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评价——基于湖北、北京、上海三地的比较

2013-06-25 10:44邹倩琳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3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医疗保险湖北

邹倩琳

(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北京 102206)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总体发展情况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建立国家或区域性保险中心”,这将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上推进区域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纲要》称:“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在辐射功能强、服务范围广的特大城市建立国家或区域性保险中心,发挥区位优势”,同时,“推动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在促进区域、城乡市场的协调发展上,《规划纲要》再次强调“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保险市场加快发展”。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保险市场存在明显差异和不平衡状态,这可以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中清晰地看到。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2010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保险深度最低为1%,最高为7%。东部地区保险密度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最高的5个省份均在东部地区。

值得关注的是,“十一五”期间中西部保险业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中部六省(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山西、江西)的总保费收入连上台阶,6省总保费收入在全国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由2006年的17.10%增长到2010年的19.20%。

健康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民生健康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医改方案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空前的政策利好和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医改意见强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重要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总体思想,将健康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运行机制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参与资源整合和服务管理,通过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在实现方式上,明确了商业保险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途径,提出了积极发展健康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投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

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医改配套文件将陆续出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健康保险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健康保险服务民生健康保障的重要功能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从人口结构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非常明显。第六次最新人口普查数据表明,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近1.78亿,占到总人口13.26%。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将进一步释放出对健康保险的巨大需求。从医疗支出看,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支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广大居民具有通过购买健康保险转移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的强烈愿望,我国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在健康保险发展的监管上,监管政策近年也在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为健康保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保监会高度重视健康保险发展,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统计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健康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民生保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业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等配套文件,为商业保险参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保监会还采取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信息披露、推进行业标准建设等一系列有力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健康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湖北省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保险业近年来已成为湖北省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据湖北保监局提供的数据,目前全省保险产品总量已超过3000个,保险覆盖的人群达到3900万人。这就意味着全省已有六成以上城乡居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化解各类风险,商业保险已经开始全面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

在过去五年里,湖北市场上的保险主体从22家增加到45家,信用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等专业性的保险产品供给者也相继落户,全省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城乡的保险服务网络,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被城乡居民广泛接受。

湖北省保费收入2010年首次突破500亿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达到3.37%,全省人均保费收入(保险密度)达875元。2010年,全省财产险、人身险承担的风险责任分别达到3.12万亿元和2.3万亿元,支付赔款和给付分别是47亿多元和37亿多元。2009年,湖北省实现保费372.4亿元,同比增长17.4%,规模排名全国第10位,同比前进1位,提前1年完成“十一五”规划确保目标。全年上缴税收7亿多元,提供新增就业岗位7000多个。保险业覆盖面明显扩大,城镇职工已普遍享受到商业保险保障。

“十二五”期末,湖北省保费收入有望突破1000亿元,比“十一五”期末翻一番多,年均增幅18.4%。其中,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将突破250亿元,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将突破750亿元,年均增幅分别达到22.7%和16.9%。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达到3.5%,较2010年提高0.5个百分点。保险密度达到1600元,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较2010年提高850元。法人保险机构将达到3至5家,保险主体达60家,其中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各30家;各级保险分支机构达4500家。保险业在湖北省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体制改革、居民养老、新农村建设以及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

湖北省近几年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迅速发展,尤其是武汉、宜昌、荆州等重点城市商业保险发展十分迅速,但是,由于湖北省商业健康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广大民众的健康保险意识还不够强,社会各界对健康保险重要功能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关于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仍然有些相对落后的城市商业保险市场很不发达,这也说明湖北省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湖北、北京、上海三地区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比较分析

就像经济发展各个地区往往存在着差距一样,中国各地区之间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也存在着差距。北京、上海在我国属于经济发达地区,而湖北省则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对这三个地区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等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受经济及其他因素影响,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一)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对比分析。

图1 2002—2010年北京、上海、湖北三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收入比较(单位:元),数据来自各省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公报》

图2 2006-2011年北京、上海、湖北三地区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比较(单位:百万元),数据来自2006-2011年历年《中国保险年鉴》

通过对三地区收入水平提高速度与健康保费收入增长速度的比较分析(见图1、图2),不难观察到各省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趋势与三地区的收入增长趋势基本一致,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波动性,其增长速度并不与居民可支配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居民收入水平增幅比较平稳,而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增幅则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但三地区健康保险保费规模总体来说增长趋势是一致的。

