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诗经》看殷周之际神权法思想

2014-03-25 08:00孙静蕊
关键词:文王天命刑罚

孙静蕊

一、玄鸟:殷商时期极其崇高不可违抗的天命观

(一)王权神授

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商代的统治者极力宣扬“王权神授”,把宗教迷信同政治统治结合起来,借以论证王权获得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礼记·表记》中写:“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这种说法是有根据的。商人笃信鬼神,相信宇宙之中存在一位至上之神被称作“帝”。国中之事,无论大小,无论是迁都作战,还是祈风求雨,都要通过占卜来观测帝的命令与旨意,祭祀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常态,而帝则被视作上天的象征。不仅如此,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还为王族的产生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即宣扬祖先与上天即“帝”的神秘关系,认为帝是殷人祖先的化身,是殷人的最高的神祇,帝能够“令风”、“令雨”、“降祸”、“降馑”等等,从而使人们对帝进行无条件地绝对地崇拜。在他们看来,帝创造并维持着现存的社会,江山不会易姓,王朝不会更迭,这样他们承受天命,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便是合理的了。在《诗经》的诸多篇目中,也反映了这种思想的存在,其中《商讼·玄鸟》便是其间典型的代表。

若《商颂·玄鸟》中写:“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后,奄有九有。商之先后,受命不殆,在武丁孙子。武丁孙子,武王靡不胜。龙旂十乘,大糦是承。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肇域彼四海。四海来假,来假祁祁。景员维河。殷受命咸宜,百禄是何。”

《毛诗序》云:“《玄鸟》,祀高宗也。 ”郑笺讲:“祀当为祫。祫,合也。高宗,殷王武丁,中宗玄孙之孙也。有雊雉之异,又惧而修德,殷道复兴,故亦表显之,号为高宗云。崩而始合祭于契之庙,歌是诗焉。”也就是说这是祭祀商王武丁的诗。因为武丁在位的时候,是商得到了中兴强盛,所以作此诗来赞扬他的功德,而在诗的开头,便追溯了商代的祖先的起源,并带有神奇的玄幻色彩。“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便是在讲上天命令神秘的燕子,生下了商部族。《史记·殷本纪》中对此亦有记载:“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契是商部族的祖先,商人为自己祖先的出生渲染上如此神圣的色彩,无非是为了证明自己受命于天的正当性,与此同时他们将对上天的崇拜与祖先的崇拜完美结合起来了。

(二)代天行罚

自夏代以后,天命便是统治者借以表达其取得统治地位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上古先民在对天地、日月等自然物虔诚的崇拜中衍生出对这种天命观的笃信。最为重要的是连统治者本身也对这种观念深信不疑。他们十分自信甚至近乎自负的认为,自己便是上天选定统治人世的最佳人选。若 《尚书·汤誓》中写:王曰“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可见,商汤完全是以上天的代理人自居的,他宣称是顺从了上天的意志,代天行罚。商代的统治者相信自己是天命所属,是顺从上天的意志取得统治权的,并且这种天命是极其崇高不可违抗的。这种思想在《诗经》中亦有所反映。

若《商讼·长发》中写:“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苞有三蘖,莫遂莫达。九有有截,韦顾既伐,昆吾夏桀。昔在中叶,有震且业。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便是讲述商汤是接受了上天的命令去讨伐无道的夏桀,征服九州。终殷商一代,这种代天行罚的思想一直得到保持和延续,并有了进一步的扩充和发展。商王称自己是天神在人间的代理人,理所当然地要秉承上帝的旨意,在人间发号施令,具有最高的权威。除了动用甲兵讨伐无道的暴君之外,其对臣民所动用的刑罚亦被称为“代天行罚”或曰“天之罚”。若《尚书·盘庚》中写:“今其有今罔后,汝何生在上?……恐人倚乃神,迂乃心。予迓续乃命于天;予岂汝威?用奉蓄汝众。”这是盘庚用上天一直来压服不肯迁都的民众,说他们违背了上天的意志,自然要受到上天的惩罚,而作为王,他是可以代天刑罚的。商王掌握着行使刑罚的权力,而这权力是上天授予的,在这样的思想指引下所产生的刑罚制度实际上已蒙上了清晰的神权色彩。

