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别正义实现的空间和时间维度

2014-04-06 04:25钱秋月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主义者女性主义正义

钱秋月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正义”问题自1971年哈佛大学教授约翰 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之后,逐渐成为西方社会关注和研究的焦点。然而,西方女性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为公共领域的社会政治规范提供一种解释和设定原则,对家庭领域内的性别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因此,西方女性主义者在抗争性别歧视,为女性争取权益的过程中,开始广泛关注“正义”概念的引入,并对传统理论中性别正义的缺失进行了深入批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性别正义理论。女性主义者批判罗尔斯正义论的目的在于改造其正义论,从而结束现实社会中的性别从属模式,进而设计各种实现性别平等的途径。20世纪70年代同时也是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的活跃时期,不同派别的女性主义理论对正义的理解各有不同,对正义目标的主张也不尽一致,因此,对于正义理想的选择也未有定论。但是,西方女性主义正义论产生于这样一种一致的信念:迄今为止,塑造女性的一切社会、政治、文化环境都是不正义的,女性处于从属地位。20世纪80-90年代,在反思第二波女性主义的困境过程中,第三波女性主义坚持了传统的女性主义批判精神,以及批判地借鉴了后现代思潮,使得女性主义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近代产生的这些更加丰富多彩的女性解放理论,由于对性别正义的关注和理论设计,使得女性主义流派层出不穷、眼花缭乱、各具特色。为了从总体上对性别正义有更为深入的理解,文章拟从空间和时间的维度对其实现路径进行疏理和分析,这对于准确理解西方女性主义运动的发展历程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西方女性主义与性别正义

自从正义理论被引入西方女性解放运动,性别正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什么是性别正义?众多女性主义者都对性别正义问题提出过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但这是一个相对复杂而众说纷纭的问题。尽管分歧很多,但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着基本共识。

1.对于多数女性主义者来说,性别正义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女性主义思想发端是和妇女解放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同时这个理论也是为了指导现实的女性运动,消除现实生活中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因此,对性别正义的关注必然会和女性解放实践紧密相联。女性主义者苏珊·奥金这样说过:“我们必须走向这样一个未来,即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一个公正的未来必然是一个没有性别差异的未来。……如果我们真心对待我们的民主理想,那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消除性别问题。”[1]所以,多数女性主义者侧重于从实践角度提出对性别非正义的现状认识、根源挖掘以及实现正义途径的分析。贝蒂 弗里丹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女权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她认为性别非正义是由社会文化、教育和法律造成的,让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及进入职业领域,对家庭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并且国家必须提供平等的架构以清除阻碍女性进步的法律和社会经济障碍,甚至国家必须制定保护女性的立法和政策。对于当代女性主义者中的里程碑式人物艾利斯 杨来说,为女性正义而抗争不仅是学术兴趣,而且还具有行动主义的特征。她指出,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么有能力加剧社会非正义,要么有能力在他/她的工作中抗击社会非正义。南希 弗雷泽则指出,分配不公、错误承认、错误代表权是性别非正义的表现。分配不公植根于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经济结构;错误承认植根于文化领域中的文化价值结构;错误代表权植根于政治制度,三个维度的性别非正义都植根于制度性地使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处于不利地位的实践和过程。

2.女性主义与政治天然就有着密切联系,女性对正义的追求更是不可避免地走向政治领域

简 弗拉克斯在《清白的终结》中讲到:“一旦我们开始对性别不公正提出主张,我们就已经进入政治领域,走不了回头路。”[2](P26)西方女性主义发轫于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时期,至今已经有200 多年的发展历程。从18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开始的第一波女性主义,主要目标是为女性争取选举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关注女性的个人权利和政治、宗教自由。20世纪60-70年代的第二次女性运动浪潮,主要目标是批判性别主义、性别歧视和男性权利。在反思批判基础上的第三次女性主义浪潮则更大规模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纵观全球范围内的女性运动,其奋斗目标无一例外的是实现男女平等,争取女性解放。因此,女性主义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政治的烙印。从另一个方面看,正义这一个概念本身,自从罗尔斯之后,就成为了政治哲学的主题。女性主义关注男女平等的实现,其实质就是对性别正义的关切,是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问题。也可以这样说,女性主义自始以来从未离开政治领域。

3.性别正义本质上从属于社会正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3](P482)。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看法,正义首先同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相联系,进一步说,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同等的机会获得最大的自由发展的权利。对于女性主义来说,其追求的最高目标应该是社会的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真正实现其孜孜以求的性别正义。不能设想在一个充斥着不平等、非正义的社会中,女性正义能单独实现。不仅如此,按照很多女性主义者的理解,性别的形成不只是一个生理过程,更是一个社会过程,性别是在社会关系中被创造、组织、定位的,男性和女性是在社会过程中产生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又形成了我们的社会。从这样的背景看,作为社会成员的女性,其正义追求只能在社会中实现。

