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性与空间考量: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

2014-03-31 06:05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精神障碍

张 坤

(华东政法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1642)

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精神障碍罪犯的处遇问题,暴露出现行法律的具体缺陷与社会治理的漏洞。《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明确将司法改革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并揭示出加强人权保障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渐进式亲和,这将逐渐发展出关于审判、准司法、涉司法等具体领域的社会工作实务。①何明升:《司法模式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及其渐进式亲和》,《学术交流》2011年第11期。而精神障碍者的救治、受教育、劳动、隐私等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精神障碍罪犯的法律处遇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治理与民生服务关注的焦点。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不仅仅是去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要在政策层面特别是司法领域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其带有“助益性”和“公益性”的介入重燃人们对法律的信心。特别是今年我国《精神卫生法》历时26年正式出台,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及其创新治理模式再次引发政府的极大重视。

而相对于其他实践领域,我国对精神障碍者展开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较少,本文在论证我国精神障碍司法社会工作开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基础上,介绍国外在此领域内的具体服务内容与介入途径,以期对我国在此领域的实践提供经验与借鉴。

一、精神障碍司法社会工作的界定与角色定位

(一)精神障碍司法社会工作的界定

简单地说,所谓精神障碍司法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已有的专业理念和知识技能在司法领域对精神障碍者所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旨在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理、心理及社会功能的恢复。

首先,就服务对象来说,精神障碍司法社会工作主要针对两大群体,一是针对普通的精神障碍患者所提供的司法社工服务,旨在促进其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劳动、医疗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的权益倡导与保护,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正义;二是针对精神障碍罪犯所提供的相关服务,比如刑事庭审前、中、后整个过程中的专业介入。

其次,就服务场所而言,所谓的司法领域,从广义上来说包括法庭、诉讼当事人、矫正部门、司法精神卫生机构以及具有司法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立法机构等等。其中监狱、精神病院等精神卫生机构、法庭乃至社区是司法社工的主要工作场所。

最后,就服务的目的来说,精神障碍司法社工把案主看作是有能力改变的个体,其服务的目的不仅仅是对案主施与照顾与治疗,还在于提升其社会功能,实现社会工作追求经济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一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

(二)精神障碍司法社会工作的角色定位

在精神障碍领域,司法社会工作者与心理学工作者、精神科医生、律师、法官、社区精神健康护士、职业治疗师等工作人员组成一个多学科的小组,共同为案主服务。多学科小组使各类成员贡献知识和力量、技能与视角,对案主的状况形成整体性的理解,并提供多层面的治疗或康复服务。面对精神障碍这一特殊群体,司法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除了以治疗、预防、赋权及倡导的角色出现以外,他的反思、判断将成为社会建构中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料,对案主产生直接影响,实现照顾、治疗与改变社会的专业使命。

二、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服务之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针对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之必要性

1.专业使命的呼吁

莫勒斯(Morales)与西佛(Sheafor)认为,对人提供照顾(Caring)、治疗(Curing)与改变社会(Chang ingThe Society)是社会工作者存在的三个主要使命或宗旨(3C’s)。①陈钥:《社会工作》,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1996年版。而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社会工作者往往更多强调照顾和治疗使命,很多情况下缺乏改变社会的实际机制。然而,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社会工作在进行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以及进行弱势群体关怀的过程中不断地遇到各种各样的与法律有关的问题。精神障碍者无家可归、民权、犯罪等问题凸显,这一方面暴露现有法律运行的具体缺陷,另一方面凸显立法的漏洞。而这对于一个单纯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可能是难以解答和进行更深层次讨论的,对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来说,又是在书本中很难发现的,而两者的有效结合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不仅仅是去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要在政策层面特别是司法领域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因此,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呼吁有着法学和社会工作双重背景的司法社会工作者介入精神障碍领域,以便为这一群体提供更全面系统的服务。

2.现实需求的迫切

司法社会工作的迅速发展是紧扣社会需求的结果。就美国来说,当前精神疾病和情感紊乱被美国人视为主要的健康问题。1995年开展的一次大规模的住户调查表明,20%的美国人至少患有一种精神疾病。特别是对于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不仅要求提高防治、治疗和康复水平,也要强调加大救助力度,不歧视精神障碍,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及危害社会他人,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现实的需求使得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中机遇与挑战并存。

