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管理:去碎片化策略

2013-09-18 06:49陈凤兰
现代出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许可权利集体

◎ 陈凤兰

(作者系北京印刷学院副教授)

一、碎片化:暴露的问题

1.版权权利的碎片化

版权法的历史基本是围绕着作品与权利这两个轴心不断发展的:以“作品”为轴心给版权种类平添了新的创作形式(计算机程序等);以“权利”为轴心通过对已有版权资源的再利用催生了新型版权权利(有线与卫星传输及互联网等)。最初每种利用都能归类于某种版权权利,如复制权包括图书、录音带和光盘的制作。但是互联网改变了一切:将受保护的作品放到互联网的服务器上供他人使用这就是复制。版权权利不但可以被以不同方式利用,分类组合不同权利部分,而且根据使用的语言与投放的市场,也可以将这些权利作进一步划分。

显而易见,版权相关立法中涵盖的权利类型已经不能与现实世界完全匹配。版权权利对于利用人和权利人来说均失去了意义。数字时代,被以多种形式开发利用的作品通常是多媒体作品。多媒体作品可以细分为不同组成部分,如声音、影像、图片或者计算机程序。每种权利的使用都需要厘清权利、获得许可。而且这些作品依据法律的定义往往被划分为具体的权利种类。如多媒体作品在许多国家相关法律中被归类为“汇编作品”,而计算机程序属于“文字作品”。

2.版权清算过程的碎片化

前文提到的变化为权利清算造成了很大困难,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仍然是围绕着越来越过时的权利类型分类而组织运作的。因此,即使存在高效率的集体管理运行机制,权利清算也不是容易的事情。每件作品的利用方式存在差异,因此,不同类型作品往往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制度、隶属于不同的管理组织。多数情况下,权利的清算需要与相关的集体管理协会沟通,确认管理该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商谈版权事宜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一个集体管理协会可能只代表管理部分创作者权利,其余部分则由其他协会管理。同样地,不同类型的作品都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多个集体管理协会、多位权利人以及多种权利类型。而且由于法律制度、运作机制与实际状况都在不断地发生改变,上述情况也会发生变化。在这样的体系中,碎片化情况相当复杂:作品利用的形式千差万别,而且每一种作品会涉及多项权利、多位权利人以及不同的权利清算机制及市场。可以说,碎片化是全方位的。

面对版权碎片化问题我们需要找出去碎片化的解决方案以确保数字环境下版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数字版权集体管理:去碎片化方案

数字时代,海量的信息不断地累积,也迅速地流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使人们可以自由传递和加工各种信息,相互沟通也变得极其便捷。但是,现阶段的社会似乎沟通技术越发达反倒越频繁地出现“沟通失灵”(discommunication)。这样的状态导致围绕著作物的商谈和权利处理日益棘手,作者与使用者很难继续采取传统方式从容地谈判从而达成交易。也就是说,由于网络中的信息流量太大、流速太快,正在瓦解作品价值的物权性构成,把著作权分割成许多诉因碎片,让它们在信息网络中浮游扩散。①可见,既存的版权许可、版税收取与支付等保障机制在数字环境下已经捉襟见肘,有待创立新的版权管理方式。

目前权利清算机制多是基于早期的版权权利类型而构建,且各具特色。这就意味着即使每个“分支机构”工作效率都很高,整体过程的效率也会大打折扣。互联网环境下,这种权利管理机制应该是在建立新的商业模式时必须要顾及的因素。考虑到互联网上传播版权内容的商业模式的脆弱性,尤其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从来就没有是为了某种网络技术,如互联网技术,而单独设立的,我们完全可以质疑它的影响是否都是积极的。从经济角度,高效率的权利清算“应该确保版权管理对于内容传播的方式一视同仁”。

在组建新市场过程和完善现有制度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可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对版权法律的掌握在数字时代是版权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础。无论是否涉及数字技术,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机制的标准化将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并能够部分地缓解目前制度下的碎片化问题。但是,这些组织必须取得所需要的受保护作品以数字形式被使用的许可权利,并且建立或改善处理更复杂的权利管理工作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其职能。另外,为了在权利清算过程中起到助推器的作用,集体管理协会必须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加强合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措施

