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危机”的成因及治理

2014-04-06 05:51熊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信用利益

熊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信用危机”的成因及治理

熊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领域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危机”。信用欠缺问题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之中,不仅使市场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道德“滑坡”。在法治社会背景之下,“信用危机”已经远远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它更多反映的是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对市场主体行为约束的无力。因此,重建市场信用的关键在于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包括完善信息传播机制、信用法律体系以及产权制度三个方面。

市场信用;信息传播;利益预期;产权

信用,不仅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参与人际交往应有的道德素养,也是社会经济实现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中,信用构成了人际关系的内在品质,良好的市场秩序应以市场信用为依托,社会文化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更不能缺少良好的市场信用。然而时下,我国的市场经济在繁荣和发展的同时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信用欠缺问题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各种假破产、恶意逃债、合同违约的现象不断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合同欺诈、出资违约、财务造假等事件被频频曝光。“信用危机”的出现不仅反映出传统文明与现代社会之间的传承断裂,也反映出作为现代经济基础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市场经济对信用的倚重决定了重塑市场信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建构市场信用秩序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一、现代“信用”的两种内涵

(一)法律信用——信用的制度品性

信用产生于社会交往领域,社会的发展性决定了信用的历史性。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信用所蕴含的意义也是不一样的。在传统社会中,信用“主要是基于熟人社会而发挥作用的道德自律,用以调节人际交往而非经济关系”。[1]它确立了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应该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正如《论语》所言,“主忠信,徙义,崇德也”;“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传统社会中的信用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信用,它发挥作用的场域局限于根植在一定地域或血缘范围内的“熟人社会”,它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个人自身的行为习惯——“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2]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已经突破了原有的以血缘、人情为基点的“熟人社会”,经常性、长期性的人际交往逐渐发展为偶然性、临时性的人际交往,且该人际交往不再是简单的互助性、情谊性、礼节性的日常来往。此时的信用更多的是人们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发生在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中的“唯利是图”的功利性已经超越了道德力量的约束,并直接决定人们的信用表现。现代社会是一个理性的、世俗的社会,道德信用所能发挥的规范作用注定是有限的。我们必须在道德教化之外构建起独立的正式社会规范,并在这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发展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信用。可以说,信用理应是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理性元素——法律的精神核心和内在品性,同时,信用的社会塑造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和促进,信用制度的建立及运行也必须依托于正式法律规则的安排。

(二)经济信用——信用的现代内容

与传统社会人际关系注重情理不同,现代人际关系是一种功利性明显的利益关系。现代社会中“利益关系是人的一切关系的基础和核心,信用的实质也是一种对人的利益关系的反映”。[3]毫无疑问,在经济生活构成社会生活主题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信用问题脱离不了经济的视角。对参与经济生活的市场主体而言,信用表现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道德评价问题了,它主要还是个人基于利益的考虑所作出的市场抉择。在市场交往中,个人恪守信用并非是出于对传统美德的狂热,而是出于谋求长远发展的考虑——良好的信用可以增强市场和社会对自己的认可,使自己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更优惠的交易条件,扩大自己产品的社会消费,让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从反面来说,个人背弃信用往往更多考虑的是短期利益,包括减少自己的生产成本支出、逃避自己对交易对方作出的承诺、规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是基于制度约束的缺位而在利益驱动下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私人利益成为了市场主体信用表现的内因。市场主体选择恪守信用还是背弃信用,已经不再是道德、文化、习俗所能直接决定的了。它取决于恪守信用的经济性:如果恪守信用不是一个经济的行为,那么信用就不会被市场主体所选择;如果背弃信用可以增加自己的利益,那么所有具有经济理性的市场主体都会选择背弃信用。

二、“信用危机”产生的根源

不可否认,信用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理性的“经济人”为了增加个人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承受力,必然会自觉维护自己的信用。然而时下社会中日益严重的“信用危机”似乎否定了“经济人”的理性假设,商家不再在乎“回头客”而大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公司背离了股民的利益而频频进行财务造假,政府官员不顾公民的利益而做出各种贪污腐败行为。事实上,理性的“经济人”背弃信用并非是因为其丧失了理性,相反,这是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体现。市场主体之所以不守信,是因为在传统道德信用“失语”的时候,作为现代元素的法律信用也未能确立起来。这导致恪守信用不再是一个经济的行为,市场主体因此而背弃信用。毫无疑问,“信用危机”的出现有很多原因,但最直接的原因还在于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的缺失。