而我国精神健康问题更为严重,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至少在年轻人、农民工及其家庭以及老年人三类人群中有扩大蔓延之势。①周勇:《美国精神健康领域社会工作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据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亿人,其中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患者多达约3000万人,重症患者约1600万,而由于种种原因只有20%患者能就医。“差钱”导致不少家庭放弃治疗,患者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被侵害。另一方面,近年来时有所闻的“被精神病”事件更暴露出一种制度漏洞,在这些个案中,精神病院、精神病鉴定以及精神病人强行收治制度俨然已被某些基层管理部门操弄为一种另类管理手段,精神障碍者的救治、受教育、劳动、隐私等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与此同时,我国精神障碍服务严重滞后,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据统计,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我国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名,平均每10万人拥有1.26名,而全球平均数字是3.96名。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比较晚,1993年才正式设立专业,2009年首批服务于精神健康领域的临床社会工作者培训才在上海启动,因此,随着精神障碍人群的康复及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无论从服务群体自身还是就整个社会的服务需求来说,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精神障碍领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或将成为社会治理与民生服务的一种创新。

3.立法实现的回应

自1963年肯尼迪总统签署精神迟滞设施和社区精神健康中心建设法案,1965-1980年通过的一系列强化实施社区精神健康体系的联邦精神健康法案,一直到1998年1月生效的精神健康平等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一方面成为美国社会工作创新和制度化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契机。自1938年法国制定世界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以来,已有100多个国家相继颁布了各自的精神卫生法。我国自1985年卫生部便牵头起草《精神卫生法(草稿)》,历时26年十余次修改,终于在2012年10月26日面世。这一法案从总则到对精神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再到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无不体现出对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精神卫生的立法,还传递出一个积极信号:精神病问题不仅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立法和管理部门正在探索新的社会治理理念,让社会治理与民生服务齐头并进,因此,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介入精神障碍领域或许是对立法的现实回应。作为一种“建构性”的工作模式,一方面,司法社会工作者根据法规来寻求问题的公正解决,满足案主多方的需求;另一方面,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检视法条的漏洞和不足,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案主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大化保障。

(二)针对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之可能性

司法社会工作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其专业优势使其介入精神障碍领域成为可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契合的价值理念

一般来说,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有两方面:从社会使命看,强调“扶弱济贫”,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为己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实际的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的弱势)的人们,在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和外部司法成本高昂的现实之下,极有可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放弃维权的努力。司法社会工作带有“助益性”和“公益性”的介入势必会重燃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或许这样一种实践可以超越单个诉讼活动本身,成为一种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的社会建构工程。②张剑源:《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兼论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可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3期。另外一方面,从专业使命看,社会工作强调“助人自助”,相信案主拥有自身能力,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强”。因此,司法社会工作所秉承的价值理念与精神障碍服务所蕴含的“增权、能力和康复”的宗旨带有极大的契合性,这为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精神障碍领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2.灵活多元的服务

就服务模式而言,司法社会工作普遍采用生态系统模式,注重个人及外部环境的交流与平衡,关注各系统之间的联结。因此,在介入的切入点上,司法社会工作不仅关注个人认知、行为等方面的介入,而且注重亲属、朋友、单位、社区等各个社会支持网络和资源的建立与整合,以便能够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就服务方法来说,司法社会工作者不仅仅关注精神障碍的医药模式治疗,而是将生理、心理、社会不同方面的服务整合起来,特别强调案主社会功能的恢复。另外,司法社会工作注重临床证据的服务方式和技巧,可以弥补精神病康复服务中忽视证据为本的不足,成为其专业的优势。

3.全面持续的评估

全面持续的评估是针对精神障碍者的诊疗和专业服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精神障碍案主,司法社会工作强调从医学评估、心理测评、功能评价、心理社会史以及精神病态的评估、检查与诊断入手实现生理、心理与社会的全面评估,评估在司法社会工作中会开放而持续地进行。这一方面为我们的工作状态提供描述和信息,另一方面为我们的干预成效与下一步的介入策略制订提供了依据,使司法社会工作更为科学、准确、有效。

