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实习基地建设的制度创新

2014-03-28 10:32魏德才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基地单位专业

魏德才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实习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之一,目前我国本科学生的专业实习中存在诸多问题。以法学专业为例,有学者认为当前实习工作存在三大问题,分别是第一实习场所局限、第二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第三实习过程中管理及监督的缺位。[1]以教育专业为例,有学者将我国实习的现状归纳为教育实习目标的困境,具体有实习目标缺乏关注度、实效度和清晰度三个方面。[2]就工科专业教学而言,仍然面临实习教学流于走过场、部分专业实习计划难落实、实习基地建设依赖于国有企业三个方面的问题。[3]本文认为推进实习工作的制度创新应该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紧密联系。地方高校应该从理论到实际,从宏观到微观,从学生中心到社会中心,走出一条有地方特色的实习之路,而这条路好坏的标准就是实习基地的建设水平。

一、大学生实习模式的利弊分析

有学者认为,我国地方院校原来普遍采用集中实习,并建有各个专业的实习基地,随着高校精英化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高校原有的定点实习基地不能满足实习的需求。为减轻组织安排的压力,高校允许全部或者部分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即分散实习。而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就是混合实习,下面简要分析这三种实习的利弊。

(一)集中实习模式的利弊

集中实习模式即由各专业的教学单位来安排学生以实习小组为单位集中到某一特定的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习。这种实习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五点:一是便于教学管理和相关考评;二是便于指导教师随时针对具体问题加以指导;三是实习单位的指导质量有保障;四是学生的权益和安全有保障;五是弥补实习基地人员数量紧张的不足。但这种模式也有其缺点:一是接受实习学生的实习基地要通盘考虑学生的食宿安全及专业指导等问题;二是对实习学生的考评往往不能及时客观;三是不能直接解决就业问题;尽管学生实习认真、勤劳肯干、表现优秀,深受实习单位的好评,但实习基地接受毕业生的数量有限,学生还得另外为寻找就业单位而辛勤奔劳。由于没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相关单位有接收实习学生的义务,所以存在某些实习单位不愿接收专业学生集中实习的可能。这就要求采用集中实习模式的教育单位要与实习基地签订“合作协议”来建立实习基地,明确双方的权益来共同促进实习工作。集中实习模式适用于地方高校的相关院系发挥地方高校立足地方并服务本地的先天优势,也有利于地方高校的毕业生就业。

(二)分散实习模式的利弊

分散实习模式即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爱好选择实习单位实习。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参加实习的学生人数在逐年增加,各个专业学生毕业多元化就业趋势明显,一些学校院系采用分散实习的模式,以缓解学生实习安排的压力。分散实习模式要求学生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由实习生按其生源地或者其父母惯常居住地或者其他地区就近选择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学校不派指导教师,主要依据时间节点进行管理。分散实习模式的优势有五点:一是可以节省实习经费;二是减轻法学院系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实习基地的困难;三是节省指导教师的劳动;四是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并自我管理,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五是也有利于学生就业。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学生自己联系不到理想的实习单位而往往由亲戚朋友盖章,实习变成了盖章;二是分散实习的内容很可能与专业无关,学生实习而成为社会实践;三是分散实习的成绩评定缺乏客观标准,评优秀实习生等同于评价三好学生。

(三)混合实习模式的利弊

混合实习模式即在同一所地方高等院校的特定院系中针对不同的同学同时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类的做法。这种模式试图采取两种模式的优势而去其弊端,操作中存在较大难度。混合模式具体来说有两类,一类是以集中实习为主,辅以分散实习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实习基地较多而学生不多的院系,针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有明确的标准。第二类是以分散实习为主,辅以集中实习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实习基地较少而学生较多的院系,针对集中实习的学生有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采用混合制需要实习工作的教师有较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洞察能力,否则容易同时出现两种模式的弊端。

二、完善高校实习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有学者把实习的问题归纳为“四个缺乏”“一个冲突”:即高校缺乏关注、教师缺乏投入、大学生缺乏主动、企事业单位缺乏热情;大学生毕业实习与找工作处在同一时段上,造成相互冲突。[4]事实上“四个缺乏”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实习基地来解决,而实习基地的建设也会对“一个冲突”的解决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当前的时空条件下,集中实习是坚持高等教育正确发展方向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实习质量的最佳途径。