(三)重刑主义与明正法度

不得不说,代天刑罚的观念催生出了商代肆意而残酷的刑罚体制。《太平御览》引《司马法》云“殷罚而不赏,至威也”,“殷戮于市,威不善也”。这说明商代的刑罚是极重的。另韩非论重刑时讲:“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殷法虽无从考,据《史记·李斯列传》载,商鞅定刑弃灰于道者,即本殷法,所以韩非有此论,足见商法之重。

殷商一代,推行重刑主义的主张,与其所处的奴隶制社会的性质是分不开的,然而也与极其崇高不可违抗的天命观有着密切的联系。正是这种天命观赋予了商王无限的权利,使得刑罚不能被质疑、被违抗,从而加大了刑罚设定的肆意性与残酷性。

尽管商法严苛,但是从其法律思想来看,仍有明正法度、公赏罚之施的一面。若《商讼·殷武》中写:“天命降监,下民有严。不僭不滥,不敢怠遑。命于下国,封建厥福。”

朱熹解释说:“天命降临,不在乎他,皆在民之视听,则下民亦有严矣。惟赏不僭,刑不滥,而不敢怠遑,则天命之以天下而大建其福,此高宗(即殷王武丁)所以受命而中兴也。”显然,这种赏不僭,刑不滥,刑赏贵乎中的思想是值得重视的。这与《尚书》所谓“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意相同。又若《尚书·盘庚》上写:“予敢动用非罚?……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邦之臧,惟汝众;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意思便是说,我岂敢对你们实行不合理的刑罚?无论亲疏,你们若犯了罪,我就要杀死你们,若是行了善事,我就要表彰你们,国家治理得好,那是大家的功劳,国家治理得不好,便是我一人没有掌握好刑罚。在天命神权法盛行的时代,这种强调法度必须具有公正性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

二、文王:西周时期天命的转移与德的结合

(一)天命糜常与以德配天

周代商立国以后,继续用“天命”来证明其取得政权的合法性,用王权天授的说教,为自己的王权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外衣。可是天命永恒的理念在现实面前逐渐显得脆弱与不可信了。如何维天之命,成为西周初期统治者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于是,他们对前代的“天命”说进行了修正与改良,进而提出了“天命靡常”的理论。他们认为,要维持天命,便要求统治者崇礼明德,敬德保民,以德配天。故而“德政”便成为了周代政治的核心内容。而在《诗经》中所保存的诗篇中对此也有清晰的反映。

若《大雅·文王》中写:“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假哉天命,有商孙子。商之孙子,其丽不亿。上帝既命,侯于周服。侯服于周,天命靡常。殷士肤敏,裸将于京。厥作裸将,常服黼冔。王之荩臣,无念尔祖。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宜鉴于殷,骏命不易!命之不易,无遏尔躬。宣昭义问,有虞殷自天。上天之载,无声无臭。仪刑文王,万邦作孚”

朱熹《诗集传》据《吕氏春秋·古乐》篇为此诗解题曰:“周人追述文王之德,明国家所以受命而代殷者,皆由于此,以戒成王。”这指明此诗创作在西周初年,作者是周公。而后世说《诗》,多从此说。余培林《诗经正诂》说:“观诗中文字,恳切叮咛,谆谆告戒,……故其说是也。至此诗之旨,四字可以尽之,曰:‘敬天法祖。’”此论可谓简明得当。因此,周公作此诗便是告诫成王要敬畏天命,效仿先祖的智慧与德行,不可逾越,因为天命靡常,一旦失掉了德行,便也就失掉了天命,失掉祖先留下的基业。

“天命糜常”理论含有变化、发展的积极因素,对殷商时代一成不变、极其崇高、不可违抗的天命观无疑是一个有力的突破,它将原来对上帝绝对地、无条件地信赖修正为相对地、有条件地信赖。它给周初统治者提出了如何“维天之命”的课题。而周公为了解决这个课题,不仅用“德”重建了西周的“天命”学说,更将“德”纳入“礼”的体系中,以“德”作为“礼”的指导,并成为“礼”实施的内在力量。这说明周人开始由关注于“神事”转向关注于“人事”。而这与殷商时代是完全不同的。

