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核心共识释读:民生幸福与法治尊严

2013-08-15 00:50杨学科
大连干部学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共识民生报告

杨学科

(湘南学院 法学系,湖南 郴州 423000)

十八大报告总体上是一篇总结经验、凝聚共识、谋划未来的纲领性文件。报告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5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34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凝聚了追求民生幸福与法治尊严的核心共识;谋划了一个民生幸福导向的发展道路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愿景和路线图。

一、十八大报告的核心共识达成的背景

法国思想家福柯认为,“话语是特定社会语境中人与人之间从事沟通的具体言语行为,即一定的说话人、受话人、文本、沟通和语境等要素,是社会权力关系相互缠绕的具体言语方式。”可见,话语的生产和建构源自特定的社会实践,而非主观的撰造。在此基础上,话语的“共识”是指“分歧”的不同阶层、群体经过充分讨论达致的共同认识、价值、理想。一般来讲,无分歧则无共识,无共识则分歧无意义。十八大报告的核心共识的达致正是基于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和改革急剧转型的难点、痛点、异议点和诉求点,全方位审视当下的发展语境和社会矛盾处境的结果。

(一)中国经济发展步入瓶颈期,遏制经济下滑态势,提升民生水平是当务之急

我国过去的改革因以初次分配为主,兼顾二次分配,出现了“强势主体利益”主导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形成了垄断受益集团,出现了“马太效应”分化现象:弱者恒弱,强者恒强,继而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和公民的幸福感受,所以妥善解决社会发展矛盾凸显期的分配不公,公平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切实提升民生幸福,是作为一个日益成熟自信的执政党所应意识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八大报告不仅指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而且还进一步提出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重点任务。

(二)改革进入深水区,利益诉求多元,社会矛盾凸显,群体事件多发

在中国政治改革滞后所积累的矛盾重重以及社会急剧转型所带来的新的社会矛盾层出的背景下,法治是改革的保障,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所以强化法治才是改革正途。十八大报告将目前改革的难点、痛点、异议点和诉求点带入了一个更长期的历史视域中审视,展现了推进改革的决心、魄力和能力,将政治体制改革单章列出重点阐述,认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还专门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且首次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众所周知,在人类通向制度文明寻求理性的制度建构中,法律是最佳的、规范的、稳定的、持续的满足人类的需要,可以使社会有条不紊地运行,并具有神圣性的制度措置[1]。法治的实现也是一个语境化的过程。为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优选择,法治必须埋身政治体制改革的时代潮流。法治不仅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而且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沿着法治路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用法治引导、调控,进而深层次改革、整体优化政治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内在逻辑,也是转型期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机遇、新挑战。

(三)以共识回应民众期待

民生问题是群众最盼望解决的问题,法治关乎人之尊严的生活。我国民生水平尚处于基础阶段,民生改善还有提升空间,民生领域的诸多不公,诸如收入低、物价高、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等等,已经严重束缚了公民幸福和尊严的生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在对民众关于“十八大”的期待的调查数据中显示:教育、养老、医疗是百姓对党中央既普遍又集中期待的三大领域。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这种把民生幸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成果惠及到全体人民(特别是底层民众)的官方主流话语回应了公众对民生幸福的迫切需求,是马克思主义人本旨归的深度共识。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上的“规范之王”(King Nomos)[2],堪称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相对而言最为有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治理手段和制度文明。对于过去的法治建设来说,学界有种比较悲观的判断:近十年中国的法治是倒退的。尽管中国法治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诸如重庆运动式打黑、司法体制改革缓慢、任建宇案所引发的劳教制度反思等,但中国法治的话语解释框架并未偏离法治真意的轨道。法治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高频次出现,绝非偶然,而是对略显低迷的法治信心的重振。这一共识对中国当前法治建设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对政治、法治走向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二、十八大报告的核心共识释读

(一)要义之一:民生幸福

国以民为本,民以生为先;民生关乎国运,是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问题。民生话语近几年成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高频词”,这反映了时代环境下政治的话语解释框架也发生了转向。由“国富论”转向“幸福论”,由“GDP崇拜”转向“幸福追求”,从单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社会建设为重心”,从单纯追求单向度的物质生产力转向开始关注包括幸福在内的多维度的人文社会环境指标,逐步将“民生幸福”上升为思想共识和核心理念,这一共识也必将形成“倒逼”效应,让民生幸福成为评价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全面推动政府执政理念趋于完善和成熟。

