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赛亚·伯林与查尔斯·泰勒之争*
——以《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有什么错》为文本

2014-03-25 20:02邓春梅
长沙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极权伯林泰勒

邓春梅

以赛亚·伯林与查尔斯·泰勒之争*
——以《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有什么错》为文本

邓春梅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对“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概念进行了著名的区分。社群主义思想重镇查尔·泰勒对伯林这一概念区分,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泰勒看来,作为一种政治自由,消极自由不可能不包括“积极的操作”成分。

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机会概念;操作概念

以赛亚·伯林是与哈耶克、波普尔、塔尔蒙齐名的当代自由主义复兴运动的主将之一,他的《两种自由概念》一文被盛赞为“一篇货真价实的‘自由主义宣言’”[1]。在这篇名文中,伯林提出了“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然而,当代社群主义的思想重镇查尔斯·泰勒却对伯林的自由概念展开了尖锐的批判。

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伯林明确表示,他所谓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而不是形而上学及伦理学中所讨论的意志自由的问题。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回答的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的问题,因此它考虑的是控制的范围与自由的可能性问题。而积极自由回答的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它关注的是控制的主体,即“谁统治我”的问题[2]。

伯林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不是中性的概念分析的一次演练,而是对以积极自由为名的各种极权暴政的坚决批判。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伯林指出,“‘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也就是说,自我主宰、做自己的主人,是积极自由的根本意义。但如何评价一个人是否是自己的主人呢?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概念必然要求借助于一个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进行评判。伯林认为正是这种外在标准的存在,使积极自由从“合理自律”发展到“自我压制”。

这个“客观的外在标准”具体是如何让人类从追求“自我主宰”发展到“社会强制”的呢?伯林认为,人类在追求自主的同时,经常有从奴役中解放出来的体验。在这种过程中,人类一方面意识到一个居于支配地位的自我的存在,一方面感觉内心有某种非理性的东西被驯服了。于是,人们把那种支配性的自我认为是我的“高级的本性”,或等同于“理性的自我”;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处于非理性的冲动、无法控制的欲望支配下的我的“低级本性”,或“经验的”自我。

伯林进一步指出,这种“高级、理性的自我”与“低级、经验的自我”的二分,被理性主义一元论者扩展成为关于整个人群的区分:既然人理性化的程度有高低之别;智力较低、无法从激情或欲望的奴役中解放出来的人没有能力施行自我控制;而值得珍视的自由只有受理性控制的人才能享有;因此,为了实现社会自由,智力、理性化程度较高的人有义务帮助、教育,必要时甚至可以强迫理性化程度较低的人达到“自由”。也就是说,“理性”精英应该为“非理性”的庸庸大众“立法、执法”。这样一来,“自我主宰”的自由观顺理成章地发展为“社会强制”的自由观。因此,伯林认为,追求自我主宰的自由观易导致极权专制。他进而指出,追求积极自由,是导致20世纪形形色色或“左”或“右”的极权主义的根本原因。在他看来,要避免极权专制,维护真正的“自由”,唯有重申“免于干涉”的“消极自由”理念。

作为社群主义的思想重镇,查尔斯·泰勒在其名文《消极自由有什么错?》[3]中承认,西方政法思想史上的确存在着两类不同的自由概念。他说:“在我们的文明中,广泛存在着两类政治自由的概念的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同时,他指出伯林用“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两个语词,分别指称“两类政治自由的概念”是可取的,但他对伯林自由概念的价值取向及其具体论述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批驳。

在泰勒看来,伯林在区分两种自由概念时显示出来的价值倾向,即便不是完全错误的,至少也是谬以千里的。他指出,伯林有关“追求积极自由更容易导致专制极权”的判断,是建立在对“某些左翼极权主义理论的积极自由理念”进行考查、批驳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极端理论内含的积极自由概念认为,自由“只在于对个人命运的集体控制”,声称“人可以被强迫而获自由”。泰勒承认伯林的确道出了由这些积极自由理论的极端形式走向极权主义的“内在逻辑”。但他强调,仅仅对积极自由的极端一支进行批判,并不能合乎逻辑地得出伯林式的全称判断:“追求(所有的)积极自由(都)易导致专制极权”。因此,泰勒认为,伯林对积极自由理论的批判和否定,从总体上看是片面而欠缺说服力的。

此外,泰勒揭示了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具体界定上的混乱与缺陷。伯林指出,消极自由回答的是“主体在其中不受干涉的领域”的问题,而积极自由是关于“由谁或什么进行控制”的理论。泰勒指出,在伯林那里,积极自由被视之为“控制一个人生命的操作”,是完全的“操作概念”;而“消极自由”则是一个纯粹的“机会概念”,指的是“有什么向我们敞开着给我们做”。然而,在泰勒看来,作为“纯粹机会”的自由概念是不能存在的。首先,去除外在障碍必然要求某种操作;而且,即便去除了所有的外在障碍即“所有的机会都已向人们自由的敞开”,人们仍然可能不自由,因为“激情、无知无识、虚假意识、压抑等内在障碍”仍有可能使人陷入奴役之中。因此,免于一切“外在障碍”却陷入了“内在障碍”的人要想获得自由,也必然要求助于某种“操作”——虽然这种“操作”可能完全不同于去除“外在障碍”所进行的那种“操作”。故此,按照泰勒的理解,伯林那种仅仅强调“机会”、“可能”的消极自由概念,只是个体自由的必要条件,而非其充要条件。换言之,任何现实的自由概念必然是某种意义上的“操作”概念。总之,按照泰勒的理解,自由概念不可能作为一种纯粹的“消极”概念而存在,它不可避免地含有某种“积极”成分。