(二)天罚与天赏

在周人的天命观里,除了继承了殷商时代的“天罚”思想,还包含了其特有“天赏”思想。若《礼记·表记》言:“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所谓天罚,就是借天之名发动兵刑,而发动兵刑的权利属于天子。周代是这种思想运用的集大成者,除了 《尚书·泰誓》、《尚书·牧誓》中有记载之外,《诗经》之中所保存的周民族的史诗也有着清晰的记载。若《大雅·大明》中所写:“有命自天,命此文王,于周于京。缵女维莘,长子维行,笃生武王。保右命尔,燮伐大商。殷商之旅,其会如林。矢于牧野:‘维予侯兴,上帝临女,无贰尔心。’牧野洋洋,檀车煌煌,驷騵彭彭。维师尚父,时维鹰扬。凉彼武王,肆伐大商,会朝清明。”便是在讲武王是顺从了上天的意志,恭行天罚,出兵讨伐殷商的暴虐无道。如此宣扬,其实际意义上还是在表明天命必然要得到顺从,是不可挑战和违背的。可见,君权由上天授予的理念对周人亦影响深远,而由此所衍生出的“法自君出”、“兵刑自天子出”的思想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强化。

又若《大雅·文王》所写:“文王在上,於昭于天。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有周不显,帝命不时。文王陟降,在帝左右。”

又若《周颂·执竞》所写:“执竞武王,无竞维烈。不显成康,上帝是皇,自彼成康,奄有四方,斤斤其明。钟鼓喤喤,磬筦将将,降福穰穰。降福简简,威仪反反。既醉既饱,福禄来反。”

因为文王和武王自身的德行和才能,上天便将天命赏赐与他们,使他们配享四方,配享福禄,取得统治子民的君位。除了君权、福禄是由上天授予的以外,周人认为连君婚都是得到上天的授意,若《大雅·大明》中所写:“明明在下,赫赫在上。天难忱斯,不易维王。天位殷适,使不挟四方。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大任有身,生此文王。维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怀多福。厥德不回,以受方国。监在下,有命既集。文王初载,天作之合。在洽之阳,在渭之涘。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大邦有子,伣天之妹。文定厥祥,亲迎于渭。造舟为梁,不显其光。”诗中历数了王季与太任、文王和太姒的婚姻,太任、太姒均是贤德的女子,这是上天对周人的赏赐,故而她们的婚姻被称作天作之合。这便是周人天命观中的天赏思想。天罚与天赏并刑也对彼时的法律理念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周代立国以后,慎罚和庆赏两种理念一直都贯穿在法律运行和实施的过程中,实际上这便是天命观念在法律思想中的落实与侧影。

(三)慎罚庆赏

由于周代的天命观较殷商时代出现了较大的嬗变,商代所推行的“重刑主义”已无法适应新的天命观及统治的需要,于是慎罚庆赏的思想便被推上了历史舞台。

首先,慎罚的思想在周代刑罚实施和运用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若《大雅·皇矣》中写:“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帝谓文王,訽尔仇方,同尔弟兄。以尔钩援,与尔临冲,以伐崇墉。临冲闲闲,崇墉言言。执讯连连,攸馘安安。是类是禡,是致是附,四方以无侮。临冲茀茀,崇墉仡仡。是伐是肆,是绝是忽。四方以无拂。”诗中描写文王的德政与功绩,虽然在战争中是“临冲闲闲,崇墉言言。执讯连连,攸馘安安。”,可是文王仍然是坚持了“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这样的原则,待人和善,不轻易的修改法度和实施刑罚,终致“四方以无拂”。这是《诗经》中对慎罚思想的最为直接的反映。可见,自文王始,明德慎罚的思想便已经发挥着它的积极作用。而事实上,这种思想为周代后世的君王所继承并且在周代的治国理念中一直根深蒂固地存在。商代末期,统治者经常滥用刑罚,滥杀滥刑,导致民怨沸腾,这给周初的统治者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因此,他们在主张“明德”的同时,也强调“慎罚”。

