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与超越——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中心

2013-02-19 21:31■李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普遍性特殊性黑格尔

■李 娉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的一部重要著作,集中了黑格尔对现代社会的思考。《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早期的一部不完整著作,主要是针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关于国家部分的批判。学界通常以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与否定为基调对待这两个文本,即从马克思反观黑格尔。这种视角潜在的倾向是对黑格尔的简单否定,这就遮蔽了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复杂关系。我们认为,黑格尔作为马克思一生的重要思想资源,不应该仅仅具有反面的价值。更为审慎的做法是,认真分析这两个文本的内在关系,进而厘清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与超越。与“从马克思反观黑格尔”的视角不同,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思路,这更符合思想史的真实面貌。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做了深入的研究。相较于之前的思想家,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以新的界定,这是黑格尔超越霍布斯、洛克以及康德等人的地方,也是黑格尔对马克思首要的积极影响。

众所周知,社会契约论思想在西方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以我们熟知的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代表。虽然他们的思想各有差异,但是都认为国家产生于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的共同约定。虽然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都认为,随着人类的发展,必然要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这就产生了“政治的”或“市民的”社会,国家也就此产生。因此,在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是等同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主要批判了契约论思想的社会与国家学说,指出人们往往将市民社会看作国家,但事实上这是错误的。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专指私人领域,即个人通过经济活动追求特殊利益的领域。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1](P197),是通过劳动和交换满足特殊需要的领域,体现了特殊性。市民社会作为一个需要多样化、满足需要的手段多样化,以及分工精细化的社会,首要的是对特殊利益的追求和满足。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1](P197)基于对市民社会的新界定,黑格尔区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①这使得黑格尔超越了契约论思想家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也导致黑格尔与契约论思想家对国家的不同认识。

就对市民社会的新界定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的理论而言,马克思是接着黑格尔讲的。这不仅体现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上述观点的认可,也体现在马克思自此以后以市民社会为切入点开始了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与黑格尔一样,都是指经济活动的私人领域,是为了满足经济需要而产生相互作用的共同生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为马克思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平台。正是受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启发,马克思才着手研究市民社会和政治经济学。这也让我们想起马克思在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话:“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2](P412)由此可见,正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刺激了马克思要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国内已有学者指出,1843年前后马克思经历了“由国家到市民社会”的转变过程,促成这一转变的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3]

在接受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新界定后,马克思也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的思想。他说:“不言而喻,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各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起来。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国家本身的抽象只是现代才有,因为私人生活的抽象也只是现代才有。政治国家的抽象是现代的产物。”[4](P42)马克思还追溯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尚未分离的中世纪,他认为中世纪的私人领域与政治是同一的。现代社会发展的结果是市民社会作为私人领域得到独立发展,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成为具有特殊利益的个体,而国家则被抽象为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具有普遍性的领域。马克思的这一视角与黑格尔是一致的,马克思自己也承认:“在现代国家中这种分离实际上是存在的。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这种同一已经消失了。黑格尔是以同一已经消失为前提的。”[4](P91)马克思还承认,看到现代社会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黑格尔的深刻之处。

虽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它所涉及的诸如所有权、劳动、需要、契约等相关问题包含着唯物主义的资源与灵感,启发和触动了马克思。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的基础上寻求新的突破。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现代政治哲学主题的继承