(一)信息流通不畅——市场信用评价不完整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生活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熟人社会”里,其根本特征就是所有社会个体相互之间存在着广泛而紧密的联系。任何一次失信行为都会通过这种社会联系网传达到每个社会个体,失信人必然会遭到整个群体的排斥,因此,个人不得不维护自己的信用。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进入了“无限”可能的交往时代。表面上“无限”的交往频度背后是人们非常“有限”的交往深度。[4]市场主体之间更多发生的是非重复性的交易。基于血缘和地域的传统社会联系网在高度流动的现代社会中已经断裂,而社会又没有及时建立起能够发挥相同作用的信息传播机制,导致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传播。由于信息的不足,市场难以对具体个体形成连续的、完整的信用评价。在既有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客观上并不能传达到新的交易对方,恪守信用和背弃信用事实上无法被交易对方所识别。信用不良之人不会因为过去的失信行为而失去新的交易机会或优惠条件,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此无法发挥作用。“此时‘捞一把就走’的短期心理就会成为行为人的重要激励,诱发以欺骗、欺诈为代表的非合作行为。”[5]这种脱离了市场约束的机会主义行为客观上必然给市场带来负面指引,并导致失信行为的效仿和扩张。

(二)信用立法滞后——信用塑造外力保障不足

相较于传统社会中依赖内在道德自觉性的信用,现代社会中的信用更依赖正式制度的外在约束。它超出了主体品德和良心的范畴而成为主体间关系的结构模式。这种信用不能单纯依靠个体的自律来保障,而更多需要依靠他律,即社会的自律——法律来保障。[6]然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引领下,我国的立法总是难以与经济生活的现实同步发展,在市场信用立法方面的欠缺就是典型表现之一。美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制定了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平等信贷机会法》以及《信用控制法》在内的17部关于市场信用的法律,德国在1970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英国也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者信用立法》。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信用立法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立法时间严重滞后,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06年)》等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和《征信管理条例(2013年)》。“信用危机”显现后的应急立法难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市场信用的塑造难以提供可靠的外力保障。正是由于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式法律制度,国家和社会才找不到适当的依据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失信者才不易遭受法律的制裁,甚至还可以获得不当利益,而守信者却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个别背信行为的示范和刺激下,市场个体必然会普遍陷入信用欠缺的境地。

(三)产权制度不完善——信用秩序基础缺失

正如上文所言,市场主体恪守信用是为了谋求自身的长远发展。因此,信用必须以合理的产权制度为基础。然而,在“大政府、小社会”的市场格局之下,我国的产权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产权模糊和产权保护不够两个方面”。[7]在国有企业中,由于“资产的国有是抽象的,资产的经营是具体的”,[8]国企管理者事实上经营、支配着国有资产,但并不直接享有投资收益。而作为投资人的国家由于主体资格的虚化,事实上难以以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行使所有者权利。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客观上处于无法落实到具体个人的模糊地带。任期制度致使非产权所有人的国企管理者无法依托产权而享有诚信经营带来的长期利益,相反,考虑到职位升迁、社会影响力以及职业发展,其往往会在短期内不顾风险盲目扩张,大肆借债贷款,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贸然入市圈钱。这种不理性的扩张政策必然导致国有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不足,自然也就无法保证自己的信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现在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很大,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政策不稳定、各种行政摊派及行政性收费使民营企业的生存困难重重。有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年。正是基于这种“短命”前途的困扰,民营企业普遍缺乏足够的安全感,自然也不会考虑长远发展。正如鲁迅所言:“自由固不是钱所买到的,但能够为钱而卖掉。”既然长远发展并非恪守信用所能保证,企业自然可以为了短期利益而将信用“卖掉”,于是就出现了各种背信弃义的行为:为了节省成本而不顾品牌形象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为了掠夺其他企业的利益而从事合同欺诈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虚假破产。