除了慎罚思想之外,庆赏也是周代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思想理念。这在《诗经》之中亦有所反映。若《周讼·赉》中所写:“文王既勤止,我应受之。敷时绎思,我徂维求定。时周之命,於绎思。”此诗内容是言武王克商,大封有功之臣于宗庙。可见武王的庆赏观念:一是文王创建了基业,子孙方能受而有之,这是最高层次的赏赉;二是武王布陈恩泽,以传文王遗风,还天下以安定;三是分封有功诸侯,让他们镇守四方,来维持周室的法度,而不生反叛之心。这便充分的体现了“赏”的作用。

在《韩非子·二柄》中讲:“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此段话,清晰的说明了德、刑、赏、罚之间的关系,明确地表明了“赏”不可忽略的价值和意义。它作为法律的一种外附正激励,与作为外附负激励的刑罚,与作为内部激励的礼乐教化,一起构成了周代维护法律得以遵循的重要的条件,为维护法律正常的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殷周时期神权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东周春秋时期,诸侯起而争霸,天子政失礼微,所拥有的权力与地位每况日下。自郑庄公小霸之后,便赋予了诸侯挑战天子权威的正当性。彼时,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秩序逐渐瓦解,周王室作为上天受命统治四方的地位开始动摇。到了战国时期,周王室的地位更是一落千丈,各国的诸侯俨然以君主自居,不再按时向天子朝贺与纳贡,到周王室为秦所灭的时候,王畿之地只剩下洛阳周围二百余里了。这表明,天命神权思想已随着礼崩乐坏走向了末路,失却了公信力,但它却未因此而彻底的告别历史舞台,相反,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各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承继都保存了它的流风遗韵。

首先,王权神授的思想并没有销声匿迹,儒家思想中的君权神授及天人感应学说无一不是对这种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从孔子的“畏天命”,到董仲舒继承殷周以来的神学天命观,对封建制度、纲常、意识及君主绝对权进行阐述,用“天人感应说”为以君权为核心的封建统治作了精致的说明,使神学天命观发展到君权神授的系统化的成熟理论,成为历朝历代君主宣扬其取得统治权力正当性的重要依据。

其次,周代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也为后代所继承。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所崇尚的“德治”得到推崇。勤修德政成为历代帝王的追求和治国典范。由此而衍生出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便一直占据着法律思想的主流位置,道德教化成为规范国家与驾驭臣民的主要方式,而刑罚成了“德治”的补充手段。在司法中,“慎罚”的思想也得到继承与实践,慎刑悯杀成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指导思想,后世的死刑复奏制度、会审制度都是这种思想的体现。

最后,由周时的“敬德保民”的思想发展而来的“民本”思想亦被后代君王所接受并在施政治国的过程贯彻。若《大雅·皇矣》中写:“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观四方,求民之莫。”即是讲天意即民意,统治者敬天就得保民。这一思想被儒家所继受,逐渐被提炼为“以民为本”的思想若《孟子·尽心下》中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又若《荀子·王制》中写:“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在儒家思想被接纳为封建正统思想之后,“民本”思想也随之得到统治者的采纳并贯彻实施,这便促使统治者在制定刑罚的过程中不得不向着邢宽禁简的方向迈进,有利于残酷刑罚的废除,从而使刑罚体制逐渐趋于合理化。

[1]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

[2]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

[3]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王秀臣.三礼用诗考论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5]陶钟灵.《诗经》所载西周春秋法制及其对后世的影响[J].法学研究.2011(6).

[6]韩裕庆.《诗经》神学天命观及其对后世政治思想的影响[J].广西社会科学.2001(3).

[7]褚斌杰,章必功.《诗经》中的周代天命观及其发展变化[J].北京大学学报.1983(6).

[8]侯玉臣.论夏商周三代的天命理论[J].甘肃社会科学.2005(4).

[9]杜勇.略论周人的天命思想[J].孔子研究.1998(2).

[10]刘阳海.殷商天命思想之人文意识与西周德治观之形成[J].求索.2011(2).

猜你喜欢
文王天命刑罚
Chapter 14 Realize your personal legend 第十四回 履行天命
从天命到性命:唐宋命论演变初探
为文王发愁
郑玄“文王受命”问题考论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海磁悬浮列车:贴地飞行的火车
刑罚的证明标准
魏文王还是魏文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