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英语基本特点

2014-03-29 09:49梁桂霞臧元田
大学英语(学术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词义程序

梁桂霞 臧元田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浅谈法律英语基本特点

梁桂霞 臧元田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本文通过对特殊行业、特殊用途的专门英语——法律英语资料的分析和研究,从法律英语的历史渊源、词汇、句子等方面归纳总结了国际法程序中所涉及的实用法律英语的基本特点。

法律英语;基本特点

引言

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区别很大,2010年,中国的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每5笔国际交易中就有1笔与中国相关,这同时却也意味着随之而来了的大量相关纠纷。由于我国司法在这方面的经验相对不足,法官的素质还急需提高,尤其存在着很大的语言障碍,所以国际商贸合同中往往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对方国或者第三国,这对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国家利益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在这样紧迫局面之下,讨论和研究法律英语特点就极具有建设性意义。本文通过对特殊行业、特殊用途的专门英语——法律英语资料的分析和研究,从法律英语的历史渊源、词汇、句子等方面归纳总结了国际法程序中所涉及的实用法律英语的基本特点。

一、法律英语的历史渊源

英国是法律英语的发源地,早在11世纪诺曼登陆之前就有了其专用的词汇和语句。而法律英语主要来源于11世纪诺曼登陆到15、16世纪新航路的开辟之间。这段时间是中世纪的后期,也是商品经济成长时期。这段时间中,英国的普通法与衡平法都相继成型,诉讼法和其中的专业语言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所以现在的法律英语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古代英语的范畴。从构词方面尤其能突出这一点:hereby、herein、hereafter、wherein、whereunder等。从这其中不难发现,这些词语的构词法是非常固定的“where,here+介词”的形式(彭晓琼,田淼2006)。当然还有众多更加复杂的古体词汇,此处就不一一列举了。诉讼英语中大量的古体词使得其形式固定,意思明确,并且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无论是英国在15世纪以后爆发式的商品贸易增长还是11世纪、13、14世纪的战乱,都将欧洲大陆的大量法律专业词汇带进了英伦三岛。这其中不乏deprive、affirm、declaration这样的拉丁语词汇,以及appeal、suit、decree等大量的法语词汇和其背后的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法规、法律原则、审判程序等法律元素。

二、法律英语基本特点

1.负载大量严格特定的专业词义

法律文书中法律词汇都有着严格特定的意思,很少出现一词多义的现象。这些词语在日常生活中都有着许多不同的词义,但是当出现在特定的法律文书中时,其词义就一定是特定的,如defendant,在日常生活中有着“防御者、守门员”等词义,但是当其出现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就一定是“被告”的意思。再如appeal,在日常用语中有“呼吁、打动”的意思,但是当其出现在诉讼程序中就一定是“上诉”的意思。当然诉讼程序中不是所有的词汇都是在非法律领域有着其他意思的,比如estoppel只存在于法律诉讼程序中,即“禁止反言”的意思,奇妙的是,这类法律程序中存在的单一词大都是来自拉丁语和法语的外来词,如:jury(陪审团)、omission(不作为),litigant(诉讼当事人)、damages(赔偿金)、tort(侵权)、claim(索赔)、action(诉讼)、等。

2.充满大量约定俗成的固定词组

法律英语中有很多词语不能够通过简单单词的表达形式表达出精准意思,于是就出现了很多一开始就约定俗称而后成文的固定词组,如:save and except(除了)、null and void(无效)、functional jurisdiction(立案管辖)、prior intervention(提前介入)、interested party(利害人)、any duties,obligations or liabilities(所有责任)、applicable laws,regulations,decrees,directives,and rules(适用法律法规)、charges,fees,costs and expenses(各种费用)、covenants and agreements(合同,协议)、controversies and difference(争端)、final and conclusive(确定的)、secret and confidential(保密)、free and clear of(无)等等,虽然这样的表达形式有啰嗦之嫌,但确保了法律英语的精确性和法律表达的权威性。