(一)实习基地保证了实习质量的教学要求

有学者认为实习基地包括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两类。[5]这里所研究的实习基地仅指的校外实习基地,即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有相对稳定的学生人数,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学生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实习基地是提高教学质量、彰显学科特色的有力依托,实习基地的建设对于提升学生实践教学质量和学生实践能力,以及规划学生职业生涯有着重要的影响。专业实习是一项在校外实施的、受多方面条件影响和制约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何有效地保障专业实习活动达到预期效果,这需要有确保实习质量的组织和管理上的机构和制度。由于高等教育本身的实践性要求决定了大学生实习的“专项性”和“广泛性”,对实习基地的选择具有要求,例如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实习工作,有无规范的实习学员管理制度、住宿餐饮条件等。只有在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实习基地上,学生通过实习工作才能更好地将学校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技术、专业技能综合运用于实践从而提高各项能力。实习工作对于实习基地来说,应该是常态化的,应该成为实习基地工作的一部分,实习基地的稳定性才能够保持实习质量的要求。

(二)实习基地是熟悉行业现状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呈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对受过高等教育人才需求不断加大,就业岗位不断增加,人才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各专业毕业生总体上呈现供大于求的状况,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人才的数量,仍然不能满足国内外的需求,综合性和交叉学科的专业人才更加匮乏。许多机构和企业发现,通过传统学历教育出来的大学生与企业所期望的人才素质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体现为大学生普遍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素质,很难达到跨国企业或者行业部门的用人标准,出现了求职者抱怨就业部门“门槛高、就业难”,用人者则称“找一个合格的人才好难”的局面。而实习基地可能是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政府组成部门、社会团体、知名企业等,高等学校师生可以通过对实习基地信息的掌握和分析,更加准确地掌握我国某一地区或者某一领域的行业现状,了解熟悉一些实然的知识和技术等,这样有利于高等学校完善教学活动,推进教学改革。很显然,实习基地是熟悉行业现状的有效途径。

(三)实习基地可以成为专业研究基地

理论研究需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实习基地,师生可以通过对大量实践、社会现象的观察和剖析,从而更好地发现现行教学科研的利弊。研究制度构建从而推进专业研究,形成新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探寻和发现真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都是实证研究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两者既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其局限性。单纯的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都无法达到预期的研究效果。用一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个案的定性分析,往往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适性;量化研究既要保障有一定的样本量,更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并且不能对样本材料进行人为切割,因为切割之后的样本材料会降低甚至丧失其研究价值。部分大学教师往往较多从事定性研究,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开展大规模的定量研究,实习基地的建立有利于破除定量研究的限制,从而推进学科研究的发展。从事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应该结合在一起使用,才能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学生在实习基地的实习活动正是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

(四) 实习基地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

今天的大学生就业不应该是盲目的,需要有职业生涯规划。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需要充分了解职业环境和社会需求并具有前瞻性。制定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各专业学生必须了解职业的环境、社会需求、本行业的地位、形势以及发展趋势、分析职业特性、工作内容、所需能力、薪资待遇等因素,以利于在复杂的环境中趋利避害,使生涯规划更具实际意义。高等院校通过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和用人单位保持了密切联系。大学生投入到基地实习中去,在实习中增长才干,在锻炼中提高能力。实习基地可以发挥好高等院校与用人单位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帮助大学生准确评价和认识自己,培养职业兴趣,正确择业。高等院校通过与各种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特别是著名的专业机构(单位)密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积极建设创新型实习基地,使大学教育能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为学生提供真实、高效的实习环境,使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并使毕业生具有直接上岗的能力,从而有力地促进就业率的全面提升,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人才保障。

三、高校实习基地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学生实习的规定

由于没有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知名企业等没有法定义务参与实习工作,这些机构尽管欢迎实习生的到来,但是在单位内部的治理框架下很难找到实习人员的法律地位。因此,对大学生实习的基地建设主要是高等学校与相关单位以协议来推进,而没有纳入法制轨道。这样就会让学生实习基地建设受到政策影响,不能成为实习基地年度或者十年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在人力、财力等方面不能给予足够的保障。

(二)某些实习基地的软硬件设施不足

目前,某些实习基地的住宿和餐饮情况并不理想,导致实习内容和活动无法很好开展。有的实习单位的指导不到位使实习生得不到充分的锻炼,只是担当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影响实习生的积极性。有的实习单位某些员工的不良习惯或者不当行为给实习生造成伤害和恶劣影响,严重影响实习工作的开展。因此,实习基地的建设需要有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就教育实习基地而言,要注意从管理、经费、技术、信息四方面进行判断,硬件包括了有符合要求、满足需要的教育实践工作开展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软件包括了实习单位本身的校风正、教风好、学风好,领导班子能力强,热心教育实习领导和管理工作,指导教师门类齐,思想和业务素质高,实习指导经验丰富。[6]

