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

2013-04-07 11:2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00053丛骆骆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3年16期
关键词:原料药质量标准溶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00053)丛骆骆 等

(接8月上)

2. 溶剂可以回收。回收的溶剂在同品种相同或不同的工艺步骤中重新使用的,应当对回收过程进行控制和监测,确保回收的溶剂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回收的溶剂用于其他品种的,应当证明不会对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3. 未使用过和回收的溶剂混合时,应当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其对生产工艺的适用性。

4. 回收的母液和溶剂以及其它回收物料的回收与使用,应当有完整、可追溯的记录,并定期检测杂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查看返工、重新加工(后者仅允许原料药在必要时涉及,下同)的管理和操作规程,抽查具体的返工、重新加工批次的相关文件,包括质量风险评估过程和结论、返工/重新加工的操作记录,确认是否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1. 查看成品质量标准和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中涉及返工、重新加工(后者仅允许原料药在必要时涉及,下同)及回收合并操作的成品的针对性检验项目及稳定性考察要求,与返工、重新加工及回收合并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控制情况相对照,评估彼此间的相关性。

2. 查看返工、重新加工及回收合并批次产品的相关检验数据、稳定性试验数据,以及相应的评估结论和必要的后续措施,如当批产品的处理、其他相关批次产品的调查、工艺可行性及过程控制充分性的重新评估等。

原料药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原料药”附录第35~37条的要求。

1. 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可按第36条、第37条的要求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不合格物料的最终处理情况应当有记录。

2. 返工。

2.1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可重复既定生产工艺中的步骤,进行重结晶等其它物理、化学处理,如蒸馏、过滤、层析、粉碎方法。

2.2 多数批次都要进行的返工,应当作为一个工艺步骤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

2.3 除已列入常规生产工艺的返工外,应当对将未反应的物料返回至某一工艺步骤并重复进行化学反应的返工进行评估,确保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未受到生成副产物和过度反应物的不利影响。

2.4 经中间控制检测表明某一工艺步骤尚未完成,仍可按正常工艺继续操作,不属于返工。

3. 重新加工。

3.1 应当对重新加工的批次进行评估、检验及必要的稳定性考察,并有完整的文件和记录,证明重新加工后的产品与原工艺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同。可采用同步验证的方式确定重新加工的操作规程和预期结果。

3.2 应当按照经验证的操作规程进行重新加工,将重新加工的每个批次的杂质分布与正常工艺生产的批次进行比较。常规检验方法不足以说明重新加工批次特性的,还应当采用其他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查看退货管理规程、操作规程、退货产品的储存地点与管理(包括标识和限制进入的措施),抽查退货记录和退货产品处理记录,确认是否满足本条款的要求,并具有充分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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