1.经济发展是重要的一环。

由于各省的地理条件、政策实施、人文背景、外商投资等情况不同,中国各省之间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平衡,而这些区域间经济的不平衡导致各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也有差异,这些差异不仅表现在城乡之间,也反映在各省份或城市之间。从理论上讲,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由政府开办的社会医疗保险目前还处于主导地位,商业健康保险只对其起到补充作用,即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程度越高,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就会受到限制。从上海、北京与湖北三地区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发展情况来看,上海、北京两地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率与保障程度都明显高于湖北,但其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也好于湖北,社会医疗保险对商业健康保险没有明显的替代效应。与社会医疗保险相同,商业健康保险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经济的发展,所以,对商业健康保险而言,要想真正得到长足的发展,经济发展是基石。

2.收入是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的保证。

通过对北京、上海、湖北三地区居民收入水平提高速度与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虽然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与三地区的收入增长趋势一致,但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其增长速度并不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保持同步。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影响分成三个阶段:当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时候,对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不能够转化为现实需求,以湖北为例;当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时,对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能够并且可以迅速转化为现实需求,以北京、上海为例;当居民可支配收入超过一定水平时,对健康保险的现实需求将受到抑制,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健康保险已经不是人们唯一或必须的选择。这也是为什么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增长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没有保持同步增长的原因,这也表明健康保险保障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商业保险公司应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将开发替代可能性小甚至不具备替代性的健康保险产品作为今后产品研发工作的重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比分析。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主导的强调公益性的保障制度,由于它是政府组织的福利性项目,因此其自身的运营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也正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的弱点,提高整个医疗保障制度的效率不能完全依赖基本医保。而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营利性组织恰好可以有效地弥补效率方面的缺陷。

因此,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应该通过合理分工,通力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正是基于二者互补性的联系,以下将通过对三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对比进一步分析三地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图3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数占总人口比例(此处比例为所占各省市常住人口的比例)

中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开办于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开办于2003年。由于这两类保险实施时间不长,相关数据难以采集,因此,本文仅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占总人口比例来反映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

从图3可见,自2005年以来,湖北、北京、上海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但总体来说,湖北的覆盖面远低于北京、上海,甚至连1/3都没有达到。这个结果虽然是湖北地区与北京、上海两地经济发展差距的反映,但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湖北总人口是北京、上海总人口的4~5倍,而城镇人口不足北京、上海的2倍,这也是造成结果差异的客观原因。

(三)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行业基础对比分析。

1.市场集中度分析。

在分析保险市场的集中度时,一般采用卖方集中度指标。集中度越高,市场支配势力越大,竞争程度越低,越容易形成规模垄断。我们选取CRn指标和HHI指标来考察湖北、北京、上海三个省(市)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集中度。CRn和HHI计算公式如下:

n,N,i代表保险公司的数量,ai代表第i家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A代表市场总额。

运用公式(1),我们可以计算出2004—2010年湖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CR5的指标值,见下表:

2006—2010年湖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CR4值

2006—2010年北京商业健康保险市场CR4值

2006—2010年上海商业健康保险市场CR4值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2004年以来,这三个省(市)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CR4值逐步趋于下降,主要原因是:2006年以前保险市场主体普遍偏少,2006年以来,随着华安产险、天安保险、大地产险、安邦产险、都邦产险等保险公司逐步的进入,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逐步加剧,市场结构趋于合理化。但从总体来看,湖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CR4值仍维持在较高水平,2010年的CR5值为87.0%,按照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标准,湖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仍属于典型的寡占I型市场(CR4≥85%)。与此同时,北京、上海两地在2006年以前市场垄断情况较为严重,但随着市场开放度的提高,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两地的CR4值均已降低到85%以下,市场结构比湖北省的优化很多。

由于CR4反映的是最大几个企业的总体规模,无法反映这几个企业的相对规模情况和其他公司的规模分布情况,以及市场份额的变化情况,因此,我们进一步选取HHI指标来考察这三个省(市)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结构。运用公式(2),我们可以计算出2005—2010年这三个省(市)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HHI值,见下表:

