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湖南地域性犯罪之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4-02-03 05:27谌光武罗国文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犯罪

谌光武,罗国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社会转型时期湖南地域性犯罪之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谌光武,罗国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地域性犯罪具有聚合纽带上的地缘性、犯罪手法上的稳定性、作案动机上的侵财性和案件侦破上的困难性等特点,是社会转型特定历史条件下团伙犯罪的新动向。防控地域性犯罪,必须坚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加强技防建设和信息研判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群防群治,走综合治理的道路。

地域性犯罪;防控对策;湖南;社会转型时期

地域性团伙犯罪是社会转型特定历史条件下团伙犯罪的新动向。当前,在公安机关破获的刑事案件中,带有明显地域性特征的团伙犯罪日益增多,该类犯罪在大中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严重威胁着案发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如何有效防控地域性犯罪的发生,已成为各地党委政府尤其是案发地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政法部门共同面临并亟待破解的一项重大课题。

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研究解决地域性犯罪问题,必须坚持以社会中的地域性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以研究现实犯罪原因作为出发点,以提出有效防控现实犯罪的对策作为目标和归宿。只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现阶段地域性犯罪情况及其特点,分析产生此类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才能为政府制定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政策、制度、法令等提供可靠的经验素材和理论依据[1]。

一、对地域性犯罪的理解

何为地域性犯罪?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地域性犯罪即“地域性同类型犯罪”,是指以地缘关系为基础,以“老乡”为纽带而聚合的群体在异地某一领域或者某一行业范围内专门实施的特定类型的犯罪[2]。也有学者认为,地域性犯罪即“地域性团伙犯罪”,是指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纽带,纠合、流窜实施的,以侵财为主要犯罪目的,手段具有一定地域性的犯罪[3]。

笔者以为,上述学者对地域性犯罪的理解,虽然各有一定的道理,但均欠准确。所谓地域性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指带有一定地域性烙印的犯罪。这种地域性印记,自然既包括犯罪主体的特定地域性,即实施某类犯罪的行为人均来自某一特定的地域,如:从全国来看,以诈骗为主的犯罪多为自东北籍流动人口所为,以夜间攀楼入室盗窃为主的犯罪多为贵州籍流动人口所为,以伪造印章、证件为主的犯罪多为江苏东海籍流动人口所为,以利用未成年人盗窃为主的犯罪多为新疆籍流动人口所为,以撬明挂锁入室盗窃为主的犯罪多为商河籍流动人口所为,以扮神医诈骗为主的犯罪多为仙游籍、随州籍流动人口所为,以“解码器”盗窃汽车为主的犯罪多为揭阳籍流动人口所为[4];亦包括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的特定地域性,即在某一特定地域存在的多发性同类型犯罪,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既可以选择在外地,也可以选择在当地(如:祁东县城的多发性入室盗窃案件,大多为本地犯罪团伙所为)。因此,准确地说,地域性犯罪,就是指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纽带而聚合的群体实施的特定类型的犯罪。

从现有的地域性犯罪的发案和查处情况来看,地域性犯罪主要为地域性犯罪团伙跨地域实施的同类型犯罪(本文以之为主要研究对象),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1.聚合纽带上的地缘性。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结伙作案是地域性犯罪的最显著特点。在地域性犯罪中,团伙成员多为同乡,有的还具有亲缘和血缘关系。之所以出现成帮结伙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同籍外来人员在域外城市的社会关系资源较少,社会地位较低,在现实生活中常遭到歧视、排斥和无视,被无情地边缘化,狭小的生活圈子,封闭的心理结构和相同的方言、相同的文化背景、相似的生活条件等情感上的趋同性,使得他们极易结合在一起并相互影响,逐渐形成团伙意识;而在陌生的环境中,团伙成员从众心理明显,那些从来没有犯罪前科甚至没有起过犯意但缺乏主见且自控能力较差的成员,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和暗示下,也会不自觉地加入到群体犯罪中来。