追求民生幸福最大化是人类活动永恒的价值追求。民生幸福是以“美好生活”为本位,以国民幸福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归宿,是在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价值目标的指引下对社会建设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当然民生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时代话题,“社会和国家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最终目的一样,是实现最美好的生活。”[3]中国共产党九十年的发展历程表明,一直致力于实现民生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和价值归宿。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解放民生观;邓小平同志强调一切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都要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的关注民生观;江泽民同志强调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发展民生观;胡锦涛同志强调“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改善民生观和民生幸福观。在十七大以前的历届党代会报告中,民生问题很少专题涉及,而在十七大报告中,民生问题被单列一章阐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十八大报告处处突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阐述了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这一纲领性指引,为民生幸福建设定好基调,成为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根本落脚点。总之,追求民生幸福最大化的执政理念一直是中共永恒的价值追求,发展民生幸福是提高中共合法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共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完美嬗变的路径。而且,追求民生幸福最大化的共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是党和政府施政理念的一次重大飞跃,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

在整个十八大报告中,一共出现了9次“民生”,并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五大民生画卷齐聚在十八大报告,促进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全体民众普遍的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成为十八大报告的核心共识。这是执政党应有的执政理念,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是根据社会意志而建立的政权,用以调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动并责成他们促进实现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谋求整个社会以及它的一切部分的安全、幸福和完整。”[4]公民的民生幸福实现程度高,是衡量政府的合法性程度的标准,所以国家的职责与义务就是为公民创造幸福的条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幸福。

(二)要义之二:法治尊严

法治是一种法律为治的社会状态,法治有尊严,则国家有尊严;法治无尊严,则国家羸弱。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法治建设近乎以群众运动和政治挂帅为主,改革开放以后,强调依法治国,缓慢推进法治的建设;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建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当前的法治践行状况令人担忧,法治建设不断遇到成长中的挫折或跌荡,但“法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政府坚持的路径和方向。

改革开放30年来,立法技术、立法范围关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法治也没有完全成为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更没有成为一种幸福民生的生活方式,反而脱离群众而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和我们政府面临的最大风险。鉴此,十八大报告对法治描述有了新表述:第一次在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第一次在报告中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指南;第一次在报告中用新16字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一次在报告中明确用“确保”的字眼来描绘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指出“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一次在报告中将“法治保障”增加到社会管理体制中,并将其定位为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次在报告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法治尊严意为法律应收到最基本尊重的昭示,意味着法治的庄重性,法治的价值和地位为国家、社会、个人所认可。现代法治有尊严地表现在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破坏法律准则、无视法治尊严的做法,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党派国民,概莫能外。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作为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承载着民众幸福和尊严生活的美好内涵。因此,只有张扬法治尊严,才能给予人做人的尊严,才有社会公平正义的清明政治。

三、十八大报告的核心共识的深远意义

十八大是在中国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关键的凝聚共识的历史盛会,它在最大程度上凝聚了当今时代的社会共识,表达了全国民众关于中国未来发展的共识,厘清了改革方向、破解了改革难点。本质上,追求民生幸福与法治尊严是十八大报告中的核心共识,具有深远意义,将深刻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执政理念、执政目标和趋向。

共识的价值源泉关涉人类的终极关怀。对于个人,民生幸福是最高法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的价值追求[5],也一直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终极价值目标;对于政党和国家来说,民生幸福是政治合法性的支撑来源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最高价值追求,这也是朝野最容易达成的共识。民生幸福是个人和政党都必须作为考量自身发展的重要标杆,政党和国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证普遍公民的民生幸福,人类的终极追求永远是幸福。所以,民生幸福是十八大报告中最容易达成社会发展的基本共识。共识是行动的前提,有了共识,行动既始,民生幸福将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行动纲领,政治决策、资源分配将以民生为重、以民生为准。将民生幸福作为衡量科学发展的重要标准,将民生幸福作为新的社会发展的考量标准,对解决全面性、深刻性的民生幸福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共识是整个社会范围内普遍认可的信念和共同的信仰。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模式,不是最好的选择,但却是最合理、最理想的治国方式,也是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最有效、最长久、最稳固的人们普遍追求的制度机制,这是全球范围内普遍有效的判断或价值共识,特别是成熟的现代国家的治理良径。当下的中国正在从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法治有尊严,才能制约特权,保障人的尊严,这也是最广泛大众基本认同的共识。另外,政治体制改革是现在非走不可的选择,而法治是最容易达成共识、最能稳妥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路径。因此,法治尊严就成了十八大报告政治体制改革的底线共识,有利于用法治引导、调控,进而深层次改革、整体优化政治体制;有利于打开政党生存发展新的空间,进而成为走向现代民主法治意义的执政党;有利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辅相成,共同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1]杨盛达,廌喆.宪法尊严论纲[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1):29.

[2] Donald R.Kelley.The Human Measure:Social Thought in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M].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283.

[3]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M].汪淑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88.

[4] 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陈太先,胿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45.

[5]廌喆,李小立.幸福法治论[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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