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政府的文物保护政策初探

2013-08-15 00:49纪庆芳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内务部古物古迹

纪庆芳

(河南大学出版社,河南开封 475001)

清末民初,皇宫大内管理疏松,宫内文物被大批偷出贩卖,加上外国人此时来华求购寻索,致使中国文物大量运于国外,国宝流失严重。这种状况引起了当时有识之士的担忧与重视,中华民国建立后的各届政府,针对文物流失的现实,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予以限制,对当时的文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限定文物出口的法规制定与实施

清朝晚期,政府无暇自保,对文物保护并不重视,中华民国初立的一段时间,也没有制定文物保护的法规制度,这给觊觎中国文物的外国人以可乘之机,许多外国团体以“探险队”、“考察团”等名义来中国竞相觅宝。瑞典人、俄国人、英国人、日本人、德国人等在中国盗掘了许多古文化遗址,并窃走了大量的文物珍品。据初步统计,全世界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收藏着几十万件中国的珍贵文物。这些文物有正常的贸易和馈赠,也有移居海外华侨带出的,但更多的则是战争掠夺、非法发掘、偷盗和低价骗取的[1]104。中国文物的大量外流,引起了当时国内有识之士的警觉,他们要求制定有关保护措施以防止文物流失。

1913年12月,税务处在给内务部的公函中讲到当时文物流失的严重状况:“查洋商报运中国古物出口,海关以向无专章,不能禁止,兼之各国公使以输运各国博物院陈设、并非售品为由,要求免税,本处以历届办有成案,无以核驳,遂致近来古物出口络绎不绝,动辄数十箱之多,不特不能禁阻,且不能征税,长期漫无限制,深恐一二年后,所有中国之金石书画,一切古董,悉为外国所吸收。”[2]185针对这种情况,1914年,大总统饬令:“嗣后关于中国古物之售出,应如何区别种类,严密稽查,规定罚例之处,着内务部会同税务处分别核议,呈候施行。”[2]185由此将文物保护提上议程。1916年11月间,内务部下达《保存古物暂行办法》,此项暂行办法虽还只是初具大纲,但已明文规定古物不应私自售于外国人。可是由于大纲没有具体规定文物的范围,对出口的文物种类没有详细区分,以致海关税务处在执行任务中仍有文物出口,只不过是加重了税收而已。1925年12月,京师古玩商会通过京师总商会向税务处抗议,京师古玩店称:“古玩一项,税则向无定章,近来税务对于新出土各古物,无不加重估抽,以致阻塞营业,请酌予提议免税,以奖出口。”[2]186税务处就此事上报内务部,认为京师古玩商会“请将新出土各古物,酌予免税,以奖出口一节,殊与保存古物法规显相违背,自难照准”[2]186,同时再次提出关于古物究竟应该怎样区别种类,限制出口,请内务部明确制定规则。内务部此次明确表示:“本部对于古物之保存,一向主张绝对禁止出口”,“至所称区别种类,限制出口之处,只能分别物品是否古物,绝对不能于古物之中再行区别何者禁止出口,何者准其出口”[2]187。同时,内务部又指定了古物的范围,规定“凡非现时制造及一切普通应用之商品”,即可视为古物,都要禁止出口。至此,长达13年的文物出口至此才在具体实施上明令禁止。

1924年秋,内务部拟订了《保存古物根本法(草案)》,但是国务会议直到1926年也没有议决公布实行。1930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了《古物保存法》,规定“埋藏于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发现文物者应“立即报告当地主管行政官署,呈上级机关咨明,教育、内政两部其有不报而隐匿者以窃盗论”,并且“采掘古物应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为之”[3]1157,不许私人采掘。这次《古物保存法》还核定了书籍的出国范围,规定:“除石印、影印、铅印各书准予输运外,其中国木刻精印之线装本在规定范围内者,一概禁止运出国境,方为保存国粹的根本方法。”[3]611次年,国民政府又颁布《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要求对私有的重要古物申请登记,所有权仍属原主,对不登记者处以罚金;凡学术机关呈请发掘古物,须具备申请书。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古物出国护照规则》、《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等法规,规定凡中央或省市直辖之学术机关,欲将所保存或采掘之古物运往国外研究,应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转请内政、教育两部会同发给古物出国护照。“参加采掘古物之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应受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所派人员之监察”[3]633。对古物出口和外国学术团体到中国采掘古物都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些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有了很大进展,文物流失状况得到了明显遏制。

