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公民意识的显性变迁、隐性影响与中国的构建机遇

2013-08-15 00:53苏晓胡冰曹洁
战略决策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全球化公民意识

苏晓胡 冰曹洁

随着中国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推进,学术界对与之相关的 “公民意识”进行了多学科、多角度的研究,研究方向主要包含了 “公民意识”相关内涵的论述辨析、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具体性、我国 “公民意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①马瑞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意识研究述评,《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10期。更重要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党的十八大报告总结出中国 “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提出要 “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在此系列原则指导下,本文试图回答在全球化背景下, “公民意识”的内涵、外延发生了什么变化?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的瓶颈与突破口在哪里?

一、全球化背景下 “公民意识”的显性变迁

公民 (Citizen),指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意识 (Consciousness或Awareness),指人所特有的对于客观世界的反映。公民意识 (Civic Consciousness)有两种表现形态——观念形态和观念转化形态。在公民意识的观念形态上,学界相对共识性地认为,公民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个人同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相互间的关系,即对其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公民义务等的理性认知。公民意识的观念转化形态是公民将之付诸实践的自觉。②黄稻,刘海亮:社会主义公民意识[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前者注重观念构建,后者注重行动参与。公民意识应当包括成员资格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③黄艳娥:西方现代公民意识培育与我国的借鉴[J].求索,2008年11月。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具有内在的本质规定性 “作为人民的现实的、具体的常规存在形态和表现形式的公民,在双重组织生活中享有广泛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和切实的主人地位,因而其公民意识也就具有优越的人民民主属性,”主权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积极守法精神是公民意识的外显层面。④马长山:从主人意识走向公民意识— —兼论法治条件下的角色意识转型[J].法律科学,1997,(5)。

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心态,随着时代背景的演变,其内涵、外延、表现形式会发生显性变迁。在当今国际世界,全球化正成为最主要的时代背景,事实上许多人已经把我们这个时代称之为全球化时代 (Global Age)。全球化首先表现在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指人员、货物、资本、信息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并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这一市场体系通过硬性或软性的力量使得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成为各国主要的经济制度。经济全球化极大地改变了统治和治理的主体、结构、方式、过程和意义,对传统的民族国家、国家主权、政府体制和政治过程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政治生活,有力地推动着人类的政治发展。同时,经济全球化不仅对人类的政治生活,而且对人类文化生活和意识形态产生深刻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从经济层面扩展到政治、文化层面,国际上作为政治、文化 (社会)层面要素的 “公民意识”也发生了显性变迁:第一,在内容结构上,与过去单纯强调 “国家公民意识”不同,现在的 “公民意识”既包含以往以国家认同为基础的 “国家公民意识”,同时也越来越注重强调以人类归属为基础的 “世界公民意识”;第二,在传播速度上,由于全球化力量的推动, “公民意识”的概念、理论、现实运作手法从西方发达国家向各发展中国家传导, “公民意识”的激活速度、激活力度、激活范围,超过以往任何时代;第三,在重要性上,全球化推动世界权力结构逐步从 “市场-国家”二元结构向 “市场-国家-公民社会”三元结构转型,而良好的 “公民意识”构建成为引导量能适配的 “公民社会”的关键所在。

公民意识显性变迁的三个方面,最需要解释的是第一个方面。最早的世界公民概念是古希腊斯多亚学派提出的, “我们每个人都属于两个社群,一个是自己生长的地方,一个则是普遍性的人类社群,同样,我们每个人都是城邦的公民,也是平等的世界公民。” “世界公民意识”强调每个人除了认同于特定主权国家之外,也共属于人类世界。由于 “世界公民 (意识)”具有这一特征,随着全球化扩展的影响,“世界公民”的观念在一些西方国家复兴。⑤张鲁宁:世界公民观念和世界公民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2009年第20期。“世界公民意识”的传播推广,通常与“全球公民社会 (Global Civil Society)”、 “全球治理 (Global Governance)” 等全球化概念、操作分不开,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克林顿、布莱尔、施罗德、若斯潘等人为代表的 “第三条道路”,通过对全球治理的宣扬推广了 “世界公民 (Cosmopolite)”意识。施罗德把 “新治理 (New Governance)”作为目前大讨论和推行新政治的主导概念,其背后的含义是:国家现在已经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动解决所有问题了,要从新的角度出发,推行 “新治理”,而新治理的核心是 “公民社会”。此外,重要的世界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全球治理委员会也出台了一系列报告强调“公民社会”对全球治理的重要作用。⑥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2年第1期。显然,这些场合举出的 “公民社会”是世界范围内的公民社会,所蕴含的 “公民意识”包含 “国家公民意识”和 “世界公民意识”两个部分。同时, “世界公民意识”越来越成为非政府组织发起跨国议题、动员主权国内部社会资源、取得各国公民 “合法性”认同的最重要思想来源。它的背后逻辑是这样:一国的公民社会既是主权国的公共力量来源,也是全球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单个自然人的公民意识既包括 “国家公民意识”,也包括“世界公民意识”。

