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施对侦查取证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2014-02-03 05:27张文军王道东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讯问侦查人员

张文军,王道东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2.湖南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沅陵 419600)

试论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施对侦查取证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张文军1,王道东2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2.湖南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沅陵419600)

新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实施,对侦查工作既是挑战,更是机遇。侦查取证工作受到的影响更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侦查人员、侦查部门应在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下针对新形势、新要求采取侦查取证新对策。

新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侦查取证;影响和对策

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对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尤其是侦查取证工作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根据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订的相关内容,结合对长沙市公安局侦查取证实践的调查情况,谈谈自己的观点和感受,希望能因此引发一线侦查人员更多的思考和探索,期待从事侦查理论研究与教学的同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施来对长沙市公安局侦查取证实践的调查情况及分析

本次调查对象均为长沙市公安局民警,大多为长沙市局及各分、县局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民警,为问卷式选项调查,问卷主要是针对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刑事侦查取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影响等相关问题进行的。主要包括: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对侦查取证工作的影响、不强迫自证其罪对侦查取证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对侦查取证的影响、侦查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和录音录像对侦查取证的影响、讯问地点对讯问的影响、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看法等。调查时间为2014年6月至8月底,发出调查试卷200份,收回答题试卷136份,其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施来,刑事侦查民警普遍感觉破案难度增大,破案数、破案率下降。(见表一、表二)

表一:

表二:

(二)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施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和挑战,存在严重超前。(见表三)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①见新刑诉法第50条。和非法证据的及时排除规则②见新刑诉法第54条。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见表四、表五)

表四:

表五:

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施以前,“口供是证据之王”,因而侦查讯问也就成为了以往侦查破案中的关键性取证措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新规则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逐渐成为验证其他物证的证据,因此,侦查讯问将逐步转变为补充性和辅助性取证措施;同时,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还将对当前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所具有的相对的心理优势形成冲击③新刑诉法第38条规定。。因此,当前情况下新的规定对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造成影响是必然的,侦查人员如何从“口供”情结中脱离出来是一个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部门的举证责任、侦查取证工作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义务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将对遏制非法取证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但是由于受到破案数、破案率的考核指标影响,非法取证现象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消失,要防止侦查实践工作中侦查取证行为由“显性”违法向“隐性”违法转变,在对公安侦查工作进行监督的时候,更要注意关注“隐性”违法取证行为。

(四)律师权利的扩张必然对侦查部门的侦查取证行为带来“不利”影响。(见表六)

表六:

新刑诉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力提前到侦查阶段,明确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刑事诉讼,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其实质是律师变相介入了侦查。这一系列新规的实施,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武器。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重性,从侦查取证角度工作来看,律师这一系列权力的行使,必然对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行为带来“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

1.言词证据的固定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供述将更难固定[1]136。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势必会出现口供反复和翻供现象,这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并享有自主的会见权,以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侦查人员所获的调查询问、检举、揭发及控告材料等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可能必然增大,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既可能还事实原貌,还事实真相,遏制侦查人员在证人证言取证过程中先入为主、诱导、暗示等非法取证,也可能有不法律师因为经济利益收买证人、受害人,进而改变证人证言,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下,侦查人员如何收集、固定、保全证人证言将面临很多新的课题。

2.窝案、串案的查处难度加大,串供、串证、拒供、少供现象将增加。一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犯罪案件进行阅卷调查,侦查部门历经千辛万苦所获得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指控和证据,也必将为律师所获知,进而为犯罪嫌疑人所获知。侦查部门对案件信息的控制能力将大大减弱,讯问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信息掌握不对称的局面将被打破,使得侦查人员通过讯问深挖犯罪嫌疑人余罪的目的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为争取立功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也将被律师所获悉,如果律师因为种种原因泄密,势必影响对这些线索的查证。再次,律师在外围调查取证中获取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也会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反向流转到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与同伙、证人之间串供、串证、拒供、少供提供帮助。

(五)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以及讯问环节中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强化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办案人员规范侦查行为,依法客观公正进行讯问。(见表七、表八)

表七:

表八:

对讯问地点的改变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在无形中更加严格地考验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与侦查技巧[2],给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与讯问水平、讯问技巧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实践中较为普遍采用的讯问方法如引供、诱供、欺骗、威胁等将难以使用或者不能使用;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也必然将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面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氛围和压力,侦查讯问人员适应起来也还需要一个过程。