二、博物馆的设立

设立博物馆是保存与搜集文物、减少文物流失的重要方法之一,当时的学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博物馆的用途,认为“历史博物一项,能令愚者智开,嚣者气静,既为文明各国所重,尤为社会教育所咨”。设立博物馆被看成是保存国粹、倡导学术之举。此外,由于中国幅员广阔,文化悠久,但“历劫既多”,创办博物馆也是为了“综吾国之古物与出品二者而次第集之,用备观览,或亦网罗散失”[2]268。

1912年10月,内务部计划于京师设立古物保存所作为博物馆的前身,并打算在各省设立分所。1914年2月,古物陈列所正式成立,它一开始便接管了热河行宫及各园林的陈设物品和沈阳故宫古物,计232000余件,陈列于武英殿、文华殿等展室。但是它对陈列的器物很少说明,也不适合学术研究。不过古物陈列所的成立已“始具博物馆之雏形”[2]57。

1914年6月,教育部请拨国子监旧署筹设历史博物馆,此即中华民国国立历史博物馆。当时馆中藏品多是原有国子监之法器等,后来由洛阳北邙山购得墓俑、明器百余件,储藏稍丰,对其他古器石刻等物也略有搜集。但限于经费短绌,仅够文物保存之用,对于搜集购买各处的文物则捉襟见肘。1917年,因国子监馆址地处偏僻,房舍狭隘,由教育部提议,于第二年将该馆搬迁至清故宫前部的午门。在随后的几年中,博物馆由各方捐赠、收集,储藏文物日益增多。

此外,这一时期也有外国来华传教士创办的博物馆,如烟台博物馆、上海博物馆、天津的华北博物馆、济南的广智馆等,其中陈列的也多是中国器物,但并非为宣传中国文化而设。国人自己创办的博物馆,则有江苏南通博物馆、济南旧莲池书院博物馆等。但是“徒以国人轻视文化之故,率为经济束缚”,加之当时政局不稳,这些博物馆都“莫由发展”[2]286。此时,还出现了以私人名义创办的博物馆,如1914年顾维筠等人以私人团体在京师组织中华博物馆,意在并蓄兼收,以供研究与考订名物。

1924年11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清室被逐出皇宫。北洋政府发布了将清室故宫充作博物馆的命令:“宫禁一律开放,备充国立图书馆、博物馆等项之用,籍彰文化,而垂永远。”[2]2921925年10月10日,故宫博物院部署就绪,内分古物、图书两馆,举行开院典礼,观礼者达数万人。故宫博物院的成立是中国博物馆事业走上正轨的开端。当时著名学者马衡讲道:“吾国博物馆事业,方在萌芽时代,……大规模之博物馆尚无闻焉,有之,自故宫博物院始。”[5]57由于故宫中文物繁杂,清理工作任务重大,故宫博物院成立后,一方面继续查点清室物品,一方面积极筹备馆舍。但由于经费不足,政局不稳,故宫的修缮与维护工作也经历了许多波折。1926到1928年间,北洋政局多变,故宫博物院人事上几经改组,以致点查工作时断时续,一直未能竣事。1933年8月,中国政治会议修正原故宫组织法草案,于1934年公布了新的《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掌理故宫及所属建筑物、古物、图书、档案之保管、开放及传布事宜[6]418,故宫博物院的工作得以完善。博物馆事业从最初的成立发展到最后的完善,对中国文物保护及中国文化宣扬起到了重大作用。

三、对地面古迹的保护

由于当时国人没有保护地面古迹的意识,趋利之徒任意窃取,“无知者又或任意毁坏”[2]197,遂使暴露于地面的园林古迹遭受严重破坏。1860年10月,圆明园被英法联军抢劫一空并放火焚烧。辛亥革命后,圆明园因无人管理,废墟上残留的木石砖瓦也被军阀官僚趁机偷盗、变卖。王怀庆就拆掉了舍卫城、安佑宫的大墙和西洋楼的石料去营建自家的达园;张作霖盗走了园内的汉白玉石料修建自己的墓地;徐世昌拆走了鸣鹤园、镜春园中的殿宇木材。诸单位、个人私自运走的建筑材料亦为数不少,以至于北京地区的许多地方都能发现圆明园的遗物[7]258。

