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视角下的新农村体育建设

2014-03-12 03:13胡孝松
宜宾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农民社区农村

张 杰,胡孝松

(1.宜宾学院 体育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7;2.江安职业中学,四川 宜宾 644200)

新农村公共体育建设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政府大力解决“三农”问题的今天,搞好新农村的体育活动,对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多年来,镇一级政府财权小而事权大,中央关于“各级政府对文化和体育事业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1%”的规定很难落实。我国农村体育这个相对边缘化的问题如何解决,公民社会在解决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这一问题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路径。

一 新农村体育建设的发展方向需要走公民社会的道路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在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1]。通常而言,它包括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体育协会、工会等。

农民公民意识的构建离不开公民意识的觉醒。没有人的现代化,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与进化,农民作为农村社会实践的主体,清醒的自我主体意识是实现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张扬与确立又取决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培育自我的公民意识对公民社会的生成起基础性作用,农民参与农村社区体育活动的意向和行为倾向是公民意识得以体现的具体反映。农民对体育的需要和参与往往是发自内心的向往与追求,这种群体活动与行为所构成的正是农民具有公民社会意识,所表现出的自觉能动性也是农村体育群体发展的重要基础[2]。新农村体育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和张扬农民的主体意识。

二 农村文化需要产生结构化变迁才能生成理想性文化形式

文化,有“以文教化”之意。王南湜认为理想文化起一种范导作用,实用文化起一种构成作用。Robert Redfield则认为中国农村文化不存在理想性文化,只存在与农民的生存方式息息相关、经验性的实用文化,而不存在指向理想社会和终极价值的“大传统文化”。如果从中国农村文化的朴素性、经验性和实用性角度来看,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究其本质言,中国农村并非没有理想性文化类型,而是中国农村文化两个层面长期处于一种合一状态。申廷平认为,中国在不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生存需要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无助性会表现出强烈的实用性特性,这完全遮蔽了中国农村文化的理想性层面,这种文化的合一状态便呈现出强烈的实用性特征[3]。所以,即便是在当今的新农村,体育运动这种理想性较浓的文化形式,同样表现出较强的隐蔽性。只是这种隐蔽性在物质条件和文化价值观发生改变时才会凸现出来。

农民的居住地沿习传统农村习俗,多为传统乡村社会,从根本上还是沿袭了数千年流传下来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与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相符合的现代生产机制和生活方式还有很大的文化差异,这种距离无形地影响着广大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我国广大农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源头与根基,文化变迁对于传统农村来说更是一个长期过程,它需要农村外部环境的“培育”与农民自身的“内化”相结合,是一个“潜移默化”的浸润过程[4]。农村还未脱离文化贫困,少有现代体育运动的踪迹。现代体育文化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和技术性,而现代体育文化的习得主要是通过学校体育的传播途径,在农村学校体育工作推进不力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农民现代体育文化水平的滞后,体育这种理想性较强的文化形式因在传统农村找不到落脚点而难以生成。实际上,在广大农村也有许多宗教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存在,只不过表现形式与现代体育相似,而目的全然不同而已。要将完善自身自然的体育引入到农村文化中去,让农民接纳它甚至使其成为影响全村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这需要有一个渐进与长期的文化变迁的过程。

三 公民社会下新农村体育内部体系运行要素

(一)农民对体育的绝对选择权是关键

建国初期,成人有简单的身体活动,小孩有丰富多彩的游戏,实质是一种非常原始的心理或生理需求,没有人认为它是体育活动。《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写道,“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农民自愿参与体育活动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自觉维护,体现的是一种文化觉醒。体育活动并非要农民全体参与,那只能是一种不合时宜的意愿,尤其对中西部的散居农民而言,他们还没有认识和掌握这一文化形态的客观规律,对其认知仍处于一种懵懂状态。体育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农民对体育的需要和参与是农民发自内心的向往和追求,这是新农村体育群体发展的重要基础。人们重视和描述体育的健身作用是在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变迁中开始的,现代社会以脑力劳动与局部身体活动为主的工作方式在农村并没有广泛出现。体育起源于劳动,农民有理由质疑体育对健身的价值,过多的健身运动反而会加重农民的身体负担。对农民而言,余暇生活兴趣并不一定选择体育运动,而可能是能够改善农村单调生活的其它形式。如文艺演出在农村有广阔的市场,说明农民有这样的文化需求。在农村开展体育建设,关键是要找出适合农民的运动,为他们提供参与运动的公共条件,把选择权交回农民。