三、精神障碍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与空间

精神障碍司法社会工作主要为精神障碍罪犯以及未犯罪的精神障碍者提供服务,司法社会工作者不仅仅需要诊断和治疗患者,同时也需要考虑患者个人与社会的权利与义务。而保障患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法规以及伦理原则对精神障碍的研究和实践都有影响。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成为司法社工服务的保障和基础;另一方面司法社工在提供有形服务的同时,检视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并参与立法过程。因此,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辅相成。以下我们具体介绍两者是如何相互作用对精神障碍群体实现相关服务的。

(一)民事强制收留与司法社工服务

无论怎样,法律对精神卫生系统有着明显的影响。法律既要保护那些精神异常者的个人权利,同时又要保护整个社会的权利,不能使更多的无辜者处于危险之中,这样的平衡很难把握。

尽管各州对强制移送的限制性规定不同,但多数人以为在下列几种条件下可以将患者强制送入精神病院:(1)患有“精神疾病”并需要治疗,精神疾病的诊断是必要条件(某些州规定准许将已确定为发展性残障或毒瘾、酒瘾的人在其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移送)。①转引自Roberta G.Sands著、何雪松译:《精神健康——临床社会工作实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2)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这意味着存在自杀行为或他杀威胁,有些州还包括对财产的破坏。(3)无法照顾自己,被认为有严重残疾。对这些条件的解释多年来一直众说纷纭,且饱受争议。其中政府如何证明这个违背个人意愿的权利是正当的,这一点很重要。政府需要两种权利——治安权利以及代行父母权利(由州或者联邦充当父母角色)——在个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强制送入精神卫生机构。特别是通过代行父母权利,政府行使代理父母的角色,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个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评估之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要求进入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但是,当患者并非自愿寻求帮助,而其他人认为治疗和保护又是必要的时候,正式的民事强制收留程序就将启动。而司法社工从最初的专业评估开始,到参与整个的民事强制收留过程,成为精神卫生专业团队中的一员。

(1)申请

虽然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细节规定不同,但通常是由亲属或精神卫生人员向法庭提出申请。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中删除了第一稿中争议较大的条款,如“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即医院不得以此为理由强制“患者”住院,有效限制了医生权力。但正式实施的法规中仍然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意味着,近亲属仍有权限制精神疾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人身自由,存在滥用亲属送治权的风险。

因此,在整个过程中,如果司法社工作为完全独立于医疗机构之外的第三方考察精神障碍患者的状况并提出必要的申请,可以限定“被精神病”的“源头之一”近亲属,以及“终端”医疗机构,避免患者被强制入院。

(2)可能性评估

在接受申请之后,法庭会要求对案主的精神状态、自我照料能力、是否需要服务以及潜在危害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法官会结合这些信息,决定强制收留是否合适。其中评价一个人对自己或他人是否带有危险性是民事强制收留程序的关键。危险性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概念,危险性的判定相当多地依赖于主观判断,而且由于法律条文的规定,每个州的判定并不一样。大多数只要求考虑对自己或他人的身体伤害,但一些州也考虑了对财产危害有威胁性的关禁入院。①LaFond,J.Q.&Durham,M.L,Back to the Asylum:The Future of Mental Health Law and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Oxford U.Press,1992.转引自劳伦·B.阿洛伊等著、汤震宇等译:《变态心理学》(第9版),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0页。被普通大众广泛接受的一种观点认为,有精神疾病的人比没有精神疾病的人更具危险性,已有的研究表明这一观点带有极大的争议性,但这种争议性的观点会对民事强制收留的程序产生重要影响。

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评估团队中的一员将参与案主生理-心理-社会全方位的评估,特别是在危险性评估中,司法社工将对案主对其他人产生的危险性、案主将来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等作出准确预测,成为是否启动民事收留程序的关键一环。

(3)民事审讯

与其他法律程序一样,案主在其中也享受法律提供的应有的权利与保护。在所有的案件中,案主必须被告知民事的强制收留过程正在进行,在审讯中必须到场,必须请律师作为代表,可以调查取证并进行相关的独立评估。这些保护措施是强制民事收留程序的组成部分,并确保没有人以非法的理由被强制送入精神病医院。

在民事审讯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况的人,整个过程都可以在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辅助和指引下进行,司法社工可以清晰记录下案主的状况,这些专业服务记录可能成为法律判定的文献依据。另外,无论非自愿关禁入院的标准是什么,法庭一直需要专家证人。司法社会工作者可能成为专家证人,不仅在关禁入院的听证会上回答患者有怎样的危险,而且要回答他们是否确实危险以至于不能被释放等关键性问题。

