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美学观点与思想拾零

2013-12-19 05:05
新东方 2013年4期
关键词:美学法律思想

马 升

法美学其实就是一些从事这一方面的探究人群所给予的一个名称,它是根据法律的本身的特质和规律、根据美学与法学以及法律之间的固有内在联系、根据中国古代先贤和西方先哲们的研究成果进行的一种探索和研究,虽然从事的人数很少,也不知道以后的结果。但笔者认为从中国的哲学、文学等发现大量的关于美学的思想,而且还有不少的关于法美学的认识与思考,这为我们探讨当代法美学,提供了丰富的思想依据。正如我国学者所说:“距今三千年左右,即产生于殷周之际的《易经》,就包括有相当丰富的美学思想。其中有些卦的美学含义,至今看来也是难能可贵的。”[1]不仅如此,中国古典美学还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极深的研究,“审美意识是人与世界的交融,用中国哲学术语来说,就是‘天人合一’,这里的‘天’指的是世界。人与世界的交融不同于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之处在于,它不是两个独立实体之间的认识论上的关系,而是从存在论上来说,双方一向就是合而为一的关系。”[2]这里不仅仅是说“天人”的关系问题,更为主要的是分析了社会主体“人”的规则存在与规则遵守的内在联系。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肯定,虽然我国古代没有系统的美学著作和法美学论述,但是,绝对不乏丰富的美学思想,我们对此进行必要的检索,将对我们研究法美学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引和借鉴价值。

本文标题所以称之为“拾零”,其原因在于我国古代的哲学思想浩瀚而丰富,无法尽举进行说明分析。另外,自己的学识所限,认识难免存在很是狭隘的一面。因此,笔者只能是对古代先贤的思想一点肤浅认识,很难触及到一个很广和很深的层面,期望能抛砖引玉。

一、先秦时期的美学思想简析

与西方文明相比较而言,古代中国的文明对世界的贡献同样是无可替代的。就法美学或者单就美学的思考应当说感性比理性为多,其哲学思想虽然丰富,但是零乱而且相对缺乏系统表述。这里我们在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简单地对我国古代和现代以及当代的有关法美学的一些思想做一例举。在我国审美活动应当是起源很早,应该说是从先人们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开始,就有了关于审美的意识与相关的活动,“早在旧石器时期,先民们就已经开始创作原始岩画。到新石器时期,人们更是在石器和陶器的制作中有了自发的审美活动”[3]26。但是,这种审美活动仅仅是因为生活的自然感性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对生活环境的物像的模仿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审美活动逐渐与社会其他存在联结起来,诸如最初的宗教祭祀,发展到后来的政治生活以及意识形态的各方面包括生活规则,这样的一个活动规律,使得审美活动从单一的生理感受到多样的社会思考,进而从理性上升为感性,从自发到自觉的一个过程。“先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为他们提供了特定的摹仿对象,又影响并触发了他们特定的心情,对他们内在品格的铸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使用的需要和宗教、政治等意识形态的影响,又推动了人们在制造工具和器皿的过程中运用法则,使得工具和器皿的造型与纹饰在为宗教和政治服务的过程中得到深化和发展。”[3]27-28实际上,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的问题是,在很早就将上层建筑的内容融入到审美的对象之中。

《尚书·尧典》中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矫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惟刑之恤哉!”这里将法律中的五刑以形象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人们了解刑罚的方式,并且要求刑罚执行者一定要慎重对待[4]1。这表明两个问题,一是将抽象的法律问题形象化,这样符合人们对事物的是非判断的认知,有助于人们了解法律,实际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把法律问题以切适人们审美的心理,进而让人们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二是慎重对待法律适用,尤其是刑罚的适用,因为刑罚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教化。从这两个方面来说,中国古代的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是比较注重人们的感受,同时也注重法律的目的之“善”的功效,这在很大程度上比较切合现代法美学关于法律现象的认识。姑且不论古人是否已经有意识将法律问题美学化,但是至少已经存在这样的认知。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意思是:实行统治要用道德,这就会像北极星一样,居于自己的方位,群星都环绕着它[4]48。孔子通过人们对星辰的审美认识进行政治统治的说服,应当说这是人们早期的一种法美学的思维方式,如孔子在关于道德与刑罚问题上也采用了同样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思想,“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4]49-50在很大程度来讲,古代思想家们的这种以物喻律、以物语政的思想,实际上就是从审美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这一点应当是肯定无疑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这种思想应当是我国古代在法美学方面的思想的胚胎。

