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藏边民族纠纷解决中的自力救济方式
——以拉卜楞寺与周边土司纠纷解决为例

2014-03-25 14:44高晓波
关键词:拉卜楞寺土官政教

高晓波

(1.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阳 550001;2.贵阳学院 贵州省山地民族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贵阳 550001)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借助其他力量解决纠纷,纠纷主体凭借武力、说服和权威等其他力量使对方服从实现自决,也可以依靠自身力量或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与对方和解。甘青藏区社会纠纷也有以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的。因此,藏边民族存在着社会纠纷解决的自力救济机制,如拉卜楞寺与周边土司纠纷的解决,即拉卜楞与周边土司依靠自身或借助于官方、部落等力量解决双方的纠纷。

一般来说,寺院掌管教务、土司掌管政务,但是由于藏区政教合一制度的存在,寺院与土司的关系变得较为复杂。土司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要依附于大型的寺院集团,如前藏之甘丹寺、哲蚌寺和色拉寺,后藏之扎什布伦寺、青海之塔尔寺、隆务河之隆务寺、夏河之拉卜楞、洮河之禅定寺等。大型寺院通过与土司建立政教关系以维护土司统治,从而拥有了对其最大的政教权力。在政教关系的统摄下,寺院可对其所属的部落派遣土官,如革尔底寺有权向若尔盖地区的喀基卡等部落委派土官,索格藏寺的活佛兼任该部落的土官,在实行僧纲制的地区,土司有可能即是行政长官同时又是宗教领袖。此外,土司也有自己的属寺,寺主由土司家族成员担任,如安多藏区的鲁土司属寺妙因寺的主持由鲁氏家族成员充任。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下,大型寺院集团(安多藏区的两大寺院集团拉卜楞寺与隆务寺)为了扩大自己的政治宗教势力,不断向周边扩张,这就引起了周边地区土司的抵抗,土司依据官方权威以政权不断反抗着寺院集团教权的侵蚀,寺院与土司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也在所难免,而这种因争夺资源产生的纠纷一般都会靠民间自力救济的方式解决。下面即以拉卜楞寺与周边土司的纠纷为中心,探讨甘青藏区社会纠纷解决的自力救济机制。

一、拉卜楞寺与墨颡土官的纠纷及其解决

(一)拉卜楞寺向阿坝扩张受挫

在墨颡土官前祖父时代,通过与革尔底寺结盟,成了对中阿坝的统一;又通过拉莫寺与温布的关系与马步芳结成友好关系,以马家军阀的势力,通过姻亲关系结好安斗和绒贡杨土官,不断扩张自己的势力。民国时期,墨颡土官成为阿坝地区势力最强的政治统治力量。随着拉卜楞寺政教势力的不断壮大,他便把触角伸向周边的阿坝地区,从而遭到气势颇盛的墨颡土官的抵制。18世纪后期,双方矛盾开始缓和,嘉木样二世亲自去上阿坝选择地址修建寺院,拉卜楞在上阿坝建寺被部分土官及民众视为“势力侵逼”,因此所建寺院被捣毁,拉卜楞派去的人员也被逐出境,拉卜楞寺在阿坝地区与阿坝土官等发生矛盾。此次毁寺,乃由于上阿坝土官死后,其子年幼,由其母女土官掌权,见拉卜楞寺势力侵逼,乃率领所属百姓毁寺,将拉卜楞寺派去人员驱逐出境。这次冲突被视为拉卜楞寺向阿坝扩张势力过程中的首次受挫,同时“毁寺事件”被看作是双方纠纷的起因。

(二)拉卜楞寺与墨颡土官纠纷升级

1790年,嘉木样二世在阿曲河流域弘法,此时道夏尔土官和墨颡土官因争夺阿然八族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在争斗中,道夏尔土官处于劣势而求嘉木样从中调解,要求墨颡土官归还除奥秀、斯道外的其余村寨,嘉木样二世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在阿坝的势力,打击和削弱墨颡土官的势力,以报“毁寺之辱”,趁机介入调解,敦促墨颡女土官阿拜萨归还除奥秀、斯道外的其余村寨,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拉卜楞在初次调解双方纠纷时没有成功,引起拉卜楞对墨颡土官仇恨。可以认为,道夏尔土官和墨颡土官的纠纷使拉卜楞寺与墨颡土官的纠纷进一步升级。在这种情况下,拉卜楞借助于第三方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拉卜楞寺向来与官府关系密切,在与其他寺院争夺部落、土司时都会凭借官方的力量占据上风,此次双方的矛盾与纠纷也不例外。嘉木样二世诉诸于成都官府,成都府鉴于拉卜楞势力及其宗教影响,便饬令松潘县令办理,官方决断拉卜楞寺接管阿然八族,并纳为直属部落,拉卜楞于是在此地建立郭莽寺,掌管其政教,与墨颡土官相对峙。拉卜楞以道夏尔土官和墨颡土官争夺部落纠纷为契机,借助官方力量,借助其政教势力,在与墨颡土官的纠纷中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三)拉卜楞寺与墨颡土官纠纷复杂化

