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4-02-03 10:14
中国司法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治化矛盾统一

言论广角

徐显明: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中国要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实现七个一体:第一,必须有统一的法学教育。统一的法学教育才能保证统一的法学教育质量,才能保证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合乎国家标准。第二,应该改革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把司法考试制度提升为国家级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中国从事法治工作的,除了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还有一个职业的立法者队伍,在全国人大有法工委、国务院有国务院法制办,他们是职业的立法家,这支队伍也应该进入到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来。第三,应当有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而我们现在恰恰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第四,要培养出统一的价值观。立法是给国家设计正义,执法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守护正义,法学教育是教会你怎样去认识正义。我们所有的法律职业应该有统一的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所有环节,也应当有统一的价值观。第五,从事这个职业的所有人的道德水准应该是统一的。第六,人才的旋转门应该打开,有统一的法律职业的用人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和立法者在职业上能够互通。第七,应该有全国统一的惩戒和褒奖制度,实现统一的资格守护。

(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徐显明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9月17日)

江必新: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及其消解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存在七个方面的突出矛盾:一是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崛起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支持、信任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三是对依法治国原则的抽象认同与社会普遍存在的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王法的实践的矛盾。四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之间的矛盾。五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与法律质量不甚理想的矛盾。六是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普遍较高的矛盾。七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

解决这些矛盾是一个系统工程,很难开出一个准确或者真正有效的方子,但以下方面可以作为线索:第一,要牢牢把握人心治理这样一个根本。要做到人心大治,需要在全社会树立三种意识:规则意识、讲诚信、讲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第二,要形成全覆盖的社会治理体制,特别是明确社区的法律地位。现在社会,大量的主体游离于单位之外,必须重新构建基层的社会治理体制。第三,要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第四,要重点治理六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五,要强化市场秩序的建构,着力培育、规范社会组织。第六,要从利益导向入手,构建完整的、系统的法治社会机制。第七,要优化社会治理手段,顺利地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9月17日)

安 东:提升司法公信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

提升司法公信的前提是司法本身必须公正,而且是获得社会认同的公正。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问题高度关注,对司法不公时有反映,司法公信力状况不理想。究其原因,与社会各界对司法了解不够、群众参与司法不足而导致司法神秘、司法缺乏有效监督制衡等,不无关系。要解决司法公信问题,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是有效途径。推进司法民主,让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能够有效消除司法神秘,增进社会对司法的了解、理解,促进解决社会评价与法院自身评价差距较大的问题;能够使群众的意见有序地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防止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能够汇集民智民力,实现与法官的优势互补,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形成群众支持司法、信赖司法的良好局面。同时,群众通过参与司法,还能够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学会运用法律和规则来调整生产生活行为,增强自我化解纠纷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县域治理和社区、乡村治理。现阶段,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要创新工作机制,从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数量少、产生方式不科学、参审率不高、参审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督制衡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更加丰富更为有效的公众参与司法渠道。

(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安东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0日 )

马怀德:依法规范权力实现权力运行法治化

坚持依法规范权力,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是依法厘定权力边界,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法律体系。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全面树立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控的理念。依法科学厘定各类公权力的边界,减少公权力对社会、市场的不当干预。二是完善覆盖全面、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权力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发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协同作用,增强监督的权威性,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三是加强民主监督,规范舆论监督,健全社会监督制度体系。完善民主监督法律制度,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常态运行。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规范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坚决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四是加快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实施效果。探索整合纪检监察、审计和反贪机构,依法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领导体制。依法整合办案资源,规范办案权限,明确办案程序。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交流,建立健全国际执法合作、司法协助和涉案人员外逃预警、遣返、引渡,涉案资产追回等工作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9月17日)

莫纪宏:依法治国根本目标:建立法治秩序

法治秩序是符合法治价值要求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客观性表现在国家机关相互关系、国家机关与公民相互关系与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有条不紊、次序井然,凡事都有章法、规矩,办事有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制度设计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准确的预判,没有明显的冲突和矛盾等等。主观性是指任何秩序都有一定的张力,是有序与无序之间的一种相对平衡,需要一定的主观评价才能有效维护。

当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还是要关注“法治秩序”,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终要落实到“法治秩序”上。法治要追求的是法治价值所蕴含的法律要有权威、法律制度要有统一性这样最为简单的法治秩序要求。如果我们不去关注“法治秩序”,只重视手段建设,即便我们投入再多的人财物,也很难改变法治失序的局面。所以,对法治建设的正本清源,关键是应当将建立符合法治价值要求的“法治秩序”作为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的重点和中心任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如是说,《学习时报》,2014年9月8日)

胡建淼: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主要是“四化”,即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和文明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政府治理现代化,而且主要是指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因为政府是国家治理中涉及面最广的治理主体。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化,政府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它能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治政府是权威政府,它能打击犯罪、制裁违法,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政府治理的法治化,首先要从思想理论上厘清五大关系:一是法治与政治,讲法治就是讲政治;二是法治与民主,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混乱的民主;三是法治与改革,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四是法治与效率,法治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五是法治与德治,人人是雷锋也需要法治。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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