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自然灾害应对的伦理审视

2013-08-15 00:53王全权
绿色科技 2013年10期
关键词:灾难人类环境

王全权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 南京210037)

1 引言

自然灾害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历史,是人类进步与发展的重大威胁。千百年来,人们在防灾减灾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生产与科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类应对灾难的能力,但频发的灾难一直是持续困扰着人类生活的重大问题。在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因果关系的探究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天灾”的发生尽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其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人祸”。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无视自然规律、选择急功近利的发展方式的短视行为,过度利用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加剧了灾害的发生频度与危害程度。因此,我们不得不认识到,灾害的发生,反映的不仅仅是自然运动的规律,也反映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仅是认识与被认识、索取与提供的关系,还存在着伦理关系。

2 “天灾”往往与“人祸”关联

离开了人类及其活动,自然灾害就不能称其为灾害,它的发生仅仅是自然规律作用下物质运动形式的改变。自从人类产生以后,自然界物质运动形式变化所产生的后果,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状况,甚至给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些自然现象的发生过程才被冠以“灾害”或“灾难”之名。随着人类活动能力的日益提高,对自然的改造或“征服”力度越来越大,对自然所产生的影响也愈益改变自然规律的作用方式或进程,当这种方式或进程以“违背”人类的意愿而发生时,自然灾害由是产生。因此,当今的环境变化与人类的实践行为紧密联系,自然环境的改变已经不再是自然规律“天然”作用的产物,而是人与自然互动的结果,“纯”自然的灾难现象已经不复存在,“天灾”往往与“人祸”关联。

诚然,自然经济状况下,人类对自然规律作用方式的影响能力极其有限,灾害多以自然的方式或近乎自然的方式发生。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在强势的人类中心主义指导下,人类由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围湖围海造田、大量开采矿石、无节制地采伐林木,对自然资源进行了掠夺性的开发。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的破坏早已超出自然经济时代及以前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科学技术一方面借助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飞速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为利益的驱使而日益得到推广。科技的发展显示出惊人的创造力与控制力,人们今天甚至可以控制局部降水、温度等自然条件,人类的行为几乎扩展到整个人类生存环境。

现代人类所进行的大兴土木、“改天换地”的活动,对原始森林的工业化采伐、工厂污水废气的排放、过量开采地下水资源,以及毫无节制地丢弃生活垃圾等等行为都在改变我们的生存环境,深刻地影响到大气环流、整体气候、地貌情况、森林覆盖率、水土的保持等等,局部的过度开发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的整体性,全球也出现了各样的灾难:气候异常、水体大范围污染、水土严重流失、未知疾病蔓延。而一系列的生态环境灾难也极大地影响到人类生活:森林覆盖率的急剧减少不仅造成水土流失从而导致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非自然灾害发生,更影响了当地的气候;为了改善人们生活条件所建设的各类发电设施如水电站,又造成了河床泥沙的堆积从而逐渐抬高河床甚至导致河流干涸。

生态环境的急剧破坏,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人类不得不检视控制自然的发展观及其行动的后果,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反思。人们在意识到严峻的环境危机之后,尽管有了发达科学的帮助,人类也并不能够减缓各类灾难事件发生的数量与程度,利用科技提高人类“控制”自然的能力的速度永远赶不上各类灾难的出现频率,对环境破坏的弥补与修复工作也收效甚微,甚至显得无能为力。无论是对生态环境的逐步损害还是急剧的破坏,人类的行为都“功不可没”。可以说,人类行为或多或少地影响自然生态,在直接或间接上导致或加速了自然性灾难的形成。

3 自然灾害频发是人类环境价值观扭曲的结果

与人类活动相关的灾害越来越多地发生,使人类不得不对人与环境的关系进行深刻的反省,逐渐意识到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其实是人类无节制地掠夺自然的结果,是人类的环境责任的缺失和传统的环境价值观扭曲的结果。

3.1 控制自然的价值观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对立

人类对自然的观念经历了一个从“敬畏”到“控制”的过程。伴随着这一过程,人与自然的和谐逐渐被人与自然的对立取代,自然灾害的发生也日益增加了人的因素。

古时候,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较低,对自然的认识与把握水平也极其低下,认为自然神圣不可侵犯,对自然保持着高度敬畏。孟子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应该“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1]自然作为控制和维护人的力量神圣不可侵犯。