先秦的思想家对法律的“善”的分析是多方面的,墨子认为法律是应该为民兴利除害“仁者之事,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墨子·非乐上》)[4]64如果说儒家从仁义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的“善”的话,那么墨家则是从自然的“天道”“天志”以及爱人的角度强调法律的“ 善”,同时以此来说明法律存在的价值。与儒家、墨家不同的法家则从法律是客观需要来进一步强调法律的社会现实功效和社会的公平平等,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客观准则,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矣。”(《定分》)意思是: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是防止人民作乱的工具。治国而抛弃法令,就好像希望不挨饿而抛弃粮食,希望不受冻而抛弃衣服,希望到东边而走到西边一样,其相差太远是很明白的[4]82。商鞅同时还强调法律应当根据国情民俗及时变法立法:“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算池》)[4]85法家的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指出了法律的客观属性,强调法律的实效,以期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所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从法美学的思维角度强调了法律的“真”,虽然他们是无意这样①,但是从今天的角度来看至少应当是具有如此的思想内涵。

除了儒家、法家和墨家的思想以外,还值得着重说的是道家的思想。道家的审美思想与道家关于法美学的认识,也同先秦的诸子百家一样,其内容分散在各主要代表人物的关于国家管理、政治理想和相关的哲学思想的描述之中,并没有系统的关于美学和法美学的思想和著述。检索道家的思想轨迹与先秦其他各家的思想有所不同的是,其思想似乎比较接近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在先秦的道家思想里,有许多内容是值得我们今天思考和学习的。不过先秦的道家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老子》《庄子》等著作中,实际上先秦以后的一些道家思想也有许多认识比较深刻。老子说:“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5]老子的这种无为的思想,在美学的角度来看是强调了作为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自然规律,才能达到行为的最佳状态,通过个人的心静,他是“要求主体自身返璞归真,返本归根,以顺任自然,以道体道。”[3]43从而达到与万物合一,求得心灵的空明寂静,以纯洁的心境进入审美的状态。如果从法律和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说,则老子所强调的是统治者最好不要制定太多的法律,只要顺乎自然的法则,那么百姓也就会自然而然遵教化、行正道,质朴而富足,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老子的这种思想姑且不论科学与否,但无疑是法美学思想的一种直接的反映。对此,老子曾经最为直接的思想表述莫过于他的名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了。庄子进一步发挥说:“水静犹明,而况精神!圣人之心静乎?天地之鉴也,万物之镜也。”道家以无为而达到心静,以心静而达到洞察万物,进而达到“无为而无不为”的国家管理的最好状态,避免法令太多,而没有真正的实际效果的情形。

二、秦汉以后的美学思想拾零

古代中国自先秦以后,各种思想在经过秦朝,到汉朝的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统一化和正统化活动,到唐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已经基本上形成以儒家为主,结合道家、法家以及佛家等的正统中国法律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儒家大师董仲舒开始对先秦儒学进行加工和改造,注意吸收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及黄老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提出了自己‘新儒学’的理论体系……应当指出的是,儒家思想的逐渐法律化,儒家法律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汉代还只是开端,至于其完善与成熟,则是又经数百年的发展,至隋唐时期方才完成的。”[6]127-128“虽然,这一正统法律思想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非正统法律思想的挑战、冲击,如汉昭帝时‘盐铁会议’反映的正统与非正统法律思想的冲突,……但总的说来,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取得正统地位起,其‘正统’的地位,历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以至宋、元、明、清一千年而不改,成为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中的一大特异现象,值得我们深思。”[6]140-141正统法律思想主要内容有:君权神受,法自君出;“三纲五常”的立法、司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治国之道以及春秋决狱的司法主张。其实这样的法律思想已经思想的纯粹化和法律政治道德化。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实际上已经很难将其与审美活动联系在一起,事实上也是将法律与审美隔离开来了②。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待的话,秦汉以后的大一统思想中,同样是把美学、法学的审美思考置于其中,甚至是生活之中的点滴,都以大一统思想为其评价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唯美主义的体现。因此,才更加使得美学的审美标准成为一个单一的,而不是多元的,成为“全美”而又不美的一种矛盾。换句话说,因为追求美的极致,却又导致美的失落,这种现象至少在主流思想中体现十分明确。同时我们并不排除,在主流思想以外广大人民关于美的创造与思考,在生活和艺术领域中对美的追求与表现。

