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治理

2014-04-08 15:37华袁媛王萍
红河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边民边境地区入境

华袁媛,王萍

(1.文山学院思政部,云南文山 663000;2.红河学院政治学院,云南蒙自 661100)

论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治理

华袁媛1,王萍2

(1.文山学院思政部,云南文山 663000;2.红河学院政治学院,云南蒙自 661100)

受复杂因素的影响,滇越边民跨境通婚多为未经国家法律承认的非法事实婚姻关系,但在民间社区,这种跨境通婚获得了“合法性”承认,为通婚家庭提供了在当地社区谋生的空间,这一矛盾使国家对边境地区的治理遭遇挑战,需要在经济、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探索解决路径,并最终落脚于法治的具体应对措施。

滇越边民;跨境通婚;治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祖辈身居国家边境地带的滇越边民,受特殊的地域、民族、经济、历史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导致他们中的许多人选择毗邻国家的公民为配偶,又因为法律规定、经济能力、文化水平等方面的限制,使他们这种跨境的婚姻难以通过法定的程序为国家所承认和保护,沦为非法的“事实婚姻”关系。近年来,受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人口的跨境流动愈加频繁,以婚姻为手段的跨境流动在滇越边境地区日益突出,不仅使国家法律在边境地区的实施面临挑战,而且成为农村治理的难题。

一 滇越边民跨境通婚对国家治理的挑战

(一)对国家法治的挑战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边民跨境通婚,在《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等婚姻法律规范中都规定了跨国婚姻、边民通婚的相关要件、程序和权利义务关系,边民跨境通婚的法律问题并不是国家法制的盲点。然而另一方面,现实中的滇越边民跨境通婚却多以未经国家法律登记和认可的“事实婚姻”形式存在,并伴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特征,所以,滇越边民跨境通婚治理的法治难题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未依”、“有法难依”,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国家法律规范与滇越边境地区的实际出现了脱节,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通婚登记所需文件对越南方婚姻当事人来说难以获得,依照边民通婚的主要法律规范《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边民跨境通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中国边民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毗邻国边民需要出具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中方可以方便地提供所需文件,但越方需出示的文件提供起来就很困难了,入境通婚的越南边民大多来自贫困闭塞的越北山区,文化程度较低,根本没有办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的可能,即便边境通行证也很难办到,笔者调查中曾访问几名来互市点赶集的边民,他们表示都未持有通行证,也曾到当地公安屯办理,但去了数次也没办到,越南实行军管体制,公安屯作风霸道,腐败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状况都不是贫苦的普通边民所能应对的。至于要求提供的使领馆证明,对边民来说更为困难,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恐怕连县城都未到过,遑论到使领馆办理事务了。

二是边民跨境通婚在当地社区获得民间的“合法性”承认,消减了谋生环境仅限于当地的通婚边民谋求合法婚姻登记的动力。根据笔者的调查了解,当地群众普遍认为,边民的这种跨境通婚是民族、经济因素等现实条件下“人之常情”的选择,那些无法在当地中国公民中找到配偶的人通过这条途径实现了安家繁衍的需求,这些跨境通婚的家庭和当事人靠自己和家人的辛勤劳作生活,既无害于国家、集体,也无害于他人,他们的婚姻经过了民间认可的仪式且已经养育儿女,与其他的家庭没什么不一样,没什么理由去反对。在此基础上,在滇越边境地区,越籍入境通婚人员在当地边民社区中的融入基本没有障碍,甚至许多当地人对越南媳妇评价甚高,认为她们聪明、能干、孝顺。对于依靠农业生产为生,谋生活动仅限于当地社区的这些跨境通婚家庭来说,民间观念上的“合法性”承认已经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生存空间,即便没有合法婚姻登记,也并不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现有的政策下,所生子女可以落户并享有和其它孩子一样的权益,仅是入境的配偶不享有其它村民的某些集体经济利益。跨境通婚家庭在其生活环境中得到的宽容和理解及民间“合法性”的承认,降低了边民对合法婚姻登记必要性的认识,消减了边民谋求合法婚姻登记的积极性。

