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清明的高度做好审理谈话工作

2013-08-15 00:51李晓斌
支部建设 2013年33期
关键词:审理违纪谈话

■李晓斌

案件审理谈话在同被调查人核对事实的过程中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为其提供充分的辩解机会,让审理人员站在更高的层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审核调查组对被调查人认定的违纪事实。它是对违纪事实的一次全面的监督检验,特别是让被调查人充分表明自己的意见,对于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作用很大。因此,审理谈话最能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清明,应该从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政治清明的高度做到三认真、三结合,杜绝四切忌,做好审理谈话工作。

○三认真○

认真准备。认真撰写审理谈话提纲。对调查组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后,认真撰写同被调查人核对违纪事实的审理谈话提纲,把审理谈话中应该谈到的内容都列出来,包括被审查人身份的核对,所有事实、细节问题都要逐一核对,不能有遗漏,先谈哪个问题后谈哪个问题都要认真设计,做到审理谈话有的放矢,对谈话对象可能出现的与之前案件调查时所作出的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也要有所预测,对如何应对也要做到胸中有数;对被审查人借核实违纪事实之机可能出现的翻供,也要有所预料,准备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合理选择谈话环境、谈话时间,以及谈话所用的纸、笔、印台,也要准备老年人可能使用的老花镜,体现一种人文关怀。纪委机关不像司法机关有专门的审判大厅,没有专门进行审理案件谈话的场所,对多数违纪人员的审理都是在审理室的办公室进行,所以要考虑到并保证谈话地点的安全,防备谈话对象情绪激动而发生不测;要保证在审理谈话期间不受外界的干扰,不随便接听电话,谈话环境要做到整洁干净,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字档案资料及文件书籍报纸等随意丢放,以显审理谈话的严肃、庄重。

认真听取。要耐心听取被审查人对自己违纪行为认可的意见和针对自己的违纪指控所进行的辩解,不要随意打断被审查人的申辩,对于被调查人申辩得有道理但没有证据支持,调查组又没有采纳,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新问题,更要耐心听取,因为这可能就是引发申诉的隐患。

认真记录。谈话记录要书写工整,要在不改变谈话人的原意的前提下进行取舍和归纳。对记录有误的要允许被审查人进行修改,谈话记录要让被审查人逐页签字并押印。

○三结合○

审理谈话与情感交流相结合——以情感人。与被审查人进行思想情感的交流和沟通,疏通被审查人在受到处理前存在的思想障碍。不把被调查人因为违纪而视作陌生人,不因被审查人违纪而对其全面否定,态度冷漠地进行谈话。对被调查人要尊重而有礼有节,要体现组织的人文关怀,充分尊重被调查人,谈话之前也可对被调查人曾经的政绩以及品德、才艺等人生亮点和优点予以褒奖和欣赏,让被审查人有自豪感,有被尊重感,有温暖的亲情感;有时候一声热心的招呼“您请坐”,一杯白开水,就可能缓解被调查人思想上对审理人员的戒备和对立情绪,消除被调查人员的畏惧感、逆反感,消除谈话之前的隔阂和障碍,在润物细无声的情感交流中,保证在愉快的环境中进行谈话,使被调查人接受组织的处理,就像外科医生做手术之前,消除患者心理上的畏惧感,从而在情感上积极配合医生做好手术。

审理谈话与讲道理相结合——以理服人。有些违纪人员对自身的违纪行为认识不透彻,认为自己的违纪行为无所谓,组织上对自己的处理是小题大做,这样在审理谈话核对违纪事实的过程中就要对其讲道理,说理论事,让被审查人对自己的违纪行为有清醒认识,减少被处分人不服处理结果的隐患。

审理谈话与讲法纪条规相结合——透明执纪。在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认可、态度诚恳的前提下,对被审查人讲解党政纪条规,明确告知其违纪行为是党政条规所禁止的,有了这种性质的违纪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纪律处分。如果把对被调查人讲解法纪条规比作“刚”,那么与被调查人的情感交流、讲道理便是“柔”。仅有刚,如同给不懂事的幼儿灌汤药,灌是硬灌进去了,但药却是四处喷溅,效果自然不会好,如果案件的处理都像给幼儿灌药那样,不但体现不了党的政治清明,反而会适得其反。处理案件应当有思想交流,要让被调查人心服口服,让被处分人感受到是组织在对其进行帮助和爱护,从而顺畅地接受处理;仅有“柔”便不能体现法纪的威严,刚柔相济,才能彰显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才能体现案件处理的严肃性。

○四切忌○

切忌不做准备草率谈话。把审理谈话当作走过场,应付了事,胸中无数,随意漫谈,或者是腹中无语,而被谈话对象驳斥的理屈词穷,这样既不利于核实清违纪事实,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以致为发生申诉案件埋下隐患,也给被审查人留下纪委工作草率从事、马马虎虎、执纪不严谨的不良印象,很容易使被审查人产生一种对其作出的处理不信任的情绪。

切忌在谈话中与被审查人形成言语上的对峙。形成这种对峙,然后对被审查人讲极具主观性、抱有成见性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这样既不利于核实清违纪事实,更不利于对被审查人进行思想教育保证其顺畅地接受处理,反而让被审查人感觉对自己的处分不公正,使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切忌讲与案件无关的废话。特别是为了使被调查人接受组织处理而迎合被审查人的心理,讲一些对世事不公的牢骚话语,这样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理无疑是饮鸩止渴,适得其反,反而不利被调查人接受处理,会使被审查人在接受处理的同时产生一种认为对自己不公正的思想障碍情绪。

切忌违反保密原则。为了驳斥被调查人的无理申辩,在出示证据时泄露案件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信息,实为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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