2005—2010年湖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HHI值

2005—2010年北京商业健康保险市场HHI值

2005—2010年上海商业健康保险市场HHI值

由于用市场份额平方和计算出来的HHI值通常较小,在实际运用时需乘以10000。根据1980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分类方法,HHI≥1800属于高寡占型市场,1800≥HHI>1000 属于低寡占型市场,HHI<1000 属于竞争型市场,其中HHI≥3000属于高寡占I型市场。从上表的数据来看,尽管最近6年三个省(市)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HHI值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但仍属于高寡占I型市场,与对CR4值分析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

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目前湖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仍处于明显的寡头垄断阶段,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进入湖北保险市场,市场竞争已经日趋激烈,并由此带来市场效率的改进。

首先是保险业务增速加快。新保险主体的进入既打破了原有的市场格局,同时也对新业务领域的拓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湖北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在2006年以前,平安保险公司属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而2006年以后国寿、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迅速扩大业务,使得市场变得均衡。特别是2010年,国寿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与平安几乎可以平起平坐。同时,其他发展起步较慢的保险公司增速也尤为迅速,这也极大程度上扩展了新的业务,丰富了市场供给。

其次是经营效益稳中趋降。寡占型市场的一大特点是少数公司可以借助对市场的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湖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分析可知,其中少数公司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而且与北京、上海的寡头垄断程度对比来看,湖北省的寡头垄断程度更高,几个主要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更大。这会造成以下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少数公司可以通过规模经济和维持高价格来获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保险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市场开拓不足。在从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过渡阶段中,由于市场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在短期利益的诱导下,各市场主体必然会实施各种违规手段抢占市场,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2)保险主体种类分析。

据有关统计数据,三个省(市)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是中资占大部分比例。虽然近几年中资寿险公司和外资寿险公司的数量都不断扩大,但是总体来说仍然是中资寿险公司增幅较大,占据市场的主要份额。而与北京、上海对比,湖北省保险主体明显较少,其中外资保险公司数量更是差别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湖北省的经济发展程度、开放程度、对外资吸引力等等因素有关,毕竟很多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客户群是外资公司,因此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2010年到2011年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在三个地区同时有一个迅速的增长:上海从10增加到17家,北京从18增加到21家,湖北从5增加到7家。这说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态势良好,但是由于湖北省外资保险公司基数太小,总体而言发展相对于我国发达地区还是落后的。

四、几点建议

(一)坚持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发展经济的重要性。

在新的五年计划中,保持并促进经济发展仍然是主旋律。只有居民的经济水平提升上去了,相应的金融市场才会进一步发展,从而保险市场特别是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而这里提到的经济发展,不仅仅是生产总值的提高,更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只有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才是真正惠及老百姓的,只有老百姓的生活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才能更多地选择商业健康保险来保障自己的生活品质。

(二)增强保险市场的竞争性,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当前湖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但是在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随着保险主体的不断进入,正逐步向垄断竞争过渡。受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影响,虽然整个行业经济效益较好,但经营行为较为粗放,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服务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

打破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关键因素在于引进和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随着湖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正确实施,不难预测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进入湖北省,其中应该还包括许多外资保险公司。良好的市场竞争条件是促进保险市场体系完善的重要因素,在竞争的同时各保险主体也会相应改进管理制度,精确保费厘定,提高服务质量,这也将成为湖北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助推剂。

(三)加大保险产品创新,扩大保险服务领域。

由于现在健康保险产品体系还不够健全,产品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加大保险产品创新也是重中之重,尤其是对于社会需求较大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产品的研发更是应该加以重视。此外,目前市场上在售的同类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和服务内容区别不大,不能体现各个公司的特色及优势,也不能让广大市民真正满意。只有把产品种类、产品质量、服务领域等等这些硬件加以提高才能真正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四)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首先,制定并完善有关商业健康保险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市场定位,界定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法律性质、基本特性,明确各级政府的支持作用、财政补贴、经营主体的审批、财务和精算制度,等等。

其次,鼓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适度竞争,合理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参与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使更多的医疗院所与保险公司签约,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完备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居民保险意识。

社会保障在性质上表现为全民普遍性福利,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11月21日起实行,但是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备也是现行主要任务之一。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帮助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地位,使老百姓都明白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从而增强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扩大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

(六)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不让人才紧缺问题成为制约保险市场发展的瓶颈。

首先要加强保险业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尤其是开有保险方面课程的高等院校,借助高等院校这一平台,着力培养储备一批复合型人才;其次要制定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着力从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高管人才;其三要加大公司自身人才培养的力度,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着力培养一批急需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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