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案例分析与思考

2013-10-15 06:07李海杰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3年5期
关键词:残液案发现场废酸

李海杰

(1.南京晓庄学院,江苏南京 210017;2.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江苏南京 210036)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给人类生命财产、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1-3]。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在国内起步较晚,环境保护部2011年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尝试启动环境损害评估工作。但在构建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体系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方面还在探索中。

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4]。损害鉴定评估是一种协助环保部门、当事人、污染者甚至司法机关进行鉴别判断的专业活动[5]。

2010年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2011年,江苏、山东、河南、河北、重庆、湖南成立相应试点评估机构。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是全国较早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具有环境类司法鉴定的单位[6]。按照《环境污染损害简单评估工作技术指南》,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预评估期、评估计划期、评估期和后评估期。

1 此次环境污染事件预评估期

1.1 事件的背景

受污染场地原是一家已经废弃的化工厂厂址。事发时内有一水泥砖混结构半地下式方形储水池,内存有废酸,现场还遗留3根排放废酸的软管和直接排放的痕迹。当地市公安局和环保局联合成立检查小组,展开“该事件非法倾倒废酸事件”的侦查。公安部门对3名嫌疑人进行了拘捕。

1.2 现场勘查

据公安部门介绍,事件嫌疑人交待:从2011年6、7月~2012年3月,先后3次倾倒了2车(约20多吨)废酸在案发现场内。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由当地环境监测站对现场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取样时间为2012年3月7日),监测结果表明该废酸呈强酸性,pH值为0.1。

2 此次环境污染事件评估计划期

2.1 案发现场情况

该厂为废址场地,四周有围墙。北围墙外大约2m处已开挖的坑内置有蒸汽管道。原已腐蚀破损的管道(长为38m)被供热电力公司替换了下来,放在一边。该蒸汽管道内外两层,中间有20cm的隔热层。现场看到:挖开的坑内底部有黄色的液体,坑周围的土壤也明显呈现黄色。更换下来的管道有一段外层已被完全腐蚀,露出隔热层,内层有一被腐蚀的穿孔,管道内侧有明显的黄色痕迹,现场察看时仍有黄色液体从该厂废址场地围墙内渗漏至围墙外安置蒸汽管道的坑内。据供电热力公司人员介绍,为防止新换的管道再次被腐蚀,要不断地将坑内渗出的液体抽走(见图1)。

图1 侵蚀后的管道内管(左),换上新管后的开挖坑内(右)

案发现场(原某化工有限公司废址场地)勘察发现:该场地内有4个废酸的主要倾倒点,分别是A地块(厂区西北侧储水池周边)、B地块(厂区东北角靠近围墙处)、C地块(厂区的东侧处)和D地块(厂区中央道路周边)(见附图)。案发现场虽时过一个多月,并因气温升高蒸发加剧及雨水稀释,但地面上仍有明显的黄色液体痕迹,整个厂区仍弥漫着酸性、刺鼻的味道。现场发现,该废址东北角靠近围墙处,被供热电力公司挖了一个长2.5m、宽2m、深3m的沟槽,仍充满了废酸,散发着刺鼻的味道。从现场观察正是这些废酸与雨水一起渗流到围墙外,日久冲刷与腐蚀土壤形成暗沟,从而腐蚀了围墙外埋于地下的蒸汽管道。

该厂废址场地内原有的一个储水池内仍存有倾倒的废酸,池周边有明显的渗漏溢出液外流。为了防止溢出液四散漫流,继续腐蚀管道,供热电力公司人员在院内沿着水池的东北侧挖了长5m、宽3m和深2m的沟槽,使渗液导流入沟槽并渗溢周边场地,以减少向围墙外管道安置处(坑内)渗流(见图2)。察看现场时,仍可看到黄色液体,并散发出浓重的酸性、刺鼻的味道。厂区西侧处和东侧处也有明显的废酸残留,周围的土地也呈现明显的黄色痕迹(见图3)。

图2 废址场地东北处沟槽

图3 废址场地(东侧处)废酸漫地现场

2.2 监测方案

根据对本事件勘察情况,确定监测方案如下:在案发现场,厂内按照废酸污染情况在废址场地内划分A、B、C、D 4个主要污染地块。A地块为⑤号采样点,监测项目为:(1)地表废酸残液,编号为5-1-废酸残液、5-2-废酸残液和5-3-废酸残液;(2)浅层土样,编号为5-1土、5-2土、5-3土;(3)浅层地下水样,编号为5-井。B地块为③号采样点,监测项目为:(1)地表废酸残液,编号为3-废酸残液;(2)浅层土样,编号为3-1土、3-2土。C地块为④号采样点,监测项目为:浅层土样,编号为4-土;浅层地下水样,编号为4-井。D地块为⑥号采样点,监测项目为:浅层土样,编号为6-1土、6-2土。该厂废址场地外的采样点编号分别是①和②,监测项目:编号分别为1-地表水和2-地表水。