随着人类生产与认识能力的提高,古代泛灵论的敬畏自然观逐渐被人类中心主义的征服自然观所取代。基督教强化了上帝对自然的统治权,作为上帝最得意的“创造物”,人类也获得了对地球上生物的派生统治权,从而行使对自然的绝对统治。正是这一思想使人与自然分开并对立,对西方的自然观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18世纪西方启蒙运动的深入,控制自然的观念进一步得到强化,并通过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现代形式体现出来。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霍克海默尔和阿多诺认为,“从进步思想最广泛的意义来看,历来启蒙的目的都是使人们摆脱恐惧,成为主人”。[2]理性在思想启蒙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控制工具。在理性的作用下,科学和技术的相互渗透日益加强。精密科学与控制自然的意愿越来越紧密地结合。正如莱斯所言:“通过科学和技术控制自然的观念,在17世纪以后日益成为一种不证自明的东西。”[3]

“控制自然”的观念在人类力量还很弱小的时候,能激发起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使人对自然的认识与改造不断深入,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人类自身力量的不断增强,“控制自然”的观念就导致形成了影响广泛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造成人与自然的严重对立。

3.2 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哲学加剧了灾难的程度

基督教理论长期占据着西方思想的统治地位。传统基督教认为,人是上帝所创造的事物中最高贵的生物,是大自然的主人。上帝赋予人类对一切存在物的主导权,所有的造物都是上帝创造出来为人服务的,它们为人类的利益而存在。因此,人对自然的统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笛卡尔等二元论者也认为人有不朽的灵魂与心灵,动植物只是有着客观身体的存在,没有灵魂与心灵,不能感受到痛苦,因而人类可以随意处置它们。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才是理性的存在物,所以人类高出于其他存在物。康德就曾经明确宣称:“就动物而言,我们不负有任何直接的义务。动物不具有自我意识,仅仅是实现一个目的的工具。这个目的就是人。”“我们对动物的义务,只是我们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4]这一系列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为人类对自然的破坏行为提供着理论的支持与辩护,将人类看做是具有主宰意义的存在,将自然看做是可以任意组装的机械部件,割裂了人与自然的联系。

在人类中心主义理论的支持下,人类把对大自然的疯狂掠夺变成自己的“神圣职责”。人类对自然的开发越充分,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满足感越多,就越能够主宰、改变自然,也就越符合上帝的旨意,也因此是最应该鼓励和提倡的行为。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加深自然灾难的程度就不可避免。

3.3 只顾当前利益的实用主义行动直接引发了自然的惩罚

自然灾害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类行为的道德失范。人类追求眼前利益的实用主义原则及由此引发的获利冲动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进而增加了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科技的发展虽然提高了人类控制自然的能力,但自然生态系统是由无数个变量组成的,其多样复杂性常常超出我们现有的认识能力,只对其中单一变量的控制会产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其结果是,随着人们认识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自然系统部分关系认识的精细化和现实利益的冲动,强化了人类控制自然的欲望和行动,也导致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紧张。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人类为了向自然索取更多的物质财富,还往往利用科技改变生态系统原有的功能,加速了生态系统功能破坏的进程,造成人类对自然最深刻的破坏活动。

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在消费主义观念引导下,人们对资源的消费达到了贪得无厌的境地。为了追求所谓“高品质”的生活方式,人们习惯于侈奢消费、一次性消费甚至铺张浪费。这种生活方式是破坏性的、不可持续的,已经对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的破坏、空气污染和酸雨、森林面积的锐减、海洋的大面积污染、土壤的沙漠化、物种的日趋减少、淡水资源短缺及水质恶化等等,无一不是人类消费过度的恶果。在人与自然的对立中,人类不断向自然索取,获得巨大物质利益的同时,人类自身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它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引发了严重的资源短缺与环境灾难,给地球带来无法承受的重负。人类面临着超越环境资源承载力极限的危险,社会经济发展将难以为继,同时又陷入加剧灾害发生危机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

每当我们在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往往把失败归咎于自然规律的复杂性、人类对自然规律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却很少检讨人类自身的行为是否得当,其需要是否超出了自然的承载和恢复能力,很少反思是否由于我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偏离,是否是由于人类自身的短视行为及其行动导致了自然对人类的报复。