三、“信用危机”的治理对策

(一)构建市场信息传播机制

现代市场是一个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大市场,信息的传播对于市场信用秩序的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的广泛传播能够普遍降低社会对违法者的评价,从而使该违法者在与他人交易时有障碍,由此使该违法者主动作出合法的行为选择。”[9]毋庸置疑,当前市场上出现的“信用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信息传播不足导致不能进行有效信用评价的必然结果。因此,重塑市场信用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构建完善的市场信息传播机制。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市场上存在众多相互竞争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他们经过实地调查,对特定市场的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形成报告并提供给客户。这些国家的信用秩序正是借助这种市场自身的安排来生成的。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熟经验,市场自身需要形成包括信息收集、归类、整合、保存等环节在内的信息生成机制,然后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市场主体信用的评价体系、共享体系和反馈体系,并针对每个市场主体建立起客观、完整的信用评价账户,供整个市场参照。在这种信息机制的安排下,市场能够自动识别每个市场主体信用的优劣。在交易之前,交易一方可以通过这个信息机制的信息反馈来识别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信用不好的人会被拒绝交易,进而被市场淘汰;信用良好的人能够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优惠条件,进而在市场竞争中胜出。此时市场自身才可以发挥“自我净化”的功能,信用秩序自然也可以水到渠成。

(二)完善信用法律体系

市场信用秩序是一个立足于市场之上的复杂、系统的上层建筑工程,在市场自身安排之外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法律保障机制,并且法律应当成为评价和规范个人信用行为的首要标准。尽管法律不能像道德那样直接将信用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品性,但是法律构成了个人行为的外在激励和约束。“法律惩戒在场,客观上为信用主体的可能失信行为提供了隐含‘价格’,使其不能不计算失信的成本和收益。”[10]法律能够对失信人进行惩罚、对守信人提供保护,进而在客观上改变市场主体对信用的选择和偏好。完善信用立法,首要目的是要构建起能有效改变时下“优不胜、劣不汰”的利益格局。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构建三个信用维度——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相辅相成的信用法律体系,从制裁失信行为和保护守信行为两个方向,同时综合运用行政措施和市场安排,建构具有实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市场主体,法律上可以设置市场进入障碍,限制其营业资格,剥夺其实行失信行为的机会。对于守信主体,法律需要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保证其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保护。不言而喻,法制建设是解决当前“信用危机”最有效的方法。应加强和完善立法,同步推进政府执法水平建设,直接从制度上改变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将因失信造成的外部损失内化为失信行为的制度成本,剥夺失信主体获取不当利益的机会,增加失信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成本,并切实保证守信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落实产权制度的基础保障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信用表现是在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决策框架中形成的,而产权制度安排是保证市场主体获得长远发展的关键,是市场主体形成长远利益预期的内在保证。因此,完善的产权制度是重塑市场信用的基本前提。具体而言,我们应该在法律制度上给予私有产权足够的保护,明确私有产权不受侵犯的法律地位,从立法上构建完整的产权独立运作、经营自由、权责统一的制度,防范公权力对私有产权的不当干预,同时构建国企管理者长期利益激励机制,将国企的长期发展与国企管理者的自身利益相衔接,保证国企管理者能够分享诚信经营所产生的利益。产权的运营不仅仅依赖于自身的独立性和自由度,还依赖于健康的市场体系。欲建立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还应该不断完善市场体制,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控制,不断加强资源要素的自由流通,让市场确切起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破除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建立起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进一步促进交易自由化。产权的完善只能够使市场主体形成长远利益预期,我们还必须通过配套制度安排让市场主体看到守信行为的实际利益。具体而言,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企业注册、商品质检、资金借贷、政府采购、海关报关、上市审查、工商年检、税款征收、营业审批等方面作出一些优惠制度安排,同时降低守信主体参与市场的经济成本。政府在参与市场运作过程中应加强与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积极支持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发展经营。

结语

当前市场上出现的“信用危机”有其文化的、历史的以及现实的原因,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市场经济语境下治理“信用危机”已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道德教化问题,最为直接和根本的治理手段是构建合理、有效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市场自身需要构建基础性的信息传播机制,保证市场整体能够对每个市场参与者形成信用评价的共识,“为防范损人利己行为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预警系统”。[11]除市场自身安排之外,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其功能在于制裁背弃信用的行为,为恪守信用的行为提供救济,并为信用秩序的维护提供外力保障。这是维护信用秩序的最后屏障。另外,信用秩序的维护需要完善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能保证市场参与者形成长期利益预期,进而有动力恪守信用,谋求长远发展。这是生成信用秩序的中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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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

A

1673―2391(2014)08―0120―04

2014-04-25责任编校: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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