2.犯罪手法上的稳定性。纵观多数地域性犯罪团伙的形成,不难发现这样一条轨迹,即:犯罪个体通过反复研究、实践,摸索出一套自认为是最经济、最快捷、风险最低的特殊的犯罪“致富”手法之后,通过回原籍进行示范展示、言语诱惑和技能传授,拉拢老乡和血缘亲属参与同类犯罪,组成犯罪团伙。由于这类犯罪是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不断强化犯罪手段的,因而作案时间、作案过程、作案工具、逃避打击的藏匿地点和销赃的出路都相对稳定。如2013年6月中旬至2014年2月间,祁东县城多次发生撬窗入室盗窃案件,案发时段多集中在受害人晚餐后外出散步之时,行为人均采用从相邻毛坯房攀爬进入,持水管钳破坏阳台护窗入室,再反锁房门戴手套作案,得手后从护窗逃离的作案方式,其中8起案件还提取到同一种鞋印[5]。

3.作案动机上的侵财性。地域性犯罪行为人多来自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那里经济落后,生活困苦,他们实施犯罪,多是抱着“犯罪致富”的心理,在动机上具有明显的侵财性。目前发案的地域性犯罪,主要表现为入室盗窃、飞车抢夺、拦路抢劫、勒索诈骗等侵财性犯罪。

4.案件侦破上的困难性。地域性犯罪人员多以血缘、亲缘或地缘关系为纽带抱团、聚集,他们常将作案地点选择在居民结构复杂、安全防范松散的“四无”小区和城乡结合地带,四处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作案时分工协作,彼此照应,使用旁人一时难以辨识的同种方言进行交流,在销赃时选择事先联系好的下家,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实施攻守同盟,相互包庇遮掩,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二、湖南地域性犯罪的现状

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地域性犯罪现象极为突出,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我省亦不例外。调查显示,我省不仅是地域性犯罪的输出地(即地域性犯罪团伙成员的原籍地,下同),也是地域性犯罪的重灾区,在许多市(州)县,地域性犯罪现象十分明显和突出(详见下表)①见湖南省公安内网2010-2014资料汇总。。

除上表涉及的市县外,其他市(州)县的地域性犯罪现象同样不容忽视,如:娄底市新化县的迷信诈骗和双峰县的制贩假证及短信诈骗犯罪现象极为突出;衡阳市衡东县某地通过做钢材生意,在钢材内做手脚灌注水,等过完重量后再将钢材中的水放掉,“欺诈致富”;衡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大批的祁东人被派往云南支边,故云南景洪、瑞丽有大量的祁东人定居,祁东人前往云南做生意的络绎不绝,因云南是毒品泛滥的省份,廉价的毒品及祁东人频繁的来往于云南和祁东,贩毒暴富的示范效应,形成了祁东众多的吸毒、贩毒人员;在长沙、株洲、衡阳等省内大中城市,外省籍地域性犯罪团伙的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当前湖南地域性犯罪现象例举表

三、湖南地域性犯罪的原因分析

剖析地域性犯罪的成因是有效防控地域性犯罪的前提和关键。恩格斯指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6]。“犯罪人犯罪意识的形成来源于自身生活中某种社会环境意识的吸收;犯罪人行为模式的形成来源于对自身生活环境中某种环境模式的吸收;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犯罪人的犯罪内容和行为方式也相应而能动地发展变化”。[1]一般来说,涉及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智能型犯罪,通常先出现于沿海发达城市,然后向内地城市蔓延。涉及走私毒品和走私枪支、弹药的犯罪,则多集中于我国与其他国家陆地边境接壤处以及邻近港澳特区边境地区等这些犯罪控制较为薄弱的地带,比如,毗邻我国的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边境地区的金三角地区,是世界上主要的毒品产区,也几乎是我国国内毒品的全部来源地。不仅如此,不同地域的不同气候环境,还会造成不同的群体性格特征,进而导致犯罪类型的地域性差异。如:在北方大漠地带,气候寒冷,天气干燥,人们生性粗犷、豪野,故犯罪行为多集中于抢劫、伤害、斗殴等冲动性犯罪;而南方地区,气候温和、湿润,人们生性较为平和、圆滑,故犯罪行为多集中于诈骗、制假、走私等预谋性犯罪。一些新型牟利性犯罪,多先出现于南方,然后由南向北蔓延。