(二)体育场所和物资器件是基本保障

体育器物的配置和基础设施的建立是发展新农村体育的物质保障,是诱发农民体育行为的外部因素,是实施和保护农民体育基本权益的物质基础和载体。体育是一项以身体运动为主要表达方式的文化,因项目不同,需要的场地也不同。无论何种项目,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农民体验到运动的乐趣。从安全的角度来看,相对平整的场地是农村体育建设的基本要求。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提留被取消,村委会为了解决缺钱的状况,常会采取以户为单位“出地不出钱、出钱不出人”的方法来自我建设体育公共文化场地。理论上讲,农村体育场地的选择性比城市要容易得多,土地都属于镇、村或农民所有,自己的土地被自己征用来做有益于自己的事情,工作更好开展,成本也远低于城市用地。镇一级政府要做好土地规划,联合国土所(局)做好村民活动用地的规划与建设,留够文化体育公共用地,特别是靠近集镇人口相对密集,商业化用途较大的敏感地段,更应该综合分析、长远考虑。新农村体育的基础设施,目前的基本情况仍是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补充的资金配额模式为辅,“以城带乡”、“城市反哺农村”。此外,村委会还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来源,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宗族组织、杰出老乡等出手资助,建立以国家、单位、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体系,为农民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器物上的准备。

(三)村民自治下产生的体育协会是新农村体育建设的自组织保障

我国政府强调国家自上而下的管理形式,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与吉登斯的“民族国家”理论相符,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就是国家政权不断对基层社会渗透与控制的过程。与吉登斯不同的另一种治国思路是格尔兹“地方性知识”概念,他强调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地方性知识的作用,而这些地方性知识往往是与传统的血缘格局、地方宗族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是乡土社会实现地方自我治理的形式[5]。“单位制”的农村基层体育管理模式,依然保留着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惯性,农村基层体育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发挥,体育参与人口和体育协会少,影响力不足。体育工作在农村也就没有了支撑点,农村体育活动自然就会成为盲点。新农村公共体育建设,在整个国家事务中处于双重弱势地位,与众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比较起来,在国力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还不可能旁及到体育这一文化领域的分支上。新农村体育建设不能自上而下地由高一级政府逐级推演到村一级组织,而只能通过村民自治,由下自上地组织体育协会,自我活动,不能等待政府的补充性社会保障体系的自然延伸。

村民自治是一种非国家制度形式,但得到国家制度形式的认可和推行,这种自发形态的制度形式到国家形态制度形式的转变,为中国新型农村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条件[6]。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为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提供了制度条件。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和自我决策的一种新的政治体制,这种民主制度的实施为新型的农村文化模式准备了制度条件,也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途径。“民主化”即要求改变镇(乡)政府对农村社会的行政性控制,让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秩序维系、冲突矛盾化解等多个领域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村民社会问题尽可能自已内部解决。体育运动这种个体性较强的自主身体行为方式,只有通过自下而上的自组织形式,自己决策与执行,建立长效服务机制,最终才能真正实现体育回归农民本位。

(四)体育与其它文化形式融合才有更多生存空间与活力

体育是一种开放的文化,不是一种封闭的独立形式。体育与宗教、文艺、民俗、旅游、休闲、游戏等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正是它们在农村可以相融的可能性。这些文化形式所追求的目标,都是培养身心和谐发展的人,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维护尊严,推动社会进步。形式上,体育文化更注重个人自由、力量和竞争,有更大的开放性,而中国农村其它文化竞争观念相对不足,这是体育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差异性。这种相通性与差异性的存在,表明体育文化与其他文化形式之间有很大的互补性空间,它们可以相互吸收和补充。体育文化拥有的正好是其它文化所缺少的,如果能找到它们之间的一个恰当契合点,把各自不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成分舍弃,而把其精华融合互补起来,进而产生新的文艺样式,对农村的年轻人也有很大的吸引力,这将有利于农村文化的繁荣和发展[7]。当前,中国广大农村要发展现代体育还有很大困难,但因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还有着很强的生命力,所以把体育的开展与文艺、民俗、旅游等文化形式结合起来,与其它文化形式相融合才有更多生存空间与活力。只要充分“互动”,就一定会产生让双方各得其所、互惠共荣的“双赢”结局。

