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断裂现象研究

2013-12-06 07:07张笑昆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残疾人权利体育

张笑昆

残疾人体育是一种特殊的体育运动,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便开展了一系列残疾人权利保障工作,对各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采取了诸多救助措施,从1953年成立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成立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到1988年经过国务院批准成立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尽管从此残疾人事业走向了全面发展时期,但是国家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所有残疾人权利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都是从实践中开始的。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立法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相比也要晚许多。鉴于此,残疾人体育权利的研究还是一个新课题,随着残疾人数量的增多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法律自身的发展,残疾人体育权利将成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以我国残疾人的体育权利现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体育权利断裂现象的研究,剖析其体育权利断裂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不仅有利于残疾人在体育活动中享有优先权和无障碍保障,促进相应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而且对于提升我国国际形象、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大有益处。

1 概念界定

1.1 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

1.1.1 残疾人体育权利的界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由于身体或心理上的缺陷,不但使残疾人在社会生活时会比健全人遇到更多的困难,而且也限制了他们参与体育锻炼活动的范围。这使得健全人轻而易举就能完成的体育锻炼,残疾人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才有可能完成。为此,国家专门出台了残疾人体育法规,目的在于保障残疾人的体育锻炼权利,让残疾人也能够享受到同等的体育活动过程。残疾人的体育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残疾人在有关体育的各项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资格、自由和权能等权利,享有法律对残疾人获得的这些权利的特殊保护”[2]。这是为了保障残疾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由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进行施舍。随着残疾人权利日益受到重视,体育权已经成为残疾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保障残疾人体育权利的实现对维护残疾人的利益、推进残疾人的健康发展及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应该说,残疾是人生的一大不幸,许多人曾因此而产生绝望、轻生的念头,而当他们投身于体育后,奇迹发生了。波黑坐式排球运动员优素福维奇说:“上帝给我留下了一扇门,体育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1.1.2 残疾人体育权利的发展 自新中国建国初期,国家就将残疾人体育的发展和残疾人体育事业摆在与中国体育事业同步发展的位置上。改革开放后,中国残联和国际体委于1993年签发了《关于理顺中国残疾人体协工作关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磋商纪要》,纪要指出:国家体委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体育工作,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与各级残疾人部门的密切合作;并在1999年中国残疾人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上明确指出:残疾人体育事业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文明工程,充分发挥残疾人体育组织的作用,把残疾人体育工作推上新的台阶[3]。几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中国残疾人体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一支热爱残疾人体育事业、熟悉残疾人体育工作、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并辐射到全国的残疾人体育社会化管理队伍,并以专业体育工作者、残疾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及残疾人运动员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不断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前进。

1.2 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的断裂

1.2.1 残疾人体育权利断裂现象的界定 断裂现象是与常规的轨道脱节,与平均的水准背离,它常常是在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上无法确定其来源和去向的突发性现象[4]。文章将“断裂现象”理解为残疾人体育权利的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的矛盾、不连贯和保障措施不到位等现象。对于残疾人体育权利断裂现象的研究将会促进残疾人更好地享受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成果,使其在和谐社会中平等、有尊严地生活。以冰雪运动为例,在意大利都灵举行第九届残疾人冬季奥运会,我国残疾人越野集训队员共有7 人,这与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8 296万人相比悬殊之大,便是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断裂现象的具体表现。此外,在社会公共体育服务与供给体系中,很多地域受经济、管理、器材、项目开展上的制约,缩减或根本就没有为残疾人提供参与体育锻炼的场地、器材和运动项目等,不但剥夺了本应属于残疾人应有的体育活动、健身权利,还致使残疾人远离了社会体系之外,给社会造成了不和谐的因素。

1.2.2 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断裂的现状 体育运动,是社会全体公民的应有权利。但当前的调查表明,2007年度,残疾人参与体育锻炼的状况为34.7%,这与我国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表明残疾人体育的社会发展水平还较为落后;在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方面,2007年度参与率只有24.8%,说明还有许多残疾人还没有真正走出家门,从事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5]。此外,在《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分析报告》的调研表明当前我国整个社会还是没有形成支持、服务残疾人体育的氛围,人们从观念上、行动中仍没有把残疾人当作共同社会的一分子,说明残疾人在从事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中还存在着阻碍“全纳”理想的、物理的、社会的、心理的各种各样的壁垒[6]。另外,有研究者指出:“我国残疾人对待体育锻炼的态度是积极的、高涨的,锻炼动机明确。但活动项目较单一;选择锻炼场所时以就近就地为原则,参加体育锻炼的形式呈自发、松散、无序的状态;从事体育锻炼的年限以5~8年最多,每次活动时间以15min、15~30min 的人居多”。

