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服务合同财税条款变更分析

2014-03-04 01:36孙杜芬尹秀玲
中国矿业 2014年2期
关键词:报酬财税伊拉克

孙杜芬,尹秀玲,郑 玥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北京100083;2.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北京100083;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北京100010)

根据英国石油(British Petroleum,简称BP)能源最新统计,截至2012年底,伊拉克石油探明可采储量资源150亿桶,约占世界石油探明储量资源的9%,世界排名第五,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为36000亿m3,占世界天然气储量资源的1.9%,油气资源极其丰富,是国际油气公司关注的重点资源国。随着2008年下半年伊拉克政府连续5次举行公开招标以来,以及其采用的新型的石油合同,由于受各种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在该合同的执行中势必会有一些调整,相继也会引发一系列的思考和担心,本文主要就伊拉克对外合作石油合同的选取,分析该种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根据目前该石油合同的执行情况来分析伊拉克所采用的服务合同可能会发生的潜在的变更,以利于外国投资者更好的了解该种合同得实施情况。

1 伊拉克石油合同演变历史和与中方合作

20世纪90年代初爆发的海湾战争使伊拉克石油工业处于停滞状态。海湾战争以后,为恢复和维持油田生产需要引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伊政府从1990年开展了油气对外合作,具体的合作模式采用产品分成合同。在90年代末期,伊政府为了加快油田开发步伐,对外油气合作采用回购合同。2003年至今,为解决国内石油短缺问题,加快恢复石油生产,重振国民经济,伊政府决定进一步开放能源开发,尽快引进外资和设备。作为世界上少数石油资源丰富而又愿意充分吸引外来投资开采的国家,伊拉克对外合作方式的取向颇受关注,由于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伊拉克在开放本国石油资源,引入国外石油公司共同开发本国油气起源和振兴本国经济的同时,必然会选择一种最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合同模式。在国际油气勘探开发合作项目中,主要的石油合同模式有矿税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和回购合同,这四种合同统称为合同制合同。伊拉克自2008年大规模的开放油气市场后,采取的合同模式均为服务合同,共开展了五轮招标,包括新老气油田、区块勘探和油田上下游一体化。服务合同与产品分成合同最类似,主要的差别是合同者的净利润不一样,但相比较而言,服务合同更利于资源国利益最大化,而且更利于资源国控制和监督油气资源的开发。经过反反复复的招投标、谈判过程,最终伊拉克政府成功让国际石油公司接受了其提出的服务合同模式并基本接受了其较低的单桶报酬费用,伊拉克达到了最大限度保护自身资源利益的目的。

伊拉克与中国的石油方面的合作始于2007年。2007年,伊总统访华,重启原政府与中油集团签订的艾哈代布油田合同谈判,此后经过多轮谈判最终中伊双方于2008年底正式签署了合同,合同模式为开发生产服务合同。后相继在2008年的第一轮公开招标中由于所有的投标值均高于标底,最终通过谈判中方和BP共同获取鲁迈拉油田,在2009年的第二轮公开招标中获取哈法亚和米桑油田,在2013年再次购入西古奈尔1油田部分股份。

2 伊拉克服务合同简析

目前伊拉克采用的服务合同的基本结构见图1。

图1 服务合同收入分配流程图

依据目前伊拉克采用的服务合同收入分配流程图,结合目前伊拉克四轮招标推出的具体的服务合同模式,可以将服务合同财税条款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成本和报酬费用回收。成本和报酬费用回收是指外国投资者从油气销售净收入中回收勘探投资、开发投资、操作成本和报酬费用。目前采用的服务合同成本和报酬费用回收上限为50%~60%,一般是先回收成本,后回收报酬费用,当可回收的费用超过回收限额时,超出的部分也可结转继续回收。第二层次是税收。服务合同的所得税税率为35%,税基为外国投资者当年所得报酬费用,与一般的税收计算方法不同,只要外国投资者当年有报酬费用所得即需要上缴所得税。

伊拉克所采用的服务合同是一种介于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和回购合同模式之间的合同,就财税条款方面更偏向于产品分成合同,与产品分成合同不同的主要是合同者的净利润为成本和费用回收完后的报酬费费用回收,报酬费用是根据油田产量与单桶报酬费用来决定的,而产品分成合同是根据分成比和成本回收后剩余收入决定的,差别就是将分成比换成了单桶报酬费用和产量的乘积,因此在服务合同模式下,资源国能够更好的控制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所得,外国投资者很难分享为油田开发能够产生的高产量带来的额外效益。