二、性别正义实现路径的时间和空间维度

早在性别正义理论被广泛关注和深入阐述之前,长达200 多年的女性主义运动中就处处蕴藏着对男性和女性之间平等和正义的追求。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观念,为第一次女性解放运动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对女性来说,平等意味着实现某些由于文化、体制、行为和态度方面的歧视而被剥夺的权利,追求男女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既是女性寻求解放的目的,又是其实现的手段。以“性别平等”为目标和手段,使当时的女性逐渐进入由男性所主导的公共领域,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等公共领域的地位也在逐渐提高。虽然第一波女性运动只重视公共领域的性别平等问题,忽视私人领域的性别不平等,更没有意识到女性和男性,以及女性群体本身的性别差异。但是,从女性运动的第一次浪潮中可以看到,两个非常重要的性别正义的实现路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路径、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的路径,已现端倪。

1.空间维度: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是在社会中被分出的两个不同的空间。两个领域之间并不是平等的,男性同公共领域联系在一起,女性同私人领域联系在一起,公共领域优越于私人领域。甚至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理想的社会形态时,不仅认为公共领域优于私人领域,还有为了消除妨害公共利益的祸害而存有废除私人领域的打算,其目的不是为了使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而是为了把女性从男性的私人所有物变成集体的公共所有物。可以看到,在这种最基本的社会空间划分中,透视着性别的不平等。长期以来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现实社会中的女性是被排斥在很多公共领域之外的。甚至在大量女性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承担社会责任的今天,家庭仍被定义为女性的空间,无论女性是否进入职场,她都无法完全摆脱家务的负担。而对男性而言,通常可以将家庭作为工作之后的休息之地。女性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男性主导的正义论,他把家庭与女性大量的活动遗弃在“私人领域”中。女性主义者还进一步批判指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二分法是性别正义缺失的根源,要实现性别正义,必须超越这种空间分割方式。

但是,性别正义的缺失并不是罗尔斯的有意之为,而是他不自觉地继承了传统中的这种二分法,并将正义原则建立其上造成的。因为,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进行区分所带来的后果是认为男性和女性有着不同的思维模式。人们通常认为,男性的品质由正义和权利构成,女性的品德由关怀和责任构成,前者被称为正义伦理,后者被称为关怀伦理。正义伦理适用于公共领域,关怀伦理适用于私人领域,而两个领域的对立加剧了正义伦理和关怀伦理的对立。在一些女性主义者看来,正义伦理其实是一种以满足男性利益为中心的正义伦理。所以,西方女性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不适合女性,他们在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基础上建构的性别正义理论,认为首先的事情就是必须超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分法所造成的这种实现性别正义的障碍。

纵观西方女性主义发展历程,不同时期的女性主义者对待这种二分法的态度是不一样的。第一波女性主义者持认同态度,也不自觉地继承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分法,并试图使女性进入由男性所主导的公共领域。而在西方第二波女性主义者那里,由于有了“正义”概念的介入,为了使女性摆脱传统偏见下的家庭主妇和母亲的角色,努力战胜各种性别歧视和偏见,从而从事创造性的工作,以使自己获得新生和发展自己身份的机会,女性解放思潮从公共领域扩展到私人领域。其中,激进主义的女性主义者提出了“私人的就是政治的”口号,挑战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二分法。这一口号关注了女性在公共领域所受的排挤和在私人领域所处的从属地位,也强调了应当将正义伦理适用于私人领域,以消除家庭中的非正义现象。由此可以看到,女性主义者对正义的关注由公共领域转换到了私人领域,这是性别正义理论实现过程中的重要突破。

然而,随着大量女性走入职场,现实社会中的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女性并未得到真正的解放,相反,由于工作和家庭的双重负担,女性要么面临更大的压力,以致陷入更深的困境,要么必须在传统角色和社会角色之间做出取舍,导致女性的内在分裂。女性在社会中遇到的这些新涌现的问题让女性主义者重新反思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关系。他们在反思的过程中,坚持了传统的女性主义批判精神,以及批判地借鉴了后现代思潮,不仅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论述得更深入,而且使得女性主义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比如,当代影响较大的女性主义代表人之一苏珊·奥金认为,私人领域的正义是公共领域实现平等的前提,因为女性只有在家庭里与男性平等,才有可能在公共领域与男性平等。家庭不仅基于正义,而且优于正义。如果使正义原则能够调节家庭领域的不公正,就能够真正保证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南希 弗雷泽则进一步对公共领域进行了反思,认为以前女性主义的计划是瓦解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其实,公共领域本身也是多元的,“公共领域不只是话语舆论形成的舞台;而且,它们也是社会认同形成和演出的舞台”,参与平等理想在这种多元性的公共领域中比在单一性、综合性的公共领域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4](P89)。总之,新一代女性主义者渴望建构一种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一种开放式的、动态的权衡。