墨颡土官在与拉卜楞寺政治争斗中受挫后,并未沉溺下去,而是拉拢格尔德活佛,创建阿坝格尔德寺,积极发展与阿坝诸部落的关系。因为墨颡土官在19世纪末已经成为上中下阿坝的主要统治者,拉卜楞便以侵占上阿坝部落村寨为突破,挫伤墨颡土官。光绪年间是拉卜楞寺争夺上阿坝最为活跃的时期,《清实录》记述了光绪初年拉卜楞窝藏川犯棒周并多次越界焚掠滋事的情形:

“据称甘省所属之拉卜楞寺窝匪棒周越界抢掠,曾经奏明。饬令该寺将棒周交出审办,至今抗延未交。上年八月闲,该寺香错黑窝折顿等拥众数千,至松潘所属之上阿坝,围攻色凹等寨,焚毁多家,并至折参巴寺院,肆行焚杀,色凹六寨,均被逼降。复将班佑十二部落之辖漫各寨,概行烧毁,且围攻中阿坝等处,请饬查拏究办等语。此案首匪棒周,纠众焚掠,曾经谕令刘秉璋咨行杨昌浚等将该犯解川审办,何以至今未据杨昌浚等覆奏。现在该寺番僧,复行越界滋扰,亟应认真拏办,著杨昌浚奎顺,迅速严饬拉卜楞寺,将棒周交出,归案审办并将滋事喇嘛提讯惩治,所占番寨勒令退还并偿还焚掠各件。”[1]

官方介入调查后,拉卜楞寺退还所占之上阿坝并赔偿损失,此次纠纷暂时被解决。但是,双方的矛盾此起彼伏,拉卜楞多次挑衅,如拉卜楞一带的大土官来上阿坝各莫寺向麦桑说:“阿坝河边只能容纳一个大土官,我为上阿坝六部和拉卜楞大王,阿坝河中下游岂能容你麦桑当道。”[2]20世纪30年代,拉卜楞率领各部落攻打四川麦琼(仓)山寨,“阿坝各土官联合集兵于黄河南岸,与之对峙3年之久。”[3]因此,在双方激烈的矛盾纠纷中,某件很小的事情就可能会成为双方再次冲突的导火索。据《拉卜楞视察记》记载内容分析,20世纪30年代,墨颡土官曾侵占拉卜楞寺属1000余户,四川松潘保卫团副团长马润堂与拉卜楞代表骑兵第一团团长黄正本和各番总办黄位中召开会议后断定:墨颡土官所报的拉卜楞越境侵占邻封一案纯属子虚乌有不予支持,被藏民抓获的凶手交由四川代表带到松潘治罪,墨颡土官侵占拉卜楞寺属1000余户当局训令再议。官方的这种解决使得矛盾更加激化。1932年4月6日,墨颡土官又率部进占了阿坝郭莽寺一带,拉卜楞出兵应战。

(四)拉卜楞寺与墨颡土官纠纷的和解

自力救济有两种类型:一是依靠自身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的自决,二是借助于其他力量与对方和解。拉卜楞寺与墨颡土官纠纷即是依靠中立的第三方与对方和解。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内政治局势突变,一致对外成为国内民族的共同呼声,嘉木样也为抗日奔走呼号,为解决纠纷创造了积极的政治氛围。借此机会,嘉木样缓和与周边土司部落之间的关系,他在进藏途中主动与安曲活佛、果洛康萨土官联络疏通,与墨颡土官进行谈判,经过安曲活佛、果洛康萨土官从中协调,拉卜楞与同边的土司,如麦桑、墨颡土官和好,嘉木样以宗教权威性使得墨颡土官诚心忏悔,而后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关系。“1939年初,嘉木样从拉萨派员与墨颡土官联系,商讨有关问题,1940年11月,墨颡派员到拉卜楞寺慰问嘉木样。1943年,墨颡土官华贡称勒绕丹(似为襄穹之子)恳切邀请正在阿坝巡游的嘉佛到其所属格尔登寺,恭敬承侍,由土官及其部落分别上献供养,提出有关祈请,示意真诚友好。”[4]双方的纠纷最终得到解决。

