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赛教育——高校音乐教育的羁绊

2013-08-15 00:53冯春玲陈云燕
关键词:课程标准比赛音乐

冯春玲,陈云燕

(1.山东女子学院 教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2.淮北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及《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的颁布实施,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弊端随之凸显出来。如何为基础教育培养合格的音乐师资成为专家、学者和教育工作者讨论、研究的重要话题,其对策性研究成果在促进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发展方面已起到了较显著的作用。然而,当我们清醒地分析一些高校的音乐教育现象时,发现它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边大张旗鼓地批判、讨伐应试教育,一边围绕各种赛事和演出而教学,使音乐教育变成“应赛教育”,音乐学习成为“应赛学习”。 事实表明,“应赛教育”与应试教育同样具有明显的急功近利的色彩,就其负面作用和影响而言,比应试教育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已然成为专业和学生发展的羁绊。在深感遗憾和忧虑之余,笔者就其带来的不良影响略抒管窥之见。

一、偏离培养目标

目前全国招收音乐教育专业或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的高校越来越多,为了占据招生优势,它们一般都在“培养目标”的表述上下功夫,新开设的音乐专业尤其如此。比如把培养目标定为“培养具有系统的音乐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素质全面、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从事教学及演出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音乐人才”,学生毕业后“可到中学、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群众文艺团体及相关行业从事教学、演出、艺术指导等工作”。这种几近“全能”教育的培养目标与“为基础教育培养音乐师资”相比,似乎拓宽了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和途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工程。前面所说的目标对于一些学校和专业来说往往只是明确在具有可见性的文本上,所谓的“复合型”和“应用型”培养理念和模式在实际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却变得相当模糊和隐蔽。正因为如此,各类高校音乐教育的专业培养目标不但要定得准,还要行得稳。“定得准”是指要与国家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性质等主客观条件相适应;“行得稳”是指培养目标一旦明确,不能被束之高阁,要使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坚定不移地为其服务,更不能因领导、教师甚至学生的个人好恶而被曲解甚至随意更改。

近几年,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针对音乐教育专业学生举办的各种音乐技能大赛、基本功比赛林林总总,社会上的各类音乐赛事更是五花八门。参加比赛本无可厚非,因为它确实可以为学生提供展示、锻炼的平台,问题在于这些比赛多以突出单纯的弹奏、歌唱技能为主,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针对音乐师范生的比赛并未体现出教师教育所该具有的师范性特点——教学技能。比赛获奖学生高兴,学校和指导教师也高兴,他们认为只有这才能显示学校的实力和教学水平。殊不知,以学生参加音乐技能比赛的获奖情况来衡量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水平,不但违背了音乐教育的初衷,更为严重的是容易促使教师一味地制造“比赛机器”,使比赛由手段演变成目的。

音乐教育专业由于具有特有的师范性,培养出来的学生即使将来不从事教育行业,也应具备教师所需要的基本职业能力。教师如果不按照既定的培养目标踏实地进行教育和教学,而是执着于比赛获奖,追名逐利,其结果只能是极大地缩小师生学习、成长和发展的空间,当然也就不可能培养出“可到中学、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群众文艺团体及相关行业从事教学、演出、艺术指导等工作的具有系统的音乐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素质全面、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从事教学及演出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音乐人才”。因为就目前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很多学生普遍存在的眼高手低的不良倾向来看,他们既不“素质全面”,也较少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毕业后既没有足够的能力顺利地从事基础教育的音乐教学工作,也缺乏一定的实力去从事演艺活动,而是多数做着与音乐和教育不相干的工作或者干脆找不到工作,处于待业或失业状态。在这种情况之下,音乐教育专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何在呢?为此,我们不得不呼吁:老师们不要只看到学生在校期间比赛获奖的“辉煌”,而不考虑学生离校后失业、待业的彷徨。