全球化背景下, “公民意识”的这些显性变迁,对于主权国家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主权国家公民提升了世界眼光,有利于主权国软实力 (Soft Power)提升;另一方面,在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思潮碰撞下,由于公民意识的显性变迁,也容易发生公民心理 “认同让渡”的现象。更有甚者,经济全球化弱化了部分人的民族意识,文化全球化疏远了公民与传统文化的距离、模糊了民族自觉性,使人们对全球意识和民族意识的关系产生了误解。⑦库世昌: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如何防范民族意识的弱化[J].决策探索,2012年第6期。总之,在全球化影响下, “公民意识”发生了内涵扩大、传播速度加快、重要性增强的显性变迁,同时带来了一系列隐性影响,也给中国 “公民意识”的构建带来了机遇。

二、全球化背景下 “公民意识”显性变迁对主权国家的隐性影响

(一) “公民意识”内容从国家公民意识扩展至世界公民意识,容易发生 “认同让渡 (Identity Alienation)”现象,从而使主权国家从内部经济认同、文化认同、甚至政治认同向国家间政府组织 (GO)、国际非政府组织 (NGO)、 跨国公司 (MNC)部分转移。从本质上来说,一国的公民意识应该是以国籍身份为界限的,但由于西方主导的全球化是经济、文化、政治理念的三重交叉推广,所以导致了公民意识内涵由 “国家公民” 扩展至 “世界公民”。

1.从国家间政府组织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包含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内学者通常关注中国在这些代表性国际政府组织中的影响力增减,却较少总结代表性GO对中国的影响。中国政府与联合国驻华机构于2010年4月1日发布 《联合国对华发展援助框架 (2011年~2015年)》,文件制定了数十个各领域合作项目,涉及筹资总额约3.7亿美元,以此为中国实现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提供支持。事实上,对华援助通常会带有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对中国政府的政策、法律、社会舆论、公民心理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此外,世界银行的诸多研究项目、政策报告、援助计划也容易造成主权国公民心理 “认同让渡”。比如,2012年2月末世界银行与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 《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报告,对中国发展与改革问题作出了分析和建议,在国内外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自然容易提升中国公民对世界银行这一组织及其理念的认同感,从而发生 “认同让渡”。这类对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改革问题的合作研究,既体现了中外合作的显著成效,也必须看到在这一过程中世界银行等GO组织对中国国内的经济政策、政治改革政策、社会政策产生的主动性影响。

2.从国际非政府组织来看,也极容易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影响主权国公民认同,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NGO。美国作为全球唯一霸权国,既通过军事、外交、经济手段获取对中国的影响力,也通过资助、引导在华NGO等隐性方式获取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影响力。首先,改革开放以来,大约1000家左右的美国NGO在华开展活动,但经过合法注册的比例很低。截止2009年,在华已开展业务的266家美国NGO样本中,在华设有长期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超过94家 (占35%),其中约36家 (占39%)美国在华NGO以工商的形式注册,30家 (占32%)没有注册、登记或备案,23家 (20%)在民政部登记或地方民政厅备案,其余9家 (10%)未明确其在华注册形式。也就是说,有正式合法NGO身份的,只占样本总数的10%,占整个美国在华NGO的比例不到3%;其次,美国在华NGO的资金来源有一定的美国政府背景,30年来,输入资金总额大约为200亿元。美国在华NGO的总部资金来源如下:44%来自基金会、24%来自公众捐款、16%为政府资金、9%为其他收入 (投资或利息等)、6%为会员或服务费用、1%来自企业捐赠。再次,美国在华NGO对中国的政治改革、经济发展、教育与人才、公益慈善事业等四个方面产生了影响。⑧中国民政部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美国NGO在华慈善活动分析报告》,2012年3月30日。由此可以看出,全球化背景下的NGO对 “世界公民意识”的现实操作,会对主权国内部的认同产生影响。