二、拉卜楞寺与卓尼杨土司纠纷及其解决

拉卜楞管辖的土司大部分处于游牧地区,“且游牧民族,信仰宗教甚笃,因之藏民之统治权,亦归寺院所在,普通案件,为藏民问之土官土司等解决,稍重大者,俱上寺院申诉,寺院与土官等,俱用藏律藏规以判决藏民发生之案件。”[5]这说明,拉卜楞在其统辖地区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力,而土司只不过是基层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卓尼土司因为依附于禅定寺而不受拉卜楞的管辖,在拉卜楞寺势力不断向周边扩张下,难免与卓尼土司发生冲突。

(一)拉卜楞寺与卓尼土司的宗教关系

明太祖曾曰:“洮州西控番贼,东蔽湟陇,自汉唐以来备边之要地也。”[6]卓尼土司杨复兴在《西北月刊》上发表文章说:“卓尼为安多藏区之一部,偏处甘南,地处青、藏、川、康间,原隶属禹贡雍州。自秦以还,为边防重镇,……,明永乐二年归属中原后,迄于笔者本人世守忠贞,服从政府,招之抚之,勉尽厥职,故历十二世。”[7]可见,卓尼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公元1253年,八思巴应忽必烈之请,进京时经卓尼留下其随行的格西萨迦巴,后格西在一座红教小寺院的基础上修建发展成禅定寺。明永乐十六年(1418),卓尼杨土司的先祖和该寺建立了施主关系,后因其立功授予世袭指挥佥事兼武德将军,摄禅定寺教务,后来逐渐形成了“子袭土司、次子袭僧官”的僧纲政教合一制度。卓尼土司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至民国时期已经拥有“五十八旗,一百寺”,成为甘南地区势力最强的土司。1928年,河湟事变,寺院惨遭破坏,民国二十六年(1937)卓尼设局,杨土司政教力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卓尼设局并未从根本上限制杨土司的政治权力。

卓尼十一代土司杨汝松(摩索贡布)专程从拉卜楞请来一世嘉木样协贝道吉,求援予文殊、观音金刚手等密宗事部三怙主的灌顶加持及显密二宗的灌顶、传承秘决等许多佛法教诲,这标志着双方开始建立法缘关系,此后双方进行着频繁的宗教文化交流。第十四代土司丹尚才让雕刻卓尼版的《丹珠尔》经时,曾邀请二世嘉木样给予指导,三世嘉木样也多次前往卓尼许多寺院发放布施,讲经读法,为卓尼上千佛僧剃度受戒。道光十四年(1834)7月,拉卜楞举行辩经法会期间,杨土司曲嘉晋美道吉带领全族成员及土司大小头目在内的卓尼僧俗代表抵拉卜楞寺礼佛,得到了隆重的接待。曲嘉晋美道吉土司逝世后,请嘉木样三世抵达禅定寺为其超度亡灵。总之,清朝前期拉卜楞寺利用宗教关系与卓尼杨土司建立法缘关系,并以此影响着卓尼土司,双方保持着积极的宗教文化交流。拉卜楞在卓尼地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而为他们将政教势力深入卓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拉卜楞寺的扩张与双方纠纷的产生及解决

