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证据规范

2014-04-04 18:24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责任法侵权人

王 雷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证据规范

王 雷

民法中的证据规范丰富了民法规范的类型,民事证明责任规范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进行裁判的方法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证据规范既包括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得出的侵权证明责任一般标准,也包括为法律所明确规范的侵权要件事实推定规范和侵权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倒置规范。对侵权责任法中证据规范的梳理,有助于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落到实处。

证据规范; 法律要件分类说; 证明责任配置; 侵权责任法

一、民法证据规范论的研究意义

民事证据规范包括证据实体规范和证据程序规范,民法中的证据规范主要涉及对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也被称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到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安排,属于证据实体规范*参见王雷:《案件事实形成与民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完善》,《光明日报》2013年12月10日,第11版。。证明责任规范也成为沟通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桥梁,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在证明责任问题上存在很多交叉,证明责任制度无法完全交由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不可避免地需要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有学者指出:“某些法律规范除了含有实体法上的行为规范(‘初级规范’)以外,还包含此种程序法上的因素,比如说一些通过特定的措辞方式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规定的民法规范即属于此类。”[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39页。。“证明责任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证明责任分配,实际上是分配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尽管这一问题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但它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实体法问题而非程序法问题”*李浩:《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16页。。

可见,研究民法中证据规范能够推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沟通,使得实体法中的权利规范得到更好地实现,民法中证据规范丰富了民法规范的类型配置,还使得法官在经由民事司法三段论裁判案件的过程中眼光更好地在规范和事实之间能够往返流转*参见[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85页。。我国学界对民法部门法中证据规范的系统研究成果较少*代表性成果参见肖建国:《论合同法上的证据规范》,《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邵明:《侵权证明责任分配释论》,《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9期。,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分析对象,系统讨论其中蕴含的证据规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二、侵权构成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类型化

侵权责任法上的证据规范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应“侵权请求权”)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有学者指出,《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对举证责任规定的最为具体的法律,也是举证责任条文规定得最多的法律,这说明立法者在制定这部法律时是高度重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李浩:《〈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略过证明责任问题的侵权责任法也是不完整的*Vgl.Gert Brüggemeier,Haftungsrecht.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06.S.611.。

通常来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围绕如下构成要件事实分配证明责任: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及其具体损害的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抗辩事由(减责或免责事由)是否存在等。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规范的证明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沪高法民一[2005]1号)第3条规定:“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应举证证明:(一)合法权益受侵害;(二)相对方存在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请求方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所应具备的事由。”这些就构成了一般侵权责任诉讼的证明责任配置标准,或称侵权证明责任配置的一般标准。

三、侵权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配置

对侵权证明责任配置的一般标准而言,针对侵权请求权做否定、妨碍和消灭抗辩的证明责任,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大量分散规定,需要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这些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配置进行系统整理。

《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沪高法民一[2005]1号)第4条规定:“相对方否认请求方侵权请求权的,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举证证明该请求权受限制、受阻碍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侵权人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举证,实际上仍是对有利于己的事实(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不是证明责任倒置,而属于证明责任配置的一般标准*司法实践中常常将侵权人对此类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证明误认为证明责任倒置,参见马小新:《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承担》,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25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很多证据规范所规定的恰恰是本应由该当事人举证的对自己有利的要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侵权责任法》在特殊侵权行为证明责任配置问题上,需要做如下体系解释而以确定: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3条出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充分救济被侵权人损害的目的,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未像《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五)项那样,将第三人有过错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而是在此种情形下规定其与第三人向被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仅将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的一般事由。

综上,对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均属于民事权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妨碍、消灭或者受制规范对应的要件事实,是对侵权人有利的事实,由其举证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标准。

四、侵权构成要件事实推定规范

侵权证明责任配置的法定具体特别标准主要涉及侵权责任要件事实推定规范、侵权责任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规范等,这些也往往对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

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第57条将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界定为“尽到与当时的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第58条则规定了不可反证推翻的得据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医疗伦理行为*参见王轩昊:《信阳一孕妇剖腹产后纱布留腹内 曾被怀疑得癌》,《河南商报》2010年9月28日。,以合理减轻患者证明医疗过错的难度,这是对过错这一侵权责任要件事实通过法律拟制以减轻患者证明责任的证据认定规则,而非所谓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就构成了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该规定类似于《合同法》第78条对合同未变更的推定规范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有关亲子关系的推定规范,均属于“视为”的推定性事实拟制,均不得为当事人举证推翻。“这里所说的不可推翻,是指不得推翻推定事实,而不是说不能对前提事实提出异议,所以对受到不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想要阻止推定,可以对前提事实进行争议,并提出前提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李浩主编:《证据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71页。。此外,在存在事实自证*参见许传玺:《侵权法事实自证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情形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从涉案间接事实中直接推出相应的构成要件事实,如啤酒瓶爆炸、为活跃气氛而谎称飞机上有炸弹、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体内等,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事实自证也属于不可反驳的事实推定。

另一方面,就可以反驳的事实推定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即为适例。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条文还有第38条、第81条、第85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等,这些条文中所规定的过错事实推定均属于可以反驳推翻的推定。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侵权人具有过错这一要件事实,采取事实推定的方式证明,被侵权人对此不负担证明责任。实际上,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起到了证明责任倒置的功能。在这些类型的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在证明了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之后,则推定侵权人具有过错,对此推定,侵权人有权运用反证予以推翻,若推翻(即侵权人没有过错)则侵权不成立,若没有推翻(即有过错)则侵权成立。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还规定高空抛物案中的事实推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采取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推定的做法,成就了一项“法学上的创造”。此处对侵权行为人的推定也属于可推翻的推定,被推定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被推定之人举证证明自己是一楼住户或地下一楼住户、损害发生时家中无人、自己房间窗户朝向与损害发生地点相反等等。由此,在该类案件立法和裁判对证明责任配置的过程中,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标准不再发挥作用,立法者和司法者对被侵权人的充分救济之法律政策就成为最重要的利益衡量因素。此种将不幸损害在业主和受害人之间公平分配的做法,“实质上即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21页。另参见李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五、侵权构成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倒置规范