3.随着经济全球化,大量中国公民加入跨国公司, “世界公民”意识有了现实的组织土壤。大多数跨国公司都号称支持普世价值,极其容易在 “世界大同”的宣扬下掩盖母国意识形态的推广、实践。外资企业员工整体呈现出 “经济意识较强、政治观念较弱” “雇佣意识较强、主人翁意识较弱”的特点⑨樊金龙:外资企业员工思想价值观念的新变化[J].《理论前沿》,2001年第24期。。此外,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普遍存在党、团、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政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数量不足,机制不完善、经费短缺,企业不够重视,员工积极性不高等问题⑩杨俊超: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外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几点思考[J].《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0卷第4期。。在全球化现实背景下,必须谨防公民意识的显性变化带来的各种隐形影响。

不管从概念界定、还是现实推广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 “公民意识”构建应强调 “国家公民”意识概念,也不可忽视对 “世界公民意识”新发展的正确引导。

(二) “公民意识”传播速度的几何式爆发,使得各国公民意识概念、进程交叉影响,容易促成主权国家 “合法性”危机。从理念上来说,各国的公民意识应该具有共同的内容,包含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但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实行政治参与体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各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必然会有不同的细化程度。西方化公民意识对 “世界大同”的理想要求与各国客观条件不同造成的差异、矛盾,这种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如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容易造成主权国公民社会的不满情绪,甚至导致合法性危机。以2011年发生的 “阿拉伯之春”为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 “民主同盟”通过增加阿拉伯执政当局进行整治社会改革的的压力、促使阿拉伯政府放松对非政府组织的监控、加大了阿拉伯公民社会对普世价值强大需求与政府改革相对滞后的矛盾、扶植阿拉伯世界反对派及代理人,成功地引发了阿拉伯世界的骚乱,从而达到颠覆主权国国内政权的目的。然而,西方“民主同盟”制造这一切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阿拉伯公民社会的福祉,而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 “阿拉伯之春”发生后,西方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更是采取了典型的 “双重标准”政策:一方面,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埃及、也门、利比亚、叙利亚等国施加强大压力,乃至直接进行武装干涉;另一方面,它们对海湾君主国内部的政治抗议和武力镇压活动却视而不见。在限制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问题上,西方国家对埃及频频施压,甚至以 “取消”军事援助进行威胁,可是对海湾国家的类似举动却不置一词王震:“阿拉伯之春”与西方意识形态渗透[J].《现代国际关系》,2012年第6期。。

(三) “公民意识”重要性显著增强,成为主权国权力结构从二元结构转为三元结构的关键所在,发展趋势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逆性。从社会结构看,主权国社会阶层结构可笼统地化为金字塔型、橄榄型等结构,而主权国权力结构可化为一元、二元、三元结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基本处在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权力机构属于政府主导型一元结构;改革开放后,政府、市场逐步分权,大致形成了政府、市场共同主导型二元结构;现阶段,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市场力量对公民个体意识、公民集体意识的催生,正在形成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共生的三元权力结构。从权力结构发展看,也是有一条逻辑主线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市场这个权力要素推动参与人努力获得平等的经济地位、公平的竞争机会,限制了政府权力向经济方面的过度扩张,形成了市场、政府共享的二元权力结构。随着市场力量对整体国民财富、人均国民财富积累的推动,公民由于有了一定的财产积累,孕育出公民社会的经济土壤。值得注意的是,在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的过程中,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的过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逆性,原因就在于市场权力的推动。

笼统的说,市场力量注重效率,政府力量注重公平与效率,公民社会注重公平。从二元权力结构向三元权力过渡,有三条可选择路径:市场推动型、政府主导型、政府市场共同推动型。在过渡阶段到来前,市场推动型是主要路径,因为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基础是靠市场来获取的;当然,在部分威权主义国家过渡阶段到来前,也可能采取政府主导型路径,根本原因在于担心公民社会的出现对国家 (政府)权力产生削弱、威胁,并进一步和市场权力进行联盟制衡国家权力。但在过渡时期,公民社会的物质基础已经基本具备、公民对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需求逐步加大,就会倒逼国家权力、市场权力与其产生联系,在这一互相角力、互相妥协、互相帮助的过程中,政府市场共同推动型的过渡路径,更有利于社会权力结构适配、磨合,也更具有理性化、机制化的特点。

三、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的内化、外化机遇

笔者对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的内化、外化机遇论述,都源自于三个基本假设:第一、全球化已经从经济、政治、文化层面影响到中国 (包括政府);第二、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逐步产生,但在结构上是松散的,推动力主要靠市场权力;第三、中国政府面临过渡战略选择,而政府主动采取政府市场共同推动型的 “公民意识”构建有利于公民社会理性健康发展,有利于三元权力结构良性循环。

