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典法律电影蕴藏的美国法律文化

2014-04-09 05:02童晓岚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米兰达陪审团法律

童晓岚

(湖北理工学院 外国语学院,湖北 黄石435003)

美国法律电影作为一种类型影片,通过对个案的叙述将法律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冲突、对抗、悬念与视听快感展现得淋漓尽致,同时亦传达出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观,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和喜爱。

一、美国法律电影和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般表现的是严谨枯燥,并且更多的是强调基础的理性,不需要过多的粉饰或自由的想象;而电影则不同,它是一个充满了想象与幻想的艺术表现。法律电影则通过描述人性的复杂以及社会伦理或基本道德底线,从社会体制中挖掘出内在的艺术元素将其推向人性的更高层次,从而反映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引导观众的价值取向。[1]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上表现的自由、对抗、冲突,为法律电影注入了更多的戏剧元素,电影制作人将法律理念、法律认知取向、法律情感取向、评价取向融入影视创作中,从而为他们创作经典法律电影增添了亮点与观赏性。大众通过观赏这些经典法律电影,达到认知法律制度和了解法律程序的最佳效果,这也正是法律电影的吸睛之处。这些经典的法律电影同时又折射出一国的法律文化。特别像美国,由于法规高度的生活化,美国宪法和法律已经深入了每个公民的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在人们的生活中不断地传承与延续。

(一)法律电影的界定 法律电影即通过叙述一个案件,对案情进行分析演绎,将法律制度或理念以影像的方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从而反映社会基本规则和法律文化,进而向社会大众宣传法律的精髓及其价值取向的一类电影。[2]

(二)法律文化的定义 法律文化即特定公众或者特定群体保有的关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想法、价值观、期待和态度。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文化就是用来描述以法律为中心的社会行为和态度的相对稳定的模式。法律文化既包括了制度的事实,又包括了不同的行为模式,还包括如想法、价值观、愿望和心态等更加抽象的元素。

二、经典法律电影背后蕴藏的美国法律文化

要研究法律电影中所蕴藏的美国法律文化,我们可以借助剖析几部经典的法律电影来进行探究考量。

(一)陪审团制度 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虽然发源于英国,但美国在移植和借鉴的基础上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该制度得到了更好的发展,成为了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法律制度。[3]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由于陪审团成员的选任范围较大,能够充分体现出制度的民主代表性;同时,在美国陪审团制度发展推动下,陪审团与法官职责分立,确保了司法公正;并且确立了庭审原则,推动了庭审程序改革。正如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和推崇自由正义方面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更为重要。所以,这一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是无可置疑的。当然,陪审团制度也是一个利弊的结合体。[4]陪审员的意志也有可能被左右,陪审员们也可能受到诸多的诱惑和干扰而偏离了正义的轨道,使法律的正义受到玷污。就像在影片《失控陪审团》中,控辩双方都在竭尽所能的企图左右陪审团的意愿。像辩方律师菲奇从一开始就在挖空心思干涉陪审团的意志。而在经典影片《十二怒汉》以及号称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翻版的影片《魔鬼代言人》中的某些情节都给我们展现了陪审团成员的选任程序以及美国独有的法律文化特质。《造雨人》里也出现过相关的情节。[5]

(二)辩诉交易制度(Plea Bargaining) 西方法律中独有的辩诉交易,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诉辩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快速结案目的的一项司法制度。在很多的美国法庭片中,都有原本尖锐对立的控辩双方开庭前在一起讨价还价的场面。[6]例如《好人寥寥》中就出现控方要求辩方用认罪来换取服刑半年后假释出狱的场景。诉辩交易在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为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且大部分的案件均选择透过诉辩交易的方式(大约90%),而非选择透过陪审团审判。诉辩交易后所达成的协议将为法院所接受,而在每一个州或司法管辖区均有不同的规则来规范。联邦量刑准则(United States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以确保联邦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能有一致性的标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则提供了两种诉辩交易的主要型态,依据第11条第C 项第1款第B 目所达成之协议将不能拘束法院,检察官的意见仅具有建议性质,倘若法院认为应该以诉辩交易中所接受的罪名以外之罪来对被告定罪,被告仍然无法撤回其自认有罪之意思表示。而若是依据第11条第C项第1款第C目所达成之协议,当法院同意该协议时,法院必须要受该协议之拘束。也就是说,此种协议被提出时,倘若法院不同意该协议中所提出愿意接受的刑责,则法院可以不同意该协议,此时,被告将有撤回其自认有罪的意思表示之机会。

美国司法系统的诸多特点使其倾向去推行诉辩交易制度。由于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因此法官在制度上处于被动的状态,他们不能依据职权去调查与该案相关之诉讼资料,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资料来获得被告是否有罪的心证。也因此,当事人能够借由在法庭上的攻击防御(譬如主张某些证据资料不得使用)来操控判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欠缺强制起诉的制度,也使检察官对于案件是否起诉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另外,犯罪被害人虽然可能可以提起自诉,但是他们对于诉辩交易协议却较不具有影响能力,这也倾向于鼓励被告进行诉辩交易。

(三)米兰达法则(miranda rights)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力法案》《THE BILL OF RIGHTS》)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在1966年之前,这项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1963年,一位来自亚利桑那州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一宗强奸和绑架妇女的案件而遭警方逮捕羁押,而在羁押审讯期间警方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结果米兰达在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后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最终,根据米兰达的有罪供词,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而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的认罪供词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后来经过不懈努力和繁琐的司法程序,此案最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米兰达无罪释放,并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必须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必须告诉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犯罪嫌疑人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在到场。第四,预先必须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因此,在很多的法律电影中,例如《神探亨特》、《肖申克的救赎》等经典法律电影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你有权保持沉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样的对白与桥段。[7]这也充分体现了美国法律文化中所强调和推崇的“权利至上”这一核心内容。

(四)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原则 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有个著名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谓“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字义上理解有些类似于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理”,既法律规定嫌疑人不会因为同一案件、同一罪名被两次审理和两次定罪。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强调的是任何人不得因一行为受到“双重危险”,即任何一个已经接受过审判的被告人不得再受到第二次起诉和审判。它的主要功能就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如阿什莉·贾德、汤米·李琼斯主演的《双重危险》影片里,阿什莉·贾德被控谋杀丈夫而入狱,结果发现丈夫其实是诈死,而是为了和情妇共同生活而故意陷害她。六年后女主角假释出狱前去复仇,根据“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既然她已经因谋杀丈夫而入狱服刑,那么现在即使她在众人面前枪杀丈夫,也不会再度受到审判。

以上各种法律制度通过经典法律电影的演绎,都反映了美国法律文化[8],投射出了美国法律的精神和价值观。作为一种流行文化,法律电影已经影响了人们对待法律的观点和态度,而这也构成了法律文化的一部分。[9]

[1]童晓岚,郭德双.试论美国法律文化在经典法律电影中的表达[J].科技创业月刊,2011,(5).

[2]童晓岚,郭德双.简析经典法律电影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J].科技创业月刊,2011,(7).

[3][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李琼英等译.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美]保罗·伯格曼,等.朱靖江译.影像中的正义——从电影故事看美国法律文化[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

[5]程波.论法律电影视域下的美国法律文化[J].文史博览·理论,2005.

[6]程波.论美国大众法律文化特性在法律电影中的表达[J].湖南商学院学报(双月刊),2006,(5).

[7][意]D.奈尔肯.比较法律文化论[M].高鸿钧,沈明,袁开宇,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8]乔瑞.从影视作品看中西法律文化的碰撞[D].北京语言大学,2007.

[9]赵建,夏国佐.法学专业英语教程(第二版·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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