因此,目前存在的边民跨境通婚基本上都是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法事实婚姻关系,洞悉这一现实情况的基层政府、边防部门和其他执法机构在执法时,常常面临两难和尴尬。在笔者的访谈中,大多数基层执法人员对边民的跨境通婚抱有同情,表达出对法律规定和强制遣返措施的不解,而在针对非法入境通婚人员采取的数次强制遣返措施都收效甚微,甚至引起边民抵触后,目前也已经暂停,现在基本上采取的措施是相关部门对入境通婚家庭及其子女的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和登记,子女准予落户,此外几乎不再有干涉。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说,实际上是放任了违法行为的长期存在,这显然违背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要求,却又是当前情形下无可奈何的选择。实践说明,执法部门僵化地依照现行法律强行禁止跨境通婚、遣返入境人员并不能解决问题。对于信息闭塞,文化程度很低的边民来说,通过教育促使他们自觉守法、依法行事也属不切实际,更何况在通婚的背后还牵涉到民族、历史、经济等诸多因素。能不能够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之内寻找应对问题的方法,探寻一条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跨境通婚问题的途径,是当前跨境通婚治理法治上的一大挑战。

(二)对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挑战

目前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管理体系层级是县—乡(镇)—村(村委会)—自然村(村小组),县级管理部门一般并不直接向村委会布置工作,而是在统一部署给各乡(镇)后,由乡(镇)一级的机构直接对村委会布置、指导和监督,再由村委会直接面对各家各户村民,在村小组干部的协助下开展工作,村委会实际上成为基层管理的核心。然而,在我国现有基层管理体制下,村委会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的,其成员并非永久的身份,他们从当地村民中选出,仅仅象征性地领取一些补贴。与发达地区不同,边境地区多为贫困的农业村寨,村委会成员很少能够获得除补贴之外的经济利益,大多是出于荣誉和威望而承担职务,所以村委会成员很少去做令村民反感的事,甚至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时候帮助村民打打政策的“擦边球”。例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村委会在统计和上报“新农合”名单的时候,把村里入境通婚的越南妇女也登记在内,而在回答笔者提问时,却说她们是不可以享受新农合的,因为没有户口和身份证。村委会这一矛盾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地方社区在应对国家管理时的策略,从国家到县级的行政管理机构都希望能够全面掌控情况并且依法消除非法跨境通婚,乡镇一级机构则必须依赖村委会来掌握情况和采取措施,以执行上级指示,而直接面对问题和当事人的村委会,虽然明知国家的规定和上级的指示,却不能不考虑人情关系、自身威望和“退位”后与乡邻的相处问题。相较于“下台后”无需经常来往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成员更在意唇齿相依的邻里乡亲。违背上级最多下台不干,没什么大不了,得罪了乡邻却可能使自己和家人在社区中遭遇非议甚至是孤立,力所能及时帮一把还可以换来人家的感激,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跨境通婚家庭采取强硬态度。更何况他们自身生活在当地社区的场域中,观念上也与其他村民一样,认为符合风俗的跨境通婚具有着当地社会所承认的“合法性”。

当上级管理机构的指示脱离了村委会现实情况和观念的实际时,自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对跨境通婚问题的行政管理方式,绝不能够纸上谈兵式地僵化处理,只要现有的基层行政管理体系不改变,就不可能依靠村委会基层组织来阻止村民跨境通婚,即便将来法律发生变化。如何在当地场域内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也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二 滇越边民跨境通婚治理的思考

(一)发展经济是解决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本质要求

滇越边民的非法跨境通婚,有其经济条件制约之下的必然性。较低生产力条件下的家庭农业是当地主要的生产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家庭成员的合作是生产顺利开展的必需,婚姻则成为影响谋生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当地适婚女性为谋求更好的经济生活大量外流才导致跨境通婚涌现。笔者调查中的一项发现也从侧面验证了这一点——普洱市江城县曲水乡的龙富村,距离中越边界界碑仅4公里而且有很方便的陆路通道,界碑处有边民互市点,但是该村虽然有为数不少的大龄“剩男”,却没有一人与越南妇女通婚,甚至并不急于结婚,当地女性也更愿意在本地选择配偶。村里经济发达,村民从土地租赁、橡胶种植中获利丰厚,村里社会服务完善,卫生所、超市、饮食店一应俱全,婚姻对于当地人来说并不像滇越边境的其他地区对生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正如其中一名访谈对象所说的那样:“我一个人也能过得很好,没有必要非得找个老婆,真要找,就得找个谈得来的。”①