(一)侵权证明责任倒置规范举要

为矫正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平衡,现代侵权法还引入 “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将部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侵权人。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下,主张对自己有利事实之当事人无须就该全部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只须承担部分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其他的要件事实则由对方当事人负担证伪的责任。证明责任倒置规范并非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事实全部倒置,需要区分其倒置的是何种要件事实,而即使对被倒置的要件事实而言,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存在对方当事人的初步证明责任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28号《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如我国民法实务中一直对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坚持证明责任倒置的规范配置。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中,如数人在山上往某处丢弃废石、数人在河岸边打水漂、数名猎人同时朝同一目标射击、数儿童持向日葵杆互相乱打致迸起葵杆碎刺等*参见“尚景伟诉刘龙龙等三人玩耍中突然发生的损害共同侵权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1996年第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存在谁是具体加害人的事实认定难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则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在共同危险行为致害责任中采取了数个共同危险行为与特定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并通过证明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人举证确定具体侵权人作为自己的免责事由,以此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避免其因不能指认真正侵权人而无法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这就修正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医患法律关系上实现更加公平的利益配置。患者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就须举证证明就诊的事实、遭受的实际损害、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可见,《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一改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证明责任倒置规范,就因果关系要件和医疗过错要件转由患者举证。医疗损害责任也成为适用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立法论上看,将医疗损害责任要件事实交由患者承担证明责任,也存在矫枉过正之嫌,应当借鉴比较法的经验,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等措施缓和患者的举证困难*参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证明及举证责任》,《法学》2009年第1期。周翠:《〈侵权责任法〉体系下的证明责任倒置与减轻规范——与德国法的比较》,《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胡学军:《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评析》,《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洪冬英:《论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由“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第120条也规定:“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证明责任的细化

有学者曾指出:“对健康的侵害及因果关系较难证明,尤其是在公害及职业病常须专家鉴定始能判断,如何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亦属重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3页。。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为例,环境污染损害严格责任的减责、免责事由及因果关系的不存在由污染者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更大程度上降低了污染受害者的证明负担,更有利于污染受害者保护政策目标的实现。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5条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被侵权人无需对污染者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污染者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只要具备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应认定构成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诉讼中,被侵权人不需就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但被侵权人尚须就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本身承担证明责任*参见“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

由“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第131条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的,被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具有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不得进行因果关系推定。”笔者认为,被侵权人此种初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实际上也是对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降低,从高度盖然性标准(事实极有可能或者非常可能如此)降低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标准(事实可能如此)。“如果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的心证为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该心证就满足了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要求”*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第231页。。至于究竟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减轻的角度将之界定为初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还是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角度将之界定为较高程度的因果关系盖然性标准,这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对案件的裁判结论并无影响。

被侵权人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诉讼中,常常借助农业、渔业、环保等行政部门就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基本因果关联的鉴定意见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常会就鉴定意见做出主体是否有法定职权、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查证,若不存在问题,则认定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方转由污染者承担证明责任*参见“武鸣县苞桥林化厂与梁淑珍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也常常举证证明同样处于被污染可能的第三人存在或者不存在类似的损害事实,以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参见“朱某诉上海市松江县某化工厂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

六、结语:侵权证据规范作为民法证据规范论的一个序曲

研究民法中证据规范能够推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沟通,使得实体法中的权利规范得到更好地实现,民法中证据规范丰富了民法规范的类型配置,其既能指导使人如何对侵权要件事实进行举证,也能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为法官提供裁判规范。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证据规范类型多样,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证据规范的梳理,有助于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落到实处。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证据规范,既包括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得出的侵权证明责任一般标准,也包括为法律所明确规范的侵权要件事实推定规范和侵权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倒置规范等法定具体特别标准。侵权证明责任一般标准包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对应的证据规范,这属于侵权请求权基础规范派生的证明责任规范;侵权证明责任一般标准还包括侵权抗辩事由对应的民事权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妨碍、消灭或者受制规范,此属于侵权请求权的对立规范。侵权证明责任配置的法定具体特别标准,主要涉及侵权责任要件事实推定规范、侵权责任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规范等,这些也往往对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体现了对被侵权人作为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对《侵权责任法》中证据规范的类型化梳理,能够为研究民法其他部门法中证据规范提供有益的参考样本。

[责任编辑:林 舒]

Norms of Evidence in Tort Liability Law of China

WANG Lei

(Law School, 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089, P.R.China)

s: Norms of evidence in civil law enriches the types of civil law norms. Norms of burden of proof are methodology for judges when the facts are non liquet. In tort liability law of China, norms of evidence include standard burden of proof of torts according to 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requirements, the legal tort facts’ presumptions and norms of re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Settling the norms of evidence in tort liability law helps to put the claims of victims and tort liability of the infringers into practice.

norms of evidenc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requirements; burden of proof; tort liability law

2014-02-20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事证据思维与司法公正保障”(CLS(2013)D136)的阶段性成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青年教师科研专项项目“侵权责任法中的证据规则”(182050305)的课题成果。

王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北京 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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