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多样化发展

2014-01-22 20:21彭海红
前线 2014年1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大户集体经济

彭海红

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业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了应对新挑战,推动农业发展再上新台阶,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在体制机制上寻求新突破。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发展,努力推进农业经营组织体系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力举措。

村级经济合作社是实现集体统一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

作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多年来集体统一经营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和增强。相反,由于一些地方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片面宣传和理解,致使集体统一经营渐趋弱化,集体财产逐步消解,一些农村成为集体经济“空壳村”。在集体经济“空壳”或者收入微薄的情况下,一些村集体丧失了经济管理、产品分配、带领群众致富的物质基础而日渐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同时,农村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也日渐削弱,一些村出现集体资产积累逐渐淡出,封建迷信、宗族势力日渐滋长蔓延等不良现象。

为了完善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早在1984年,中央就提倡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并指出,这种组织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此后的改革过程中,中央也一直强调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村级集体经济是广大村民长期以来劳动成果的积累,同时也是他们实现人人劳动、人人平等,实现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和根本制度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是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他们实现自我教育、自觉改造、自我服务的利益共同体。作为社区性农业经济综合体和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村级经济合作社不仅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层次,而且能够更好地履行集体经济所有者职能,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实现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发挥决策、管理、协调、资产积累等重要职能,是实现集体统一经营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多样化,应该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发挥集体统一经营优势,打好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

新型农民合作社能够成为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桥梁

各种新型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管理民主、互助互利的原则和优势,使得其在农业领域广为推行。这其中既有围绕某些特定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入股成立的股份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结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主要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我国于200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目前,已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68.9万个,社员5300多万。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统一经营并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作为分红。有农民形象地比喻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这两种合作社都能够解决一些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不起来的事情。在有的地方,新型农民合作社不仅能够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满足社员生产经营需要,还能够为非社员提供一定的社会化服务,带动更多的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新型农民合作社能够为农民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提供社会服务,能够组织农民按照市场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市场谈判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改变农户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从而有效克服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小生产与大市场经济、小生产与规模效益之间的矛盾,为农户经济与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之间搭建起沟通交流的桥梁。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

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土地的承包大多采取按劳力或人劳比例平均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再加上我国本来就人多地少的矛盾,就使每户承包的耕地有限,很难形成规模效益。一些学者指出,家庭承包经营在使农户获得生产自主权、废除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同时,也使生产单位的平均规模缩小,重新出现了农户间地块分割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能更好地使用科技成果,实现劳动者与土地、技术、装备的合理组合,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从根本上解决种粮效益比较低的问题,是实现农业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步骤。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扩大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庭承包经营形成的小农户的局限性,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效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应运而生。

应该说,种植大户并非新鲜事物。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就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由此形成了种植大户的雏形。近年,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种植大户,种植大户数量快速增长。到2012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达287.5万户;经营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约47.84万户,耕地面积达到9744.08万亩。在种植大户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农场也成为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家庭农场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以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为目标,主要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来源,是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目前,家庭农场数量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大,覆盖领域日益广泛。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底,家庭农场数量达到87.7万户,经营土地面积为1.76亿亩,户均经营200亩,年收益18.47万元,明显高于普通家庭承包经营户。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在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方面有着小农户不可比拟的优势,是当前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发展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状况、农业机械化程度、社会化服务体系水平为条件,不能一哄而上,更不能强迫命令和拔苗助长。

现代农业企业是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随着科学技术、加工工业、观光农业的发展,农业越来越突破传统种养殖业的范围,成为多产业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些现代化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事业,对技术、资金、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要求更高,超越了大多数农户甚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力,更适合引入社会资本实行企业化的经营,即人们俗称的“资本下乡”。“资本下乡”,不仅将农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注入农业,而且将先进的生产技术、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和企业组织形式等现代生产要素和管理手段转移到农业,是实现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实现形式和途径。由于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以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社会化、商品化、规模化为目标,成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的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作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农业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发展已经有所展现。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构建适合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要充分认识各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特点、利弊及其发展要求,鼓励农民积极探索和创新。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壮大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实现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引导农民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引导工商资本介入农业生产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企业,使家庭经济、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同发展、共壮大。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郑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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