2.时间维度:平等正义和差异正义

如果从时间维度对实现性别正义的路径进行纵向考察,可以发现:第一波女性主义浪潮提出了基于性别的正义诉求,第二波女性主义浪潮提出了基于身份的正义诉求,第三次女性主义运动浪潮提出了基于共存的正义诉求。这一发展历程反映了女性主义对性别正义的认识从普遍性的平等追求到差异性的身份认同,再到兼顾平等和差异的对话及共存的发展趋势。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加剧了正义伦理与关怀伦理之间的对立,影响着性别正义的实现。其实,这种困境源于不同时期的女性主义者对平等与差异理解的不同,从而带来了两个概念的对立,最终造成了两难选择。南希 弗雷泽认为,“迄今为止,女性主义者一直把性别公平与平等或差异联系在一起。其中,‘平等’意味着将女性与男性一视同仁,而‘差异’则因为女性与男性不同而将女性区别对待。”[4](P46)

平等是女性主义兴起的最初诉求,第一次女性解放运动直指现实社会中对女性的歧视和压迫,要求女性与男性的平等。女性要获得真正的解放,首先必须成为跟男性平等的人。对女性来说,平等意味着实现社会生活中某些由于文化、体制、行为和态度等方面的歧视而被剥夺的权利。这种平等理论路径使得20世纪后期的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基本上获得了广泛的平等待遇。但是,涌现出了一些新的问题,让女性主义者重新反思“平等”的内涵。首先,公共领域女性地位的改善,并没有导致女性在家庭领域内的境遇好转,甚至有恶化的趋势。因为这种平等诉求意味着要将女性变成和男性一样的人,抹煞女性的特殊性,更使女性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其次,公共领域女性地位的普遍改善,忽视了女性群体内部不同的种族和阶级差别。为此,第二波女性主义者提出“差异”诉求,要求重视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性身份,因为女性有着独特的能力、天分、需要以及关照,她们的权利表达方式与男性也有所不同。伴随着从平等权利到差异诉求的路径演进,对女性的身份认同越来越被重视。但是,过度强调女性与男性之间的性别差异,也会使女性主义面临很多困境。一方面,过于强调性别差异,会使人们将女性特质与男性特质进行对比,重新造成女性在很多方面不如男性这一印象;另一方面,过于强调性别差异,会使女性仅仅活动于私人领域中,造成她们的经济依赖以及政治上的被边缘化,有可能使她们再次被排除出公共领域。

总之,随着平等和差异路径在现实中遇到的困境日益凸显,对从平等和差异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中寻求性别正义实现的质疑也越来越多。因为,这种非此即彼、纠缠不清的思维模式,容易使女性主义走入一种没有尽头的死胡同:若以平等原则为基准,最终依据的只能是男性的标准,女性将是被动的,会处于不利地位;若以差异原则为基准,难免成为现存刻板性别分工的强化剂,不仅难以达到平等,而且还可能变得更加不平等,最终将女性限制在现存的性别分工之中。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批判地借鉴了后现代思潮,力图超越平等和差异的二元对立,认为平等的对应词是不平等,而非差异,同样,差异的对立词是单一身份认同,差异不应带来不平等。平等和差异并非互不相容,之所以它们在很多女性主义者那里变得互不相容是因为平等被理解为同一。当男性和女性被视为同一,这意味着女性被当作男性一样看待;当男性和女性被视为不同,依据男性的标准,女性被视为不足的、特殊的。无论哪种情景,都使女性在政治上、社会上和经济上处于不利境地。但是,问题不在于“平等”或“差异”概念本身,而在于平等和差异被误解为相互对立的。一旦落入差异和平等二元对立的理解模式中,就难以摆脱在各种环境中对两种价值必须二者选一的困境。所以,当代女性主义者重新解读了平等和差异问题,比如,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平等不是僵硬的平等,不是使女性与男性完全一模一样,而首先是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对待;对于差异问题,当代女性主义者不仅承认女性与男性的差异,而且还看到不同的种族和阶层的差异,认为女性是不同结构性因素的松散整合的群体,但是,这种差异不是天然的,而是文化生成的,是社会性别。对差异的迷恋和追求从根本上仍然是以男权中心主义为理论前提的。

三、结论

其实,女性解放的步伐与人类解放的步伐是一致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也是女性解放的最终目标。缺乏对女性生存境况的关注,正义理论必将不完整;缺乏对性别正义本身的思辨理解,女性主义运动难免陷入盲动。从女性主义者对性别正义实现路径寻找的演进过程看,对性别正义全面而完整的认识需要有一个十分复杂而艰难的过程:首先,从空间的视角看,性别正义绝非单一的公共领域或私人领域内的正义实现,应以多样性的思维模式超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分法,并促进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女性正义的同时获得;其次,从时间的视角看,性别正义也绝非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二元对立思维范畴内的正义诉求,应该形成兼容平等和差异于一体的正义理念,这样才能使女性既尊重自身的性别差异,又能跳脱自身性别身份的束缚。总而言之,性别正义渴望能够体现为一种普遍平等的正义要求和差异性的正义关照之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一种开放式的、动态的权衡。

[1]Susan Moller Okin.Justice,Gender and the Family[M].New York:Basic Books Inc,1989:10.

[2]王逢振.性别政治[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南希 弗雷泽.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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