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居民收入合理分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2013-09-13 00:07曾焱鑫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4期
关键词:居民收入所得税分配

曾焱鑫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初次分配中过分重资本、轻劳动的倾向,造成收入和财富快速向少数资本要素拥有者集中,这是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最关键的原因。突出表现在劳动所得占GDP比重不断下降,而资本所得占GDP不断上升。仔细分析处于收入分配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人群所积累的财富都有一个共同点,其财富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或通过资本运作而使原始财富滚雪球般增值。然而我国个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合理分配起到的作用不是特别显著,甚至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因此对个税的改进刻不容缓。当前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合理分配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第一,亲资本,弱劳动,个税调控政策延续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差距越来越大,税收的调节作用应该是缓解而不是继续扩大这种差距。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来看,个人所得税反而有亲资本,弱劳动的嫌疑。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所得按照不同的所得额和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对于来源于资本市场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对净收益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如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一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所得主要构成部分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的税率是45%和40%。

第二,工资薪酬所得为主要征收对象,个税征管重心偏离。随着居民收入渠道的扩宽,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的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越来越多。然而无论是从现行政策还是从征收手段来讲,个人所得税的调控中心仍然围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劳动所得比重大幅下降、资本所得比重明显上升的现阶段,工薪阶层已经不再是个税调控的重点对象。占居民收入比例越来越少的劳动所得承担重税,影响普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加剧我国消费不足的问题,也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职能要求和培育个人所得税持续增长潜力的目的。

第三,税收优惠有漏洞,个税免税政策让暴富人群搭便车。为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股权分置改革后,免税政策却成了漏洞。在对限售股征税之前,一部分大小非利用税收监管的漏洞,先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然后在二级市场抛售,利用个人买卖股票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来规避。

第四,对资本市场调节滞后,个税调控力度太轻。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越来越严重,说明20%的套现成本没有起到遏制的作用,对于在资本市场获得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投资收益的原始股东来讲是九牛一毛。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既不能打击创始股东迅速变现的初衷,也很难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强化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合理分配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辨别真伪高收入群体,瞄准调控对象。良好的收入分配格局应该是橄榄型的,我国应该加强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高收入者承担税负。同时,要调整不合理的高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打击非法收入。尽管资本收益拉大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差距,但是税收调控的对象不是所有的投资者,而是投资成本比普通投资者低但收益数倍于普通投资者的暴利阶层。即税收调控的重点应在一级资本市场,并非二级市场。虽然二级市场也有炒股赚大钱的股民,但是从长期来看,其盈亏并不稳定,相对于从大小非减持中获取超额利润的暴利阶层,收益率小得多。限售股转让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有短期投机资本和长期投资资本融汇交错。要注意对短期投机资本和长期投资实施不同的征收政策。

其次在短期内,优化分类所得税制,集中个人所得税调节点。资本市场,尤其是大小非减持对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具有助推效果,要对资本市场上大小非的超额收益课征暴利税或者特别时期特别税,不但不会打击资本市场反而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

(1)对短期投机资本设置高税负期。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投资者投资意识强,投机意识弱。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很大程度上被赋予了推动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重任,因此需要政府适当干预和正确引导。创业板的三高发行以及大小非解禁后创始股东的套现热潮,表明市场调节需要政府的介入。借鉴国外对短期股权投资收益负担高税率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在解禁期后仍然设置一个高税负期,对在短期内转让实施加成征收,对长期转让的实现加倍征收。

(2)对长期投资和再投资设置优惠税率,培育中产阶层。建议对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设定不同档次的税率,对长期投资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或对长期的创业资本利得的再投资给予免税。如纳税人出售某项长期资本性资产持有时间不低于5年取得资本利得,再投资于创业性资产,则该资本利得应免税。也可以考虑对个人创业资本利得规定一个不太低的起征点,鼓励居民个人进行小规模的创业资本投资来进行资本积累。

(3)对二级市场继续免税,鼓励中小投资。我国资本市场总体上属于新兴市场,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如果对资本所得全面开征个人所得税将会打击投资者信心和市场参与度。现阶段,政策上不应过多限制市场的发展并与投资者争利,而应该积极培育市场并向投资者让利,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度和取得合理的利润。

最后从中长期看,改革分类所得税税制,扩大个人所得税调节面。改变分类计税的办法,突出对非劳动所得的调控。由于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目前一步到位实行综合税制可能条件还不成熟,可以在全面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之前,在一段时间内采取综合与分类并存的税制,即对经常性的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制,对非经常性的资本所得实行分类制,一方面可以稳定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另外一方面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更为公平,特别是对目前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作用更为明显。待时机成熟后,再全面推行综合所得税制,以更加彻底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特性。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0(04).

[2]门莹,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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