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教师权利法律保护之立法保护建议

2013-08-15 00:51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高校教师权利管理

胡 燕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2)

高校教师是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在高校实际从事着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高校办学的主体。我国《教师法》赋予了高校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的权利、参与科学研究权利、管理学生权利、获取报酬待遇权利、民主管理权利和进行培训进修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高校教师的法律权利现状甚为堪忧。

一、我国高校教师权利保护现状

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管理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但由于我国教育立法还是不算完善,对高校教师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在实体法方面,还是在程序法方面都还显得非常薄弱,教育教学法规的操作性不强,高校教师权利受损而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时常出现。

(一)民主管理权流于形式

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参与管理的权力,倡导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护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积极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也明确要求,各高校要让广大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条件让高校教师合法履行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但现实中,从分析各高校现行的考核评价管理文件看,高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对高校教师的评价,重奖惩性结果,轻考核评价程序及过程,忽视教师民主参与权。从分析管理者的管理理念看,由于学校管理者缺乏民主观念,往往偏重于对教师的监督和管治,忽视了对教师自尊心的爱护和对教师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激励。

(二)报酬待遇权没有落实

高校教师获得报酬待遇,是其生存和履行权利的基础和保障。我国《教师法》明确赋予了教师按时获取劳动工资报酬和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利。但现实中高校教师的报酬待遇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物质待遇权利没有得到合理的维护。

一是高校教师的物质待遇落实不到位。工作报酬、住房待遇和高校教师的带薪年休假和退休、退职等待遇,也都被附之以各种条件,比如带薪年休假制度,各高校形式上都执行寒暑假制度,但教师的寒暑假及各类假期,事实上是被教材编写、社会实践活动和科研教研活动占据。

二是高校教师的身体健康状态不断下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技术与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研究资料《高校教师身体健康状况调查》是很好的证明材料。该校于2011年4月对某高职学院教职工进行了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760份,收回有效问卷681份,占89.6%。调查结果是:患有疾病者占被调查人群的58.3%,亚健康状态占22.7%,健康状态仅占18.9%。

三是高校教师绩效工资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教师工资待遇的落实。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新一轮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的工资制度改革热潮再一次在高校掀起。意在通过强化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打破“铁饭碗”和平均主义“大锅饭”,废除职务“终身制”,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尽快成长和充分发挥才干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但该项制度的执行,还处于探索阶段,不能有效指导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高校的执行。

(三)科研和学术交流权行政干预过度

在高校,科研和学术交流权是教师职业的特有权利,也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对教师的职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但科研和学术交流权大都由高校管理者所支配,因此,带来了教师的该项权利被行政化。

(四)教育培训权利间接转移

高校教师的教育培训权利,是提高国家教育质量和教师自身发展必须的有效保证。但教师的该项权利在执行过程中被转移。首先教育培训经费被转移。二是教育培训形式缺乏有效载体。由于受教学时间的限制,教师培训一般都是安排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但现实中,高校教师的周末和寒暑假的时间都被各种活动,如课程开发、科研和教学评估、验收工作占有,教师根本就没有时间参加教育培训。三是教育培训的内容偏离职业需求。许多地方把教师培训与教师的晋职、聘用等联系在一起,培训内容难以实现与个人教学专业的紧密结合,教师培训往往是偏离了初衷。

幼儿园在开展一日活动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活动模式,内容也基本固定,这使得幼儿参与的活动相对固定,缺乏灵活性和深入性。甚至有些幼儿园教师对保教工作缺乏深入认识,缺乏细化和针对性,只能是简单、流程化地开展相应的活动,因而无法营造有效的特色人本化的幼儿教育实践氛围。同时,家长对幼儿园保育工作也未给予足够的关注,这也是造成幼儿园不重视保教工作的一大原因。

(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权缺乏保障

职称评定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重要一环。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14条、第15条对高校教师职务的评定,制订了规范。但目前我国的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滞后,与当前教师职称评定形势不相适应,在制度运用上,缺少法律规范保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范高校教师职称评定行为。

(六)考核争议权无制度保障

考核工作一直是我国高校教师管理中的一个难题,也是薄弱环节。考核的内容主要围绕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益三个方面进行。但目前许多高校考核工作普遍存在考核制度不健全,考核内容不科学,考核方式方法简单和考核结果运用不当等问题,客观、公正、公平停留在口头或文件上。

(七)获得救济权缺乏救济机制

教师权益遭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教师法》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操作性,对救济的程序和受理机构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各高校内部申诉机关的设置标准不一。当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对象是教育行政部门时,教育主管部门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在处理问题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公正客观地作出处理。当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对象是学校时,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处理过程中,同样存在不公正隐患,实施救济显然救济无力。

