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探析——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视角

2013-01-19 08:29百色学院经济与旅游管理系廖戎戎
财政监督 2013年5期
关键词:年终奖金薪金筹划

●百色学院经济与旅游管理系 廖戎戎

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因在本校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评审费、监考费、阅卷费、科研酬金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并不等同于避税,而属于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不同涉税行为的税法规定,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从2011年9月1号起,我国开始实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税法适用的税率表由原来的九级降为七级,最低税率由5%降到3%,取消了原有的15%与40%两级税率,免征额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中、低收入者承担较轻的税负,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虽然税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但是在当前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高校管理者更应加强纳税筹划意识,熟练运用税收法规,在维护教师切身利益的基础上进行代扣代缴,减轻教师税负。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教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已成为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事实上,由于高校涉税项目不多,很多高校管理者对纳税筹划并没有引起重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自然支付给教师的收入来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使得很多高校教师在多数月份收入未超过免征额而不需交税,但是却集中在少数月份承担较重的税负,甚至会出现税前收入较高的教师,税后收入反而较少的现象。多数教师并不理解其中“玄机”,故而怨声载道。因此,高校应通过科学筹划、合理节税,最大限度地保障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高校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充分利用免税项目。允许在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免税项目有: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而很多高校在确定教师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并没有将所有免税项目在工资表中单独列示,也没有在政策范围内尽量提高教师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尤其在物价上涨高于教师工资上涨幅度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多年前的扣除标准来执行,导致教师税收负担加重。

(二)未充分发挥免征额的抵税效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也就是说月工资收入未超过35 00元的个人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超过3500元的就要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税。高校教师的工资构成主要包括财政工资、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科研津贴及其他收入,有些高校习惯性地将课时津贴、科研津贴等集中在期末或年终一次性发放,平时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财政工资与岗位津贴)。而高校基本工资较低,尤其是那些低职称、无级别的青年教师,基本工资远低于免征额。虽然平时每月不需要纳税,但当课时津贴、科研津贴等集中在某个月来发放的话,势必加重税收负担。而在当年收入不超过42000元的情况下,高校教师可以通过免征额进行抵税来完全规避纳税,即使年收入超过42000元,也可以充分利用免征额的抵税效应使得税负最轻。但事实上,绝大多数高校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并没有充分利用免征额的抵税作用。

(三)未充分考虑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度分配所产生的税负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来计税,其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所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年终奖金不需要并入到发放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里边计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公平性,但仍然存在弊病。原因是年终奖计税时先除以12再确定税率,是以年终奖金总额为计税依据,只能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相当于实行了全额累进税率,当年终奖金处于各级距临界点附近时,会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这就要求高校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能够将月工资与年终奖金进行合理的分配,确保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不高于月工资所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但在高校中,往往很少考虑月工资收入与年终一次性奖金分配所产生的税负差异,为了起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刻意加大年终奖金与月收入的差距,因此就会产生税前收入较多的人税后收入反而少的情况。

三、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

(一)强化涉税管理

1.转变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对纳税筹划认识的误解。纳税筹划研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才在我国引起重视,人们曾经一度将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相等同,而在高校管理人员当中,有这种想法的人仍然存在。因此,为了避免偷逃税所带来的责罚,他们宁愿牺牲大家的利益也不愿去 “冒风险”,而事实上,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前从多个可选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此外,高校教师对纳税筹划工作也存在误解。一方面,很多教师因为多交税而去埋怨财务人员,将矛头全指向了财务部门,而其实纳税筹划工作是要由人事部门、教务部门以及科研部门等多部门通力合作才能达到应有的节税效果的。另一方面,有些高校管理者比较重视纳税筹划,但是却仍然令教师不满意,比如说将年终奖金的一部分平均到各月中发放,结果年终奖金变少了,教师们不理解,认为待遇降低了。其实这只需要管理人员将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方案提前告知大家,让教师们清楚分配方式变化的出发点是为了大家的利益,那么就可以避免这类误解了。

