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文化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思考*

2014-03-11 02:51石庆红石义林张少华
医学与法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医务医者医学生

石庆红 石义林 张少华

◆医药卫生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

对法文化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思考*

石庆红 石义林 张少华

医疗卫生行业关乎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需要人文关怀的领域。法文化的核心是个人与社会的有效联结,是安排秩序的观念体系。在医疗卫生领域,通过法文化培养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应采取课堂教化、环境默化、实践砥砺三种方式入手,培养医学生树立牢固的人权理念、诚信的职业素养和强烈的法治意识。

法文化;人文素质;人权意识;诚信;法治意识

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在《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中所指出的医学生必须具备的十条素质,其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要求医学生理解、掌握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医史学家西格里斯特(1892~1957年)曾经说过,与其说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不如说它是一门社会科学。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不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而且还要使人能调整以适应环境,做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为了做到这一点,医学虽然经常要应用科学的方法,但是其最终目的仍然是社会的。因此,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质,从医疗技术、道德风尚和法律素质三者相结合的角度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医学生,是当前医学教育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1]

一、“法文化”与“医学人文素质”的内涵

(一)“法文化”的内涵

所谓“法文化”一般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的复合有机体。它大致涵盖两个方面:制度层面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的“法文化”主要指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等文化外在表现形式;观念层面的“法文化”主要包含法律心理、法律价值、法律习惯等内蕴的文化观念。

在医疗卫生领域方面,法文化所关注的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以保护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为宗旨而形成的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制度等制度层面上的外在表现形式以及医务工作者对法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观念层面上的内蕴文化。

(二)“医学人文素质”的内涵

医生以生命为对象,与生命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其应该是人道主义者,具有良好的医学人文素质。[2]所谓“医学人文素质”是指医学生通过人文课程的学习和实践,通过文化的潜移默化,培养尊重人权、具有人道主义、善良、诚信等的良好素质,从而在未来的医者职业生涯中对病人实现人文关怀。法文化通过制度法文化的规制与观念法文化的浸润,培养医学生的医学人文素质,引导其向善、人道、法治、诚信,从而为形成和谐的医患秩序奠定基础。

二、法文化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理性成因与现实成因

(一)法文化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理性成因

道德与法律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制度层面的法文化把医者需遵循的职业伦理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引道入法,成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外化了医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1969年修订的《日内瓦宣言》、1977年的《夏威夷宣言》、2000年的《赫尔辛基宣言》等国际医学准则规定了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这些重要的职业伦理基本上被制度层面的法文化所规制。

1.治疗的义务。

《日内瓦宣言》规定,医务工作者必须以他所掌握的全部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的努力为患者服务,不能因为政治观点的不同或个人私怨拒绝或中断为患者的治疗。我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要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2.解释说明的义务。

《夏威夷宣言》规定,医务工作者应当把病情的性质,拟作出的诊断、治疗的措施,包括可能的变化以及预后告知患者;告知时应全面考虑,使患者有机会作出适当选择。我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务工作者的说明、告知的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是医务工作者的传统道德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希波克拉底誓言》提出要保守秘密,《赫尔辛基宣言》再次提出应尽可能地尊重对象的隐私和患者的机密。我国《执业医师法》与《护士条例》都规定,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为患者着想,尊重其权利的义务。

《日内瓦宣言》庄严宣告,医者将用其良心和尊严来行使其职业,病人的健康将是其道德考虑;《赫尔辛基宣言》再次确认了这一点,并进一步提出当提供的医疗措施可能损害病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时,医生只能依照病人的利益行事。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了医者要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如病人的人格权、知情同意权、自主选择权等。

总之,医务工作者的职业关乎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和一个国家的基本民生,因而,对于医务工作者的伦理道德规范,不仅比其他行业要高,而且还要把它确定地、具体地落实到医务工作者的具体行动中去。而落实的最佳路径就是将之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规范中,形成具体法律制度文化,从而明确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与法律责任。当然,仅仅依靠制度法律文化的外在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用观念法文化来内蕴医务工作者的法治思维,完成医者从制度法文化的他律到观念法文化自律的升华,使制度法文化内化为医者的行为准则,把医者的行为纳入法文化预设的轨道与模式,从而养成依法执业的意识与习惯。并且,在医学生人文素养的孕育过程中,医学生所应当具备的人权理念、诚信意识、法治思维等现代法治社会必备的信仰与信念,更需要观念法文化的浸润。

(二)法文化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现实成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患者对生命质量日益重视,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据广东省肇庆市医学会统计,2012年全年申请医疗鉴定的案件有30例,而2013年上半年就已经完成了30例的鉴定。可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而且,患者在申请医疗鉴定所作的书面陈述中,往往能主动援引法律对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规定与保护的相关条款,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来质疑医务工作者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与诊疗规范,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据有关学者对广州主要医学院校医学生及部分广州医务工作者的调研资料显示:无论是在校医学生还是部分医务工作者,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普遍薄弱。例如关于医师执业的资质方面,错误地认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就可执业的占30.3%,表示不清楚的达34.6%;在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方面,有超过30%的医学生不知道教学医院带教老师在就诊妇女没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前提下,擅自让实习生观看妇科查体是违法行为;另外,医师进行临床医疗双盲性实验时,无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认为“合法”的有14.2%,表示“不清楚”有20.3%。显而易见,超过三分之一的医学生在患者或其家属知情同意权的问题上存在盲点。[3]笔者所在学校在卫生法学授课开始前,对助产专业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65%的学生认为带教老师在没有取得患者同意的前提下,带领实习生一起做妇科检查与手术合法;在调查学生对卫生法学知识自我要求掌握到什么程度时,50%的学生表示能帮助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即可。