(三)高校教师的实习指导工作不足

学生进入实习基地,仍然需要院系专业教师的指导。实习指导工作的好坏,往往直接影响到学生实习的效果。尽管目前国内各地方高校普遍对于实习日益关注,专业实习指导不断规范,但目前仍存在着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部分指导教师担任多个实习基地的指导工作,他们虽然经验丰富,但到达实习基地停留的时间比较短,具体指导较为匆忙,不能详细了解实习基地的相关情况,指导工作显然不足。

(四)实习评价体制不健全

由于各种实习基地的行业性质不同、实习生的参与方式不同,容易导致实习的评价机制不统一,包括指导教师的评核制度及优秀实习生的评价标准等缺乏统一性、客观性、科学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实习基地的建设。如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无法统一标准,实习指导老师的意见就容易成为唯一标准。

四、高校实习基地制度创新的建议

实习基地的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这个系统工程包括教育理念建设、组织机构建设、物质保障建设等,另一方面这个系统工程不单单包括高等学校、还涉及到司法行政部门、实习企业,甚至立法机关等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实习基地制度创新应该建立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推动法学实习立法工作

我国还没有关于实习生法律地位的全面立法,各种规定比较分散,实习生容易被当做廉价劳动力,相关权利容易受到侵害。目前,除了广东的其他省区目前没有关于大学生实习的地方立法。因此,只有推动实习立法工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习基地建设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样把法学实习教育的社会责任归还给社会。提供实习基地给高等学校正是政府、企业对教育公益性的最好诠释。要努力通过立法形成高等院校、实习基地共同受益的局面。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实习基地建设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纳入相关政府机关的年度考核或者企业年度审核的目标体系,从而调动实习基地和整个社会的积极性。

(二)设立实习专项补贴基金

制约实习基地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实习经费和建设费用不足。我们可以借鉴耶鲁大学商学院在校友和企业家中募集资金,设立实习专项补贴基金解决实习经费不足的方法,可以考虑实习基地、地方政府、高等学校共同成立实习专项补贴基金,实习期间发放实习补贴以支持大学生实习。而且基金的设立还可以成为相关单位联系的纽带,促进各方共同思考如何搞好实习基地的工作。

(三)建立和健全基地规章制度

实习基地可以考虑与高等学校制定个性化的年度《实习基地工作方案》,并结合各单位特点制订一套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真正把实习基地的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把培养专业人才的目标纳入相关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实习基地要建立并完善实习生评价体系及激励机机制,对相关工作优秀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实习基地可与高等学校以70%:30%的比例,对每一位实习生进行评价,以公平公正地评选出“优秀实习生”。

(四)建立实习基地评级定星制度

评级定星制度不仅仅存在于酒店业,在保姆家政业、企业信用、金融机构、消防管理等诸多领域都存在。由于目前没有对实习基地的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指标体系,高等学校和大学生在选择实习基地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容易仅仅注重实习基地的外部因素。实习基地的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是定性和定量的。应从实习单位概况、实习管理内控指标、生活与工作环境、实习生发展、实习基地发展规划与实践等五个方面来构建实习基地评价指标体系,在评价内容的选择努力做到全面、科学、细致、客观。为推动实习基地建设,还可以成立实习基地评价委员会来为实习基地评级定星。

(五)推进实习基地向专业人才“孵化器”转变

人才“孵化器”是媒体对于学校和实践机构联合培养学生成为社会实践领域急需人才的解读,至今没有一个固定的概念。笔者认为,人才“孵化器”应具备三大要件:其一,学校与相关单位共同建设的实习基地;其二,按照行业领军企业或者高水平用人单位的需要或者独立创业需要向学生提供顶尖级的智力支持和软件环境;其三,“孵化”出的学生具有独立执业或者从业能力。因此,必须在较为成熟的实习基地,拓展实习的范围,加深高等院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程度,建立专业人才“孵化器”。“孵化器”主要针对已经通过相关专业技能考试(例如司法考试)的学生或者符合教育部规定“见习”资格的毕业生,通过实习后一定时间的有薪见习(即“孵化”),使参与者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获得由该“孵化器”开出的相关经验和能力的证明,以利于其就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贺玲,王明中.法科学生专业实习目标重构之我见[J]. 攀枝花学院学报,2008,(1).

[2]孙曙. 教育实习目标:困境、原因及出路[J]. 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0,(4).

[3]张安富. 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 中国大学教学,2008,(12).

[4]田正学,王羚又.文科类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石油教育, 2008,(4).

[5]杨海明,王志跃. 新时期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探讨[J].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7,(3).

[6]肖啸空.关于高师学生教育实践工作的几点思考[J]. 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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