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在版权清算中是非常有用的工具,它能有效地促进权利清算的进程,帮助利用人快速确认相关权利人。尽管它不能保证交易一定能够达成,但却能极大地提高成功的可能性。版权管理系统是一个包含内容、作者及权利人信息的数据库。这些信息是用来协助授权使用这些作品程序的。它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处理内容与权利人的确认,另外一部分管理权利许可或转让。支付版税和收取使用费等辅助部分也是系统的一部分,但是内容与权利的确认和许可手段一并构成了管理系统的核心。

权利人可以通过版权管理系统查询作品或体现作品的产品信息;代表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跟踪每位权利人的权利及作品的使用情况。在计算机的辅助下,该系统既是信息海量的数据库,也可以充当自动许可引擎。计算机系统使得权利人可以自动授权许可,无须人工介入,成本低,效率高。该权利管理系统还可以用来向利用人传送无法得到的某种格式的内容或者被用作发放许可的平台。最后,数字技术还可以用来跟踪作品的使用情况、监督未经授权的在线使用或者加密,以此限制作品被进一步使用。

为了保护在线内容,许多管理系统都带有限制内容被重复使用的技术。在提供受保护的内容或者允许被使用之前,该技术用来核实利用人身份的合法性。为了有效管理数字作品的使用信息、线上会员与作品登记注册、利用人的申请及许可交易,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后端和用户友好的网络在线界面系统。它既是一个协助权利利用与交易的工具,又能够帮助利用人明确权利与权利人。为了有效地实施版权管理系统,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加强合作,建立兼容体系以确保各协会之间能够进行数据交换。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是保证在线许可迅捷高效的根本,但是就目前常见的集体管理架构而言,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不可能解决碎片化问题,只能保证各自管理系统覆盖的部分得以有效管理。

2.延伸性集体许可

延伸性集体许可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也能管理非会员的权利。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目的在于方便利用人取得授权许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额是有限的,利用人需要的海量作品,不可能都在其管理的会员作品之内,而利用人逐一去取得许可,又几无可能。因此,法律为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条件下有权代表非会员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

延伸性集体管理的优势在于方便对海量的作品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发放许可并收取和分配许可费用。对使用者而言也很便捷,他们只需到集体管理组织去申请获得许可,就可以使用全部相关作品。另外,获取国外作品的使用许可通常既费时又费力,延伸性集体管理解决了跨境授权的难题,因为利用人和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包括国内外所有非专有利用人和权利人。而且延伸性集体管理通过缩短权利申请的时间提高了许可费收取的效率,返还权利人的版税数额有所增长。但是,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应用范围毕竟有限。它可以缓解非组织会员合法获取作品使用权时存在的权利分散的个别矛盾,但是却不能解决更深层次的碎片化相关问题,况且这种特殊集体许可管理方式受限于“通用的管理机制”。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权利清算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但是仅能作为针对个别问题采取的个别手段。

3.集中许可代理

在当下的版权产业环境下,大量的版权许可都涉及多个权利人与多个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依赖传统的许可方式,权利人与使用者都无法承受个别许可所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分散的权利予以集中,降低了使用者的搜寻与协商成本,并通过设置独立的机构,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申言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质是一种集中许可机制,旨在应对日趋繁复的版权交易。这里所讲的集中许可代理机构有别于版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了实现集中提供信息这一唯一目的,集中许可将集体管理协会进一步整合,汇集成为一个综合团体组织从而建立授权联盟,也即“单一窗口”(一站式服务)。其含义从广义上是指联合提供进一步相关信息的档案库,狭义上是指针对不同版权种类及权利类型而构建的权利清算机制。⑤总之,这种机制是指个别版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某种联合的方式提供集中服务以利授权迅捷地进行。它包含一个核心理念:只要通过该窗口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集中许可代理机构起着相当于信息站或者服务柜台的作用。用户可以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获取全部需要的许可。该系统的优势在于帮助用户摆脱权利确认以及涉及多个代理的权利厘清等繁琐的程序。

在欧洲,各个国家及欧盟都开始在不同层面探讨碎片化问题与许可多媒体作品带来的挑战。尽管服务于全体欧盟国家的统一中心还未出现,新的国家级权利清算中心纷纷成立。这些权利中心的共同特点是多媒体制作者可以在一个中心取得全部所需作品的使用权。欧盟组建了10个多媒体权利清算中心试点系统,其中VERDI系统引来最多关注。该系统的目的在于为利用人和权利人建立一个许可使用多媒体内容基础平台。法国针对多媒体作品授权的需要成立了授权联盟(SESAM),采取单一版权管理组织联合所有权利人的方式,实现了辨识权利人的同时由唯一组织授权、收取与分配版税的功能。SESAM整合了包括复制权、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多媒体及文字作品、摄影等法国各个领域的版权集体管理协会。同样的,德国组建了几乎包括所有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多媒体清算中心(CMMV),所涉及的著作种类包括音乐作品、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文字作品、电影表演权、电影及广播权、电影及电视制作等。