上述材料的对比,反映出:一方面,患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生命权与健康权的意识与素养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医者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医的行为习惯却相对弱化,不能满足现代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好地保护病人利益的需要。

三、以法文化建构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措施

(一)课堂教化,发挥法文化主阵地作用

其一,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率先强化医学生树立牢固的人权理念。人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一项道德权利,树立牢固的人权理念能使医学生在以后的医护工作中以人为本、对生命心存敬畏,善意地对待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人权意识在医疗领域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权为病人的利益范围度量界限。具备人权意识的医者,会理解病人对健康、生命质量的正当需求与期待,因此医学生要学会尊重并认可这种利益需求。另一方面,人权为医者与病人的和谐相处奠定基础。医学生以平等之意秉承人权理念,在实际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就会一视同仁地谨慎对待病人,有意识地与病人和睦共处,从而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基础保障作用。

其二,培养医学生诚信的职业素养。如今社会各行各业都倡导诚信建设,诚信既是一项法律原则,又是一个可贵的道德品质,是道德入法的一个典范。当代医疗诚信既要继承我国传统诚信思想的精华,把诚信作为医务工作者的立业之本,处世之宝。同时,又要通过法律的规制,使医学生懂得——诚实守信之医者,理应获得应有的利益;践踏诚信的医务工作者,则要为其失信的医疗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一法律原则。

其三,培养医学生强烈的法治意识。“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法治’已是社会生活中的主流话语,已经变成了一种公众的信仰,就如同先前中国人对‘革命’、如今对‘改革’的信仰一样。”[4]现代法治以法律信仰为精神境界,以权利平等观念为核心内容。医学生具备法治意识,将会明晓在医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从而在医疗活动中,做到自觉尊重并帮助患者顺利实现医疗权利。

其四,在课堂教学中,还要关注医学生对具体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穿透道德的底线往往就可能触犯法律的红线。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卫生法律法规应该成为医学生知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具体地说,首先,要将卫生法律法规课程作为医学生必修课之一,并且增加相应的课时量以满足医学生系统学习与自己未来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其次,要引导医学生根据其专业特点恰当选择相关学习内容,突出重点,专题探讨。如临床医护专业的医学生要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权利与医者的义务、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等。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专业的医学生,则应重点关注疾病控制、公共卫生和卫生监督执法等法律法规。

(二)构筑法文化环境,发挥其潜移默化作用

法文化特别是观念法文化,带给学生的教育是潜移默化的,会持久地烙印在学生的品行和日常习惯之中。在现代社会里,法治已经成为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信仰,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在学校建筑的显著位置镌刻古今中外法学家名言名句,诸如“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法以遏之,道以明之”“凡国无法者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等,使学生在朗朗上口的诵读之中去思索道与法的关系。鼓励医学生搜集与医务工作相关的法文化资料,每个星期在校园宣传栏予以刊登,让学生在校园漫步之余浏览思考,从而达到内塑医学生人文素质的目的。

(三)实践育人,发挥法文化的砥砺作用

“医学生的临床实习期,既是医学专业实践的‘启航’阶段,也是医学生人文实践的‘启航’阶段”。[5]在实习中,临床教师要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在实际工作中给学生示范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思维与卫生法规知识去处理医患关系;邀请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人士来交流医疗事故鉴定折射出来的法律注意事项;带学生到法院去旁听,亲身感受医疗纠纷案件给医者、患者带来的麻烦与痛苦等。实践出真知,我们要引导医学生在见习与实习当中亲身感受医疗行为的法律影响和意义,能学以致用地处理医疗行为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问题,认识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以及明晓医疗文件和资料的法律意义,懂得医疗纠纷的危险性及责任后果。在临床实习与见习的过程中,我们要帮助医学生提高防止医疗差错与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使其完成从课堂到病房、从纵向知识掌握转向横向知识联系、从理论到实践的过渡,通过法文化的实践教育,使医学生把课堂内外耳濡目染的制度层面的法律知识与观念层面的法治意识与思维升华为自身的法律能力与习惯。

总之,在当今法治社会里,依法行医绝不是一句口号,它切实地存在于医务工作者的行医行为之中,深刻地影响着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否。因此,我们要以制度法文化与观念法文化携手合作,共同致力于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养成。

[1]李喜,王喜军,范宇涛.论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J].医学与法学,2009,1(2):64-67.

[2]周国平.医学与人文[J].医学与哲学,2006,27(5):1-4.

[3]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2007,28(5):70-72.

[4]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1:117.

[5]方木水,肖凤,刘丹,等.我国医学人文教育的价值取向[J].医学与哲学,2014,3(35):74-76.

(责任编辑:魏洋)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Reflec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edical Students'Humanistic Quality through Legal Culture

Shi Qinghong Shi Yilin Zhang Shaohua

:Healthcare industry concerns people's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which needs humanistic care most. The core of legal culture is the effective connection between man and society,and the conceptual system of order arrangement.In the field of healthcare,if we want to cultivate medical students'humanistic quality through legal culture,we should adopt the way of classroom education,environment subtleness,and practice training to develop medical students'strong idea of human rights,professional quality of honesty and a strong sense of legal sense.

legal culture;humanistic quality;human rights consciousness;integrity;legal sense

本文系2013年度广东省高职教育医药卫生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医药类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305005)的阶段性成果。

石庆红,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石义林,本文通讯作者,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理论及管理研究。张少华,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临床医疗与医学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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