浅层土样采样点,采样深度为50~100cm,采样范围是以每个采样点为中心20cm的范围内。为了监测土壤垂直污染深度的情况,选择D地块土壤同一点位,垂直分设6-土1(深度50cm)和6-土2(深度80cm)的采样点。浅层地下水样(按照整个厂区地下水流向设置),每口井的采样深度为8m,(见附图 案发现场监测点布置图)。

3 此次环境污染事件评估期

本报告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中“土地和水资源参照单位修复治理成本”(见表1)的化学修复技术(化学氧化)方法,计算此次环境污染中土壤受污染的土方量的修复费用(治理成本)。并以此值作为本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值。

表1 土地和水资源参照单位修复治理成本(单位:元/t)

案发现场:该厂废址场地面积为10500m2(约15.6亩)。从现场勘察和监测数据来看,被污染地块的土壤受污染的深度至少为80cm。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及受污染情况,原化工有限公司废址场地内的A、B、C、D四个地块,均遭受污染(见附图—案发现场监测点布置图)。据测量、计算被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的地块面积:A地块面积为805m2,B地块面积为112m2,C地块面积为676m2,D地块面积为150m2,总计1743m2。按照保守计算,以被污染的土壤深度为80cm计,则计算废址场地内受污染的土方量为1394.4m3。此外,因该厂废址场地内散流在地表的废酸残液数量很少,故不计算在本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量内。

根据同类型水体和土壤污染治理的工程经验,参照表1中推荐的化学修复技术中化学氧化法的单位治理成本为700~4000元/t。经各位专家一致认定,计算按最保守的评估原则取推荐值中的最低值,即700元/t进行计算。本事件案发现场之一的受污染的土壤为1394.4m3(土壤的密度以 2.65g/cm3计算,受污染土壤量为3695.16t),则计算的案发现场(原工有限公司废址场地)内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成本为258.7万元。(见表2)

表2 环境损害评估费用总计

4 此次环境污染事件后评估期

后评估是指在修复/恢复计划(含自然修复)实施后的后评估阶段的工作内容。此次工作只是对污染事件进行了评估,为司法部门对此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因此,事件下一步工作(后评估)还没有进行。

5 思考与建议

我国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比世界其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在制度构建和评价技术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本次通过在实际污染事件的损害评价过程中,得到以下思考和建议。

5.1 采样与数据分析的及时性

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案件发生后为防止造成人员、生态等方面更大的损失,需要对事件进行紧急的应对和处理。因此损害案发现场的采样和分析就要求及时而准确,又由于环境污染源的复杂性,所以对采样和数据分析的准确性要求较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样都是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测站负责,他们只能做常规的污染测试,对复杂或者特殊的污染源的分析,还得请更专业的机构来完成。这样就错过了最佳采样时期,耽误了评估鉴定的时间。

5.2 评估数额定量化

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时,对污染损害没有做到货币化计算,仅仅在损失计量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

5.3 建议

在具体污染事件评估鉴定中,建议有关部门编制出相应的指南或者导则,对环境损害程度进行实物量换算,尽早实现货币量计算,最好分几类制定环境损害的价格体系。

在制度、机构、人员和技术等方面存在着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案件,准确地作出评估鉴定,为今后政府部门的修复提供技术支持。

[1]李静,吕永龙,贺桂珍.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空格局及影响研究[J].环境科学,2008,29(9):2684-2688.

[2]FU Wenjing,FU Huijing,KAREN S,et al.Modeling the spillin the Songhua River after the explosion in the petrochemicalplant in Jilin[J].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2008,15(3):178-181.

[3]LIU Ruiping,LIU Huijuan,WAN Dongjin,et al.Characteriza-tion of the Songhua River sediments and evaluation of their ad-sorption behavior for nitrobenzene [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2008,20(7):796-802.

[4]环境保护部规划院.《环境污染损害简单评估工作技术指南》 [Z].北京:2012.8.

[5]曹东,田超,於方,王灿发.解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流程[J].环境保护,2012,(03):30-34.

[6]周杰.环境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与思考[J].环境监测关于与技术,2010,2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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