达为,尊重个人选择,对欲望追求的非理性设定边界。其核心要义是在规范政府权力的基础上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自由追求。

即使再美的理想方案,在现实化过程中都要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文化传统、政治文明程度和既定的利益格局。处于社会大变迁时代的中国,如何维护政府权威、增强公众对政府的政治认同与信任?保障个人权利,使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成为可能?如何建构公正、自由、和谐与诚信的社会?惟有法治主义才能真正促成这些理想的实现。在政制变革层面,必须使政府权力法治化、规范化,法律授权为其惟一合法性根据;维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监督制度;社会治理方式应规范化、民主化;保障公民的合法监督权利(即言论表达自由,核心是免责);公务人员选任制度革新(伦理品质优先,包括再信仰化教育);完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在公民社会层面,应当注重培育公共精神、公民美德以及对公共善的尊重。其中的核心是依据法治方案,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和公权力拥有者的腐败。惟有尊奉法治主义,驯服权力,才能真正树立政府的权威,使公众更加信任政府,这样,公正幸福的和谐社会才具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1](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商务印书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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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

(责任编辑:高静)

How It Is Possible That Disciplining Power?

Zhu Xianghai

The nature and social life originating from person real set up the government to come to unite exercising power become necessary.Setting up government's purpose is to put society justice into practice and seek good life.How to guard against authority abuse bring about enslave;be from the classical subject to modern politics law philosophy;scheme having formed three kinds models.Modern rule by law has provided the most rational systematic scheme;its reason spirit has lain in tame authority.Only pursue rule doctrine by law;impartial;free;harmonious happy life having the reliable system premise just now.

public power;purpose of government;classical scheme;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D630.1

A

1007-8207(2012)10-0018-03

2012-05-10

朱祥海(1971—),男,山东临沂人,石家庄学院政治与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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