另外,强制门诊移送(involuntary outpatient commitment,IOU)是强制性入院移送的一个替代方式,案主被移送到社区治疗中心而非医院。强制门诊移送可以在住院期间或从精神科出院后实行。在社区治疗中心案主要遵从治疗计划,例如,按时服用药物、接受部分住院计划等。IOU的一个变通做法是预防移送(preventive commitment),有些州已将其视为一个保护那些可能恶化的人的制度。②Roberta G.Sands著、何雪松译:《精神健康——临床社会工作实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在强制性移送精神病院或机构的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案主是否要入院作出初步判定。虽然精神科医生是决定紧急移送的实务工作者,司法社工仍可以影响其决策,并促进该过程。虽然我们会秉承为了案主自己和他人免受伤害的人道主义精神,但不管怎样,强制入院归根结底是一个违背案主意愿的强迫过程。特别是院外治疗的失败导致转院治疗,无家可归者的增多以及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犯罪,对严厉的民事强制收留条件产生了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社工是在执行“父爱式”的行动——“为了案主自己的利益而干预他们”。参与移送程序的社工要明白自己和政府是视为“国之父”的,也就是说他们在执行父母的角色,这个角色与那些也许强烈反对其行为的成年人联系在一起。①Roberta G.Sands著、何雪松译:《精神健康——临床社会工作实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二)刑事庭审与司法社工服务

当有心理障碍的人违法该判其有罪吗?对这些人能否给予一个公正的审判呢?如果因为他们的精神失常而不被受审或被认为无罪,那么国家该如何处理他们呢?司法社会工作者有着跨学科的知识背景,可以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在刑事庭审中多方面的需求,提供全面而持续的服务,弥补法学和精神医学在解决相关问题中的局限性。具体的服务如下:

1.参与司法精神鉴定

整个司法精神鉴定过程都可以在相关的司法社工辅助和指引下进行,在这一过程中,此名司法社工是最了解案主情况的,因此,司法社工不仅仅是一个具备此方面知识的人,同时也是清楚记录整个过程的人。同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关情况时,是从办案需要的角度进行收集的,所收集到的信息往往是零散的和片断性的。而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法庭诉讼的贡献不仅限于提供被告人精神状态的证言,也可以将被鉴定人的家庭生活状况、案件的有关材料、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以及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等方方面面的信息提供给司法部门。在整个司法精神鉴定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必须明晰精神障碍者的权利及义务,为被鉴定者提供可利用的资源,并为其权益而倡导。

2.患者受审能力的评估

如果要对被告进行审判,被告必须具有受审作证能力。所谓受审作证能力是指他们要能理解针对他们的诉讼程序的性质,他们必须要能协助被告方的律师。如果被告不能满足这些要求,被告可能会被移送精神健康机构,并在那里接受治疗,直到认为他们有接受审判的能力为止。在人们因为犯罪而接受审判之前,必须能了解自己被起诉的罪名以及如何为自己寻求辩护。因此,专家们除了要评估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外,还要对随后其在法律程序中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司法社工可能参与其中,成为受审能力评估者之一。

3.危机评估与警告责任

对于精神障碍者,司法社工不仅要实时评估案主的危险性,而且要估计案主的行为是否会危机他人。司法社工对其实施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有明确的受害人以及预期的受害人是否处于危险当中作出判断。同时社工要警告预期的受害人、警察或其他相关人,或提出案主强制入院等一系列选择。在危机时刻,司法社工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精神病医生、机构律师等,从而作出合理解决。危机预估与警告潜在受害人成为司法社工的义务和责任,为其工作带来相当压力。

4.作为专家证人的司法社工

法官和陪审团经常需要依赖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作出判决。专家证人不提供“事实”,而是由从事过相关研究和具有相关经验、被认为合格的人,就某一特殊知识领域得出结论,形成具有合理可能性的意见。司法社会工作者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职业伦理,可以提供科学而可靠的证据,能够帮助法官与陪审团,特别是关于被告的能力以及是否装病等问题作出判决,是可以胜任专家证人角色的。