2 我国体育权利断裂现象产生的原因剖析

2.1 接受教育机会少,健身意识薄弱

在医学分类中,残疾人主要分为视力残疾、听力和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五类。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我国庞大的残疾人人群中,有3591 万人的15 岁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文盲率高达43.3%,而全国人口的文盲率却为6.7%,两组数字形成了强烈反差[7]。以上情形产生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多数残疾人没有独立的经济保障,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条件均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缺乏科学健身对自身健康的相关知识了解,使得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意识更加薄弱化,加之社会上有部分人对残疾人群体的歧视、偏见等观念,导致残疾人难以自信的参与到体育健身当中来。

2.2 部分人群的社会偏见的错误引导

过去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偏见:体育与残疾人无缘,体育活动会给残疾人带来不良后果,残疾人群体需要的主要是在床上静养,要限制活动,要得到充分的保护。种种偏见的结果,造成残疾人的体育权越来越小,与社会交往不断疏远,精力日益衰退,病情越来越严重。如肢体患病的残疾人,他们的部分肢体或全部肢体受到损伤后也往往由于基本上或者完全停止了体育运动,日常生活所需的体力也大大减少,使得他们运动器官及其相联的人体其他器官和系统的功能也相应下降。这不仅表现在速度、灵敏、耐力等素质方面,也反映在内脏机能上。机能和功能的下降,又进一步限制了残疾人践行体育活动权的可能性,在此恶性循环下,残疾人的体质状况和健康状况较常人有明显的差别,他们往往表现为情绪低落,人际交往不能满足社会心理的需求。

2.3 残疾人体育指导员队伍缺乏,体育健身质量不高

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作为残疾人群众体育的组织者、宣传者和引导者,是满足广大残疾人群体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不可或缺的坚实力量。残疾人由于社会化程度都较普通人低,他们接触体育健身指导员的机会也相对较少,导致训练内容、训练方法的选择不够科学,这种对体育健身指导员的巨大需求,与我国不完善的残疾人体育的指导、内容、训练体系产生巨大矛盾。随着社会大发展和体育人口的不断增加,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摆在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参与,不仅仅体现了他们超越缺陷,通过意志和技能、体能的较量,向生命的潜能挑战,展示人的创造力和价值,同时也能促进康复,陶冶情操,增强生活信心,推动平等参与。

2.4 场地、器材等硬件设施条件不高,残疾人专用体育器材少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指出,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且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8]。自《纲要》颁布以来,政府在群众体育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了投入,体育场馆设施的数量较以往有明显增加,但无障碍建设的力度远远不够,残疾人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受益程度不大。由于受各种外界条件制约,残疾人参与的运动项目也具有局限性,很多体育活动都需要专用的器材作为辅助,如轮椅等。目前,我国相关研究部门的运动假肢和运动轮椅等本土化的残疾人专用体育器材研制,还处于起始阶段,残疾人群众体育的器材更加难以得到满足。

2.5 残疾人体育项目不够丰富,娱乐性有待提高

随着政府对残疾人体育的广泛关注,残奥会、聋奥会和特奥会等运动会的开展比较成功,在全国已开展的体育项目达到30 个,特奥会运动员也惊人的达到53 万人[9]。残疾人竞技类体育项目和我们正常人参加的竞技类运动项目,目的都是在经过一定时期训练后,充分挖掘人的力量、速度、耐力、柔韧和灵敏等潜在能力,不断的满足观众视觉需求和心理需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残疾人运动员在属于自己的运动会赛场上,展示了自己独特魅力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然而,目前的残疾人群众体育对各种项目的参与,由于身体条件限制,绝大多数竞技体育项目都不适合群众性的残疾人参加,现实中的残疾人体育参与主要是以自发的、松散的、无序的自由组合形式为主,健身活动大多没有专业的人员做指导。除上文提到场地、器材等硬件设施条件不高、没有专门人员提供指导外,残疾人参与的一般健身项目的健身效果和娱乐性,都不能很好的满足当前残疾人的身心需求。因此,相关部门还急需改革和创新出一批适合群众性残疾人参与的运动项目,不断丰富残疾人健身方式和健身内容。