相较于古代社会和中世纪,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来的现代社会发生的最大变化是,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与之相应的就是个人的市民存在与政治存在的分离。黑格尔是最早认识到这一变化,并且感受到其矛盾性的思想家,这得益于他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黑格尔洞察到了现代社会中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与作为公共领域的政治国家存在着矛盾和分离,他将其概括为“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黑格尔提出应当将“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起来”。他的《法哲学原理》就是思考和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矛盾的问题,这是其政治哲学的出发点。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现代社会特殊性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他回顾了古代国家或古代社会的自然同一性和普遍性,认为那种普遍性要么建立在家长制和宗教的原则下,要么建立在比较简单的伦理原则下,总之都是以原始的、自然的直观为基础。抛弃人类早期的直接同一性,代之的必然是精神状态的分解和自我意识的确立。这就是现代社会个体的发展和特殊性的伸张。在看到特殊性得到发展的积极面时,黑格尔也意识到特殊性的无限膨胀可能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他说:“从一方面说,特殊性本身既然尽量在一切方面满足了它的需要,它的偶然任性和主观偏好,它就在它的这些享受中破坏本身,破坏自己实体性的概念。从另一方面说,必然需要和偶然需要的得到满足是偶然的,因为这种满足会无止境地引起新的欲望,而且它完全倚赖外在偶然性与任性,同时它又受到普遍性的权力的限制。市民社会在这些对立中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的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1](P199)黑格尔还说:“特殊性本身是没有节制的,没有尺度的,而这种无节制所采取的诸形式本身也是没有尺度的。人通过表象和反思而扩张他的情欲——这些情欲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圈子,像动物的本能那样,——并把情欲导入恶的无限。但是,另一方面,匮乏和贫困也是没有尺度的。”[1](P200)黑格尔已经敏锐地洞悉到,现代市民社会中个人无限追逐私利所导致的欲望无节制,以及奢侈与贫困、荒淫与匮乏的两极对立。

黑格尔深切体会到现代社会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他的政治哲学主要意在解决上述矛盾。马克思不仅同意黑格尔关于现代社会根本矛盾的认识,还进一步剖析了现代社会特殊性与普遍性关系的本质。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看到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分离是一种矛盾,这是黑格尔比较深刻的地方,他的愿望是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不分离。这表明黑格尔关于现代社会根本矛盾的认识对马克思有积极影响,马克思是在与黑格尔同样的立足点上思考现代社会的。与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肯定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领域得到独立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性。他指出:“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人是国家的现实原则,但这是不自由的人。”[4](P43)中世纪的人是不自由的人,是受等级束缚的人,因此,“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4](P102)与中世纪相比,现代社会中的特殊性得到充分发展,人的自由得到张扬。但是,马克思认为文明时代的问题在于普遍性的异化。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带来的后果是,市民社会作为特殊性得到充分实现,而市民社会的成员却变为个体的利己的人,政治国家代表的普遍性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国家成员只作为抽象的、形式的人而予以承认。因此马克思说:“对其他领域来说,它(指国家)是作为普遍理性、作为彼岸之物而发展起来的。”[4](P42)国家成了与人民生活的尘世相对立的普遍性的天国,成了人的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这体现了现代社会现实的人与政治的人、个体的人与一般的人的矛盾,即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

由此可见,就现代政治哲学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问题而言,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他们面对着共同的时代问题,但马克思与黑格尔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与超越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挖掘了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性。强调继承性并不是为了抬高黑格尔贬低马克思,而是为了探究思想史的真实面貌,从思想史的角度为马克思的思想家身份找到恰当的定位,进而更好地研究马克思思想的来龙去脉及其变革意义。下面我们来看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与超越。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发起的批判与超越可以总结为两条路径:一条可称作“本体论批判”[5],另一条是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批判。首先来看第一条“本体论批判”。所谓“本体论批判”就是指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思辨性、抽象性、神秘性的批判,认为黑格尔颠倒了观念与现实、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的最大功绩就在于重新确立了被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错置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伦理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自然的或直接的伦理,在这一阶段,特殊性与普遍性处于“实体的统一性”中。而到了市民社会阶段,这种统一性开始分裂。市民社会以特殊性为第一原则,虽然市民社会也蕴含着普遍性,即每个利己的个体必须通过满足他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建立起广泛的联系。但是这种普遍性是形式的、不自觉的,还必须上升到更高的普遍性。因此,要实现真正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就必须达到更高层次统一性的伦理阶段,这就是国家。黑格尔将国家看做最高普遍性的实现,认为“市民社会的混乱状态只有通过有权控制它的国家才能达到调和”[1](P200)。他把国家看做是伦理阶段的最高级,统一了家庭与市民社会。