(六)证人和民警出庭作证对民警个人和侦查部门侦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施至今,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民警出庭作证依然停留在法律规定上,实际情况是,在长沙市公安局这一年半来,其出庭率是零。(见表九、表十)

表九:

表十:

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国外刑事诉讼法中,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也是其应该承担的一项义务。一直以来,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证人出庭的几率太低,法庭往往以宣读证人证言和司法鉴定书来替代,致使证据质证、直接言词规则难以贯彻[3]。从长沙市公安局的调查情况看,侦查人员更是至今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这种现实状况下,侦查部门对侦查人员不进行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法庭出庭作证业务培训、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作证技巧和经验不足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由此导致的现状就是,侦查人员因为畏惧出庭作证,不愿意出庭作证,进而造成证人和民警出庭作证仅仅停留在法律规定这个层面上。民警出庭作证要落到实处,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民警出庭作证制度加以规定,对我国民警出庭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下侦查取证工作的对策思考

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无疑具有极为积极的作用,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次巨大飞跃和进步,对提高侦查部门的办案质量和侦查水平,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侦查人员普遍认为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对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侦查犯罪,打击犯罪有掣手掣脚的感觉,在侦查取证工作中受到很大的制约和限制,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何使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把学习并掌握好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并使之落实到侦查工作中去,笔者以为,当前乃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应对“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带来的挑战和考验。

(一)提高侦查人员侦查取证能力的对策思考

1.要强化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要把思想统一到立法宗旨、立法原意上,不能带抵触情绪去办案。从本次调查结果看,很多民警对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精神实质理解不透彻,对法律规定发展的脉络也不是很清楚,盲目抵触。司法公正的最高理念就是不办冤案。侦查实践中证据链条最脆弱的地方在于证据的孤立无援和证据的自身矛盾,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使所有证据形成为一条锁链,即所有证据的指向都是一致的,即指向同一犯罪嫌疑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其次,必须对脆弱的证据进行补强工作,具体说:一是补强口供,侦查人员对口供要有强烈的防翻供意识,用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对口供进行印证,以大量的辅助证据锁定口供的真实性,有效防止翻供;二是补强孤证,要想方设法全面收集证人证言、视频图像资料、电子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及同伙交代及群众检举揭发,充分运用秘密侦查手段,要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将孤证补强成为组证,确保孤证与各证据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三是补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准确性弱、可变性强,通常都是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质证的重点,在提取证人证言时,一定要用录音、录像、笔录、自我书写等方式予以固定,侦查实践中,必须防变证、纠错证、补漏证,注重补强证人证言之间的关联性、自愿性、客观性和可采性确保其经得起庭审质证。要严格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做到取证主体合法、取证地点合法、取证时间合法、取证方式合法、取证方法科学[1]138。

2.把握案件特点,夯实基础证据。侦查人员要有扎实的侦查功底,侦查取证中,绝不能因为侦查程序问题或者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见证人等身份资格方面的问题而影响证据的确认;根据各类不同案件的特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现、固定、保全各类证据,侦查取证工作要紧紧围绕现场事实和被害人的陈述去查证核实,注重确认犯罪事实,查明犯罪证据。

3.强化人权意识与程序意识,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高思想认识,确保证据合法。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打击犯罪收集获取证据。自古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忽视个人权益保障。非法取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侦查人员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认为公权力大于私权利,漠视人权,进而在侦查取证中大搞“有罪推定”,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凭感觉办案,把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视为狡辩,抵赖,为了验证自以为是的侦查结论,不惜践踏法律。此外,要保障人权,还要树立“依法侦查”的侦查理念,使侦查工作不受各种权力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必须增强依法收集证据的意识,严格规范侦查取证行为,侦查取证的主体一定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取证地点场所也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合法,并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来发现、提取、固定、保全各类证据。

4.进一步强化“侦查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意识。侦查人员要正确看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侦查是刑事案件的起始阶段,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和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侦查的目的是审判,因此,应当纠正“侦查中心主义”。办案人员要重视从破案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变,重视预审环节,实现侦查工作从以往的“破案抓人”向“证据定案”转变。