日本也成立了一站式多媒体清算中心,如日本版权信息服务中心(J-CIS)拥有一个数据库,为用户提供相关多媒体著作权利的信息,但是该系统还不具备处理权利清算功能。同时,为了实现彻底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中权利处理问题的理论设想,日本还是世界上首次发明使用“复制集市”(copymart)电子商务系统的国家。该系统极具灵活性,能够使权利人和利用人在系统中直接交易,利用人可以根据需要获得许可。

在美国,学界提出了两种方案应付版权碎片问题:一是组建新的集体授权机构,能够一次授权网络环境下所需的各种权利;一是扩大现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如原本只管理表演权授权的美国作曲家、作者及出版者协会(ASCAP)在授权网络串流音乐的同时,不仅能授权网络传输的表演权,对于伴随发生的服务器复制及各种临时性复制也能一并授权。此外,在法律层面也显现整合趋势。2006年的音乐授权改革草案修订后规定任何数字音乐提供者可向指定代理人申请授权,数字音乐提供者不再需要逐一向个别权利人取得授权,即可获得授权使用所有音乐作品,此种授权被称为“地毯式授权(blanket licensing)”。这表明,即便是同时并存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美国在解决数字时代版权授权难题时也在尝试推行单一窗口的一站式服务版权管理模式。

4.跨境集体管理

现行于各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范围基本上限于本国境内,对于其他国家利用人的授权,则通过签署双边协议来完成。但是,该运作机制因新技术导致的作品利用形态的变化而受到挑战。问题是任何以国家为基础的集体管理机制的改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一些专家主张建立国际集体管理协会以满足新发展的需要。支持者认为版权权利可能由某个国家拥有,但未必只能由所在国管理。

目前,新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跨境管理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欧洲自2005年开始就针对在线音乐越境授权和直接进行跨境集体管理提出建议,认为传统的版权集体管理不符合数字时代取得跨国授权的需求。而跨境集体管理更能满足在线音乐经营者的授权需求、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版权集体管理协会,而且集体运作的透明度与责权利得以提高或加强。

三、结语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是基于其服务质量与水平得到普遍的认可,因此,它的最初产生与发展完全是出于社会需要,因为作者与出版商同利用人建立和保持直接的关系不切实际。然而,新技术的应用使得三者之间直接建立和保持关系成为可能。但这不意味着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地位与作用的丧失,新技术迫使现存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存续而进行必要的结构改革,并且能够应对碎片化带来的新问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并没有消失,只是他们担当的角色发生了改变。研究表明数字时代版权管理的集中化与标准化是提高效率的先决条件。

注释:

① 季卫东.网络化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EB/OL].[2012-10-12].http://www.fabang.com/a/20111112/458913_5.html

② M.Einhorn and L.Kurlantzick.Traffic Jam on the Music Highway[J].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 2002(8):420.

③ 王迁.延伸集体管理权有利有弊,产业界意见很重要[EB/OL].[2012-10-12].http://www.dfdaily.com/html/150/2012/4/13/775989.shtml

④ 熊琦.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EB/OL].[2012-08-03].http://www.66law.cn/lawarticle/7026.aspx.

⑤ Charles Clark and Tarja Kosinen-Olsson.New Alternatives for Centralized Management: One-stop-shops[M],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7:3.

⑥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One-stop-shop的说明,引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EB/OL].[2012-10-23].http://www.wipo.int/about-ip/en/about_collective_mngt.htm1#p67_8306

⑦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跨境集体管理版权及相关权利的合法在线音乐服务[EB/OL].[2012-03-01].http://www.wipo.int/wipolex/zh/text.jsp?file_id=208093

⑧ 参见Copymart网站.[2012-10-09].http://www.copymart.gr.jp/english/tophome_e.html

⑨ D.Wood.Collective Management and EU Competition Law.Collective Licensing Past, Present and Future[M].Netherlands:MAKLU Publishe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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