仅立足国家的角度谈从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如何应对滇越边民的非法跨境通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当地边民的情境出发去理解他们的选择,对于条件极为恶劣,生活极为艰难的边民来说,粗暴地要求他们守法,依照国家的指示来行事是不切实际的,甚至可算得上是不人道的,执行法律不应当脱离边民生活的实际,甚至剥夺边民有序生活的期望,在当地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模式下,任何针对跨境通婚的强制禁止措施恐怕都是行不通的,而江城县曲水乡龙富村的情况预示了一个很好的前景——当滇越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到个人可以不依赖家庭的协作也能维持较好生活水平时,边民对婚姻的选择也就可以逃脱经济的制约,而更多考虑感情的因素。

(二)中越政府间的双边合作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

正如前文所言,滇越边民的跨境通婚,并非我国法律的盲区,《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等法律规范都能够作为滇越边民合法跨境通婚的法律依据,关键在于通婚的边民是否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提供必需的文件、履行法定的程序。实际上,正是获取所需文件和履行相关程序的难度使得边民无法“合法”地跨境通婚。

与我国部分边防派出所警员访谈得知,越方政府在态度上并不支持越南女性嫁入中国,所以自然不会为其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除非当事人采取行贿的手段,然而入境越南妇女很少有能力去行贿,加之大量未办理合法通婚手续的越南妇女也能在中国生活,她们也就没有必须去办理的观念。换言之,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滇越边民跨境通婚能否获得法律承认的关键在于能否从越方获得所需文件,而越方当前的态度决定了很难获得,如果不能与越方达成一定合作,严控越方人口非法进入我国或者协助办理合法通婚相关文件,恐怕更多的非法跨境通婚还会出现。

(三)不能简单寄希望于简化通婚手续

不少学者的研究建议简化通婚手续,以便入境通婚妇女能尽快明确身份,各方面权益获得保障。似乎婚姻一经成立,入境者即可成为我国国民,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婚姻成立只是由法律确认了婚姻关系,基于该婚姻关系,入境通婚的一方获得申请中国永久居留权和加入中国国籍的资格,入境一方要实际享有永久居留权或者获得中国国籍,还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籍法》的相关规定。简单来说,入境通婚一方作为外国人,进入我国必须持有有效的合法证件(护照或边民证),并且从规定的口岸和通道进出;入境一方要想基于跨境通婚关系获得中国的永久居留权,需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条件,向州市一级公安机关申请,且需要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为证明“有稳定生活保障”,中国籍配偶还需提供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若想获得中国国籍,则更为困难,中国国籍素被称为“最难获得的国籍”,国籍法虽然规定了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但是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国籍法中指定的办理机关——市、县级公安部门也不知道该如何办理,客观上导致的后果就是外国人入籍中国的可能性在目前来说极其渺茫。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获得永久居留权和中国国籍需要办理的手续与法律规定的跨境通婚手续一样,远远超出滇越边境地区跨境通婚边民的智识和经济能力,甚至还要更困难。所以,问题并非简化通婚手续便可简单解决,婚姻的成立与否不是问题的核心,重要的是维系婚姻家庭生计的行为在国家权力的视野内将被如何界定和对待——住在一起(居留)、谋生(经商、务工)、养育子女这些婚姻中的正常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被保护还是被禁止?这些才是边民对所谓“合法婚姻”期待的实质内容,仅仅简化通婚手续使婚姻合法,仍不能满足边民的实际需求,边民仍需面对更多难题,甚至可能进一步引发边民对国家法律的误解和质疑。