5.侦查人员要有关联性侦查意识和思维。现代侦查工作,信息导侦、情报导侦尤为重要。侦查取证工作中,侦查人员要善于将各种分散的、可能存在潜在关系的人、事、物、案等最大限度地发现、集中起来并加以运用,充分运用犯罪情报信息资料和各种其他信息资料,变个案侦查为串案、并案侦查,以应对律师提前介入导致的串案、串证等的影响,提高侦查效率。

6.侦查人员要重视与证人、律师的沟通和交流。有些在侦查阶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证言的证人,由于亲情、友情的关系,或者害怕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报复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原因[4],不愿意出庭作证;也有的关键性证人、举报人、污点证人的证言在法庭庭审时可能发生变化。侦查人员要高度注意并重视这些现象,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加强与证人的沟通交流,进而提高关键证据的稳定性。由于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律师权利的扩大,为减少窝案、串案的查处难度,减少串供、串证、拒供、少供现象,侦查人员还要注意及时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观点和态度,争取律师的理解和支持,掌握案情变化的迹象,挖掘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通过律师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对不讲律师执业道德,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串证的,要及时予以警告。

7.侦查人员要增强在法庭审判中的答辩能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时候,必然要面对辩方的“吹毛求疵”和审判人员的质疑,由于以前没有这样的经历,加上侦查部门又缺乏对侦查人员这方面的能力的培训与锻炼,侦查人员心理上往往会有畏难心理,庭审中,侦查人员可能出现不理智的情况,回答问题时带有个人情绪,出现过激言语或者矛盾之处,必然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利结果。因此,侦查人员要加强锻炼、演练,增强答辩能力。

(二)侦查部门的侦查取证对策思考

1.侦查部门领导要在观念上实现新的转变,转换侦查模式和侦查思路。要实现从重视口供到更加重视实物证据的转变,适应侦查模式从“供—证”向“证—供”转化。从侦查模式转变入手,改变传统上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观念和做法,真正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和做法[5],不断弱化口供在犯罪证明体中的作用,使之由“证据之王”的地位向辅助性证据转化,确切重视实物证据,从以审代侦、以供定罪的旧的侦查思维中脱离出来,真正实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近年来长沙乃至全国各地“金盾工程”、“天网工程”、“电子围栏”等工程的建设和完成,将再一次推进了这种模式的转化进程,信息化手段在侦查破案中将越来越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场证据、电子证据等实物证据,将帮助侦查部门、侦查人员从思想上、工作方法上剔除依赖口供的情结,进而实现办案模式从“供—证”向“证—供”的新转化。

2.加强侦查、技术人员侦查取证培训工作。侦查部门要下大力气培养侦查、技术人员发现证据、收集证据、获取证据的能力,培养侦查、技术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以及出庭作证的能力,建立一支业务精湛的侦查队伍。要增强侦查人员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3.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建设。运用现代最新科学技术手段取证,创新证据收集方法是应对新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挑战的重要保障。侦查部门领导要在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首先,对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证据应当积极采用包括传统侦查取证手段、技术侦查手段以及一些创新的方法进行收集,强化主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获取物证的能力;要购置新的各种取证和鉴定仪器设备,并对广大侦查、技术人员开展相应的业务技能培训,拓宽取证渠道和取证的方式方法,提高在犯罪现场各种犯罪证据的采证率;侦查人员要敢于并善于运用外线侦查、内线侦查、刑事特情等秘密侦查手段,在开展诱惑侦查和实践法律未禁止使用的其他侦查手段的时候,要注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审批程序;对于新刑诉法中出现的新的证据类型,侦查部门要领导并指导侦查、技术人员探索出符合侦查实践要求、符合新刑诉法要求的收集新类型证据的可行性操作方法和操作规程,要激励广大侦查、刑事技术人员积极投身于新的证据种类的探索实践中,并将其运用到侦查取证工作实践中,以延伸证据范围,拓宽新的取证渠道;通过证据收集方法的创新来加快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同时提高证据质量,以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所带来的挑战。