二、我国高校教师权利的立法保护建议

要使我国高校教师的法律权利得到保障,首选需要完善立法保护。在完善立法保护方面,需要明确界定教师法定权利,准确定位教师法律地位,注重教师权利申诉程序的正当性,健全教师管理相关制度,如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用制度、教师编制管理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和高校章程等都需要改革完善,同时要建立教师维权组织,借鉴行业(职业)协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各种合法制度下的策略或手段为组织成员谋求应有的福利待遇,维护合法权益。

(一)完善现有立法

完善现有立法,及时修改完善教育法规,是维护法规时效性和权威性的必要环节,也是是教育立法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国外的许多教育法规,常常可以找到对某一教育法规的补充意见或具体条款内容的法律注释。关于教师权益保障,虽然有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但教师权益保障得到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其一是法律法规比较分散,缺乏系统化,不同法规之间,表述不一,前后缺乏连贯性;其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指导性不强,有待细化;其三是法律权威性不够,法律法规之间有的还存在冲突,尤其是与行政法规、与改革政策冲突。所以应不断加紧完善教师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废止过时法规、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等各种途径,不断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使其立法系统化、规范化、配套化,又有很强的操作性,真正使教师权益保障有法可依。

1、明确界定教师法定权利

因此以《教师法》为龙头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教师的相关“法定权利”,有待进一步细化。因此建议今后修改《教师法》时,必须明确规定教师工作时间、加班时限、加班报酬以及休息休假权等与教师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内容,明确地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教师明白权利,从而减少教师权利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分歧。

2、准确定位教师法律地位

就目前的教师管理状况来看,我国高校中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很明确。各高校内部,教师的管理模式、用工性质不尽相同,有聘用制的,有任命制度,带来了教师身份不明,地位不定。笔者认为,将高校教师管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范畴较为合适。教师与学校关系从以往的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从行政管理转变为合同管理。这种合同管理,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明确教师和用人单位(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方面可以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和教育管理法规,对教师实施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对教师的个别权利,如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权利明确写入合同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中,明晰教师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集体权利,比如参加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的权利、参与集体谈判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对教师实行《劳动合同法》的合同化管理,将有助于解决目前高校教师权利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二)注重申诉程序正当性

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申诉的程序上,对申诉受理、审查方法步骤、复核方式、审查时效以及申诉条件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对教师不服申诉的救济,从提起申诉、申诉处理的期限到申诉的具体程序,现行的规则法律法规也都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定。本文建议要对我国教育申诉的提出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三个方面着手,规范教育申诉。

(三)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依法治校,依规管理,是教师权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目前高校教师权利受侵害,突出表现在教师资格认定、考核录用、职称评定、晋升和工资待遇保障等方面。本文认为,作为高校内部,健全高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治校是教师权利保障有效途径。

1、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提高教师地位和专业化程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实施教师聘的前提和基层。因此国家应该继续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用法律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保障。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在资格认定、考核等方面,还是流于形式,不利教师真正从职业生涯的角度,提升能力,也不利社会对教师资格的认同。在教师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我国医生资格或律师资格的认定制度,高门槛、重培训、严考核和规范管理,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连贯性和严肃性。

2、改革教师聘用制度。教师聘任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才使用和流动困境,实现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让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为优秀教师的拓宽了选择和发展平台。同时,要完善与教师聘用制度相配套的教师考核办法和聘用方式,使教师职务聘任的政策杠杆,能真正发挥调控作用,让高校教师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3、改革教师编制管理制度。我国正在高校实行岗位管理,严格“三定”原则,但应该充分考虑到,在重视编制行政属性和法规作用的同时,还要重视编制经济属性,强化岗位意识和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合理编制教师岗位职数,及时根据各高校的实际人才需求情况,调整岗位职数。

4、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教师考核制度,直接关系着教师的聘任、晋升、奖惩,进而关系着教师的各种权利的实现。因此,在教师考核制度方面,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考核方式,把合法性与实效性有机结合起来,把实施管理和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教师素质提升和权利维护的有机统一。

5、规范教师职称评审行为。职称评定是高校教师职业生涯中的重要环节,与教师的职业认可度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但我国的教师职称评审行为不够规范。仅仅依照一些部门或地方性规章,没有一部由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加以规范,教师职称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无以保障。

6、完善高校章程。高校章程是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主要是对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它是大学的“宪法”。因此,在新的高校章程的制定上,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要做到内容的合法和程序的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高校章程制定中应该严格遵守的原则。三是权益保障原则。高校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教师和学生使大学的主体,因此高校在制定章程时,要把保护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作为根本宗旨。

(四)建立教师维权组织

教师维权,可以借鉴行业(职业)协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的律师协会是比较成熟的职业协会,借助协会等维权组织,作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援力量。在高校教师中,可以成立教师协会,通过建立合法组织,探索各种维权方式,让教师在该组织中,获取精神上、法律上和专业上的帮助。教师协会的职能发挥上,可以考虑在协调教师与学校关系、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维护教师合法权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各种合法制度下的策略或手段为组织成员谋求应有的福利待遇,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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