3 伊拉克服务合同财税条款的变更

在前四轮油气区块招公开标中,共有14个油气区块签订合同,其中有11个开发区块,3个勘探区块,这公开签订的11个开发区块均将在2017年达到高峰产能,包括伊拉克以其它形式与其它公司签订的石油合同,预计到2017年伊拉克油气资源日产规模约达到1200万桶/d,伊拉克日产量可能会受到欧佩克组织限制,根据能源需要和消费调查分析,国际油气资源消费和需求也没有明显的递增趋势,目前在伊拉克已经有些油田开始降低起初公开招标时规定的高峰产能,比如,在第一轮招标中拍出的巨型油田鲁迈拉油田,投标时规定油田的高峰产能为285万桶/d,并且合同中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高峰产能达不到这一规定产能,合同者的单桶报酬费用将会降低,但根据目前与政府洽谈的结果,鲁迈拉油田的高峰产能可能会降低至210万桶/d,其它的油田高峰产能也会相应的降低,由于前面合同中也提到,外国投资者的利润主要来源为合同者的报酬费用,而报酬费用与产量密切相关,对于大型生产油田,单桶报酬费用都不高,位于2美元左右,如鲁迈拉油田最高单桶报酬费用2美元/桶,西古奈尔1为1.9美元/桶,米桑油田为2.3美元/桶,哈发亚油田为1.4美元/桶,外国投资者要保证起初投标时的收益率,主要靠规模经济效益,如果产量降低而单桶报酬不提高,则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也会下降。服务合同这种合同模式,资源国政府获得了90%左右的油田净收入,无论如何,资源国政府的利益会有保障,因此,为了平衡外国投资者和资源国合作的互惠互利及长期合作的关系,在降低高峰产能的同时,为了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利益,相应的更改一些财税条款以保证外国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收益也迫在眉睫。根据服务合同的合同模式和财税条款,对于目前现有的条款,及有可能改善的合同条款为取消R因子、提高单桶报酬费用、取消惩罚因子(Penalty Factor)、延长合同期限和降低伊拉克本地公司干股权益。另外还有可能增加一些新的条款以保证外国投资者和伊拉克政府双方的利益。下面就以中石油作业的H油田为例来分析伊拉克政府在降低该油田高峰产能的同时,可能更改的财税条款,从而使得合同模式更为优惠,以保障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

4 财税条款变更前后经济效益分析

根据以上的分析,伊拉克政府在降低由于限产而降低起初投标的高峰产能的同时,为了保证资源国伊拉克的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保证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因此会对一些合同条款进行修订,下面就以中石油目前正在作业的H油田为例来分析那些财税条款变更,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财税条款变更前后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根据目前中方与伊拉克政府的谈判,变更前后的合同条款见表1。

根据H油田的主要财税条款,可将H油田的整个合同期内收入分配流程描述见图2。

表1 H油田变更前后主要合同条款

图2 H油田收入分配流程图

通过表1的主要条款分析,可以发现H油田的主要的合同变更如下:①高峰产能由53.5万桶/d降低为40万桶/d;②合同期延长10年,由2030年延长至2040年;③中石油股权由37.5%扩大至45%(政府干股由原来的25%降低为10%)。

根据新旧合同条款,以及H油田的开发方案和投资估算,对财税条款变更前后的外国投资者经济效益进行测算。在计算过程中,两个油田均只考虑以上列举的合同条款,投资中未考虑补充成本以及贡金等其它的费用,主要产品只考虑原油。有关产量和投资根据新旧合同的要求而编制,主要的经济评价相关参数(油价、贴现率为10%、作业费用等)均采用相同参数。选取四个经济指标(外国投资者净现值、外国投资者净得、外国投资者投资回收期和外国投资者内部收益率),合同变更前后主要经济指标如表2所示。

表2为H油田在财税条款变更前后的经济效益指标,从这两种方案的主要的经济指标来看,高峰产能虽然降低,但由于其它条款的改善,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并未变坏,这也是资源国伊拉克鼓励外国投资者继续投资和生产的一种方式。在条款更改前后,方案的净现值差别不大,而且合同变更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回收期缩短,在目前伊拉克政治不稳定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外国投资者尽快的回收投资也是降低投资风险的一种方式,而且由于其产能规模的降低,在整个合同期内总投资也会相应降低,这无疑也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压力,相对于几千万吨的油田,投资均为上百亿,但在合同条款变更后,能够降低油田的整体的投资的同时保证经济效益。这无疑也是资源国伊拉克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继续开采其资源,协助其经济发展的举措。

表2 H油田外国投资者主要经济指标

对于H油田的合同变更,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条款主要是降低了高峰产能,由于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其经济效益主要是靠规模效应来保证,产能规模下降,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可能会下降,因此资源国伊拉克政府为了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延长了整个油田的生产时间,并且降低了资源国本土公司持有的干股份额,由于干股不投资,而直接享受报酬费用所得,资源国本土公司降低干股持有份额,即意味着提高了外国投资者报酬费用所得,间接地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单桶报酬费用。因此可见,资源国伊拉克通过延长生产时间而保证一定的产油总量来保证规模效益,同时降低其报酬费用所得来保证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在合同的变更过程中,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也降低了外国投资者对于该国政治不稳定、合同条款更改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顾虑,这对于外国投资者是一个利好消息。

5 结论和建议

以上为根据最近5年伊拉克采用的服务合同模式,对伊拉克服务合同模式的简析,并同时根据目前该合同模式更改的必要性,分析其可能修改的条款。以H油田为例分析在财税条款更改前后,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情况,通过分析发现,就目前资源国伊拉克发展的需要,伊拉克政府会采取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式,财税条款的更改并不会过度损害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虽然由于该国生产产量巨大,而不得不修改财税条款,降低原来招标过程中角逐出来的高的高峰产量,如果单一只修改这一财税条款,则势必会降低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但根据合同规定,降低高峰产能如果不是合同者的原因造成,则可以不受合同中规定的惩罚因子的约束。同时资源国伊拉克政府为了鼓励和吸引外国投资者,在降低高峰产能的同时也相应的对其它的财税条款进行了更改,以保证整个合同期内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从而降低了外国投资者在伊拉克的投资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于伊拉克采用这种特殊的服务合同,虽然在整个合同期内外国投资者得不到巨额利润,不能与资源国政府分享由于高产和高油价带来的超额利润,但根据目前的发展局势来看,却能够保证合同者的经济效益,就目前全球的油气分布和目前全球资源国所采取的合同模式中的财税越来越苛刻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外国投资者的经济效益无疑对投资者具有巨大吸引力。目前,中国在伊拉克所占的油区块有5个,因此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中国持有的其余油田的合同财税条款更改提供一些正面的信息,在以后的合作过程中能够争取与资源国政府谈判以获取较优惠的财税条款,以利于投资者争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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