笔者认为,国家在政府市场共同推动型的过渡战略选择下,进行主动性的中国“公民意识”构建,有利于提高中国软实力。约瑟夫·奈认为:软实力 (Soft Power)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通过吸引而非强制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的能力,即 “罗致行为能力”。一般来讲,软实力发挥作用依靠的是说服别人跟进、效仿或者使其同意遵守由拥有巨大软实力的国家主导下的国际规则、国际制度和国际体系。李光耀指出:在当今时代,软功夫即文化影响力,在国际事务中变得与硬功夫同等重要。软功夫只有在其他国家羡慕并想赶超那个国家文明的某些方面时才能获得。而在其他国家这样做之前,该国的文明必须首先被视为优越,它必须是开放的,乐于接纳而慷慨大方的,使人们容易接触其中的知识和文化。庞中英:国际关系中的软力量及其它[J].《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2期,41-51页。倪峰:美国“软实力”策略为何得手,1997年6月30日《中国改革报》。笔者认为,不管是在国际体系层面,还是在民族国家层面,公民意识都属于软权力中的核心 “公共产品”,中国 “公民意识”的构建应该注重这种特殊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质。非竞争性指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非排他性指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由于 “公民意识”消费具有非竞争性的特点,即中国的 “公民意识”有机会影响他国公民,也可能被他国所影响;由于 “公民意识”同时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即不可能在本国范围内的一部分公民优先享受,不然将遭致其他公民的反对而增加高昂的整体成本,所以应该一视同仁。

(一)中国 “公民意识”在大陆、港澳、台的内化机遇,在于从法理层面丰富“公民意识”内容、规范加强公民意识传导机制、注重 “柔性原则”。由于中国现正处于特殊的战略机遇期,国家统一大业仍需要继续探索解决方式,而中国 “公民意识”内化方式、内化节奏、内化程度正是需要探索的关键。其中,大陆 “公民意识”内化是关键,港澳的 “公民意识”内化是窗口,台湾地区的 “公民意识”内化是逐步强烈的愿景。

对于大陆而言,进一步探索 “依法治国”道路下的公民意识构建,走党和全体公民共同坚持的群众路线是关键。首先,决策层应当注意到 “公民意识”的显性变化,主动迎合 “公民意识”构建在内容、需求紧迫性、社会权力结构发展中的现实要求。 (1)既然在全球化背景下, “公民意识”的内容由 “国家公民意识”扩展到“国家-世界公民意识”,就有必要思考,在中国公民意识内容中是否需要添加进“世界公民意识”。笔者认为,将中国公民意识的内容进一步丰富,添加进 “世界公民意识”,有利于增加中国公民意识的道德普世性,也有利于提高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和增加国际感召力。比如,可以在外交场合发布 《中国公民国际责任倡议书》,在国际环境保护、濒危生物保护、灾难救济、慈善捐助等国际权利、义务方面引导中国公民给予一定的支持。 (2)在对 “公民意识”需求紧迫性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通过各种舆论、学术、官方机构建立常规进言渠道,倾听公民声音、了解公民最紧迫需求是完全有必要的。 (3)由于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是建立国际、国内社会三元权力结构的关键性适配器,就需要考虑几个主要问题:由国家、公民社会还是市场主导公民意识构建?如果是国家主导,如何有效利用公民社会、市场的有机力量?公民意识构建成本是由国家单独支付还是三方共同分担?

笔者认为,走国家主导、三方参与、共同承担构建成本的道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但国家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社会倡导、市场价值引导方面应该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其次,行政层应当扩充、整合、修订有关 “公民意识”构建的现有法律法规及行政分工框架,对 “公民意识”的隐性影响应该 “抓大放小”。以社会团体注册问题为例。社会团体存在的最重要法理依据是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由于我国有关社会团体的立法较为零乱、分散,分别规定在一般性和特别性的法律规范之中。一般性立法主要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而另有一些单行法律对特殊社会团体的管理作出了规定,例如, 《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对基金会、 《工会法》对工会、 《律师法》对律师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 《证券法》对证券业协会、 《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作出了规定。所以,在宪法指导下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整合,早日出台 《中国社团法》,有利于各地方政府行政督导。 (事实上,2004年7月8日, 《中国社团法》专家稿完成,这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荷兰驻华大使馆历时3年的合作项目,但专家稿完成后便石沉大海。)在行政分工上,应当防止 “多龙治水”。广东的经验就值得借鉴,2012年7月1日,广东省出台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在广东省内成立社会组织,不用再找业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即可。该方案出台后,社团组织注册更加便利,也并没有出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的事情发生,反而获得了公民好评。再次,应当让中央政府 “大部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计划性权力 “的良好政改出发点与公民社会对接,缓解国家权力面临的全球化外部压力、市场权力内部压力。比如,跨国公司由于掌握核心信息技术,在面对发展中国家政府时容易获得谈判优势,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有公民组织支持政府立场,在环保、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权益申诉,就有增加国家权力 (政府)的谈判条件、谈判筹码,从而维护本国利益;从内部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光靠国家权力这只看得见的手调控也未必能十全十美,在诸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假冒伪劣、走私逃税、非法移民、洗钱、商业腐败等问题上,国家权力完全可以有效利用公民社会进行”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管。