(三)庭审结束后司法社工的服务

接受民事或刑事审判后,精神病人的处遇问题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对于那些为自己精神失常抗辩成功的人会被关禁在精神病院、收容院里或者进入社区;抗辩不成功者也许会拘留在监狱里,但他们的精神状况依然受到关注;如果被判定无受审能力,被告可能会被移送精神健康机构,并在那里接受治疗,直到认为他们有接受审判的能力为止。因此,在庭审结束后,司法社工服务要继续,精神病院或收容院、监狱、社区成为其工作的主要场所。

1.监狱系统司法社工服务

有一定心理障碍但判定要为其刑事责任负责的罪犯会进入监狱服刑,此时司法社工可以提供一系列服务。首先,司法社工要对罪犯的心理、社会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的评估,特别关注罪犯的心理状况,甚至参与到心理测评工作中。当罪犯处于精神危机状态时,司法社工可以做出转送精神病院的申请,在一些国家规定可以根据法典规定告知他们有权举行听证会,也有权放弃这样的机会。其次,司法社工参与制订与实施罪犯的心理矫治活动,司法社工可以与心理学专家一起制订相关计划,并成为矫治团队的一员,为罪犯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正等。再次,对罪犯进行社会生活指导与咨询,负责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与沟通工作,例如,释放前的就业培训与工作安排、罪犯与家属的会面与沟通、工作与教育释放等。

2.精神病院司法社工服务

对于需要进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患者,司法社工要充分了解患者的权利,有责任将最少限制性选择标准付诸实施,在一系列可供选择的治疗场所和服务中,决定对待案主最适合的、最大收益的以及最少限制性的服务方式。在精神病院患者并非被剥夺了大部分公民权利,但患者的某些基本权利,特别是治疗的权利、拒绝某些治疗类型的权利(比如,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拒绝电痉挛疗法(ECT)等)以及拥有人性治疗环境的权利等仍要引发我们的关注。司法社工要明确这些患者的这些权利,并为患者的权利倡导。

3.个案管理/社区照顾实践

个案管理(case management)是提供给那些正处于多重问题且需要多种助人者同时介入的案主的协助过程。①J.R.Ballew&G.Mink著,王玠、李开敏、陈雪真合译:《个案管理》,台北:心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个案管理强调两个重点,一方面它着重发展或强化资源网络;另一方面个案管理除了增进案主使用资源的知识、技巧及态度,更着重在强化案主个人取得资源及运用资源网络的能力。由于其具有满足复杂需求、提供持续服务、整合资源以及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西方最重要的福利服务输送方式之一。②钟莹、梁国勋:《个案管理:社区戒毒工作的新模式》,《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除去疾病救治之外,其本人还可能面临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个案管理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司法方面的服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区照顾模式在西方国家日益完善,并对社区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社区支持的理念是与严重精神病患者最少限制性的可供选择性场所下生活和接受治疗的法律原则相一致的。社区照顾从政府单方主导,转向与案主生活的原生支持体系(家人、朋友、邻居、另外的社区人士等)多方主导,本着“无确定期限”的持续服务对案主实现的赋权运动。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从广泛的社区服务中受益,住院治疗服务、住房、危机服务、职业康复和辅助就业计划、家庭支持网络、健康照顾等都是社区照顾中司法社工可以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结语

我国《精神卫生法》已于2012年10月出台,并于2013年5月实施,这迈出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第一步,成为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无论从专业使命、现实需求以及对此立法的回应,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精神障碍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对此方面的介入还没有真正开始。法律的完善以及政府行政的支持将成为此方面工作开展的急需的制度性基础。另外,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工作价值观重构阶段,针对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服务既要把握我国特有的价值体系,又要在法律与伦理的双重挑战中找寻适合本土化的工作方法。另外,目前我国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普通民众都还普遍缺乏对精神健康领域司法社会工作的意识和知识。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如何找寻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路径,培养具有本土化的司法社工人才,普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社工服务意识和知识,让社会工作这一有效的工作模式在我国司法领域真正发挥作用尚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猜你喜欢
案主社会工作者精神障碍
自拟醒脑汤联合体外反搏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效果
案主自决原则在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
奥氮平治疗老年2型糖尿病伴发精神障碍临床观察
工作条件、家庭支持与职业发展:中国社会工作者离职意愿的多因素分析
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与组织认同对职业流动影响的研究——基于对广州市社会工作者的调查
论我国人口促进社会工作者核心能力的培育
浅析计划阶段的案主自决
浅析实施案主自决的困境及其对策
重掌生活主导权
——认知行为治疗介入精神障碍康复案例
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