3.偏爱大量古语沿用词汇

法律英语属于庄重文体,是各种英语文体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总体上看,这种文体正式性、庄重性、严肃性首先体现在极其考究、独特的遣词用语上。法律文书中所涉及的词汇大量援引自中世纪古代英语、法语、拉丁语,这类词汇的词义有着相当的权威性。如:ex parte(单方的)、thereof(由此推理)、sui generis(独特的程序)、fictiones(拟制)、Responsa Prudentium(法官解答)、Commentary(评释)、apprehension(假定)等。这些词语准确权威地表达了法律概念,虽然在近代的法律英语中出现了一些新造的词义相近的词汇,但是远没有这些古代词汇的权威和准确。这些词汇大多属于法律从业者和学者语言,避免了高频率出现的和世俗的接触,保证了词义的纯净,使法律文书更加明确、高效、富有权威。

4.句式冗长复杂

法律文书都具有非常多的限定词,语句非常复杂,一般多用主谓结构完整的主谓句,可以保证其法律文书的准确和严密,避免因句子简单而造成语句歧义,当然这也造成了翻译效率低下,阅读不通顺的弊病。

例句1:Sanmenxia Station Branch of ICBC instituted a lawsuit in the court of the original instance on August 28,2006,requesting the court to rule that:Tianyuan Group Company and Tianyuan Joint-stock Company should jointly repay 37.7million yuan of loan principal and 3,754,860.16 yuan of interest(which was calculated until July 20,2006,and the interest thereafter should continue to be calculated)and Tiancheng Electrochemical Company should assume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for repaying the above debts within the extent of guarantee that it provided.

译文:2006年8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车站支行设立在原诉讼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天元集团公司和天元股份公司应共同偿还3770万元贷款本金及3754860.16元利息(计算至2006年7月20日,其后利息应继续计算)及天诚公司应承担规定的保证范围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 。

例句2: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 offer,for example,by stating thatit can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 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when themaker of that statement signifies assent.

译文: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做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

从上述例子不难看出,法律英语中的长句主要指多重复合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句子结构严谨。在理解这样的主从复合句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的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专用词汇增减来实现。

例句3:Questions concerningmatters governed by this convention which are not expressly settled in it are to be settl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n which it is based or,in the absence of such principles,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 applicable by virtue of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译文: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总之,为了避免遗漏、混乱、误解、歧义,法律英语句子高度缜密,注重上下逻辑联系,要照顾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的情况,在把重要和普遍的情况列出来的同时,也要一并捎上例外的和次要的情况,每种情况、或条件、或要求、或断定都要顾及到,不允许有任何缺失,有什么后果必须探究产生此后果的原因和条件。所以其语法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句子复杂冗长;但长而不乱,各居其位,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分句,排列有序。有时一句就占一段,理解和翻译起来很费力。

结语

本文着重分析了在国际法程序中所涉及的实用法律英语的特点,不难看出法律和商事仲裁英语非常专业生僻,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法科学生的英语素质要求非常之高。法律英语是英语的一个功能性变体,法律英语涉及语言技能、法律知识、文化背景等要素,形成其独特的语言特色。掌握法律专业背景知识、充分了解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是做好法律英语理解和翻译的前提基础。

彭晓琼,田 淼(2006).法律英语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J].科教文汇(1)。

2014-3-11

梁桂霞(1966-),女,汉族,河南南阳人,北京工商大学教师,留美硕士,研究方向为大学英语公共英语、商务英语的教学与翻译研究。

本文为北京工商大学2013年“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创新训练项目“在我校大力开展商务英语课程对提升我校学生英语学习兴趣和应用能力的需求和可行性的探索及实践研究”(项目编号:SJ201302084)成果之一。

猜你喜欢
法律文书词义程序
破解债务人“履行难”问题研究——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提存探析
西夏语“头项”词义考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词义辨别小妙招——看图辨词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论法律文书的概念修正
法律文书教学的多维透视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
字意与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