鉴于国家法治统一性的需求和立法的技术性需要以及涉外法律的特殊性,国家层面的立法不可能为应对滇越边境地区的特别实际而修改现有规定,而《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即便已经简化了婚姻登记手续,滇越边民仍然不具有依照该法合法通婚的能力,遑论婚姻成立之后依照法律获得永久居留权或是申请入籍获得中国身份证,这就决定了滇越边境地区边民跨境通婚的问题,不大可能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修改来解决,而必须寄希望于地方层面的法律应对。

(四)运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合理制定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相关法律法规

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治理,并不是简单地禁止跨境通婚或遣返已存在的非法入境通婚人员,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治理思路的失败,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使边民的这种跨境通婚纳入到国家法律的框架之下,既能够通过法律明确婚姻的成立要件及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制消解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十分突出,虽然都为“边民”,生活的情境却可能千差万别,一部效力及于全国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难以应对所有边境地区的实际,所以需要在国家法框架内探寻应对地区差异性的方案,已经有地方开始创新性的尝试——2010年9月9日,德宏州公安局和民政局在征求外事、计生、劳动、卫生、教育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并发布《德宏州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按照管理规定,与德宏州常住户籍人口按照中国法律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居住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的缅籍边民,应当办理《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持该证可以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居住、经商、务工、通行,并享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德宏州地方政府给予境外边民的各项权益,《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由中国籍申办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②。

德宏州的做法从当地实际出发去制定解决跨境通婚问题的规定,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婚姻法》中都能够找到法律依据,发挥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优越性,虽然效力仅及于该自治州境内,但是对于跨境通婚家庭来说已经足够了,并且对限制入境通婚妇女弃婚迁徙起到了一定作用,更有利于边民的安居乐业。滇越边境跨境通婚的主要地区红河州、文山州也同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完全可以借鉴德宏州的做法,援引《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婚姻法》中的相关授权性条款,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为基础,在充分了解和分析当地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境通婚在婚姻成立要件、程序、通婚家庭及入境通婚边民的权利义务、通婚家庭子女的户籍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有权对国家法律的规定依照本地区实际做出变通性规定的,所以即便在某些方面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也仍然属于国家法的框架之内,无损于国家法治的统一性。这种从地方实际出发制定的法律规范,有效地避免了国家法与滇越边境地区特有实际情况之间的脱节,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又充分尊重了边境地区和边民的实际需求。以这样的规范为基础,边境地区基层行政部门目前遇到的诸多尴尬和困难也就不难找到解决办法,而自治地方的政府则能够以之为依据,构建应对边民跨境通婚的具体行政管理机制和措施。

家是国之基,国是家之本,对身处滇越边境的边民来说,家——国不仅是概念上的联系,更是时时需要面对的生活实际,对于艰难谋生的边民来说,对家的经营何尝不是对国(境)的守望!

注释:

①访谈对象:BYC,男,42岁,哈尼族,普洱市江城县曲水乡龙富村村民;访谈时间:2012年7月19日;访谈地点:龙富村;访谈人,华袁媛.

②德宏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EB/OL].(2010-9-13).http://dehong.Yunnan.cn/htm//2010-09/13/content_1341938.htm.

[责任编辑龙倮贵]

The Governance of Cross-border Marriage Between Yunnan’-Vietnamese Border Residents

HUA Yuan-Yuan1,WANG Ping2
(1.Wenshan University ideological Department,Wenshan 663000,China;2.Honghe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politics,Mengzi 661100,China)

Affected from complex factors,cross-border marriages between Yunnan and Vietnam borders are mostly not recognized by state law and considered illegally,on the other hand,in the folk community,such cross-border marriages won the "legitimacy" ,so those intermarried families were provided a living space during the local community,this contradiction makes the governance of border areas face challenges that required solutions on economic,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other aspects,which eventually settled on the specific response measures of law.

Yunnan and Vietnam border;cross-border marriages;governance;National Municipality of Minorities

DF554

:A

:1008-9128(2014)06-0001-04

2014-09-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滇越边民通婚的现状、影响及其应对(10YJCZH045)

华袁媛(1980—),女,云南屏边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法人类学、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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