二、影响课程改革

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毕业生要到中小学、幼儿园或少年宫等部门从事音乐教学和指导工作,这就意味着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实践训练应该是全面的,必须是艺术实践与教学实践并重。当前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音乐教育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之所以出现较高的失业率,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教师将“实践”片面地理解为舞台艺术实践或社会艺术实践,并借众多的比赛来加强这两种实践,却忽略了教学实践的训练和指导。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出“所学非其所用,所供非其所求”[1]的现象,这正是课程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自教育部颁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试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和《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来,音乐课程改革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教育专业(教师教育)的课程改革工作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诸多丰硕成果。改革后的高校音乐教育专业所开设的《中外音乐史与作品欣赏》等课程就是对以往的传统课程所作的整合,鲜明地体现出不同课程内容相互渗透和结合的特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课程整合的原则是教学的时效性,而非去掉一门课、加上一门课,或是减少某门课的课时、增加某门课的课时这么简单;课程设置的依据不是极端狭隘的功利主义,而是该专业的培养目标。令人遗憾的是,“课程整合”常被曲解为“课时打折”甚至是“课程取消”。高校音乐教育专业或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很多学生入校之前或是入校之后其实并不打算今后从事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学工作,但学校和教师并不能因此取消普通音乐教育在自己的培养目标之下所应该设置的课程,削弱其文化素质、音乐素养的基础。我们在高职高专院校修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中经常可以看到“注重实践”“理论够用”等字眼,并常用字体加粗的方式使之更为醒目,它体现的似乎不是理论与实践的密切关系,而是凸显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因为我们既无法对理论是否“够用”进行量化,也不能以有效的方式表明我们对“实践”的重视程度。出于“为学生着想”的目的和教师的主观需求,以“理论够用”为依据,任意缩减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理论课的课时,甚至干脆将其取消,将课时分摊在纯技能课的教授和实践上,以备比赛和演出。结果却是,学生们并没有体会老师的“良苦用心”去充分地利用这些时间,而是时常感觉单调乏味,缺乏学习的动力和兴趣。这种被称为“特色”的一厢情愿的措施不但不能成为学生就业的有力保证,反而使他们在专业基础理论和教育教学理论方面极为欠缺,因成为学习、发展和就业的瓶颈而失色。

三、滋生名利之风

应试教育把学生变成考试机器,“应赛教育”则把学生训练成比赛机器,参加比赛似乎成了音乐教育的唯一目的和目标。学生获奖在赢得了个人荣誉的同时,无形中起到了为学校和教师“广而告之”的作用。我们在众多的高校音乐教育专业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中都可以看到以相当篇幅介绍学生获奖情况的文字,不觉让人感到担忧。参赛获奖在师生之间搭建了一种共赢互利的关系,“教育也因此蜕变为满足‘个人价值’、‘名利双收’的比赛。”[2]这种追求暂时荣誉效应、轻视学生长远发展的做法,对加强某些音乐教育专业师生本来就根深蒂固的功利、实用主义思想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学生参赛获奖为学校和老师赢得名誉很重要,但个人生存发展和国家、社会的人才培养更为重要。如果说学生是学校的窗口,那么任何学校和教师都不能视教育为单纯的个人行为,置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于不顾而盲目地为自己培养学生,恐怕最终面临关闭“窗口”的尴尬。

高职高专或普通高校的音乐专业学生较多的是文化素质极差且专业技能低的高考“突击手”,他们选择音乐专业往往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和盲目行为。如果音乐教师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名誉和荣誉,就会只尽力培养能代表自己水平的“招牌”学生,努力提高个别学生的歌唱或弹奏水平。为了让学生具备足够的竞争力与其它学校的学生比拼,老师们只能对其进行拔高、突击训练,为其选择难以驾驭的作品,以备各类技能比赛之用,或作为各类演出的保留曲目。其实,很多时候学生是在学校和教师个人名利需求的重压之下“被比赛”了。这种情况不利于学生确定正确的学习目标,很难真正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有效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结果可能会是技能水平高的学生为比赛而弹琴,为比赛而唱歌,技能水平中等以下的学生因为基本没有机会参加比赛,容易缺乏下苦功弹琴、唱歌的动力,对专业理论课和公共课更难感兴趣。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会严重影响对该专业学生的系统培养。

《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 (实验稿)》《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和《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等纲领性文件不仅是中小学音乐教师学习、研究的实施性文件,也是高校音乐教师必须认真研读的方向性指导文件,教师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其中的精神和理念,以此指导音乐教育、教学的一切工作和活动,在教育教学中努力摆脱功利思想的困扰,挣脱“应赛教育”的束缚,理性地对待参赛、获奖,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学生观,真正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原则,彻底摒弃“一锤子买卖”式的教学观念和做法,在全面、准确理解“基本功”的基础上,正确引导学生认识“三基”(音乐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的重要性和平等地位,有的放矢,努力培养符合基础教育所需要的合格的音乐教师。

[1]徐特立.各科教学法讲座[G]∥中华职业教育社安徽省分社,安徽省陶行知教育思想研究会.陶行知、黄炎培、徐特立、陈鹤琴教育文选.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2∶123.

[2]崔永日,王立东.对高师音乐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音乐,2006(2)∶1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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