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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5 05:17
新理财·政府理财 2013年6期
关键词:核实承包地经营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

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全面核查,逐户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各地要以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前提,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面积为依据,切实摸清、核实、确认承包面积。要以村、组(社)为单位,逐户开展农村承包地面积摸底和清查工作,并对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进行分户确权颁证。

据实确认,及时开展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退耕还林等面积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经营权转让、互换的,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应实事求是地实施变更或注销登记。农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由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应依法收回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方未及时交回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并予以公告。

依法登记,切实做好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按照农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完善档案,规范资料信息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农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要以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后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信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资料信息准确、齐全、完整。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电子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统筹协调,妥善处理有关具体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核实确认,确权颁证。一时难以界定确权的,可待矛盾化解、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

关于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与地类确认、农户承包地确认有误差的,分别由国土房管、农业部门负责指导,重新核查确认。

关于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明确到户的,必须明确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丢失、残破的,要补签、完善。“四至”界限未明确的,必须明确。

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关于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对农户超越原承包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四荒地”,已被“二调”确认纳入耕地范围的,可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关于其他问题。在土地承包期内,村、组(社)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等占用的承包地,可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同的方式予以确权登记。对纳入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基础上确认登记。经依法确认被退耕还林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确权颁证范围。

(本文仅节选了《意见》的第三、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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