从1840年以后的我国,是一个饱经沧桑的百年历史,这一历史时期的历史事实只要稍具历史知识的国人都是知道的,在这里我们无须多言。但是,也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段中国历经了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过渡,大量的西方现代文化的信息经过各种途径传入中国,国人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思想和文明的撞击,或许正是这样的撞击也才使得我们的国人对自己的文化与文明有了更加深刻地了解,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关于美学的思考也就进入了我们的思维之中。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在中国当代的法美学研究结果,在当代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稳定发展,法学研究也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中国法学研究从先前的学习、借鉴、介绍和对法律的单一注释的初步阶段,到现在的结合国情进行从感性到理性、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从学科单一到多样的逐步趋于成熟的阶段。法美学也是在这样的一个时期,被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和教育者所关注。从上个世纪到本世纪,法美学的研究从鲜有问津到学者们渐已接受和认同的一种学术倾向。如前所述的那样,法美学在中国虽然还是处于一个稚嫩的阶段,但是也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结果。在这一方面的成果主要有舒国滢的《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这篇文章从法美学研究的必要性到现实意义以及法美学研究的主旨阐述了研究法美学的积极意义;邱业伟的《论法的美学价值》,从“法的正义美、法的崇高美和法的力量美”的角度分析探讨了法美学的相关问题;李庚香的《法美学与真善美》、《正义的形象——论法美学的概念、体系与发展前景》,前者通过对法美学与真善美关系的历史追溯,对法美学与现代主义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进行了界分,阐述了法美学的基本主张。后者主张法美学是体现体制正义的人文学科,以生产方式为自己的逻辑起点,以权利体系为自己的核心内容、以实现利益的能力为自己的理论终点。除上述的研究成果以外,有吕世伦先生主编的《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该书从法之真、法之善、法之美较为系统地论述分析和探讨了法美学的相关问题,应当说该书的出版在很大程度上对构建当代中国的法美学理论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上面的检索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权利的审美问题并不是缺失依据的空想,是有其历史和现实的理论根据的,虽然这些理论根据有些凌乱但却是我们分析探讨权利审美的基础所在,也成为权利审美的契机。

注释:

①在这里我们至少要明白这样的一个理念,就是不论是古代西方的思想家,还是古代中国的智者,他们的思想在最初就他们自身而言,都并没有刻意地将其归类为哪一门学科之中,这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我们今天从先人们的思想中寻求相关学科思想的起源和内涵,并不是牵强附会,也不是做扭曲的解读,只是溯根探源罢了。

②我们所说的在这个阶段中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没有办法与审美活动联系起来,并不是说在古代中国的哲学思想中没有美学的内涵,只是在法律思想的领域内像先秦时期那样的法律问题形象化和艺术化不再存在。实际上在人类的生活每一个阶段从来就没有停止审美活动和美学问题的探讨。中国人与西方人在审美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中国的哲学家和思想家更注重美的人生意义和价值,强调审美的意境,从“自然全美”到美与丑的非绝对化,以及“见山是山”或“见山不是山”等。“人生境界理论是中国哲学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理论,历代思想家都有精彩的论述,尤其是在今天仍然具有广泛影响的现代新儒家那里,人生境界理论是他们讨论的一个重要的主题。”(参见彭锋:《美学的意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62页)在我看来,虽然自秦汉以后的先哲们没有将法律现象置于审美的视野之中,但在一定程度上未尝不是古人审美意境的一种表现。

[1]张锡坤,丁枫.美学导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1.

[2]张世英.天人之际:中西哲学的困惑与选择[M]//彭锋.美学的意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73.

[3]朱志荣.中国审美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于浩成,段秋关,倪健民.中外法学原著选读:上[G].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5]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6.

[6]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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