2.加强高校财务人员的涉税培训。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要求高校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税务理论知识以及娴熟的税务处理能力。作为执行工资发放的财务部门,纳税筹划责任重大。因此,应加强高校财务人员的税务理论与实践的培训,鼓励并督促高校财务人员自主学习税法,充分掌握高校所适用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主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与相关各部门的帮助;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的分管人员取得联系,熟悉并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提高税务处理能力。

(二)加强筹划方法的运用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教师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不需要计入当期工资薪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高校应在政策范围内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并将免税项目在工资表中单独列出。如:高校可利用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增加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高校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费比例(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来进行扣缴。

2.工资薪金福利化。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是扣除了免征额与免税项目金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们都希望获得高薪提高消费水平,但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税,当所得额累进到一定程度,增加的薪金给纳税人带来的可支配收入会逐渐减少。因此,如果将工资薪金当中的一部分转化为提供福利的形式,就可以降低名义工资,保证个人实际可支配收入,达到节税效果。具体办法有:一,高校提供住房或住宅设备而不发放住房补贴,这对于无房产需租房的员工来说有利;二,高校提供交通工具供员工上下班或外出用车,取消发放现金形式的交通补贴;三,高校提供免费膳食,取消现金形式餐补;四,高校根据教职员工需要提供办公设施,如电脑、打印机等,相应扣减教职员工工资薪金来减少税负,但要保证产权由高校所有,教师只拥有使用权,否则同样要交税;五,报销定额图书资料、学习培训费用;六,定期组织旅游活动等。

3.工资薪金收入均衡化。目前,有部分高校存在一种工资发放方法,就是平时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与部分课酬,年底再将原未发完的工资与奖金集中发给教职员工。这种工资发放方法必定会增加教师的税收负担。另外,有些高校为了激励教职员工,习惯性发放季度奖或半年奖,这会造成发放奖金当月工资薪金适用高税率而增加税负。还有一种普遍做法,就是根据自然支付给教师的收入来扣税,没有任何税前筹划,这也会出现月收入不稳定,工资薪金波动较大,在高收入的月份适用高税率而承受过重的税负,低收入月份却没有充分利用免征额的抵税作用。例如:某高校讲师的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上半年课时费7200元集中在6月份发放,那么该高校讲师上半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85 元[注:685=(2500+7200-3500)×20%-555]。 但如果上半年课时费平均在每个月发放,则该高校讲师上半年应纳税额为 36 元[注:36=(2500+1200-3500)×3%]。 因此,高校应尽量均衡发放每月工资,避免月收入悬殊。

4.月工资与年终奖金合理分配。根据税法规定,季度奖或半年奖应并入到发放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去计税,年终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税,但年终奖金计税的方法相当于全额累进,当年终奖处于一定区间范围内,会出现收入增加,但税后收入减少的现象。比如:某高校农老师年终奖金为18000元,李老师年终奖金为18100元,根据税法计算,农老师年终奖金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40(注:540=18000×3%)元,税后奖金收入为 17460(注:17460=18000-540)元,李老师年终奖金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705(注:1705=18100×10%-105)元,税后奖金收入为16395(注:16395=18100-1705)元。经过比较发现,李老师税前的年终奖金比农老师高出100元,但税后实际收入却比农老师低1065元。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出现正是因为年终奖金计税方法相当于全额累进的弊端。因此,在年终奖金进行发放时应尽量避开这些导致年终奖收入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范围:18000元~19283.33元,54000 元~60187.5 元,108000~114600 元,420000~447500元,660000元~706538.46 元,960000~1120000 元。 此外,高校在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金额度的时候,还要使工资薪金与年终奖金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具体做法是应该进行合理测算,在年终奖适用税率不高于月工资薪金适用税率的前提下,可将适用最高税率的那部分工资薪金额依次转化为年终奖金。

1.高素玲、张丽英、杨立铭.2012.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11。

2.李彦新、王琦、陈步高、曹政权.2011.新个税法下高校工资薪金所得节税筹划[J].教育财会研究,10。

3.梁俊娇.2012.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杨志清.2010.税收筹划案例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猜你喜欢
年终奖金薪金筹划
基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
遣怀
一天的难处一天担当
●单位发放的高温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VBA在薪酬个税筹划上的应用
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探讨
一天的难处一天担当
工资 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年终考核制度是否具有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