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而言,应当柔性塑造、双向促进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首先,不管是中国 “公民意识”的具体内涵,还是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的具体过程,都应该注重柔性原则。什么是柔性原则?就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法理程序,先达成可能实现的、再协商存在分歧的、最后妥协应该执行的。在此例子中,出于良好初衷,香港政府欲增开 “德育和国民教育科”,本意是想加强香港居民的中国 “公民意识”,但由于在民主协商程序、与原有通识课程重叠、与香港本土化行为习惯有差别等方面的原因,引发了舆论反弹。结果,2012年9月8日,香港特首梁振英对外宣布,取消 “德育和国民教育科”三年后开展的硬期限。如果根据柔性原则处理,结果是否会让双方更满意一些?

对于台湾地区而言,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的关键是提供 “完全公民待遇”的公共产品,并在加强大陆公民社会的基础上与台湾公民社会对接。首先, “完全公民待遇”有助于达成海峡两岸 “先经后政、先易后难”的路线共识。比如,在海外公民保护 (如危机撤侨)、渔业权益 (如钓鱼岛捕鱼)、证券投资、房产投资、银行理财、户籍制度、婚姻登记、教育就学、医疗共享等方面,中央政府应该给台湾地区居民提供 “完全公民待遇”这项公共产品,因为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大于台湾地区的财政能力、中央政府的军事能力大于台湾地区的自卫能力,台湾居民也乐于获取 “超额收益”。 “完全公民待遇”将是海峡两岸 “公民意识”对接的重要一步。其次,应当加大海峡两岸公民社会对接。海峡两岸都承认 “九二共识”,都主张 “先经后政、先易后难”的协商路线。但现阶段,中央政府与台湾领导机构、大陆市场权力与台湾市场权力对接明显,但海峡两岸公民社会特别是公民社会组织互相对接较少。进一步加大公民社会互动,有利于自下而上加强依存、达成共识,克服政治樊篱。

(二)在 “和谐世界”理念引导下,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对外籍华人,在华外籍居民的外化机遇,在于提供 “准公民待遇”的公共产品,增加中国 “公民意识”的道德普世性。首先,在 “准公民待遇”的公共产品提供上,可以在投资权益、教育医疗、商船护航、政治避难等方面加大考虑。以商船护航为例,从2008年12月26日到2013年2月16日,中国派出十四批次共42艘船次对外护航,主要是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反海盗劫持商船。如果在护航任务中,中国军舰不仅保护本国船只,还扩大保护外籍华人、在华外籍居民所有、所乘的悬挂中国国旗或者发出救援信号的商船,将会对中国 “公民意识”外化产生何种影响?这种提供国际航行安全“准公民待遇”的公共产品,投入在中国财政能力范围之内,既能起到中国 “公民意识”外化效果,也能锻炼中国军队非常规作战能力。其次,从人力资源引进角度看,可以考虑对中国急需的外籍华人、在华外籍居民放开 “双重国籍”,或者出台类似“海外公民证”或 “海外华裔卡”的政策,或者只是提供进出关便利化的 “便利签证”,以此承担部分 “双重国籍”的职能。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自然资源、资金、技术,但最需要的还是掌握了各项技能的人才。而中国放开 “双重国籍”政策或者推行其他变通方式,有利于人才引进、人才回流,从而把21世纪的中国打造成真正的人才强国。比如,在 “印度裔卡”和 “海外公民证”政策之前,该国仅拥有软件专业人才7000余名,而 “两证”出台后,截至2006年,这一数值接近70万。美国政府官员对印度 《金融时报》承认,大批印度信息人才回流,可能将影响全球科技中心硅谷乃至整个美国今后的竞争力。再次,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应当增加内容的道德普世性。如果说中国加入WTO是在市场经济制度方面与世界接轨,重视联合国 《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际舆论评价,在中国 “公民意识”构建内容中吸收其适合中国国情的有益表达,不失为一种折衷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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