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哲学视野下的中西伦理价值观比较

2013-05-28 05:43施佳
科学导报·学术论坛 2013年3期
关键词:比较

施佳

【摘要】本文从中西文化现象的差异出发,分析中西伦理价值观在目标、取向和实现机制等方面的异同。认为道德之性与自然之性、德性主义与幸福主义、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等几个方面的对立构成了中西伦理价值观的截然不同的走向,并由此形成了中西伦理价值观的不同理论特质。

【关键词】文化哲学;中西伦理价值观;比较

在中文的传统语言环境中,介绍自己的时候总会谦虚的说:“鄙人”、“在下”;但英语国家中介绍自己却堂而皇之的用大写的“I”。中国人请人吃饭,总是谦虚的说“略备薄酒”,“招待不周”;西方人听到总会纳闷,既然请我吃饭,为什么不拿出自己最好的东西。但其实我们已经是拿出最好的东西在招待客人了。这些称谓和礼仪上的差异,是源于中西不同的伦理价值观念。本文试着对中西不同伦理价值观的分析,来揭开不同文化现象之间的内在逻辑。

一、道德之性与自然之性——中西伦理价值观的不同人性基础

中国传统伦理学主要是从人的道德性中去寻找道德的基础和标准。孔子主张人“性相近”,要求从道德眼光去看待人性。他认为“人之生也直”,而且把“孝”等道德规范看成是人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孟子坚持性善论,直接把“仁义礼智”等确定为人的固有属性。虽经荀子、韩愈等人的批判和修正,孟子的性善论仍然不失为中国传统人性论的主流。在中国传统伦理看来,人生命的自保和存活并不是人“生”的意义之所在。人之所以异于草木禽兽,就在于人有“德”,这是高于人“生”的东西,是人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若二者发生冲突,则应该“存天理、灭人欲”,甚至“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由此可见,中国传统伦理是以道德的眼光来审视人性。

西方伦理学发端于古希腊“自然”观。自然主义伦理学则构成了西方伦理学的原型或范式。其中感性主义(快乐主义、功利主义)伦理学立足于自然的努斯冲动,将人的感性看作是道德的来源和标准,主张通过实现感性生活的途径去达到道德完善;理性主义(禁欲主义、义务论)伦理学则立足于自然的逻各斯命运,主张人的理性或理念是道德的来源和标准,只有充分发挥人的理性的潜能、通过理性的指导才能实现道德的完善。相应地,西方伦理的人性基础也就是指人的自然性。伦理学的目的就是使自然的人性在文明生活中逐步得到完善,能否实现自然的人性是判断道德与否的最高标准,追求人的自然本性的实现就是最高的善。霍布斯认为“自爱”是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则将“自爱”视为人性的“首要法则”。赫拉克利特主张人要“按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才能趋善避恶,“自然”就是“灵魂所固有的”、“逻各斯”。

二、德性主义与幸福主义——中西伦理价值观的不同目标

中国传统伦理在义利关系上,其主导倾向是把义放在第一位。如果道义原则与功利要求发生冲突,那么正确的态度则应该是:重义轻利或者存义去利。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管子·白心》谓:“非吾仪,虽利不为;非吾当,虽利不行;非吾道,虽利不取。”董仲舒主张:“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即使要获利、取利,也应该“以义建利”、“以义取利”,要“见利思义”,而不能“见利忘义”。义利关系到了宋朝以后发展为理与欲的关系,并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从而将义与利、理与欲完全对立起来,走向了禁欲主义和极端的唯道德主义,这是值得反思的。与西方从人的“自然性”出发,把追求幸福当作其伦理价值观的终极目标不同,中国传统伦理从人的“道德性”出发,把追求至高至上的道德当作其伦理价值观的终极目标。

西方人从自然主义人性论出发,为其伦理价值观设定的总目标是追求幸福。把人的本性主要看作是感性自然的伦理学家,大多主张快乐主义幸福论。在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上,感性主义伦理学家主张幸福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德性不过是达到幸福的手段。德性之所以有价值、之所以为人们所遵从,是因为它能确保人们获得快乐(幸福),德性假如不能给人以快乐(幸福),就没有任何价值。把人的本性主要看作理性自然的伦理学家,则大多主张德性主义幸福论。他们尽管强调道德的重要性,但并不否定人们追求幸福。在他们看来,人人都追求幸福,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道德意识决不能放弃幸福,决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在他们看来,幸福(快乐)仅仅在它作为有德性的行为的结果时才有价值。

三、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中西伦理价值观的不同价值取向

中国传统伦理的基本取向则是集体主义。中国传统伦理以社会群体作为价值主体,社会群体被视为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相反,一切个体皆没有独立自足的价值,个体的价值完全是由群体所决定和派生的。一个个体只有在满足了社会群体的要求,实现了社会群体的利益时,才能获得自己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伦理也讲人、重视人,但传统中国人讲人不是重在讲个人,而重在讲人伦。张东荪在《理性与民主》中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这说明,在传统中国,个人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存在,而是作为群体的一分子而存在,离开了群体,个人是微不足道的。应当说,对群体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是整个中华民族从天子到庶人的共同的一般的社会心理结构。

与西方伦理学在价值目标上的幸福主义相适应,其伦理价值观在基本取向上是个人主义的,西方人所谓的幸福主要是指个人主义的幸福。个人主义作为西方伦理价值观的基点,对西方伦理学影响巨大。西方伦理的个人主义基于人的强烈的自我意识,自我是价值观念的核心,也是衡量一切的价值尺度。由于以自我意识为基础,西方人在看待个人与整体的关系时,都强调个人高于整体。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为个人而存在,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因此,国家和社会不能破坏每个公民的个体独立性,而恰恰应该为维护、促进个体的存在与发展服务。由此,西方人走向了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尊重和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是西方人实现个人幸福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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