黑格尔关于伦理三阶段的划分和设想是以其特有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结构建立起来的。马克思厌烦黑格尔的三段论以及概念辩证法,认为它把一切活生生的现实都消融于概念的运动。因此,马克思讽刺黑格尔的法哲学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到政治国家的过渡完全是在逻辑学中所实现的那种从本质领域到概念领域的过渡。马克思不同意黑格尔用国家来统摄家庭和市民社会,认为这颠倒了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提出“现在应当更详细地规定这些领域的关系”[4](P7)。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颠倒了主语和谓语的关系,进而从观念出发解决现实问题,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做国家的概念领域,这是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是一种颠倒的二元论。马克思说:“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4](P10)类似的批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还有很多。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本体论批判”表明马克思已经展露出与黑格尔不同的研究倾向和理论洞察,意识到要对市民社会本身进行研究。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另一条批判路径表现在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批判,由此也开启了马克思对现代政治哲学谱系的突破。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黑格尔看到了市民生活与政治生活的矛盾、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是现代社会的根本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是接着黑格尔讲的。但是,马克思又超越了黑格尔,体现了其政治哲学的独特性和彻底性。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理想国家的设想是,君主立宪制、官僚政治、等级制的立法机关。马克思对此逐一进行了激烈批判,指出了黑格尔的折中主义。马克思沿用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展开了对现代国家的批判,以及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根源的探讨。这体现了马克思超越黑格尔的地方,也是上述“本体论批判”的意义所在。马克思指出,现代社会私人领域得到独立发展,财产、商业、社会团体等都被划归私人生活,而政治国家却成为“人民生活的宗教”,国家本身被抽象为与世俗生活对立的“普遍性天国”。黑格尔试图把国家当作普遍性的实现来解决现代社会的矛盾,而马克思则认为现代国家本身就是现代市民社会的产物,市民社会的状况决定了现代国家的状况。此时的马克思已经看到,现代国家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国家作为普遍性是虚假的,黑格尔通过建构理想国家来实现普遍性是不现实的。马克思指出:“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以致正如基督徒在天国是平等的,而在尘世则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社会的尘世存在中却不平等。”[4](P100)马克思看到了市民社会的真实不平等与政治生活的虚假平等。

由此可见,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超越之处表现在他要批判市民社会本身及其延伸出的私有财产、剥削、压迫等问题。与黑格尔试图借助国家来调和特殊性与普遍性矛盾的解决方式不同,马克思认为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矛盾问题的出路不在别处就在市民社会本身,这在不久后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中得到了更明确的认识和表述。马克思要依靠市民社会去解决现代社会的根本问题,这是其与黑格尔的根本差别。此外,与黑格尔认同的现代政治哲学所倡导的普遍人权不同,马克思试图揭穿所谓普遍人权的虚伪性,揭露其中的不平等,看到穷人的无权状况。这也使得马克思与现代自由主义的主流观点分道扬镳,是对现代政治哲学的突破。当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还没有彻底实现对黑格尔的超越,对黑格尔及整个现代政治哲学的超越是他通过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完成的。

通过比较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可以看出,马克思是在继承黑格尔的基础上实现了对黑格尔的超越。我们不能只是片面地强调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而是要挖掘二者潜在的连续性。通过对思想连续性的研究,可以看出黑格尔与马克思在一些共同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和回应,由此才能突显出马克思超越前人的地方。

注释:

①亨利希·库诺指出:黑格尔以前的社会学说都没有将国家与社会加以严格的区分,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这一创见。见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出版的亨利希·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韩立新.从国家到市民社会:马克思思想的重要转变——以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研究中心[J].河北学刊,2009,(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张盾.马克思哲学研究的思想史路径——以“市民社会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案例[J].哲学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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