通过调研长沙、株洲、衡阳、郴州等地的地域性犯罪情况,笔者发现,诱发我省地域性犯罪的因素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本小利大”的驱使。“本小”指的是低廉的犯罪成本,“利大”指的是高额的犯罪回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相互攀比的心理加剧,对金钱和财富的占有欲增强,一旦能以微小的犯罪成本获取巨额的犯罪回报,必将促使部分社会公民铤而走险。地域性犯罪多属侵财类犯罪,由于这类犯罪不属于“命案必破”的范畴,且作案时间跨度较大,范围较广,积案隐案较多,犯罪成员之间相互包庇隐匿,侦破费时费力,公安机关不愿投入过多的警力和精力,在案件的查处上图省事,重现案和本地案的查处,而忽视积案和外地案的侦破,加之缺少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和案件协作机制,造成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起不到震慑作用。

2.犯罪亚文化的影响。地域性犯罪亚文化是相对于社会主文化而言的,是指在违法犯罪过程中不断积累、萃取、传播的,背离了社会基本规则要求的,以拜金、享乐等为价值取向的,被社会文化体系中相对少数成员所遵守的文化规则及行为方式。地域性犯罪团伙之所以能够形成,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主文化对群体成员的控制力量不足。在该类群体中,成员的文化素质偏低,他们受社会主文化的影响不够,在身边亲朋戚友犯罪致富的“示范效应”下,社会主文化所产生的浅显“免疫力”瞬间被击溃,于是产生“笑贫不笑娼、抢、盗、骗”的扭曲心理和全力模仿的畸形欲望,导致犯罪亚文化由个体向群体蔓延,再经过同乡之间的交叉感染,从而造成地域性犯罪群体成员的不断扩大。

3.“生存压力”的逼迫。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均衡,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均等,享受的社会福利不均等。在湖南,以2012年为例,长株潭地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441.67亿元,同比增长12.7%,增幅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在全省经济总量中的占比达到42.6%,[7]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年攀升,消费市场持续走旺;而在邵阳、永州、怀化、自治州等市州的一些贫困县区,很多人还上不起学,看不起病,建不起房,为了生存,他们只得背井离乡,去城里闯荡,与城市居民、大学毕业生和涌向城市的其他农村剩余劳动力一起争夺有限的城市就业机会。由于文化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农民工的就业形势严峻,工作条件较差,薪酬待遇较低,时常受到用工单位的不公正待遇,成为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当前。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制度尚未惠及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一旦找不着工作或者失业,生活就会陷入困顿,一部分人因此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从而不顾法律和道德的约束,铤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4.习俗制约力量的弱化。古人远罪避法,比现代人更爱护自己的名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古代,户籍管控相当严格,人口流动性较小,人们大多生活在熟人社会,彼此熟知程度较高,道德、舆论、良心等习俗力量对人们的制约作用较大。一个人越轨犯罪之后,会受到乡邻的唾弃和责骂,很难再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任。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从四面八方涌向城市,生活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远离乡土、流动性大的城市陌生人社会里,习俗力量的制约作用被打破,一些低素质的外来群体为了满足自己的高欲求,极易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做出失范行为。

四、湖南地域性犯罪的防控对策

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必须坚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加强技防建设和信息研判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群防群治,走综合治理的道路。

(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只有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坚持案发地和输出地公安司法等政府职能部门联手联动,才能形成针对地域性犯罪的打防控合力,有效遏制犯罪高发势头。在案发地,要建立由综治办牵头,公安、居委会等职能部门参与的防控地域性犯罪专项行动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展开宣传攻势,营造整治氛围,并对地域性犯罪突出的辖区进行挂牌整治、突破攻坚。在输出地,公安部门要强化信息采集工作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清理核查,摸排其生活状况、就业情况、现实表现等,及时列管、撤管重点人员,并协助案发地侦查机关开展嫌犯调查和抓捕工作;司法部门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人社部门要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并按政策规定做好外出“两劳”回归人员的就业救助,预防其重新犯罪;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重点人员中特困人员的救助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治保组织要落实重点人员的日常性监管,发现重大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二)强化技防建设和信息研判工作