4 自然灾害应对的伦理规范

当今世界多数自然灾害的形成都与人们忽视环境自身存在的价值,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导致无休止地对环境的掠夺相联系。仅仅看重经济利益,造成人类物欲的泛滥而不知节制的索取行为,大自然也以各种灾难的形式对人类进行了反击。为了应对灾难,人类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物质财富与精力,不仅牺牲了曾经和谐的生存环境,也进一步加剧了发展成本。

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痛苦的反思之后,人们逐渐达成了这样的共识:环境拥有独立于人之外的内在价值,自然存在物有其自身的权利。人们需要改变以往的思维方式,将道德调节的范围扩大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扩展到非人类的存在。人类与其他生物一样,都是同一个复杂系统中的成员,人应该与其他存在物在同一生态系统中和谐共存。在这个系统中,一切都要遵循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合理发展自然中各类“主体”的利益,才能促进自然中所有生命家族的健康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生态冲突。为此,需要建立新的伦理原则,遵守新的伦理规范。

4.1 尊重生命原则

生命伦理学创始人史怀泽指出:①尊重生命是基本的伦理信念,这应该成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行动指南;②不允许无故造成有感觉动物的痛苦,这是基本的伦理态度;③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是善的本质;毁灭生命,损害、阻碍生命的发展,是恶的本质;④人类情感施予的对象应扩大到一切生命,不仅仅热爱自己的宠物和为自己劳作的牲畜;⑤伦理学应扩展到对生命的尊重,不考虑对生命的伦理,这样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⑥尊重生命的伦理学的基础和最终根据是:“我是要求生存的生命,我在要求生存的生命之中。”[5]史怀泽提出尊重生命的信念、伦理态度和规范,与当代生态科学所得出的科学结论相一致:地球上生命的产生需要特定的宏观生态条件和物理、化学基础,是自然界增熵过程中所出现的减熵过程的集中表现,对整个自然界的进化和有序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每一物种的存在,每一种生命的展现,都值得尊重和爱护,绝不应该任意践踏和毁灭生命。

4.2 人对生态共同体的责任原则

“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等理论认为:人是生态系统、生物圈和生态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人的活动应该而且必须遵守生物共同体的行为规则,对生命共同体负有相应的责任。个体的存在离不开整体的存在环境,个体能够持续地存在需要群体与客观的环境条件。现代生态学认为,生物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生态系统不是僵死的,而是一个由生物和非生物组成的、有着自我生命规律的系统。生物共同体是客观实在的,人应该对物种本身和生态系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从生态整体的角度限定人类的行为,为人类高速发展的经济活动进行制约,也为人与自然新型伦理关系奠定基础。这种观点承认生态整体的存在价值,肯定了主体存在与自然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把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道德地位的客体。与传统的伦理学相比,道德范围更为广阔,人也具有了更为深重的责任。

4.3 环境正义原则

自然灾难应对中,需要考虑到不同范围的正义问题。在面对国际环境问题时,应该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之上。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原则是每个人都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而人人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本身,不仅是公平合理的,也是人们追求的目标;第二个原则需要: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无论人们职位地位如何,均享有均等的机会。[6]

根据环境正义原则,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的义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发展阶段不同、环境特点不同,环境资源丰富程度不同,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都应享受环境开发的相应权利,也应承担自身对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环境开发不能以破坏当地生态与人文环境为代价,要遵循生态补偿和可持续原则,不应一味占有该地区的资源,或耗尽该地可供开发的资源而影响到该地区后代对当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能力。

为此,应按照各国的具体国情确定该国人民发展的自由选择权,坚持对地球公共资源的平等享用原则和环境成本按比例支付原则,在发展过程中按照本国经济条件与因开发环境资源而获利的程度来综合考虑其对环境的恢复、保护应该支付的费用。国家在处理灾情、预防环境破坏时,应牢牢抓住本国的环境问题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尽到保护环境的义务。

5 结语

自然灾害是一个客观的存在,防灾减灾工作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需要综合社会、国家和个体共同长期的努力。因此,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要以上述原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保护自然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减少灾害发生的条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人类自身生命的健康发展。

[1]王常泽译注.孟子[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

[2][德]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

[3]W·莱斯.自然的控制 [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4]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

[5][法]阿尔贝特·史怀泽.敬畏生命[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

[6][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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