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3-09-23 05:55秦文娇武彩珺
税收征纳 2013年5期
关键词:集成电路所得税负债

秦文娇 武彩珺

又是一年汇算清缴时,本文结合软件企业相关税务规定,对“二免三减半”期间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做一探讨。

一、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第(二)项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十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即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会计处理

软件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属于所得税直接减免,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但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8——所得税》要求,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关于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关键应理解以下关系:

“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期末金额×未来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末金额×未来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软件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各项资产和负债的暂时性差异,并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此时就涉及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适用税率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软件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间,预期适用税率可能存在三种:零税率、减半税率、25%税率。

对于暂时性差异,有些能预计转回的时间,则可以按照预计转回的时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开办费摊销等,但有一些暂时性差异无法预计转回的时间,例如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则难以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相应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所得税税率也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按照最低可能的税率计算确认(前提是预计未来可以获利)。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高度依赖于对未来情况的判断和估计,所以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的报表中,通常要对该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予以特别提示。

[案例]甲公司是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后,2011盈利,法定所得税率为25%,根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2011、201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3、2014、2015年按25%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为12000元,会计采用直线法分6年折旧,计税时采用直线法分3年折旧,2011年度为甲公司首个获利年度。假设2011年至2016年每年利润为1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2011年会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注:2011年为免税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为0,本年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0元,该差异在2014年转回,税率为12.5%。

2012年会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注:2012年为免税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为0,本年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0元,该差异在2015年转回,税率为12.5%。

2013年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55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0(10000×12.5%)

注:本期应交所得税开始减半,2000元暂时性差异在2016年转回,税率为15%。

2014年会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 1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0(10000×12.5%)

注:本期所得税继续减半,并转回2011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的调整为借方。

2015年会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 1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0(10000×12.5%)

注:本期所得税继续减半,并转回2012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的调整为借方。

2016年会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 12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500(10000×15%)

注:本期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结束,本期应交所得税应按照15%计算缴纳,本期转回2013年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至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转回300元后,该科目期末余额0。

小结:在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某一年度免税,表明在计算该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时适用税率为零,也就是当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为零。但递延所得税费用所考虑的是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对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程度,也就是导致未来将会多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的影响。因此,递延所得税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而不论该差异原先发生当年的实际执行税率为多少。所以,在免税年度,也可能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导致所得税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例如本案例的2011年与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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