异地出动、流窜作案是地域性犯罪嫌疑人的惯用伎俩,也是地域性犯罪难以受到有效打击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任何犯罪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能够及时、有效、准确地收集、调取和研判这些信息,就不难掌握地域性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和作案规律,并预测其犯罪趋势,从而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为此:①要加强手机信息应用的技术研发,通过手机信息采集系统比对和智能检索、话单分析与基站查询等途径,获取嫌疑手机IMSI信息及对应的手机号码,掌握嫌疑人的籍贯、文化程度、交往对象和活动轨迹等情况;②要加强视频监控建设,实施视频侦查战法,开创“从像到人”的侦查新模式,增强公安机关动态条件下直接发现缉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力,为准确地重建现场,实现动态犯罪条件的串并案侦查,快速有效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客观依据;③要强化车辆GPS地理信息应用工作,加强车辆临控与手机卡口布控预警,通过“车载GPS+电子地图等技术”,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实时监控和远程控制;④要加强打击地域性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起异地公安机关之间良性互动的信息流转、案件协作机制,提高打击防范地域性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⑤要强化对高危人员的监控,通过建立地域性犯罪高危人员信息库,并与各地预警缉控库关联,实时与网吧、旅店、车船、暂住等数据相碰撞,发现并锁定相关高危人员。

(三)加强人文关怀,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笔者调查和研究发现:①辍学青少年的犯罪率是在校生的10倍;②人是有尊严的动物,很多人是因为不堪贫穷而走向犯罪的;③地域性犯罪主体以低年龄段和低文化程度者居多,其中,年龄在16-25岁之间的约占5成,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下的约占8成。为从源头上遏制地域性犯罪的发生,一是要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筹、全国一体的国民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体系,实现全体国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减少后顾之忧;二是加快推进“四化两型”战略和“法治湖南”建设,打造和谐湖南、平安湖南和经济强省,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薪酬待遇;三是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适龄人员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授人以鱼的同时授人以渔,使那些拥有一技之长怀抱打拼梦想的外来人员在涌入城市之后能够立足、发展而不致流落街头无以为生;四是要大力整治文化娱乐场所,加强网络和网吧监管,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旋律和正能量,增强人们的道德约束力。

(四)实施群防群治,构筑防御地域性犯罪的层层藩篱

加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压缩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提高犯罪活动的风险成本,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犯罪。在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中,社区民警、公安派出所、刑侦部门、治安部门、街道居委会、物业公司和小区保安各负其责,亦当各司其职。社区民警要强化阵地控制工作,经常深入责任区了解情况,真正做到“基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公安派出所和刑侦部门要认真研判地域性犯罪人员的活动规律,坚持露头就打,及时铲除地域犯罪的苗头,防止其坐大成势,形成气候;治安部门要加强城区道路的治安巡逻,提高街面见警率,增强对已产生犯意人员的震慑力;街道和居委会要熟悉外来人员的表现和活动情况,落实对外来重点人口的帮教措施,通过提供有偿性的社会公益劳动帮助工作生活上暂无着落的外来流动人员度过难关,通过开展有的放矢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消除违法犯罪念想;物业公司要强化对小区保安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小区物防技防建设,堵塞小区治安防控漏洞;小区保安要严格门岗制度和巡逻制度,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细致的盘查。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王刚.地域性同类型犯罪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12):128.

[3]杨淑玉.略论地域性团伙犯罪特点与侦查方法[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2,(2).

[4]陆时莉,魏月霞.犯罪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7.

[5]敖文景.祁东警方成功破获轰动全城的系列入室盗窃案[EB/OL].www.e0734.com/2013/0207/160135.html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湖南省统计局.2012年全省区域经济稳中有进[EB/OL]. www.hunan.gov.cn.

Current Status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f
Hunan Regional Crime During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CHENGuang-wu,LUO Guo-we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410138,Hunan)

The regional crime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o-relation with aggregation link,stability in style of offence,property violation on crime motive and difficulty in case investigation.It is the new tendency of organized crime under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condition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In order to control the regional crime,we should insist on multi-pronged strategy,set up mechanism of collaboration,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echnical prevention and information study,perfec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implement mass prevention and mass treatment.Accordingly,we could achieve the aim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regional crime;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Hunan;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D917.6

A

2095-1140(2014)06-0062-06

2014-07-06

长沙市科技局2013年课题“社会转型时期新型小区的治安现状及对策研究”;湖南警察学院2013年科研立项课题“我省区域性犯罪现状及打击防范对策研究”;2014年度湖南省情决策与咨询研究课题“新型城镇化下的湖南城市居民小区治安防控机制研究”(2014BZZ073)

谌光武(1971-),男,湖南安化人,湖南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罗国文(1957-),男,湖南攸县人,湖南警察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安管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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