既然“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两种理论都包含着“操作”成分,那么,伯林为什么要为一种“不可能”的纯粹“机会”的消极自由理论竭力辩护呢?在泰勒看来,因为惧怕由“极端”的积极自由走向专制极权,担心积极自由的极端形式易导致“强迫自由”的悖论,伯林不合理地缩小了消极自由“应有”的理论范围,同时不加区分地抛弃了整个“积极自由”的合理阵地。泰勒进一步剖析道,作为反极权主义的一种“战略性”考虑,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具体界定及其价值取向受到了“反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以自然科学为源头的思想”即“化约唯物论”的毒害,他机械地割裂自由理论——剔除其间所有的“操作”成分——而不考虑余下的自由概念是否可能。

在泰勒看来,这种纯粹“消极”的自由概念不仅是不可能的,更是不“可欲”的,因为自由(包括合理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在内)理念为人所珍视的根本原因,即在于它的“自我实现”观点。泰勒指出“自我实现”显然是一种“操作概念”,而企图剔除一切“操作”成分的伯林式的消极自由理论无疑将“小孩”误当作“脏水”泼掉了。况且,既然“自我实现”是“自由”的真义所在,而无知无识、激情等内在障碍控制下的人不可能自我实现,那么,仅仅强调“没有外在障碍”的“机会概念”不可能充分保障人的自由。泰勒认为,在一种错误的“化约唯物论”的思维模式下,伯林的消极自由理论拒绝对行为者的动机进行辨别,它认定“做欲求的任何事都是自由”。对于这种“单纯强调没有外在障碍”,认为“做欲求的任何事都是自由”的理论主张,泰勒尖刻地将之贬斥为“消极自由理论中最粗糙的版本”——它把人类所有的欲求都降低为单纯的“生理性欲望”,从而无法与更深层次的“给予意味”的欲望区别开来。

泰勒暗示伯林的自由学说必然会迷失于相对主义的巢臼。他尖锐地批评伯林的自由理论依赖于一种过于简单的道德心理学,它相对于“自我实现”这一目标而言,显然是过于粗糙了。在泰勒眼中,自由的核心内涵即自我实现,它与作为“目的性存在”的个体及其文化认同密切相连。考虑到不可能存在完全不受限制的人类境况,那么,对于自我实现/自由而言,在“纯粹生理性的”与“给予意味的”欲望、“给予意味较小的”与“给予意味较大的”(这关系到一个人的目的、价值排序等,再往前追溯又关涉其身份认同、文化背景等)的欲望之间作出区分不仅在所难免而且至关重要。从规范层面看,任何政治构架、法律制度其实质必然是某种限制。但是,一种政治、法律的正当目的必定是通过限制人类相对不那么重要的自由从而尽可能地保障、实现其相对重要的自由。故此,唯有对各种限制相对于个体自由的损害性作出较为恰当、合理的判断后,才能依此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切实保障个体实现更大范围、更重要的自由。由此可见,按照某种价值序列对“何谓相对严重的限制”、“何谓相对轻微的限制”作出区分对某一社会的立法、司法等公权力行为而言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泰勒认为,伯林的消极自由理论恰好遗漏了这种重要的区分。泰勒对伯林的批评显然严重削弱了伯林自由理论的说服力。如果这些批评完全成立的话,它将根本性地质疑伯林界定两种自由概念区分的恰切性,同时它对伯林精心赋予的消极自由概念的理论价值构成了深刻的否定。

[1][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当代欧洲政治思想[M].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Isaiah Berlin.Two concepts of liberty[A].Henry Hardy.Four essays on liberty[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3]Charles Taylor.What’swrongwith negative liberty[A].Alan Ryan. The idea of freedom[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

Debates Between Isaiah Berlin and Charles Taylor——Using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and What’s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 as Texts

DENG Chunmei
(School of Law,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Hunan 411105,China)

Liberalism thinker Isaiah Berlinmade a famous distinction between negative liberty and positive liberty 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Communitarianism thinker Charles Taylor had carried out sharp criticizing on Berlin’s conceptual distinction.He thought that negative libertymust include positive operating components.

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optional concept;operating concept

B565.5

A

1008-4681(2014)03-0071-03

(责任编校:简子)

2014-03-24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编号:2010YBB303;湖南法学研究基地课题“批判法学在中国”,编号:08fx06067。

邓春梅(1979-),女,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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