4.加强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建设。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是刑事侦查基础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也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和证据。侦查部门要不断充实和完善“金盾工程”建设,完善各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刑事犯罪信息的收集、存储和管理,为侦查取证工作的检索和利用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5.加强技术侦查手段建设,用好用足侦查权。对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能力的确认,将有益于更加广泛和合法地采用技术侦查获取犯罪证据,为犯罪侦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随着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团伙化、隐蔽化、有组织化,单纯运用传统的侦查措施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打击犯罪形势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大现代科学技术装备的投入,积极探索运用电讯侦控、侦听、电话监听、邮件检查、测谎、话单分析、视频图像侦查、电子围栏、网侦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取证。

6.加强刑事犯罪证据保全工作建设。侦查人员通过各种手段、措施获取的刑事犯罪证据,从发现、固定、提取,到法庭审判采用,必然存在一定的时、空距离,所以,必然要经过证据的保全保管阶段。为了防止犯罪证据材料在保管过程中损坏、遗失或被掉换以及腐败变质,进而导致证据因保管不当而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发生,各级侦查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证据保全制度。侦查部门要建立规范的证据保管、保全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定专门的物证保管室,同时,要加强物资设备保障,根据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的保管保全特殊要求,提供相应的器材、装备、场所等物质条件与环境,以保证各种证据得到切实有效的保全;要对证据保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各种证据保全的方法,尤其是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的保管和保全。

7.加强“天网工程”、“金盾工程”、“电子围栏”、网侦等建设,下大力气、用大物力拓宽证据来源渠道,为新型电子证据提供保障。

8.调整警种分工,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目前,公安机关刑侦、技侦、网侦、案审、法制等部门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各司其职,为保障新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实施和司法改革的进行,可以预见的是公安机关必然要对侦查机构及各机构内部分工进行调整,比如,归并侦查主体,集中收集、共享基础信息,建立一体化侦查协作制度[6],以保证有足够的数量和素质的警力来应对侦查取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广泛开展内地侦查部门的侦查协作、区际刑事警务合作、国际侦查协作,进而提高办案质量和取证水平。

9.加强与社会其他部门的联系,完善外部协作机制。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并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取证,侦查部门要加强与治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法制部门、看守所等其他兄弟公安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资料的共享;要加强与社会上其他职能部门如信访、监察、法院、检察院、铁路、民航、交通、工商、税务、质监、邮政、金融证券、电力、房管局、高速公路管理、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和公司的联系和协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防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搁置、拖延甚至拒绝配合的情况发生,提高侦查取证效率,充分掌握侦查取证的主动权。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律师的联系,在保障律师诉讼参与权的同时,取得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并防止律师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10.强化监督制约,规范侦查权的行使。具体说,一是加强侦、捕、诉之间配合,防止侦查迟延和侦查取证违法[7];二是侦查部门要加强上级侦查部门对下级侦查部门的执法监督;三是加强侦查部门内部侦查领导对侦查人员侦查取证的监督,杜绝取证违法;四是要加强法制部门对侦查部门的监督,杜绝非法证据。要探索侦查取证责任倒查追责制度,探索社会监督制度,防止侦查权滥用。

[1]李铮.新刑事诉讼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和对策[A].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刘涛.刑诉法修改与刑事侦查学学科建设[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117.

[3]李东.论我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J].法制博览,2014, (5):218.

[4]商广华.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反渎办案工作的影响与对策[J].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90-91.

[5]成晋.刑诉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J].中国检察官,2012,(10):40.

[6]吴秋玫.新证据制度解读与侦查工作对策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2):35.

[7]魏晓岚,陈钢.落实新刑诉法保障律师执业与强化职务犯罪侦查[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6):99.

On AnalysisoftheImpact and Countermeasureson the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Collection Work Under theNewCriminalEvidenceSystem

ZHANGWen-jun1,WANGDao-dong2
(1.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410138,Hunan 2.Yuanling County Procuratorate,Huaihua,419600,Hunan)

For investigation work,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litigation evidence system is both a challenge and an opportunity.The impact on investigation evidence collection is worth our great attention and careful study.The investigators,th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should take new countermeasures of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on of evidence for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requirements in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evidence system under the system of new criminal litigation evidence.

the system of new criminal litigation evidence;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on of evidence;impact and countermeasures

D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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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1140(2014)06-0024-07

2014-08-10

张文军(1966-),男,湖南洞口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王道东(1982-),男,湖南洞口人,湖南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责任编辑: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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