1.拉卜楞寺政教权力进入卓尼土司统辖的领域——曲华相寺的建立

双方基于法缘关系始终保持着宗教文化交流,在此背景下,拉卜楞寺通过宗教的力量逐步深入到卓尼土司属地,企图以教权控制其政权,扩张其统治区域。卓尼土司面对拉卜楞寺日益强大的趋势,不得不采取许多措施进行防御。早在嘉木样一世时,卓尼第十一代土司杨汝松曾邀请嘉木样来禅定寺。嘉木样来后,虽受到土司总管(囊索)及禅定寺僧众的接待,但是作为卓尼最高行政代表杨汝松土司却未曾露面。这一行为似乎向社会表示,拉卜楞在安多的声望只限于宗教影响而非行政影响,嘉木样对卓尼土司未出面接待大为不满:“卓尼土司然初以虔诚姿态盛邀,但当(嘉木样)莅临那里时,却被恶僚谗蔻……避走他地,未与大师亲自会面。”[8]在雕刻《丹珠尔》经版时,双方又彼此修好。道光二十四年(1884),嘉木样三世为土司曲嘉晋美道吉超度亡灵,这标志着拉卜楞的教权已经深入到卓尼土司领域。此后,拉卜楞狂热地向卓尼地区宣扬佛法,在嘉木样四世时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卓尼籍高僧喇嘛噶绕仓不但与拉卜楞寺结下了法缘关系,而且因在新疆伊犁地区抗击沙俄入侵受到四世嘉木样的赞誉。“四世嘉木样曾派员远赴伊犁对其护国利民的正义行为表示敬意,喇嘛噶绕仓派员回礼嘉木样,”[9]并施资建造拉卜楞寺弥勒佛殿的鎏金铜瓦大屋顶。光绪十二年(1886),喇嘛噶绕仓在拉卜楞寺协助之下,委托其同乡拉卜楞寺第七十届总法台热丹嘉措活佛创建曲华相寺,曲华相寺建立转世活佛制度且由拉卜楞寺选派活佛,并组建四所经院,形成卓尼禅定寺以外的另一大藏传佛教圣地,这实际上是将其政教权力揽于拉卜楞的怀中。曲华相寺的建立,标志着拉卜楞政权开始深入至卓尼土司的属地。拉卜楞依靠在安多藏区的宗教影响,依然坚持以教权为先导将其政权逐步渗透至卓尼统辖领域的策略,通过组建显宗学院和讲经说法,培养宗教研习者等弘扬佛法的措施不断地扩大影响。

2.嘉木样游历与卓尼土司属寺归附拉卜楞

曲华相寺建立后,拉卜楞寺政教权力开始慢慢地渗透到卓尼地区,尤其是光绪十三年(1887)嘉木样四世赴洮河、白龙江流域的游历,使拉卜楞收获颇丰,洮河岸畔的德塘寺和雅尔唐寺加盟了拉卜楞寺集团。此外,顿纳洪钦寺、格培琅寺、曲巴静修寺、道格寺、昂松寺、武坪寺、奥赛寺、噶如寺、索勒寺、念巴寺纳入了拉卜楞寺的子寺,嘉木样四世游历洮河、白龙江流域,此地许多寺院加盟拉卜楞,这标志着拉卜楞的政教势力完全深入至卓尼土司。卓尼土司在近代社会的变革中政治势力不断被削弱,而拉卜楞则成为安多势力较强的寺院。因此,拉卜楞凭借其强大的政教势力在与卓尼土司纠纷中处于主导地位,双方纠纷的最后解决是以拉卜楞寺的自决方式完成的。

总之,拉卜楞与周边土司的纠纷较为复杂。拉卜楞是安多藏区政教力量最为强大的寺院集团,其属寺与部落遍及甘、青、川地区,由于民国时期甘边与四川松潘所属地区由于界务问题产生纠纷,四川省控诉官方,使拉卜楞向阿坝扩张中受挫。作为在甘肃南部势力较为强大的卓尼土司虽然和拉卜楞建立了法缘关系,但在地区政权的归属问题上,卓尼土司却一直坚守自己的领地,这使得拉卜楞向卓尼地区扩张政教权力中也遇到了羁绊。因此,拉卜楞与周边土司的纠纷表现形式的根本是政权与教权的较量,此类纠纷虽然没有大规模的武装冲突行为,但是在纠纷中,由于双方关系缠绕在一起,错综复杂,官方或民间力量参与很难解决,只能依靠自力救济的方式解决。

三、藏边民族社会纠纷中自力救济解决方式的特征分析

(一)宗教的权威性

拉卜楞与卓尼土司之间的纠纷不是因草山、地界等引发的械斗,而是由于拉卜楞向卓尼地区扩张政教势力而引起双方对寺院或属地的争夺,看似原因单一,表现出来的形式却是多样的,各种纠纷缠绕在一起,使整个过程变得的异常复杂。但双方很少发生械斗冲突,这要归功于宗教的权威性。“权威是一种力量,它把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团结为一个整体。整个制度通过服从、义务和默许发挥作用”[10]宗教调和的作用来源于宗教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拉卜楞寺院在宗教方面的权威绝对高于土司,这是它向周边土司扩张势力的资本,权威的本质要求服从,但不是绝对的服从[11]。如在拉卜楞与卓尼土司的纠纷中,拉卜楞借以宣教、传教为名,与卓尼土司建立法缘关系,进而在卓尼土司区域内建立曲华相寺,达到以教权控制政权的目的。虽然此寺遭到民众的捣毁,看似是对宗教权威的亵渎,但是作为卓尼地区政治统治者土司,慑于宗教权威却没有直接参与,而是在背后支持着这种行为。正因为有了藏传佛教的权威,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流血冲突与大规模的械斗。可见,以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社会群体纠纷表现出明显的宗教权威性特点。

