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1-29 03:54王红岩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年10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决策公众

王红岩

(河南省鹤壁市环境监测站 河南鹤壁 458030)

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制度,建设美好家园,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每一位公众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的实践行动,也是公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解决环境问题,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也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但更离不开的是公众参与其中所发挥出的巨大力量。

1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价值

1.1 弥补政府管理失灵

一直以来,政府在环境保护的各项活动中都起到主导性作用,公众知识作为政府的行政相对人角色出现,公众对政府的行政管理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便会让政府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缺少公众这一主体的参与而容易出现“失灵”甚至是偏颇。于是,有学者就设计一种节约政府管理成本的路径:建立“环境权益的市场化代理制度”,动员社会上受害的“另一部分人”来对抗污染环境的“一部分人”,让社会内部相互制衡,以节约管理成本[1]。

1.2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环境决策是一项综合性的决策,涵盖多学科、多领域,任何一项决策的制定、出台都不能“单兵种”作战。计划经济体制下,环境决策大多是依据某一部门或某一地方的利益考量,独自决策,没有很好的进行跨部门、跨地域协调联动,公众参与更少,在此背景下许多决策制定的脱离了实际,往往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而广泛的公众参与会让环境决策更加透明、科学、合理,便于后期的贯彻执行。

1.3 发挥全方位监督的需要

一直以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都主要依赖于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政府在环境管理中承担着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角色不利于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中,就能够很好的发挥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公众的环境监督不仅是环境质量得以长久维持的内在因素,而且是监督政府、企业履行环境管理和保护义务的生力军[2]。

2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我国已经完成了五个“五年”普法教育,目前正在进行“六五”普法,但公众对于法律中关于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于环境法了解的也不多。公众不了解环境法,就无法了解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就难以形成参与环境保护观念。即便是一些环保部门的“专业人士”环保意识也不浓,也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去指导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由此可见,增强公众环保参与意识势在必行。

2.2 公众参与方式较单一

一直以来我国公众参与环保事业都主要集中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和处理上,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对环保事业决策预案、过程、行为的参与。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也主要是针对自身利益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才想起通过各种渠道来维护自身利益。这种事后监督虽然可以起到挽回一定损失的作用,但鉴于坏境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对公众的利益还是造成了一定损害,反观如果能够在事前充分参与到环境事业中来将会对预防环境危害后果的产生具有积极的预防效益。

2.3 缺乏相应的立法保障

随着环保事业的日益推进,公众参与环保的广度进一步拓展,但无论是政府还是相关职能部门都没有在立法中给予公众参与环保事业一个明确的定位,对公众参与环保在制度和可操作性方面保障不力。即便国家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于公众参与作了一些原则规定,但具体的参与人员范围、参与途径、参与程序以及方式都不是十分明确,操作性不强。

3 对策

3.1 加大环保知识宣传和普及

公众参与环保事业首先一点的就是要让公众了解环保知识,参与环保的相关科普活动中来,充分认识到环保事业是维护其自身发展权、生存权的必要保障。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就要组织和举办各类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和普及,为公众了解环保事业提供信息源;对于企业来说,也要自觉贯彻落实相关环保政策和规定,将环境保护融入到自己的日常经营中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环境信息;对于公众自己来说,也要通过各个渠道积极参与环保中,通过掌握环保知识来为积极参与环保事业储备知识,打好扎实的理论基础。

3.2 发挥环保社团和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环保社团和环保民间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由于这些社团和组织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他们超脱了业已形成的经济利益架构,能够在环保知识宣传、开展舆论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发挥出行政组织或个人难以发挥的功能。因此,政府应当从法律、政策、制度设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环保社团和环保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并保障他们的知情、参与、监督等权益。

3.3 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是要对相关环保信息的知情、了解,只有做到对环境信息的充分了解才能真正参与其中并发挥出应有作用。因此,凡涉及到公众环境权益、公众在参与环境过程中所需要的环境信息除依法不能公开的以外应及时予以公开。另外,在披露相关环境信息时应尽量人性化和大众化,避免出现普通观众因“过于专业而看不明白”现象的发生,信息公开除了保证广泛之外,还要有所侧重,就公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和难点问题尽量做到公开详实,畅通公众获取信息源的渠道,如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杂志以及职能部门固定场所等媒介予以公开。

[1]冯金萍.浅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6).

[2]李玉珍.浅谈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J].江苏环境科技,2006,19(2).

[3]张旭如,张霞.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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