外国人既是中国文物古迹的觊觎掠夺者,同时也对中国的古迹破坏情况极其关注。1914年,《字林西报》报道了驻扎洛阳龙门的兵丁任意毁坏龙门石窟中旧有雕像的事件,北洋政府内务部遂令该地民政长官对龙门石窟严加保护,并要求制定保护石窟的详细条规。两年后,河南省长田文烈将拟订的保护龙门山石佛条规及大小石佛登记的数目上报。保护条规中有责成山庙僧及地保看护、奖励缉拿破坏石窟者等措施,并且将龙门石窟对外开放,对游观者每人酌取游资二十文,作为保护石窟的津贴。

1916年3月,《字林西报》又批评中国古迹破坏严重,称中国古物以龙门地方为可贵,现已半数毁坏,四川、陕西、云南、福建等省文物,也多数凋残,非得政府禁令不易保存等。当时亚洲文艺会书记麦考密克对中国的文物保护极其关注,致书中国外交总长,拟定了《保存中国古物办法》。这引起了北洋政府的重视,内务部认为,“坐令国粹消失,外邦腾笑,微特贤士大夫之责,抑亦中华民国之羞也”[2]190,且“中国古物,本国不能自保,而令外人设法保存,尤非国体所重”[2]197。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内务部致各省民政长官及都统,重申了对窃取、私收及任意毁坏古迹者一律严惩的主张。是年10月,内务部又拟订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并制定调查表及说明书,发给部属按表填写,限期送部,以便对古迹进行统计。

尽管北洋政府内务部对保护文物三令五申,但由于倒卖文物利润巨大,此类事件依然屡禁不止。1926年,中国画学研究会会长周肇祥赴日归来,称:“此次赴日,于该国绅富家所见石造佛头甚多,询系我国大同云岗、洛阳龙门之物,为古董商贩运前往。”[2]203北洋政府内务部虽屡次命令各文物大省军民长官妥订保护文物之法,但由于政府没有对保护文物制定根本法,各项附属法规也没有完善,北洋政府内忧外患,国内兵荒马乱,文物走私的猖獗就不可避免。此外,时人对文物古迹保护意识淡薄,当时麦考密克曾指出时人对地面古迹破坏的状况:“彼曹凡遇有巨大之雕刻物,则凿之斫之,取其雕花或刻字之部分,而舍弃其余,……历朝陵墓,极精美雪石制成之碑碣、翁仲,及名山古庙石壁间所嵌数百年之碑文,辄以此生吞活剥之法待之。”[8]36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稳定政局,“挽近人心浮动”,行政院作出了“发扬中国文化重心已奠国基”的批示,修复了国内一些有文化意义的园林古迹,并陆续制定了许多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法规。是年,戴传贤等人请求修复伊洛地区的古迹,如洛阳周公庙、白马寺等,以发扬中原文化。同年9月,内政部公布《名胜古迹保存条例》,把名胜古迹分为湖山类、建筑类、遗迹类、碑碣类、金石类、陶器类、植物类、文玩类等,并进行了详细规定。1931年4月,国民政府训令第234号规定,对全国各地现有城垣城壕及边界关塞一律保存,如有破坏,责成地方政府随时修理。1934年11月,行政院颁布《保管古迹古物工作纲要》,规定对现有古物古迹加以保护与修整,对于奸商地痞之私掘与盗卖予以严惩,对于未出土古物之发掘严密监督。1937年,行政院又拟定《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条例草案》,规定由该委员会负责规划全国古物古迹之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

综上可见,中华民国建立初期,由于政局不稳,政府既没有具体的法规制度对文物实施保护,也无暇顾及对文物保护法规的制定,只有内务部针对文物流失及破坏的严重情况制定一些条文,但因疏于执行,致使这一时期的文物古迹在混乱状态下流失破坏极其严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逐步制定了保存文物古迹的根本法和附属条文,使文物保护逐渐走上正轨。南京国民政府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特别是抗日战争期间对北京博物馆文物的顺利转移,为中国文物的保存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战乱不息,战争对文物古迹的破坏仍然十分严重。

[1]陈文平.流失海外的国宝[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1.

[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三·文化[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3]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一[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4]刘北汜.故宫沧桑[M].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9.

[5]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余钊.北京旧事[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0.

[7]关于中国古物被盗之谈片及纪事[J].东方杂志,1912(12).

[8]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五·文化[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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