四 公民社会视角下的新农村体育建设路径

(一)把集村社区和集镇社区作为新农村体育建设的落脚点。新农村体育的建设对象一直都存争议。村落并不是一个行政区域上的名词,在中国政府高度行政化的情况下,镇一级政府在管理中几乎没有使用村落这一概念,不利于新农村体育的建设,用得较多的则是农村社区。农村社会是由三种不同类型的社区组成:散村社区、集村社区和集镇社区。散村社区是指因特殊地理环境而形成的零散的村落,一般发育程度低,七八家在一起,聚居程度不高,非亲即故,与外界较隔绝,信息不灵,社区变迁缓慢,社会人口流动很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散村社区逐年在向集村社区过渡。目前按中国农村的经济条件,把新农村体育建设定位在散村社区是很不现实的理想状态。县城不能充分代表农村,散村社区又很不具备条件,只有集村社区和集镇社区能作为新农村体育建设的对象。集村社区指人数较多,规模较大,居住较集中的村庄,一般是几十户甚至几百户聚居在一起,多以交通沿线、平原、三角洲等地为聚居点,人际关系常以一个或数个大姓宗族以及外来人口共同聚居,社会组织较多,有生活服务中心,有的集村已经有了“期集”或集市。在这样的行政管理惯性和生活现实条件下,把集村社区和集镇社区作为农村公共体育的建设对象,无疑具有针对性的现实意义。

(二)推进自上而下的“全能政府”向自下而上的“小政府、大社会”的职能转变。镇一级政府都推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型体制,党的“科学发展观”并非只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需要付诸实践行动的改革哲学。通过农村村民自治,培育公民社会意识,建立公民社会,自下而上地组织和实施体育活动,由政府主导的“他组织”改为村民主体的“自组织”,农村公共体育事务由村民自组织解决。只要保证农民能获得公共体育文化产品质量,政府自身则不一定亲自组织和参与。政府采取一定的产权保护和制度激励,建设好服务型政府,合理配置公共体育资源,调整利益格局,减免税收和提供资助补贴,政府要做好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既有政府管理权限的转变,也有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8]。政府允许农民在法律范围内,成立自己的体育协会、组织或者其它实体,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通过组织的途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并以组织为依托,成为“民有、民治、民收益”的体育合作组织。村民可以根据本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体育爱好自主选择组织,挖掘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建立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民主表达机制,改变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方式[6]。由农民体育协会上报当前所急需的公共体育服务类型(如场地、设施、人才培训等),实现村一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民主化。

结语

我国农民属弱势群体,农村又是公共服务的边缘地域。推崇公民社会理念,在解决非盈利性公共服务问题上提供了一条新思路。我国的新农村体育建设,需要把集村社区和集镇社区作为落脚点,转变县乡一级政府的职能,将完善自身自然的体育文化形式引入到新农村去,让农民接纳,甚至成为影响全村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这需要有一个渐进与长期的文化变迁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罗中枢,王卓.公民社会与农村社区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 张杰.中国体育文化心理寻根[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4):19-21.

[3] 申廷平.中国农村社会转型论[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

[4] 郭修金.小康社会中的村落体育——山东三村的调查[J].体育科学,2009(2):81-95.

[5] 地方知识:诠释人类学论文集[M].王海龙,张家瑄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6] 刘毫兴.农村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 黎晓春,陆元兆,张义斌.广西壮族农村节庆体育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0(5):22-24.

[8] 张红坚,段黔冰.农村体育组织方式选择与农村体育组织建设——基于自组织理论视角[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9,32(2):20-22.

猜你喜欢
农民社区农村
农村积分制治理何以成功
“煤超疯”不消停 今冬农村取暖怎么办
社区大作战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3D打印社区
在社区推行“互助式”治理
在农村采访中的那些事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
社区统战与社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