(二)非暴力性

拉卜楞寺在向周边扩张时,依靠宗教文化关系侵润对方与之争夺政权,使之在教权上归属自己,以政教合一制获取政治统治,这是拉卜楞向周边扩张的一般模式。拉卜楞既然以教权扩张,利用宗教的影响,与对方建立良好的宗教互动,势必要遵守宗教的教义和教规,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则确定了其纠纷解决的非暴力性。在拉卜楞与土司的纠纷解决中,最为明显的特点即是双方的自我调解,很少诉诸于外界力量。拉卜楞在向周边进行政教扩张时,与诸如划归四川地区的卓尼杨土司等产生直接的冲突,但是双方慑于宗教权威未发生暴力行为。如拉卜楞与卓尼杨土司因属寺虽然产生纠纷,但一般即是通过双方的自我调解而解决的,自我调解的方式有两种:第一,卓尼土司的属寺以自愿的方式栓头于拉卜楞寺,或归属于拉卜楞,受其政教一体制度的统治,这使卓尼土司因拉卜楞的宗教影响而做出了让步;第二,卓尼土司依靠民间的力量反作用于拉卜楞寺,使其知难而退。如曲相华寺建立后对当地人民实行政教一体的统治,卓尼土司利用民众的不满,暗地里支持民众捣毁其寺,此时双方纠纷因民众的参与使拉卜楞寺转入劣势。但是在拉卜楞与四川土司的纠纷中,虽然宗教权威在甘边得到普遍认同,而中央政府对甘、青、川具有行政管辖权,官方的权威也深入边疆地区,两种权威相遇后,作为被官方权力认可的土司当然倾向于官方权威。在双方产生这样的纠纷后,土司往往会借助于政府的力量使纠纷解决向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自力救济中非暴力性是双方纠纷解决的主导方向,也成为自力救济方式的特点之一。

四、结语

近代处于社会急剧的转型期,藏族聚居区内民族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很多,一般来说,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自身努力而解决的方式的自力救济方式并不是单一存在的,是与其他解决方式相互作用,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在西藏自治区周边聚居的藏族民众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状态,民族之间这种犬牙交错的居住现状,受文化碰撞、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国外分裂势力的影响,潜在的矛盾容易诱发社会冲突,如果处理不当,进而会发展成为政治性事件,给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冲击和干扰。协调民族聚居区、杂居区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及时解决存在的社会群体纠纷,不但直接关系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也有着重要意义。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优化各民族的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从近代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藏族聚居区内民族间的自力救济方式大多依据于习惯法,但纠纷解决的每一个步骤未必都要遵循习惯法或成文法。因为在藏区社会中,形成的某些习惯法是在民族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当代民族纠纷可适当地利用自力救济方式来解决社会纠纷。因为社会纠纷解决规范或程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经过社会纠纷解决的实践成为纠纷各方约定俗成的解决规范,从而找出适合民族内部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方式,且不可依赖于一套固定的规范或程序。例如,官方在解决社会群体纠纷时依靠“歇家”来传递信息,“歇家”本来是充当民族贸易的中介,也无义务来为官方传递信息,官方如果依靠驿站传递信息,要担负沉重的乌拉、马匹等费用,按当时纠纷发生的频率,官役传递信息也不可能实现,而“歇家”往来于藏区与其他民族之间,顺路之便为官方传递信息,又能取得一定的好处,可以得到官方颁给的通行民族各地区的执照,还可以趁机干涉纠纷解决的司法权,从中获取利益。胡铁球先生认为,“歇家”在边远地区因为还包揽着赋役征收,道光年间较为活跃,至民国时期还在干预词讼 。无论“歇家”是否干预司法,从这些论述都可以说明“歇家”帮助官方在社会群体纠纷解决中传递信息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史实。这种以“歇家” 传递信息的方式不是群体纠纷解决所独有的,也不是社会群体纠纷解决机制所遵循的一种制度,是在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完善最后逐渐完备的一种制度,但随着“歇家”从历史舞台上隐去和近代电报技术的发展,这种制度必将成为历史。诸如发放执照制度、联合会审制度、销案制度等都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因此,对于当代社会纠纷解决并没有预设的规范,而是在灵活变通中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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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赵旭东.从纠纷解决到纠纷解决原理——从成因到理念的深度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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