3 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救济的对策

3.1 保障残疾人的体育参与权,营造和改善教育环境

残疾人由于不能接受正常的学校体育教育,因此对体育运动缺乏兴趣,缺乏进行科学锻炼的方法、知识。因此,应充分利用新闻和社会舆论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群众体育事业,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鼓励更多的残疾人参与到健身锻炼的队伍中来,努力营造残疾人群体体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享受特殊教育的权利、义务。完善对残疾人的教育体系,完善各阶段残疾人教育措施,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总体规划中,促进残疾学生体育教育向正规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此外,在保障残疾人的体育参与权同时,还需加大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培养指导残疾人体育健身专门人才,使大批社会体育指导员掌握残疾人体育健身技能,并能动地应用到残疾人体育指导实践当中。

3.2 保障残疾人体育财产占有权和使用权

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需要有适合他们的场地和专用体育器材设施。由于残疾人自身残疾部位不同,适合参与的体育健身项目和运用的健身器材也就各异,因此,今后要大力开展残疾人健身体育活动,为残疾人免费开放体育场地或者残疾人活动中心的同时,还必须保障残疾人的体育财产占有权和使用权,让残疾人在健身使用器材等硬件设施方面与普通人享受同等待遇甚至是优先照顾。此外,由于残疾人的健身器材的特殊性以及安全性,都需要专业人员来设计、制造,甚至是专门的指导,这就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大不同残疾人健身器材的开发与研究,积极培养专门的社区体育人才,科学地指导各社区的残疾人,依据其身心特征,正确、安全地使用健身器材,为残疾人的体育生活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进而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3.3 强化体育权利救济监督措施

体育权利作为残疾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残疾人体育权利的实现对维护残疾人的利益、推进残疾人的健康发展及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残疾人权利又必须在一定的监督环境下,才能更好地维护与推进。鉴于当前残疾人体育权利的现状,我国还需亟待强化残疾人体育权利救济的监督措施。在各部门监督的过程中,既要提升监督的权威和质量,还必须明确各部门、机构所承担的监督职责,从源头就避免“九龙治水”和“群龙无首”的局面,力争通过社会以及各电视台、新闻出版社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切实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强化残疾人体育权利的监督,由体育意识的引导,通过体育健身的方式,为残疾人融入社会、自给自立、享受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3.4 健全与完善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体系

自1953年成立中国盲人福利会,到1988年在国务院批准下成立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机构,我国的残疾人事业迈向了全面发展时期,但国家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所有残疾人权利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都是从实践中逐步摸索开始的。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及立法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相比明显滞后。因此,我国还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和保障残疾人的各项体育权利,研究制定我国在保护残疾人体育权利、残疾人体育权利实现路径中的各项法律内容,使得各项权利法律化,构建系统化、可操作化的完整残疾人体育权利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当对政府及相关组织等权利的职责、义务进行明确和细化,从而保证残疾人体育权利的实现。加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侵犯体育权利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有利于执行法律,有效保障残疾人的体育权利。

3.5 加强残疾人特殊体育器材设施与运动项目的开发

体育场地、器材(较少)以及适合残疾人的运动项目的不健全,是影响残疾人体育锻炼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要想让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体育活动,就必须为残疾人提供一个适合健身、运动的环境。因此,各地政府在城市规划的时候要考虑到残疾人体育运动和体育健身的需求,以科学规划和完善的管理为残疾人体育提供所需的运动需求。此外,我国在残疾人体育康复器材的生产设计方面与欧美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我国残疾人在这方面的市场需求却是巨大的。为此,残疾人体育健身康复器材生产企业应重视残疾人体育健身康复器材的设计和生产、多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让我国的残疾人运动员也像“刀锋战士”一样,用国产的体育器材驰骋于世界大赛、活动于体育赛场、健身于普通人群之中。以完善的体育锻炼、康复的场地设施,吸引残疾人走出家门、走到社会中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4 结语

残疾人作为我国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保证其应有的体育权利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环节。虽然近年来,我国的残疾人体育事业已有了较大发展,尤其是残疾人竞技体育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依然存在断裂现象,为此保障残疾人应有的体育权利是我国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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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永风,汤卫东,何 金.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的研究[J].鸡西大学学报,2008,8(5):144-146.

[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报告》和《2007年度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分析报告》的通知[Z].残联发[2008]1 号.

[6]罗豪才,宋公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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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于善旭.再论公民的体育权利[J].体育文史,1998(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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